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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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为规范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业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个参与者,其中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商业交易是指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合同或交易;商业信用则是商业主体之间互相信任、合作的基础。

商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典型性:商法适用于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通常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大多数都是相同的,因此商业活动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2. 独立性:商法是独立的一门学科,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互不干扰,但在实际运用中,商法常常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学科使用。

3. 敏捷性: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都需要高度的敏捷性。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商业技术的更新都会直接影响到商法的制定和适用。

4. 国际性:商业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商法也具有国际性。

商业交易、金融业务等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涉及国际法的规范。

5. 客体性:商法的制定和适用都是在规范具体商业活动行为。

商业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开性都是商法制定和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它具有典型性、独立性、敏捷性、国际性和客体性等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总论——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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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章商法概述第⼀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商的概念⼆、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商经济学上:W—G—W,G—W—G⽂化意义上:哪⾥有商业,哪⾥就有⽂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基本商事活动的⾏为。

(流通领域)2. 第⼆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为⽬的,但其⾏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融和⽣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第⼀,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的;⼆是看是否是营业⾏为。

所谓商事,是指⼀切以营利为⽬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切营利性活动。

⼆、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法组织法兼⾏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切法律中最为⾃由的,同时⼜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

5.发展性。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第⼆节商法的演进本节包括三个问题:⼀、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近代商法的形成三、现代商法的发展⼀、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商⼈团体的形成商务机构的诞⽣商事规范体系商业制度的形成商业联盟的章程条例法商业观念的改变商⼈习惯法的特点:1.奉⾏属⼈主义原则,其⼤部分规则仅适⽤于商⼈之间。

商法笔记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1)有商法上的资格(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商法的兼容性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

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无疑都属私法性质。

但是,如前所述,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这就是说,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保险法中的罚规,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

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各国的商事法,“虽然以私法的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尤其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

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例如商业登记、公司之机关、票据的种类及票据的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秩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险等,都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曾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商法的技术性其条款绝大多数偏重于理性规范。

商法则民法、刑法等法律,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功能作用所决定,不同,它最初属于“商人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例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独创性、追索权之行使;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要式性、无因性、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的限制,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关于董事及监事的选举等方面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等,都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规范。

商法习题(含答案)

商法习题(含答案)

[标签:标题]篇一:商法习题(含答案)第一编商法总论—、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商法基本原则统领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意义B.商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优先于商法规范适用C.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D.交易形态定型化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要求2.以下关于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否构成商人概念基础的是(B)A.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B.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C.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D.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3.下列不属于商行为特征的是(C)A.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B.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C.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D.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4.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 B )A.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B.商个人和商法人C.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D.大商人和小商人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D )A.法院B.法院和行政机关C.行政机关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6.商法属于( A )A.技术性的法B.伦理性的法C.判例法D.习惯法7.商业主体的商业登记活动是(B )A.合意的法律行为B.企业和经营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格的必要条件C.企业和经营组织在设立时的登记D.公法上的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8.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D )A.WTOB.总统C.民主D.梅花9.商法属于( D)A.公法B.私法C.公法,但兼具私法性D.私法,但兼具公法性10.下列选项中,不是商事中间人的是(C )A. 代理商B.居间商C.经销商D.行纪商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D)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分公司的设立登记12.下列哪些不是我国商法渊源(D )A. 海商法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D.哈尔滨市工商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36条意见13.商号具有严格的( A )A.地域性B.时间性C.不可转让性D.不可继承性14.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 C )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15.以下商事主体哪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A )A.个人独资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集体所有制企业1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种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D.企业法人17.商事主体按照组织形态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以及(D)A.销售商B.代理商C.制造商D.商事法人18.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的是( A )...A.国家机关B.有限责任公司C.个人独资企业D.合伙企业19.下列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D )...A.合伙企业胜诉获赔人民币50万元C.企业获赠的厂房2间及设备1台二、多项选择题1.商法中的交易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ABD )A.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B.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C.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D.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B.企业申请获得注册的商标D.他人委托企业保管的物A.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B.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在商法领域主要采用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C.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民商分立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D.商法和经济法已经融合,不存在严格的区分界限3.下列各项中,属于商主体和民事主体区别的是(BC)A.商主体只能是法人,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B.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则不一定C.商主体一般需要登记,民事主体一般不需要豋记D.商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的范围比民事主体广4.下列各项中,商事登记不可能采用准则制的是(CD )A.零售业B.餐饮业C.证券业D.烟草业5.下列属于商号权特点的是(ABC)A.商号权具有区域性B.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C.商号权具有公开性D.商号权具有保密性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为(AC)A.证券公司清算机构 B.企业集团 C.分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7.西方国家三大公司资本制度是(ABC)A.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折衷资本制D.实缴资本制8.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包括的公司机关有(ABCD )A. 股东会B. 董事会C. 经理D. 监事会9.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有(BD )A. 英国B. 德国C. 美国D.法国10.商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A.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B.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企业维持原则11.下列国家中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或地区有(BC)A.法国B.瑞士C.台湾D.日本12.商业登记的种类包括(ABC)A.设立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营业登记E.法人登记13.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BCD )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指规范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业性: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商业合同、商标、公司等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

