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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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

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

法学的现代化与全球化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的现代化和全球化成为了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法学的现代化指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的更新与发展,而法学的全球化则指的是法学学科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与融合。

一、法学的现代化法学的现代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它包括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实践的创新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迁,传统的法学观念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因此,法学的现代化在不断推进中,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逐步更新和完善。

首先,法治观念的更新是法学现代化的关键。

传统上,法治观念是以法律为中心的观念,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但现代法学认为,法治观念应该超越法律本身,从社会的角度考虑,注重社会公正与人权保障。

法治观念的更新也要求法律的执行力和公正性得到增强,以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法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现代法学强调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求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法机构、审判机构和执法机构,并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最后,法律实践的创新是法学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传统的法律实践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

法律实践的创新包括法律科技的应用、法律服务的提升和法律教育的改革等方面。

通过借助科技手段,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得以更加高效和精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法学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法学的全球化也变得重要而紧迫。

法学的全球化包括学科思想的交流与融合、法律文化的传播与转化等方面。

全球化不仅为法学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也推动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国际化。

首先,学科思想的交流与融合是法学全球化的重要体现。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学学者们通过学术会议、研究交流等途径,积极推动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全球交流。

一方面,这有助于各国法学界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学观念和法律实践,促进学科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各国在解决共同问题时提供了借鉴和合作的可能。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的精神引言:商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对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我国自古以来就拥有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对于商法的精神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商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一、尊重契约精神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契约精神,强调信用和承诺的重要性。

在商法领域,这一精神表现为对商业契约和合同的尊重和强制执行。

商法契约作为商人之间交易和合作的主要工具,其完善的制度是商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守信和信用的重要性,商人应当诚实守信,秉持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二、注重保护主体权益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强调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对商业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等进行保护。

商法要保障商人的财产权益,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

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保护个体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商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才能保持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注重实用性和灵活性,强调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

商法制度应当符合商业实践和市场需求,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

商业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变化,要求商法能够及时调整和适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对商法制度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求。

四、注重公平和正义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非常重视公平和正义。

商业交往中,商人之间应当平等互利,尊重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商法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允,构建公平的商业环境和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正观念也对商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商法应当通过公正的审判和调解机制,保障商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商事纠纷。

结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商法精神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珍贵的价值。

尊重契约精神、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强调实用性和灵活性以及重视公平和正义,这些都是我国商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和借鉴。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另一种是以法国法律为代表,即在建立自己政权后在法律上 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却在以前社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 私法和法国的习惯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四、西方国家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可分为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和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为西方国家的一个法律渊 源。这种立法的含义是立法机关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中,规 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权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 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义务不平等和主体平等的冲突。
2、中国法制现代化与与法律西方化

西方法律文明对非西方国家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制现代化 不等于法的西方化。所谓法的西方化,是指把非现代化的非西方 民族和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看作是逐步纳入西方现代化模 式的过程。其实质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思想基础的一种主张。
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 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一)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
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社会内部条件的成
熟而从传统法制走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发展过程。这是一种自发
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这种类型的法制现
代化模式一般似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为代表。 第一,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渐进式地发展 起来的。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国际化含义相近,指法律文化在传播与交流 的历史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共同的 基本法律准则,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彼此接近乃至融合一体,形成 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法制现代化与法的 国际化、全球化却是相容相促的。所谓法的国际化、全球化,简 单地说,就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法的趋同化。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要 求是参与全球法律重构的历史进程,对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 共同价值的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加以确认并切实遵行,同时, 在全球法律框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地捍卫国家主权与 民族利益。因此,法律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的 过程。

论我国《商法通则》的制定

论我国《商法通则》的制定
2 0 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审 议 的 《中华 人 民 02
共和 国民法( 案) 的原则是 民商合一 , 草 》 但
论 国《 法 则》 制 我 商 通 的 定

