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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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法学与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二)、所谓法学现象即与法律有关的现象,指以法或法律为核心和纽带的各种事物和关系。

1、法和法律处于法律现象的核心地位

2、法律现象既包括静态方面也包括动态方面

3、法律现象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历史的

4、法律现象不局限于本国,也包含域外

5、法律现象既包括制定器物,也包括思想观念

(三)法学的属性

1、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一国的法律实践密切联系的,法制昌明则法学繁荣,法制凋敝则法学凋敝

2、从学术目的上看,法学是以法律为中心的知识体系与思想体系

3、从知识形态上看,法学具有面向其他学科的开放性

4、从实践机制上看,法学必须是一种职业性的学问

(四)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

1. 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

2. 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

3. 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

4. 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

5. 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学科系统。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二)、我国法学体系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一般表现

1、重视法学体系划分和法律体系构成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学体系不等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的构成势必对法学体系的划分产生重要影响

2、兼顾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3、贯彻法学体系内的层次关系

4、注重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

(三)、法学体系的划分

1、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2、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3、法律史学与外国法学

4、交叉法学,又称边缘学科,包括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等。

(一)什么是法理学

狭义:专门研究实在法的学问(以奥斯丁、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

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二)法理学特征

1.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

2.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

3.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

(三)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

1.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

2.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

3.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

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

第一章法律本质

一、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

(一)、什么是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

法律本质是指法这一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内部规定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具有抽象性的特征;

法律现象主要是指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指法律作为一种事物,可以借助于知觉而感知的,可以凭借直观的方式去体验的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

二者有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一面,也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一面

(二)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区别

(1)法律本质体现的是法律的内在联系;而法律现象体现的是法律的外部关联

(2)法律本质是各种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的、共同的属性;法律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外部的东西。是法律本质的具体表现。

(3)法律本质更深刻;而法律现象比法律本质更具体、更丰富、更生动

(4)法律本质只能借助抽象思维才能认识;而对于法律现象,则可以借助器官直接认知

(5)法律本质相对稳定,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而法律现象是多变的

(6)法律本质表现为法律的本质属性;而法律现象表现的是法律的非本质属性

(三)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的联系

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和相互依赖的,(1)法律本质存在于法律现象之中,法律本质是法律现象的根据,法律本质决定法律现象,只有全面和深入了解法律现象,才能更好的把握法律本质;(2)反过来,法律现象从不同层面表现法律本质,只有准确把握法律本质,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现象。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关于法的本质,通说认为法律本质是多层次的,法律的初级本质是法的国家意志性,二级本质是法的阶级意志性,三级本质是物质制约性,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法律的终极制约性。马克思主义的意志观主要包括“阶级意志”、“共同意志”和“国家意志”三组概念。

(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国家意志是指以国家名义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但这并不等于被统治阶级对法律没有任何影响,但是被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可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只能反映他们的个别要求和利益。

(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主要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社会生产方式,其中社会生产方式发挥着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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