2. 私法性: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重视民间经济行为的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3. 专门性:商法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需求和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细节性,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4. 国际化:商法内容涉及国内和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商法制定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相衔接,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5. 动态性: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6. 综合性:商法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分支领域的法律规定,综合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

总体而言,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私法性、
专门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征。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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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8期河北法学Vol .23,No.82005年8月H ebei Law ScienceAug .,2005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王 瑞收稿日期:2005203207作者简介:王 瑞,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北京100041)摘 要:商法与其他的国内法律部门相比,其国际性特征最为突出:商法在形成之初就带有国际性特征,后来发展为具有国际性的国内商法,现代商法又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统一性的趋势,从而使商法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国际性的回归。

关键词:商法;商人法;国际性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820069205The I nternational Characteristic of Commercial La wWANG Rui(Institute of Econom ic Law ,N orth China P olytechnic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1China )Abstract :C ommercial law itself has the internationalized characteristic.It is derive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merchant at M iddle Ages.It became the internationalized internal law after 1640,and at present ,it tends to internationalized unification again.K ey w ords :commercial law ;merchant law ;international 商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商品经济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从国内扩展到国外,从而使世界成为一个统一的国际大市场,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系列的商事规则,而且更需要这些商事规则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否则就会使商事交易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并为解决这些冲突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为了满足商品经济的这种内在的需要,商事规则就应该具有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商法起源于国际化的商人习惯法通过对商事规则发展的历史资料的分析,我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中世纪商法(约公元5世纪—1640年)的特点是:国际化的商人习惯法。

伴随西欧诸国自治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发展,在内陆城市中出现众多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这些定期集市,独立于封闭的领主庄园之外,逐渐发展为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国际性市场,并形成和发展起一系列有关集市贸易的商事惯例和商事规则,涉及集市贸易的交易日期、交易程序、集市管理组织与章程、关税征纳、货币流通制度、度量衡标准、集市法院审判权限、集市中的银行法规、商人组织、契约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这一时期的商法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因各地区情况不一,也存在若干差别,通常由商事法院或通过城市之间订立条约加以协调,并由此形成各城市、各地区普遍承认和适用的国际化商法。

中世纪商法属于习惯法,即商人法,是商人按自己商业交易习惯形成的行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性的形式特征。

这一时期商法最具历史意义的进步就是出现了现代企业的雏形:简单的商业联合体。

这种商业联营的形式最初被称为康美达,它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获得使用。

这种经营方式调动的资金—般用于长距离海上贸易,而不常用于陆上贸易。

康美达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这种惯例在8-10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

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康美达可能是在11世纪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就发展成为一种用于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的合伙协议。

一方合伙人被称为stans,他提供资金但待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tractator,他从事航行。

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的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合伙人通常获得四分之一的利润,而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则获得其余四分之三的利润。

洛佩斯评论道:“这种经营方式虽然好像是不公平的,但在12、13世纪,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

为了适应不同形式贸易发展的需要,康美达在后来又出现了两个变种:海上合伙和陆上合伙。

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

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lex mercatoria(即商人法“the law merchant”)———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当时,由于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商业的繁荣,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

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

商人阶级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

11世纪以前,商人在西欧处于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

只是偶尔有犹太商人、叙利亚商人和希腊商人通过陆路和水路在东西方之间旅行。

西欧本地的商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巡回兜售的小贩(“foot2man”),他们奔忙于城镇之间、村庄之间、庄园之间,四处叫卖。

