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说课材料
华政考研法综笔记(法理学)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概念:(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社会控制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律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赋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赋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本质(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二、法律概念:(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经验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断方可了解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经验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
三、法律规则:(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特征)1、确定性:具体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3、体系性:规则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后者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任意改变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个人意志改变的法律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规则本身规定了全部的规则要素,无须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是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被规则调整的行为给予该规则产生的法律规则>四、法律原则:(概念)指导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分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前者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适用范围更广>、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法律原理,后者指反映特定时空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1、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原则2、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规则3、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一、引言1.1 课程背景介绍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强调法理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指导作用1.2 课程目标培养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和认识帮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提高学生对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的能力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介绍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探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点和功能2.2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的概念分析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和联系2.3 法律的价值探讨法律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公平、效率等讨论法律价值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三、法律的起源与发展3.1 法律的起源介绍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分析不同法律起源的理论观点3.2 法律的发展探讨法律发展的动力和因素分析法律发展的阶段和特点3.3 法律与社会变革讨论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分析法律在应对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和挑战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4.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解释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合理性等4.2 法律解释的方法介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等分析不同解释方法的特点和适用场合4.3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解释法律适用的概念和过程分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和挑战五、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5.1 法律效力的概念介绍法律效力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效力的来源和依据5.2 法律效力的要素分析法律效力的构成要素,如制定机关、内容、时间等5.3 法律效力范围解释法律效力范围的含义和确定方法探讨法律效力范围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六、法律的制定与程序6.1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则介绍法律制定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如民主、公开、科学等6.2 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介绍我国法律制定的机构和程序分析不同法律制定机构和程序的特点和作用6.3 法律制定的实践与问题讨论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实践和问题分析法律制定对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七、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7.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介绍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7.2 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分析不同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点探讨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7.3 法律关系的变动与调整解释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方式分析法律关系调整的机制和作用八、权利与义务8.1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介绍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权利的基本特点,如独立性、排他性等8.2 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介绍义务的内涵和外延阐述义务的基本特点,如强制性、稳定性等8.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九、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9.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介绍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9.2 法律制裁的概念和作用介绍法律制裁的内涵和外延分析法律制裁的作用和意义9.3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讨法律制裁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的作用十、法律与发展10.1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挑战10.2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介绍法律与政治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10.3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分析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探讨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一、法理学的研究方法11.1 法理学研究方法概述介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如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实证研究等强调法理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性11.2 比较法研究方法解释比较法研究方法的含义和作用探讨比较法研究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和限制11.3 案例分析方法介绍案例分析方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分析案例分析方法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作用十二、法律伦理学12.1 法律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介绍法律伦理学的内涵和外延阐述法律伦理学与法理学的关系12.2 法律伦理学的原则和理论分析法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体系探讨法律伦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12.3 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讨论法律伦理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分析法律伦理在促进社会公正中的作用和挑战十三、法律哲学13.1 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介绍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等强调法律哲学对于理解法律实践和理论的重要性13.2 法律哲学的主要流派介绍不同法律哲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和代表人物分析不同法律哲学流派对于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影响13.3 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讨论法律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和区别强调法律哲学对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启示和影响十四、法律与全球化14.1 全球化与法律的关系分析全球化对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发展趋势和问题14.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介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分析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和作用14.3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文化讨论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和特点强调法律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保护和传承十五、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15.1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咨询、立法、司法等实践领域的应用强调法理学对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的重要性15.2 法理学在法律教育与研究中的应用介绍法理学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中的应用和意义强调法理学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和推动法学研究的重要性15.3 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法理学在法律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挑战探讨法理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华东政法法理学展开,涵盖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的起源与发展、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的效力与效力范围、法律的制定与程序、法律的关系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与发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律伦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与全球化以及法理学的应用与实践等十五个章节。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2、不经常的重点3、非重点:偶尔会考三、考试类型(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引论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
