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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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

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

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

民法学1名词解释归纳1、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5、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6、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7、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8、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9、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0、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1、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2、自源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13、公平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诚实信用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5、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7、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8、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1. 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包括民事权利的起源、内容、保护等方面。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
规定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特定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的过程,以明确
名词所代表的概念、范畴、要素等,以便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概念。

4. 中文:中文是汉字和汉语的总称,是中国主要的语言文字系统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之一。

5. 出现:出现指某事物在时间、空间中显现或出现于某种状况或状况中,与本文中的禁止内容相关。

6. 网址:网址是用于指示互联网上特定资源的字符序列,包含协议、
域名、路径等信息,用于访问和定位网站或网络资源。

7. 超链接:超链接是在网页或电子文档中设置的可点击的文字、图标
或图像,通过点击可以跳转到其他网页、文档或资源。

8. 电话:电话是一种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实现语音通信的工具,用于
远距离即时交流和声音传递的设备。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学(1)名词解释

民法学(1)名词解释

A1.按份共有B2.表见代理3.不动产C4.财产关系5.财产所有权6.承包经营权7.除斥期间D8.代理9.担保物权10.等价有偿原则F11.法定代理12.法人13.法人的清算14.房屋典权1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7.复代理G18.个人合伙19.共同共有20.共有21.国有土地使用权J22.监护K23.抗辩权L24.联营M25.民法26.民法上的物27.民事法律行为28.民事法律事实29.民事权利30.民事义务31.民事主体N32.诺成性法律行为P33.平等原则Q34.其他物权R35.人格关系S36.善意取得37.善意占有37.时效39.诉讼时效W40.物权X41.相邻关系42.宣告失踪43.宣告死亡Z44.指定代理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5.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7.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10.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民法学名词解释[1]

民法学名词解释[1]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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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1]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民法的名词解释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2、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5、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6、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97、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98、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9、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0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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