从事贸易的也是一些非专业的人;庄园、修道院或村庄总是派代表到欧洲各地去推销它们的商品。

11、12世纪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也提出了要求。

这时有了大量的用于交换的剩余农产品。

同时,人口也大幅度增加,从中可以吸收一些人经商。

然而,封建庄园法的产生使封建领主或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成为非法,因为领主或农民———或管家或其他庄园官员———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永久性的职业,成为一种身份。

然而,农民大规模地离开庄园同样存在着合法或非法的可能性。

许多脱离庄园的农民变成了商贩,更多的则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变成了工匠或商人。

另外,小贵族的子孙也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制造业或商业。

在意大利和欧洲的其他一些地方,甚至上层贵族有时也从农业生产转移到商业,尤其是转移到大规模的贸易和金融业。

要确定城市内和城市外商人阶级发展的规模是困难的。

然而,我们可以估算,在1050年,西欧大约2000万的总人口中,约有几十万人生活在约几百个城镇中(这些城镇很少有居民超过几千人的),而截至1200年,大约4000万的总人口中,就约有几百万人生活在约几千个城镇和城市之中(它们中有许多人口超过2万,有一些甚至人口在10万以上)。

总之,总人口大致翻了一番,城市人口可能从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增加到百分之十。

就商人的数量而言,我们可以估算,在1050年,西欧商人阶级数量达几千人,而截至1200年,它的数量竟达几十万人。

在讨论新的商法体系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时,我们不仅要把注意力集中于技术因素和人口统计因素,而且当时的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在所谓的“商业革命”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与技术因素和人口统计因素紧密相关,它们相互间也一样如此。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了教皇革命对外的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

教皇还企图从海上或陆上向东扩展他的权威。

同时,教皇党的新神学也强调教会改造和拯救世俗活动的使命。

另外,新的商法体系的产生不仅是社会经济变化的一种结果,而且也是这种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实上,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构架。

假如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以往的商业习惯的改造,没有商事法院和商事立法,那么,要求变化的其他社会经济压力就找不到出路。

因此,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

实际上,所发生的不仅是商业的革命性转变,而且还是整个社会的变迁。

在这种整体变迁中,商法也像其他部门法—样,有它自身的各种渊源,并且像它们一样,从这种变迁中获取了自己的特性。

说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形成于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并非忽视这些概念和制度的创造者们得益于反映在新发现的查士丁尼法律文本中的罗马法。

罗马法文献包含有适用于达成各种类型契约的一整套高度复杂的规则,这些契约包括金钱借贷、财物借贷、抵押、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代理的一种形式)。

然而,关于这些契约的规则并没有被自觉地概念化;虽然人们对它们加以分类,但却没有按照一般原则使它们精确地相互联系并对它们进行分析。

而且,在商业契约和非商业契约之间没有做出任何自觉的区分,所有的契约都被当作民事契约。

古罗马法学家也承认,许多契约不是由市民法支配,而是由包括万民法在内的习惯法所支配。

万民法是适用于那些非罗马公民的属于诸民族的习惯法。

的确,正是这种万民法支配着罗马帝国范围内绝大多数类型的商业交易,尤其是那些涉及远距离货物运输的商业交易。

罗马帝国的商业习惯法包括通常被认为可以追溯到大约公元前300年的《罗德岛海洋法》,以及后来由东地中海商人发展起来的海上贸易习惯。

罗马帝国商业习惯法的一些规则和罗马帝国市民法的一些规则独立于查士丁尼的法律文本之外,但它们从5—11世纪一直存留于西方。

例如,它们可以在伦巴第法律中发现,也可以在威尼斯———它在整个这个时期都是一个兴旺发达的贸易活动中心———的商人习惯中找到。

然而,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

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由商人发展起来的商法规则偶尔也得以汇集和传播。

其中最早的例子之一就是大约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时(1095),由位于第勒尼安海的意大利海岸的阿马尔菲共和国采用的一个海商法汇集,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阿马尔菲表》,其权威逐渐被意大利所有的城市共和国所承认。

大约1150年,一个以法国大西洋沿岸岛屿奥莱龙的法院所作的海事判决为内容的汇编,被大西洋和北海的各海港城镇———包括英国的各海港城镇———所采用。

维斯比是波罗的海果特兰岛上的一个港口,《维斯比法》于1350年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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