是 ,几乎没有商法的规定。既然是 民商合

就应 当涵盖一般 民事权利所不能涵盖
的商事权利。 以商业账簿 为例 ,它在企业 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企 业对其商业账 簿 究竟享有多大的权利 , 是什 么样 的权利 , 在
是近几年来 ,商法学界针对制定 《 商法通
则 》展开了专题研 究 , 在制定 《 商法通 则》 方面也达成 了共识 , 对制定《 商法通则 》 的 必要性 、可行性和 紧迫性等方面取得 了一 致意见 ,这些都 为制定 《 商法通则 》奠定
坚 实 的理 论 基 础 。 所 以 ,我 们 应 当 “ 坚 持 商 法 相 对 独 在
成的、具有有机联 系、形式严密的商事 法律 体 系,文章就此进行 了探讨 。 关键 调: 民商合一 商法通 则 民商
分 王
到了民法学界绝大 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 , 而且得到立法部 门的赞 同, 制定 民法典应 “
继续坚持 民商合一 的立法体例 。对此 ,民
法起草工作小组 内部的意见是一致的” 笔 。 者赞成 民商合一 。但是 ,从现实 立法 的角 度来看 ,民商完全融合 的立法体例却有其
不 足 。第 一 , 0 2年全 国人 大 法 工委 提 交 20
我部立、 少 事散, 民另商 , 国作律要 起法混 一 法立法依 的用,在 典一通 统的有 商分乱 外法缺 帅部必 则
照当初 《 民法通 则》 的模式 , 把我 国经营活 动 中亟待 明确 的地方 , 如商事活动原则 、 商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商法体系/法律技术/商法通则/单行法内容提要: 当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的内部规范逐渐解体,商事单行法却生机勃勃,已经成为商事立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

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商法体系发展的现状,均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模板。

因此,在商法体系的建构技术上,我国必须超越外国传统模式,制定《商法通则》上承《民法典》下统商事单行法。

我国商事单行只有始终如一地贯彻《商法通则》所确认的价值理念,才能形成一个形散而神不散,健全的商法体系。

为此,必须制定立法和修改规划,消除体系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和谐因素,做好商事单行法的汇编工作,使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同样具备可综览性。

我国虽然没有制定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陆续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同法》、《拍卖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等一系列商事单行法。

商事立法成为这一时期最活跃的立法亮点,这无疑对促进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功不可没,同时也使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的建立初具规模。

然而,我国这一系列单行法的颁布实施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经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实际需要,填补因经济迅速高涨出现法律调整空白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整体的商法理念,按照营造商法体系的思路,精心设计和构筑的产物。

因而,从法律技术的层面将我国现行商事单行法作为一个集合体来审视,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亟待从系统工程的观念,以法律技术为切入点加以完善。

一、商法体系构建模式的技术分析商法体系这一用语的核心是指对商法规范秩序的思维。

它是按照统一的观点或原则将商事法律概念构成一个整体[①]。

商事立法及体系营造技术是表达各种法律规定、明晰法律规范或法律文本之间相互关系,以实现法律协作和整合功效最大化的方法和技巧。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 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内容提要: 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

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

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

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

[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

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

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

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

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中国法学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摘要:我国自战国秦汉时代就已经有了“法”的概念,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已经逐渐变得现代化起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但考虑了西方法律,而且贴近了中国的国情。

本文主要探究了我国法学现代化进程中与西方法律的联系和我国法学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法学;现代化;发展一、我国法学的现代化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作为研究内容的一门学科,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我国的法律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非常活跃,是各个流派的代表之一,其中“法”就是各派各家争论的焦点之一。

我国古代的法律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进程。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后来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在这个时代的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等等。

到了近代,我国逐渐开始了法学现代化的进程,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西方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在理念方面与西方的法律法规有相同之处:1,我国在法律制定方面参照和改进了一些西方的法律观念,比如司法独立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部门法划分的观念,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法治观念等等。

考虑到我国历史上在此之前还没有这么多的观念出现,所以这就是法律现代化的体现;2,我国在法律体系方面参考西方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传统的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刑法为主,刑民不分,公私不分,并且没有程序法的法律体系,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领,以国际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为基本构架建立起的法律体系,并且在这个法律构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3,在法律原则方面,现代化的法律体系里宪法里有国民主权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等等,诉讼法上的保护诉讼权利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民商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私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等等。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

论述商法的基本理念摘要: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现代理念的主要内涵是:营利为本、促进便捷,保障安全、维护公平。

商法的现代理念有利于构建现代商法理论和商法制度,有利于推进商事实践。

关键词:效益至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一、引言“商法”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一般意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法为名称的制定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将积极的转变人们的法制观念、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将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观念、新思维、推动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将对中国长久的开放、中国走向世界、中国法制与国际法律接轨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1]商法的理念,从哲学上看是对于商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在一定意义上商法的精神和商法的理念是相通的。

