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
1. 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包括民事权利的起源、内容、保护等方面。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
规定的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是对特定名词进行定义和解释的过程,以明确
名词所代表的概念、范畴、要素等,以便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概念。
4. 中文:中文是汉字和汉语的总称,是中国主要的语言文字系统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之一。
5. 出现:出现指某事物在时间、空间中显现或出现于某种状况或状况中,与本文中的禁止内容相关。
6. 网址:网址是用于指示互联网上特定资源的字符序列,包含协议、
域名、路径等信息,用于访问和定位网站或网络资源。
7. 超链接:超链接是在网页或电子文档中设置的可点击的文字、图标
或图像,通过点击可以跳转到其他网页、文档或资源。
8. 电话:电话是一种通过有线或无线系统实现语音通信的工具,用于
远距离即时交流和声音传递的设备。
民法学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之民法学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
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166个民法学名词解释
166个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名词
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3.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5.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6.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8.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9.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10.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所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1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3.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4.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5.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6.相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9.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0.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21.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为.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23.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2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2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27.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风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2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9.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3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32.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3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34.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35.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36.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7.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38.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39.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40.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41.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42.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4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4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7.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48.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49.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50.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目的而达成的联合.51.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52.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53.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54.限制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子禁止自由流转的物.55.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56.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5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58.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书面凭证.5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6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62.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6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6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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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负责补偿的保险。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C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D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抵押物折价是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受偿其债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独立作品即由一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F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明权(广义)指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成果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发明权(狭义本书)依据我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审查而获得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发明权的主体依法取得发明权的人,即发明人。
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现权的主体指依法取得发现权的人。
发现权是法律赋予发现者对于其发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发现指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所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
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许可制度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非计划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G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
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有技术是指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的技术。
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归责原则。
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
H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之间的联合属于联营。
因此,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
合理使用制度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
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婚姻自主权指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混合原则是指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并用的原则。
J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协议。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作品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每一作者的成果是独立的,由编辑者或出版者行使整体著作权的作品。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广义上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专业训练或者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的协议。
狭义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服务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顾问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继承(广义)后人对前人的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政治、身份、事业、财产等等的承袭。
(狭义)财产承受,即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权的丧失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传的资格。
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顺序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简单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
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
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
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