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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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一、案情了解和资料收集:律师首先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纠纷的焦点、当事人的主张等。

此外,律师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票据、照片等,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二、法律分析和案件策划:律师在收集完资料后,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还要为当事人制定案件策略,包括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明确诉讼请求和辩护理由等。

三、调解和诉前准备:如果案件适宜调解,律师会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努力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律师将进一步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目录、证据备查底册等。

四、诉讼和庭审:律师在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准备完毕后,将其提交到法院,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律师将参加庭前准备会议,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商讨庭审事宜,并准备好相关的辩护材料。

接下来是庭审阶段,律师将代表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进行辩论和辩护。

五、判决和执行:当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律师可以提起上诉,并参与上诉程序。

如果判决生效,律师将协助当事人进行执行,包括申请执行、追逐债务人的财产等。

六、案件结案:当案件执行完毕后,律师将与当事人进行结案工作。

包括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的结果和影响,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如撤诉、解除执行等。

最终,案件结束,律师完成了对当事人的代理和辅助工作。

总的来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是从了解案情、收集资料,到法律分析和案件策划,进而调解和诉前准备。

接着是诉讼和庭审阶段,随后是判决和执行,最后案件结案。

当然,不同案件的具体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律师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进行具体操作。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一、概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民事诉讼案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比重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规范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专业素养1. 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律师应保持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公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职业保密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1. 律师应与当事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循该合同的约定。

2. 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案件的性质、范围、处理方式、费用收取等事项。

四、案件调查1. 律师应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主张、证据等,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了解案件的实质问题。

2. 律师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五、策划诉讼方案1. 在理解案件实质问题的基础上,律师应制定出合理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包括诉讼主张、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等。

2. 律师应充分沟通和协商,与当事人共同商议出最佳的诉讼方案,并在案件进行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六、代理诉讼1. 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法庭上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着装得体,言行举止得体,尊重法庭秩序,和谐应对案件中的各方当事人。

七、案件处理1. 律师应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2. 在案件进行中,律师应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进一步行动。

八、案件结案1. 律师应积极履行法院对案件的调解、判决或裁定,准确理解判决意见,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2. 律师应与受理法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配合法院工作,确保诉讼手续并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是什么?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是什么?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是什么?相较于刑事案件而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也是最常遇到的是民事案件。

当我们遇到了民事纠纷,了解民事案件办案流程能够更有效地帮助我们解决该类案件。

那么,律师▲民事办案流程究竟是怎么样的?在民事纠纷中我们应当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解答。

▲一、接待当事人1、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咨询、代理时,由行政统一安排律师接待。

2、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行政统一安排。

3、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详尽的解答当事人的问题,直到当事人满意为止。

4、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5、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6、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7、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二、建立委托关系1、若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我所统一定制的委托代理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提交应顾问事务部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3、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

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4、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

5、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民事诉讼案件是指以民事权益为标的,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通过法庭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件。

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既是当事人的辩护者和代理人,也是法庭正义的捍卫者。

因此,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保持专业的素养。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应当准确理解客户的诉讼需求,全面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只有具备专业素养,律师才能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律师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

诚信是法律职业的基本道德要求,律师必须保持诚实、正直和道义的高尚品质。

在办理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当实事求是,不隐瞒事实,不掩饰真相。

律师不得制造、使用虚假证据,也不得伪造、篡改法律文件。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法律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

律师应当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法庭上,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运用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技巧,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辩护。

第四,律师应当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

诉讼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确保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基本要求。

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规则。

律师应当准确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适时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律师应当尊重法院、诉讼对手及其他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他们的权益与意见。

律师应当充分尊重法院的权威,不得妨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恶意攻击法官。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txt如果我穷得还剩下一碗饭我也会让你先吃饱全天下最好的东西都应该归我所有,包括你!!先说喜欢我能死啊?别闹,听话。