商法的现代化,关键的是立足于实践基础上的商法理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化的商法理念,就没有现代化的商法。

商法的理念决定商法的品位和档次,影响商法的价值和效果。

商法的理念的现代化对于构建现代化的商法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商法的现代理念的基础1 、商法的理念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存在决定意识,商法的现代理念必须立足于市场交易实践。

现代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

拉丁语中有一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求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秩序中进行活动,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公正,这就必须要求所有市场行为均建立在共同的市场规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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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法的现代化一、商法的现代化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现代化。

有人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们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1]. 还有人认为,“现代化指的是在一个传统的前工业社会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的内部社会变革”[2].20世纪60年代,许多学者已不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对现代化的普遍条件、过程和表征进行归纳和探讨。

有的学者从绝对和相对两个侧面分析了现代化的涵义,认为“绝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是指社会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心理等各方面实现整体的转变,达到一个共同的指标;相对意义上的现代化概念则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每一个过程和步骤,包括人们从心理、思想、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摆脱陈腐旧事物的束缚,追求新的变化和发展,作出新的探索和选择”[3].一般人们从相对概念理解,把现代化解释为“一个发展的动态过程和现实活动,相对于传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4].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或观念、意识)到法的制度的整个法制体系逐渐反映、适应和推动现代文明发展趋向的历史过程”[5].法制现代化有内源性和外源性两种模式。

“内源的现代化,是由社会自身力量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社会变革的道路,又称内源性变迁,其外来的影响居于次要地位。

”“外源或外诱的现代化,是在国际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部冲击而引起内部的思想和政治变革并进而推动经济变革的道路,又称外诱变迁,其内部创新居于次要地位。

”[6]法制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形态,法制现代化即包括这些基本要素的现代化,并且内源性和外源性的不同模式,“在推进力量的性质、变革进程的次序和实际演化的程度”上是有差别的[7].例如,内源性模式的推进力量来源于社会内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的次序发生”[8];外源性的推进力量来自社会外部,其变革是“沿着法律程序-法律规范-社会法律意识形态的次序进行”[9].有的学者认为:“法制的借鉴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之一。

”[10]认为借鉴包括“现代法的精神(观念、意识)的借鉴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

其中,现代法的精神的借鉴更为根本,更具实质意义,它是整个法制借鉴的基础,当然也是最为艰难而持久的一种法制借鉴形式”[11].并且明确提出:“如果法制的借鉴根本不涉及法的精神而只在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展开……传统的法的精神很容易对其进行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12].“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则要看其相应的法的精神是否同时导入以及它们与传统的法的精神的整合情况怎样。

”[13]认为“具体法律制度的借鉴一般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法的概念、术语、单个法律规范或制度的借鉴……;二是法律的移植,即对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以法典形式存在的完整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应当大量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与运作规律的成功的法制建设经验。

对于那些直接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的、实际操作性强、专业技术色彩浓厚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大胆地直接移植”。

[14]商法作为一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包括商法法律规范、商法的法律程序和商法的法律意识形态。

同样也存在内源与外源的模式问题以及借鉴与移植的问题。

分析我国商法现代化显然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1.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模式。

我国商法最早出现在清末光绪皇帝变法维新时,具有外源性模式的显著特征,是在外力推动下匆忙地颁布了单行的商事法律,接着又请外国人帮助拟出了《大清商律草案》。

在当时超稳定的经济结构和超厚度的文化沉积面前,外力推动显得力不从心。

国民党统治时期按传统法的意识,对刚刚传入的商法制度加以拒斥、侵蚀、解构和破坏,推行所谓的“民商划一”。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定位,从商法现代化模式上表现为外力和内力的共同推进,短时期内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和法规,使商事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特征。

一方面,应当看到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蕴含着现代商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它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我国商法现代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在商法领域内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我国商法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2.我国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借鉴与移植。

我国商法在借鉴、移植中有个目标、重点和选择的问题。

首先应当把借鉴和移植定位在加快我国商法现代化步伐的基础上,借鉴和移植那些能充分反映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法理念和具体商法制度,而绝对不能借鉴、移植实践已经证明是落后的、陈旧的商法制度。

其次,在具体商法制度和商法理念上,重点应放在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借鉴,这是创新我国商法的关键。

再次,选择涉及的内容很丰盛,既有具体商法制度、程序,也有商法理念,我们应当选择代表商法发展时代趋势和能与国际衔接的商法制度、程序和理念。

借鉴是一个分析、比较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否则只会停留在原有水平上,不可能有所发展和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

