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西南政法考研法理学内部资料判断分析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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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题真题】

06年有关大义灭亲和救人闯红灯

07年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原理对“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

08年禁酒令谈谈对法律实效产生条件的认识

09年有观点认为,守法就是履行义务,对自己的约束,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惧怕法律的制裁,因此守法是件痛苦的事。

请结合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并谈谈你对守法的根据和理由的认识。

10年有观点认为“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是矛盾的,强调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强调公平必然会导致降低效率”。请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

11年评析题:有观点认为“法律的实施就是法律的实现”。

请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和原理对这一观点进行评析

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疾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是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到处罚。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

【答案要点】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

西南政法考研法理

三、材料分析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10分,共40分)

1、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成为法律的臣仆”。洛克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认为“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生活面前是退缩的。”

请你分析上列论述的含义并从法的内容、法律规范种类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具体说明。

这段话含义是说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的。

(1)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会违反法律的初衷。法律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律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律的根据和保障。

(2)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法律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离开了自由的法律授权,法律禁止和义务其本身就失去了灵魂。(3)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2、恩格斯在其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特别应注意的是,他在当时还强调这一事实:“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大家首先是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以及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而且必须这样做。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方面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

问:恩格斯的这两段话的大意是什么?

恩格斯这两段话的大意是:第一,政治、法律、哲学等因素的发展都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有反作用;政治、法律等因素是在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互相影响的。第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开始提出唯物史观时将重点放在经济基础对政治、法律等观念以及根据这些观念所产生的行动的决定作用上,这在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第三,但在这样做时为了强调经济因素这一内容的决定作用而却忽略了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那些形式,即政治、法律等观念本身“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问题。法律的产生方式和方法也就包含了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第四,以上所讲的忽略是一个“过错”,但却是“应当这样做”时所造成的,是无法避免的。

3、关于法律道德的相互联系,西方法学史上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人道的法律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

问:这分别是哪两个法学派的观点,其基本理论观点和特点各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是实证分析法学派的观点,第二种观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坚持通过逻辑推理寻求法律结论,反对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价值评判,这种坚持法律之内观点的理论强调的是法的安全性、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必须具有道德的内容和体现道德要求,只有良法才是法,才具有法的品质,而“恶法不是法”,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提起诉讼,法律责任的确主体曹君林和政府(1分),曹君林应承担主要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责任(1分)。

二,论述题

1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势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谈谈法治精神的内涵和其对法治的意义.

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要求,为法制工作中的社会管理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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