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固定食品制售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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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固定食品制售摊贩)

项目

序号

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

1 信息公示 1.1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一次日

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从业

人员健康证明。

1.《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1。

2 食品摊贩备案 2.1

食品摊贩备案合法有效,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事项

与备案一致,不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情形。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3 场所布局 3.1 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1.2;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2 经营场所布局、结构合理,与个人生活区域分开。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2、4.3;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

4 场所卫生 4.1 场所内保持清洁卫生,环境整洁、无异味,无苍蝇、

老鼠、蟑螂,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

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3;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4.《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

2

4.2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场所无苍蝇、老鼠、蟑螂等。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5 原料贮存5.1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

装材料等),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盛放散

装食品有储物箱,并注日期。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五

十四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5.7、6.4;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八)项。

5.2 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

一款;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1.2、5.7.2。

5.3

冷冻冷藏设施将原料、半成品、成品按标识分开存放

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5.7.2;

4.《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八)项。

5.4

设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柜(位),并标注“食品添加

剂”字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3。

5.5 无禁用物质、无明确标识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物质。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3。

6 原料质量检查6.1

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

质等异常情形。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

3.2.1。

6.2 食品包装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

3.2.1、7.5.3。

4

6.3 食品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2.2、7.

4.3.6.1;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7 场所布局7.1

专间的门能自动闭合,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

的除外),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及时关闭。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

3.3.3;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8 设施设备8.1

专间或专柜内设有空气消毒、冷冻(藏)、独立的空

调等设施,专间或专柜内温度不高于25℃。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7.4.1.1、7.4.1.2;

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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