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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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琼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7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1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建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合作的保障作用,努力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1.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海南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以执法更严、赔偿更高、维权更快为导向,着力构建和完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

(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委宣传部、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海口海关、海南国际仲裁院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大惩治力度。

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再次发生。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海府办[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3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5日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130号),我市成为海南省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网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和品牌,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科技、贸易工作中去,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创新环境,营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企业,提高我市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海口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海口市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系统工程,将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把海口市建设成为具有浓厚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转化渠道畅顺,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协作体制的先进省会城市。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琼府办[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3〕8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制定的《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6日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0〕19号)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文产发〔2006〕5号),为鼓励和扶持我省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我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营业2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海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的范围为: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琼府办[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海南省保护知识产权( 2006-2007年)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基础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抓住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落实责任,加大行政和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为鼓励自主创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二)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密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更加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跨省区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体系,制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规范知识产权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使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05•【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3.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海南省出版事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出版事业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版事业,是图书、报纸、期刊及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刷、复录、发行、销售等活动的总称。

图书含书籍、地图、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图片、台历等。

报纸和期刊包括领取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期刊和领取省内报刊准印证的非正式报纸、期刊。

音像制品包括磁性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载体。

第三条出版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必须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海南省新闻出版局是全省新闻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文化局(文化广播体育局)负责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工作。

文化、工商、公安、邮电、税务、物价、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在新闻出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出版第五条在本省创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为海南省内的单位。

(三)有确定的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和编辑方针;(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及发行方式;(五)有健全的编辑部门,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资金;(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一条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三条鼓励发明创造,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8万元资助。

第四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第五条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0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2021年6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

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

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调整实施事项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继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目录。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版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并规范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版权局修订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2013年9月6日附件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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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权发[2007]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权发〔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版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促进我省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树立自主创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版权保护单位,引导和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是指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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