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三包法细则
小家电三包规定

小家电三包规定小家电三包规定是指电子产品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出现品质问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的保障措施。
小家电主要指一些体积较小的家用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电吹风、电热水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家用电器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小家电三包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退货在购买小家电7日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与实际描述不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商家应全额退款,且承担退货的运费。
二、换货在购买小家电15日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
商家应提供同等品质、规格的新品,且承担换货的运费。
三、修理在购买小家电15日至1年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
商家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或者进行维修,且承担维修费用和运费。
修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如果因为故障复杂或者特殊零部件需要从外地调货,商家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尽快完成维修。
四、全国联保对于某些品牌的小家电,商家提供全国联保,即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的服务。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后需要维修,可以携带购买凭证和商品到该品牌的任一售后服务点进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最低保障,商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优惠的三包服务。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小家电时应注意保留好购买凭证和商品配件,并详细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政策,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维权困难。
总之,小家电三包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小家电后享受到质量问题解决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留好凭证,了解售后服务政策,并及时与商家联系并依法维权,以获得满意的解决方案。
家电三包规定

家电三包规定家电三包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家电产品的退换货、修理和质量保证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电产品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利进行退换货、维修等处理,并且可以享受厂家提供的相应质保服务。
以下是对家电三包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一、退换货规定:1. 购买家电产品七日内,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2. 若退换货的家电产品出现正常的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服务。
3. 若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属于大问题或者无法修复,可以全额退款。
二、修理规定:1. 家电产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享受免费修理的服务。
2. 在质量保证期过后,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者更换配件,费用由厂家承担。
三、质量保证规定:1. 家电产品的厂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家电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为三包期限,不同家电产品的具体保质期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和厂家自行设定。
3. 家电产品的三包期限为:一般电器五年,家电五年、八年或者十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由于人为损坏、属于正常磨损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消费者在享受三包规定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家电产品,如二手家电、违反规定使用的产品等,三包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在遇到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当及时联系售后服务中心或者销售商,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和产品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维修、退货或换货。
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未得到满足,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举报。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
家三包规定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和其他家庭装饰等商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有的"三包"保障,即包括保修、退货和换货三项保障措施。
以下是家三包规定的基本内容:
一、保修:
1. 对于购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享有免费保修服务;
2. 在保修期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
3. 保修期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维修费用由销售商或生产商承担;
4. 保修期过后,如果出现非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问题,可以向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有偿维修。
二、退货:
1. 在购买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后7日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退货;
2.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修复的故障,可以要求退货;
3. 退货时,应当附上购买凭证、商品配件及原包装等相关材料,以保证顺利退货。
三、换货:
1. 在购买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后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无理由换货;
2. 在保修期内,出现同一故障多次无法修复的情况,可以要求
换货;
3. 换货时,应当保证商品配件齐全、完好,并具备原包装。
家三包规定是国家对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商品所享有的基本权益的保障措施。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留好购买凭证,并仔细阅读保修条款和退换货政策,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标准。
若发生问题,应及时与销售商或生产商联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退货或换货。
同时,消费者也应充分了解产品的使用说明和保养知识,正确使用和保养商品,以免影响正常的保修和退换货权益的行使。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电器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电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电器产品,包括家用和商用电器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提供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电器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电器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章电器三包的基本内容第六条电器三包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包修:指销售者、修理者对所售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免费进行维修服务。
(二)包换:指销售者、修理者对所售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检查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包退:指销售者、修理者对所售电器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经检查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全部货款。
第七条保修期从消费者购买电器产品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导致的产品损坏。
(二)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标识不符合规定。
(三)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第八条保修期自产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一)家用电器产品:自购买之日起7年内。
(二)商用电器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
第三章电器三包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电器生产者的责任与义务:(一)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电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二)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电器产品承担三包责任。
(三)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缺陷。
第十条电器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一)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产品质量要求的电器产品。