我们讲的选择内容丰富,甚至于包括建议、人才、专家等方面的选择。

3.关于商事法律规范、法律程序和法律意识。

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套市场行为准则,某种意义上取代了这方面的传统法律规范,尽管这些商事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它标志着我国商法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商法的法律程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已有别于传统的立法程序,采取了一系列的民主、科学的立法措施;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通过一系列措施,促进着商法的现代化,如对我国《票据法》有违无因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认为“无因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从而维护了商法的现代性。

商法意识形态是商法现代化的灵魂,它既影响立法、司法,也影响商法的实施。

我国已颁布的商法单行法,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人们都能指出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有的单行商事法律实施效果欠佳,都是与缺乏现代商法意识形态有关。

总之,商法的现代化和现代商法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在短时间出台了相当数量的商事法律,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商法实践。

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进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实现我国商法现代化是完全有条件的。

在商法发展的时代划分上,把《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现代商法的标志,可以从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程序、指导思想、原则、特征,直到具体法律制度,作一些比较研究,提出一些有开创性的我国商法现代化的理论或见解。

我国商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为了能给商法提供一个科学的现代化标准,笔者列举10对方式变项,作为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思路。

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

如果是基本法,标志着这种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普遍的主体和行为;如果是特别法,说明市场交易关系未同家庭人身财产关系分开,这种商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组成部分,是商品经济没有发展到市场经济时期的商法,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都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上,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

现代商法中市场主体是完全的主体,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包括可以通过协议改变法律;传统商法中市场主体是民事主体的特殊主体,附属于民事主体,至多与民事主体共享契约自由,是不完全的主体。

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

现代商法的对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关系,其市场行为的性质是资本经营行为或智力经营行为;传统商法受科技发展水平和狭小市场的制约,着眼于小打小闹的营利。

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

自律的市场行为是商人成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是作为完全的主体的标志;传统商法的商人之所以是不完全的主体,集中表现为他律性。

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普遍的主体,没有必要强化身份,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必然是强化素质;传统商法为了区分民事与商事两种不同身份和行为,必须强化商人的身份。

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特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

随着经济交往规模的迅速发展,商事合同的规模扩大、内涵复杂、专业性强,加之科技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成为弱者,要求区别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对消费者特殊保护;传统商法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不区分商事和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和商人都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给以平等保护。

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

现代商法追求的是效率,宽容、兼容是其特征,不轻易否认市场行为的有效性;不法行为法优先,与国家的幼年时代总是一个无法抑制的强暴时代有关,与商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后不成熟有关。

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衔接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

现代商法的同义语就是新的商人习惯法,就是商法的国际统一,商法在全世界都应是相同的;大陆法系传统商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具有保守、狭隘、民族性及浓厚形式主义的特征,作为特别法与普通法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

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他裁机制为主。

现代商法在性质上属于“自治”法,自治规则只有通过仲裁协议加以补充才是实际可行的,因此充分发挥仲裁的机制,是现代商法的标志;传统商法是国家强制法,他裁是商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

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

现代商法适应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私法,科学技术越发展越要求细分化,法学适应这种发展也要对不同法律部门确定一个科学的边界,商法的科学边界就是私法,而且是市场交易关系领域内的私法;传统商法由于受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理念的影响,总企图包容一切、统帅一切,或者通过“化”的途径把触角伸向其他部门法的领域,这必将有损于内部合谐统一法律体系的建立。

把私法公法化的“公”留给经济法这一新的领域,把市场交易关系领域以外的私法留给民法,让各种部门法都发展,让适应这些部门法的法学都繁荣,这应当是现代科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研究商法现代化标准的基本立足点。

二、商法现代化的理论陷阱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商法问题重新被提出来,却陷入了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旷日持久的争论。

有学者以国民党“民商划一报告书”所持的观点,主张“民商合一”,但丝毫也没有超过“报告书”的8点理由。

另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主张“民商分立”。

也有学者既批评了“民商分立”的观点,也批评了“民商合一”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提出一个既不同于“分立”、也不同于“合一”的观点,最终还是表明其赞成“合一”的观点,并为“合一”如何消化“分立”提出了对策[15],那就是“大家都这么说”,从而把它变成“真理”。

笔者认为,对“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问题的争论,从理论上说是一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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