有本事你就照顾好自己,不然就老老实实地让我来照顾你!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有成就|法律法规|审判机构|问题解答|案例分析|在线投诉|审判信息|法官论坛|文书精选|首页内容|English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程序一、??代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1、????????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快速的通过了解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初步估算此案的难易程度、确定代理费用;2、????????谈好案件的代理费用,签订案件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根据双方谈好的诉讼代理费用,给当事人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并让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收收到发票原件;二、??立案的准备:1、????????前述第一项工作做完后,需要准备立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被告是单位的,要到被告登记的工商局查档,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是立案的必要材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指导意见,速算出案件诉讼费用,让当事人准备相应的费用;3、????????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分析案件,确定诉讼策略、起草修改起诉状、到案件管辖法院立案,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领取诉讼费用缴纳收据;4、????????总结案件辩论焦点、拟写代理词、质证意见;5、????????案件立案后,要抽时间询问案件分到了哪位承办法官手里,不定期的联系,关注被告是否有证据提出,以防审理过程中措手不及;三、??开庭审理过程:1、????????按时出庭,按照审判长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2、????????围绕法庭争议焦点,讲事实、摆证据、引法律,有条不紊,论证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合情、驳斥对方的答辩意见;3、????????切记两点:一般程序中:证人的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天提出申请;证据的提供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供;简易程序中:证人出庭、证据提供都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可以提出反对,不质证;????总结:通过本案,从接受委托--立案--准备工作--开庭审理---结案;把一个案件做好,证据是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然开庭辩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技术、技巧;这需要我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

1.案件受理阶段。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需要进行案件受理。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告知委托人可能的诉讼结果。

2.调查取证阶段。

在确认受理案件后,律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等。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准备,确保案件有力的证据支持。

3.诉讼准备阶段。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律师需要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这包括起草诉讼材料、准备诉讼费用、确定诉讼请求等。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诉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诉讼阶段。

一旦诉讼准备工作完成,律师将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

在诉讼阶段,律师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准备庭审材料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执行阶段。

如果诉讼胜诉,律师需要进行执行工作,确保委托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

这包括申请执行、监督执行程序等。

律师需要全程跟进执行工作,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6.结案阶段。

最后,律师需要进行结案工作。

这包括整理案件材料、总结经验教训、向委托人交代案件情况等。

律师需要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委托人对案件的结果满意。

总之,律师办理民事案件需要经过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诉讼准备、诉讼、执行和结案等多个阶段。

律师需要全程跟进案件进展,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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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引一、总则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

现依据《律师法》、《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制定本规则。

2、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指的是,律师办理民事(含婚姻、继承)诉讼案件、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执业行为。

3、本所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办案规则(一)办案的一般规定1、坚信诉讼或仲裁并非解决争议的唯一手段或方式,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

2、注意诉讼(或仲裁)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如管辖权异议期限、举证期限、上诉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等),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

3、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

4、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须妥善整理(二)收案、结案1、本所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

本所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2)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本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3、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

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

4、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本所存档;(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5、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

6、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7、本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在诉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8、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应立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

(三)庭前的准备工作1、证据方面(1)依法、客观、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

但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

(2)视案件具体情况,可采取向委托人(委托人)、证人、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可采取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可采取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3)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证据保全。

(4)在起草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必须收集较为齐全的证据并对现有证据进行判断和取舍,以此作为起草法律文书的基础。

(5)熟悉和掌握各级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举证规则),要尽量利用证据规则反击对手,要掌握新形证据(视听资料等)的收集和运用。

(6)在代理被告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应利用证据规则的有利规定,争取最长的举证时间,以利于充分收集和分析证据。

(7)接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

(8)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

(9)审查、判断和取舍证据,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注意并重视证据的综合利用和相互印证,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和制作;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证明力。

(10)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准备好法庭调查提纲。

法庭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

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

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

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

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

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2、法律文书方面(1)书写诉状等法律文书应按照本所统一格式的要求进行,诉讼请求(或主张)要明确、具体且不能有任何歧义。

论理要合乎逻辑,内容应言简意赅。

(2)诉状等法律文书在提交委托人审阅之前,必须认真推敲其中的法律论点(观点),全面校对文字、标点符号等细节,做到文字无误。

(3)在要求委托人在诉状等法律文书加盖公章之前,应与委托人沟通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同时,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4)诉状等法律文书所附的证据材料必须完备,序号标列清晰明确。

(5)代理意见、观点和立场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稳定,可以修改、补充,但不可以自相矛盾。

(6)诉状所述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应尽量扩大其涵盖的内容,以避免“不告不理”的程序性法律风险。

(7)为被告方代理时,在答辩期限内(开庭前)所提交的答辩状应注重答辩观点的原则性,尽量避免具体化。

具体的答辩意见阐述应留待庭审当中(8)审查被诉主体时,尽可能增加被告,以创造案件合并审理或判决便于执行的机会和条件。

(9)开庭前,应准备代理意见、答辩状等发言稿。

设计己方庭审应发问的问题,推测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或论点。

(10)在确定代理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应将问题或者事项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及确定。