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
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
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此知识点出过简答。
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案《法理学》教案导论法理学概述一、正确理解法理学学科名称演变的线索1、在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
2、在西方:法哲学---法理学。
二介绍法学和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1、※ 重点强调的法学定义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重点讲授法学的研究对象(一)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
(二)动态--立法--实施--实现--实效。
(三)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
(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
(五)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
3、※ 正确理解法理学研究对象(一)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
(二)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
(三)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平等、法的作用、法与秩序、法与自由。
(四)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三※ 重点讲授法学和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恩格斯语:(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二)出现了职业法学者阶层。
2、法理学产生的前提:(一)法学自身成为独立的学科,(二)以社会革命为基础。
四、具体介绍资产阶级的法理学学科的历史发展:1、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
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讲义

法理讲义舒国滢导论学习目标法理学乃法律思想之凝结,殊难以教材形式编写之。
从根本上讲,法理学思想散见于历代思想家们的论著之中,而一切所谓法理学讲义只不过是对这些论著之思想的复述和整理。
自然,本教案也是这样一种复述和整理的产物。
尽管如此,我们这些编写者们仍然不敢对法理学之题材有丝毫的怠慢,而尽力以专业的标准对待法理学所涉及的论题。
这样一种追求也许并没有完全顾及学习者的兴趣。
一切初入法理学之门的人均渴望法理学极尽简明,要求作者删繁就简、抽丝剥茧,透露思想之光点。
实际上,历史上只有那些在思想和文字上均达到炉火纯青地步的大学者才有可能满足我们的些许愿望。
比如,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在1945年为海德堡的学生写过一篇不足千言的短文《五分钟法哲学》,以优美的文字将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精义作了经典的表述,一时引为楷模。
我辈资质远未及此等进境,欲以五分钟之限说尽法理学之学,恐怕亦甚为困难。
不如退而守拙,尽力以平实手法呈展专业知识和问题。
为引领学生进入法理学思维之门径,本教案在结构安排上进行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尝试。
每章正文前列名言、警句若干,意在让学生借助智者们的微言大义把握所涉主题之要旨。
正文内时而插入一些“事例”,欲帮助读者直接感受生动的社会生活事实之中所蕴含的法学道理。
每章学习完毕设计多少不等的“本章习题”,旨在激活学生对法理学理论和问题讨论的兴趣,试图使参与思考、分析和讨论的每个人都能够共享法理学智慧、方法和技术所带来的精神愉悦。
但愿这样的方式逐渐为学习者适应,并产生编者无心插柳而柳树成荫的奇妙效应。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法学的性质、特征2.了解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意义3.熟悉法学思维的基本特点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华政考研刑法笔记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处罚,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的最初思想渊源是英国1215年由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3、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极力倡导之下,罪刑法定思想得到更加系统与全面的论述,从而形成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两大思想渊源:其一是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与“三权分立和制衡”等学说。
这些观点反映在刑事法律上,表现为针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提出罪刑法定主义,强调司法上的人权保障,必须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事先制定并实施的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定罪处刑,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其二是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按照费尔巴哈的观点,要有效地遏制住犯罪,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应该让他们明确地知道,如果事实犯罪行为将可能给其带来的痛苦有多大,以使他们能够进行一下比较并作出权衡。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1、1979年《刑法》,由于遵循“宜粗不宜细”原则,《刑法》分则条文只有103条,我国奉行的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原则。
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具体罪名及特征,规定了刑法的种类、量刑原则、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第三节平等使用原则一、平等适用原则,也成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我们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予以平等、严格适用。
法理学笔记概括

华政专升本法理学笔记(大部分转自学姐的博客)很适用1、法理学的学科名称的发展、演变:a. 中国:法理学→法学通论→国家与法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b. 西方:法哲学→法理学2、法理学→重点!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3、法理学的研究范围:a. 静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文件b. 动态:立法→实施→实现c. 法律发展变化规律:法律起源→法律发展→法律消亡d. 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观念e.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宗教、道德、历史的关系4、法理学的重点研究:a. 本体论: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法的特征、法的分类b. 发展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消亡c. 价值论:法与正义、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的价值、作用、目的d. 运行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5、法的词义→了解!a. 公平、正义体现的是衡量是非善恶标准,评价人们行为准则;b. 具有惩罚犯罪、制裁邪恶功能,能够主持公道,申张正义;c. 审判独立性、公开性、程序性,从“触”到“去”是公开的。
·律:“均布”、准则6、法的词源:法从水,法平如水,法又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Justice:公平、公正、正义、司法、法官、审判之意。
7、法律:a.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b. 狭义的法律→重点!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8、法的基本特征→重点!→选择题or简答题a. 国家创制性:①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它的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华东政法法综笔记目录

目录法学综合答题指导与出题规律(代序) (03)第一编课程经典体系笔记及考点精要解析✧法理学 (01)✧法制史 (26)✧中国法制史 (26)✧外国法制史 (43)✧宪法学要义 (55)✧刑法学 (60)✧诉讼法学 (119)✧民事诉讼法学部分 (119)✧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141)✧经济法学 (168)✧经济法学教程 (168)✧商法学教程 (186)✧民法总论部分 (211)第二编历年真题分类系统整理及经典题汇析✧法学综合法理学题 (226)✧法学综合民法题 (230)✧法学综合宪法学题 (232)✧法学综合刑法学题 (234)✧法学综合法制史题 (235)✧法学综合经济法题 (237)✧法学综合诉讼法题 (238)✧2009年真题汇析 (225)第三编法学综合超纲必备考点✧法理学超纲考点 (241)✧刑法学超纲考点 (254)✧民法学超纲考点 (289)✧诉讼法学超纲考点 (307)第四编其他相关信息华政基本情况小览 (343)2010年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四、六、九、十四、十五、十六章。
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民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第一、二、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三章、第十章。
宪法学部分:《宪法学要义》殷啸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五章。
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十章第二节、第四节,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五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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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概念】一、法律的概念:(学说)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社会控制说(我国的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二、法律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产生的法律是成文法,认可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认可的情形:1、赋予习俗道德宗教等以法律效力2、判例法国家从判例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赋予其事实上的法律效力3、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二)行为规范性: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对象。
