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名词解释
民法主要名词解释

第1~4章民法绪论(什么是民法)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人格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身份权关系:人们在家庭关系中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是民法所固有的、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私权神社(人的权利神圣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非法干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过错责任原则:人应当对自己的有过错行为负责。
/民法上责任分担是归责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5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的总和(法律事实的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的构成。
第6章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名词解释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1

预览:第一篇:民法总论(20%)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学-名词解释

A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负责补偿的保险。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C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和价值判断准那么。
5.平等原那么: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管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那么:自愿原那么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那么:公平原那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制止权利滥用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在进展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标准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当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学(1)名词解释

A1.按份共有B2.表见代理3.不动产C4.财产关系5.财产所有权6.承包经营权7.除斥期间D8.代理9.担保物权10.等价有偿原则F11.法定代理12.法人13.法人的清算14.房屋典权1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7.复代理G18.个人合伙19.共同共有20.共有21.国有土地使用权J22.监护K23.抗辩权L24.联营M25.民法26.民法上的物27.民事法律行为28.民事法律事实29.民事权利30.民事义务31.民事主体N32.诺成性法律行为P33.平等原则Q34.其他物权R35.人格关系S36.善意取得37.善意占有37.时效39.诉讼时效W40.物权X41.相邻关系42.宣告失踪43.宣告死亡Z44.指定代理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5.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7.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8.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9.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10.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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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津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合。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社团法人: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是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合伙型联营: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反之,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即为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在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作为本体的、能产生出收益的物,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即为孳息。
消耗物: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
不可消耗物:指可就同一目的反复多次使用而不改变状态,经过逐渐消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不须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