3、诉讼程序方面(1)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期限。

(2)告知或者提醒委托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同时告知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要求。

(3)提交保全申请之前,应了解不同法院对保全的不同处理和要求。

(4)一般不建议委托人进行诉前保全申请。

(5)如涉案财产已为其他法院保全,则视情形争取受案法院采取重复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

(6)积极配合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密切注意查封期限和效力,注意续封等事项,同时要在卷宗的显要位置予以提示。

四)庭审工作规则1、衣着、精神面貌、礼节(1)出庭律师应衣招得体、精神饱满,此外,尽量按有关规定着律师袍。

(2)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承办律师及其助理)在任何时候均应尊重法庭、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3)对待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和足够的礼貌。

(4)杜绝情绪化、粗鲁、挑衅性的言语,不侮辱对方当事人、证人和对手。

2、若干注意事项(1)按照开庭通知,准时参与庭审。

杜绝开庭迟到现象。

(2)禁止以有意误述文件、证词、法律、法规、争议焦点等误导或欺瞒法庭、仲裁庭。

(3)依据庭前准备的书面发言提纲、庭审调查结果,围绕事先确定的案件观点,充分展开法庭辩论,尽量引导法庭或仲裁庭的审判思路。

(4)严格、认真履行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仲裁庭作出的承诺。

(5)在代理任何民事案件时,当和解与法庭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应建议并积极协助委托人进行和解或调解。

(6)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案件进展,在案件获胜希望不大或不能达到诉讼(仲裁)目的时,应如实告知委托人,并说明缘由。

(五)庭后工作规则1、与案件承办人员(法官、仲裁员)的关系(1)避免与法官、仲裁员或受案机关工作人员当面争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任何意见和主张应通过书面方式表达。

(2)对受案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持否定意见时,应尽量通过当事人或者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

(3)尊重受案机关承办人员,避免在公开场合评价法官、仲裁员等受案机关案件承办人员。

(4)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与法官、仲裁员进行必要的沟通。

2、若干注意事项(1)庭审后,及时将庭审的主要情况,对策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告知委托人。

并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

(2)庭审后,一周内,应针对案件焦点问题,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制作完代理意见,并提交给受案机关。

(3)代理意见应当观点明确,条例清晰,论证得当且有充分依据。

代理意见涉及较多证据运用或较多法律条款时,应附上清晰的证据清单和法律条款索引。

(4)努力与法官、仲裁员保持联系,关注案件进展,视需要及时补充代理意见和相关材料。

(5)及时将判决或裁决结果告知委托人,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看法。

并视情况对判决(或裁决)结果作出解释和说明。

(6)案件代理终结后,应制作结案报告,记录案件的办理过程,从中总结出办理该宗案件心得体会、教训,并归档备案。

对新型、重大、疑难的案件,在结案后,应注意总结代理的经验和教训,并视情况编撰为本所经典案例,供本所其他律师学习研究。

(7)一般情况下,不宜向新闻界介绍案件情况或就案件事项发表评论。

若确实有需要时,应谨慎小心,保证所作的情况介绍或评论真实、客观,而非有意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

(六)执行工作规则1、一般规定(1)注意申请执行的时限,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2)努力全面查证可执行财产,正确选择执行机构,依法可选择两家以上的执行机构时,应遵从最有利于开展执行工作、最有利于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原则去选定执行机构。

(3)无论案件的执行难度如何,均应及时跟踪执行动态,以期提出建设性的执行意见和建议。

(4)及时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反驳执行异议。

(5)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视需要变更被执行主体。

(6)对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

(7)当执行和解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时,及时建议委托人进行和解。

(8)在委托人有需要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提出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

2、若干注意事项(1)密切关注执行动态中的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等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并及时与委托人就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定程序向执行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反映委托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2)在代理委托人进行执行和解并制作相应的和解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在和解不成或者和解协议没有获得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继续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及为委托人恢复在和解中已放弃权益等重要事项。

(3)在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视具体案件情况,为委托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4)认真研究有关强制执行措施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注意在执行过程中收集被执行主体拒不履行判决等情形的证据,适时向有关机关举报或提出对执行案件有利的申请,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5)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而言,在签收执行回转裁定后,要特别注意为其重新立案执行。

(6)发现执行机构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有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时,注意代理委托人向执行机构提出纠正错误或暂缓执行的意见,同时,不排除代理委托人向上级法院、法律监督机关等申诉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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