(三)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主权范围,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律的本质(一)法律具有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二)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1、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没有影响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第二章法律的要素】一、法律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二、法律概念:(概念)法律要素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的概括性表达(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在某些情形,为了使法律规定更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某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经验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前者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后者指需要施加价值判断方可了解其意义的概念,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经验外延的模糊,后者的不确定性在于价值内涵难以把握。
三、法律规则:(概念)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特征)1、确定性:具体的适用主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规范性3、体系性:规则间具有效力等级关系(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后者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前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任意改变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个人意志改变的法律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规则本身规定了全部的规则要素,无须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是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的法律规则,后者指被规则调整的行为给予该规则产生的法律规则>四、法律原则:(概念)指导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分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前者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适用范围更广>、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法律原理,后者指反映特定时空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1、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原则2、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规则3、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第三章法律的渊源、体系和效力】一、法律渊源:(含义)1、法的实质渊源:法律根源基于国家权力、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物质条件2、法的形式渊源: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形式)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前者具有法律拘束力,应当作为裁判依据,后者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特定场合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正式渊源)制定法、判例、习惯法、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权威法学理论、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公共政策。
二、法律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前者是立法机构创制的以规范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后者是国家机构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成文形式的法(公法和私法)1、公法法律关系至少有一方是公权力主体,私法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为私权利主体2、公法表现为服从,私法表现为平等3、公法属于强行法,私法属于任意法4、公法事关公共利益,私法事关个人利益。
三、法律体系(一)概念和特征:(概念)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统一体(特征)1、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2、由法律部门有机整合形成的整体3、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1、法律体系侧重于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体系性联系,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的法律体系进行的宏观分类,侧重于世界各国法的比较2、法律体系仅包括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有效的法律规范,法系不仅包括现行有效的法,还包括历史上的法3、法律体系是静态的研究,法系是对各国法律横向和纵向的动态比较(二)法律部门:(概念)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标准)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还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各部门间的适当平衡、划分具有前瞻性、划分具有相对性>四、法律效力(一)概述:(概念)法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约束力)违法实施或违法不实施行为,应当受到国家的强制性追究(法律保护力)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与法律实效的区别)法律效力是法律固有的,不因违法行为而丧失;法律实效是法的保护功能实现的程度,属于事实范畴,现行的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具有实效,需要遵守和适用方能产生法律实效。
(二)法律效力的冲突原则:(差序原则)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同等效力的法律渊源之间(新法优于旧法)前提:同一位阶、同一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法优先)前提:主权国家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不得以国内法律规范为由拒绝使用。
【第四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分类)1、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前者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后者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2、、平等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指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指相互隶属的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前者是权利主体确定但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后者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确定的法律关系4、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后者指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含义>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种类>1、自然人:基于人的自然生理功能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2、法人:广义上,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狭义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国家(法律关系客体)<含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构成要件>1、利益性2、稀缺性3、可控制性4、合法性<种类>1、物2、人身利益3、精神产品: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4、行为结果:义务主体完成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利益和需要的结果,包括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三、权利和义务:(权利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的特征)1、权利具有合法性2、权利具有一定界限3、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4、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5、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义务的概念)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约束手段(义务的特征)1、义务由法律规范所设定2、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3、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对立统一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2、总量上的守恒性3、功能上的互补性4、价值上的一致性。
四、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1、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前者指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到确认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后者指只有当某种事实的存在得到排除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2、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前者指短时间一次性存在的法律事实,后者指长时间持续存在的法律事实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前者指能够单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后者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多个法律事实所组成的系统(法律事件的概念)不依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五、法律关系的运用和分析:(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概念)通过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要素及演变情况的分析确定案件的争议,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一种方法(分析方法的步骤)1、界定法律事实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3、考察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4、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5、搜寻法律规范。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念)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1、责任确定的法定性2、责任承担的强制性3、责任后果的不利性4、责任实施的专门性。
二、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和构成要件:(产生原因)1、违法行为2、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
三、四、法律责任的种类:(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前者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财产的限制或剥夺等不利后果,后者是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受害人财产上或精神上的损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以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的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公平责任是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过错为要件而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特殊责任。
五、六、不追究法律责任:(概念)基于某些原因,归责主体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情形)1、基于时效原因不追究法律责任2、基于不诉而不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