(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电器产品在三包期内符合保修条件。
(三)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家电三包法细则 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细则家电三包法退货规定
家电三包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用电器产品三包规定》,规定了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退货规定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家电三包法,家用电器产品的质量保修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即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和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
在7日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2. 产品存在性能问题,无法实现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功能;
3.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修复后仍存在同一问题。
另外,在15日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1.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2. 产品存在严重性能问题,无法实现宣传或者合同约定的功能;
3. 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修复后出现新的同类故障。
需要注意的是,在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的过程中,根据家电三包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等。
总的来说,家电三包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权益保障。
然而,具体退货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店铺而有所不同,请确保在购买家电产品前详细了解相关的退货政策。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是指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该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保修期限、退换货和维修责任。
首先,保修期限是指家电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大多数家电产品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家电产品,如空调、冰箱等,其保修期限可以延长到两年。
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退货或换货的权益。
其次,退换货规定是指在购买家电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如果家电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退还全款。
如果超过了保修期限,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也可以选择换货。
而如果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维修。
最后,维修责任是指家电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故障时,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如果超过了保修期限,但在质量保证期内的,消费者可以自愿选择维修,并需要承担相关费用。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故障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的,如不正常使用、拆卸等,消费者需要承担维修费用。
总之,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家电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它规定了保修期限、退换货和维修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家电产品时
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注意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留好相关的购买凭证和发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享受到自己的权益。
三包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等在商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中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家用电器、手机、电脑、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食品、药品等。
第三条经营者、生产者、修理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三包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五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本身缺陷导致的故障;(二)商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三)商品在运输、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坏。
第六条商品三包的期限自商品销售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二)手机:整机1年,电池、充电器3个月;(三)电脑: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四)汽车:整车3年或者10万公里;(五)摩托车: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六)自行车:整机6个月,主要部件1年;(七)家具: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八)服装、鞋帽:3个月;(九)化妆品:3个月;(十)食品、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提供商品三包服务,明确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一)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二)在商品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品三包期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三)在商品销售后,应当提供商品三包服务,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四)对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修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按照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三包规定,及时、准确地修理商品;(二)不得擅自改变商品的三包期限、范围和条件;(三)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修理商品;(四)对因修理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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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家电三包法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
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
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
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
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
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
专款专用。
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
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
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
小家电三包政策电风扇类:
1、送修:全国联保。
2、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主电机、定时器、电子板包修三年。
3、工程机(楼顶扇、壁扇、吊扇)整机保修一年,电机包修两年。
4、一次维修量≥10台的集团用户,在开通了上门服务的城市可凭发票于包修期内享受免费上门服务。
电暖器类
1、送修:全国联保。
2、油汀整机保修三年,其它电暖器产品整机保修一年(除附件外):
3、油汀、电热膜、塔式电暖器,在开通了上门服务的城市可凭发票于包修期内享受免费上门服务。
电饭煲/锅类:
1、送修:全国联保:
2、低端电饭煲/锅:整机保修一年。
3、中高端电饭煲(电子煲、电脑煲):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电路板包修三年。
4、中高端电饭煲(电子煲、电脑煲)在开通了上门服务的城市可凭发票一年内享受免费上门服务。
5、内锅人为情况损坏不包修,由网点鉴定。
电磁炉类:
1、送修:全国联保:
2、中低端电磁炉:整机保修一年。
3、高端电磁炉:整机保修三年。
4、主要元器件包修六年:包括线圈盘、变压器、风扇电机、滤波电容、共振电容、传感器、互感器。
5、陶瓷面板人为情况损坏不包修,由服务网点鉴定。
6、火锅城等营业场所使用,包修期内只包修一次。
7、开通了上门服务的城市可凭发票一年内享受免费上门服务。
饮水机类:
1、整机包修一年:主要部件:饮水机压缩机、电子板包修三年。
2、全国联保:开通了上门服务的城市可凭发票于包修期内享受免费上门服务。
电热水壶类:
1、全国联保:整机包修一年。
在包修期限内:符合以下条件,而用户拒绝修理时,可以换机。
用户凭构机发票到构机销售处办理手续,再由经销单位通过进货单位向当地销售公司办理换机手续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主要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机。
2.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政策期限,在包修期内.主要性能故障连续修理二次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换机,并按国家三包规定,重新起算包修期限。
3.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对影响比较大,情况特殊的用户,经当地销售公司批准可以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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