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第一编经济法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

经济法属舶来之物,考察其由来、产生与发展,可归纳为三句话:

一、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大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两个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摩莱里(Morelle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其代表之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提出并加以使用的。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的真正始作俑者当推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Proudhon),他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

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但是,法国未能就此产生实在的经济法。经济法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则首先出现在了邻近的德国,德国成了经济法的发源地。

二、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为成为经济强国,以一战和战后重建为背景,大力推行国家资本主义和管制经济,对产业实行国有化和社会化,与此相应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令、法规,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

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一系列《卡特尔令》等。

三、经济法发展于东、西方国家

自德国以后,经济法在两极世界或隐或现、自觉不自觉地得以发展起来。

(一)西方诸国经济法

从西方世界各国来看,经济法呈现有三种情形。

1、战争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

作为后起之国的德、日等国基于战争需要(两次世战),国家限制工商业自由而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制定发布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令、法规。

如:德国《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

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对敌交易禁止令》(1917)、《战时船舶管理令》(1917)、《国家总动员法》(1938)、《军需公司法》(1943)。

2、危机对策经济法(以美国为代表)

出于应付经济危机的需要(主要是3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危机),美国不得不采取与以往一贯奉行的经济放任政策相左的所谓?°新政?±和管制措施,对市民社会横加干预,颁布出台一系列应急性经济法令、法规。如:《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农业调整法》、一系列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

3、社会协调经济法或振兴经济法(以日本为代表)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到来,西方各国理性地认识到,在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亦应适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由此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法规。其中,日本经济法较为突出,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另外,西方其他各国也出台一些经济法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反限制竞争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从社会主义国家来看,以前苏联为代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尽管基于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法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来得重要,但也制定有相当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如《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3)、《国有生产企业条例》、《集体农庄法》等。此可概称?°计划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经济法典》,这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的经济法典。

一、概况

我国从建国至70年代中期,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济法在70年代末引入我国后,即刻得到空前

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呈繁荣之势,?°经济法?±甚至成为法学本科的一个独立专业。

80年代中期以后,因应改革深入的要求,《民法通则》出台施行,经济法的发展一度陷入低潮。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市场经济之后,更兼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解体,公有制基础上经济法的发展重任落在国人肩头,为此当前我国正加紧建立、完善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研究也趋于成熟。

二、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还处在不断研究之中。

在1986年前后曾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学说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学科经济法论(佟柔)、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纵向经济法论(孙亚明)、纵横经济法论等,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当时经济法的主流思想,可分为纵横统一说(刘文华)、管理协作说(杨紫烜)即纵横并列、密切联系说(李昌麒),即纵横偏正。

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变革,经济法学说产生新的调整、变化,主要形成有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杨紫烜)、纵横统一新论(刘文华、史际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漆多俊)、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李昌麒)、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王保树)等。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20世纪经济法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学界通常将之概括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一、市场失灵

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对于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经济学家多有揭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将它概括为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现代学者对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主要作了以下5个方面的概括。

1.市场的不完全。

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的必然规律,市场效率的获得有赖于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程度,市场依赖竞争而得以繁荣。然而,竞争又具有否定自身的倾向,即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抑制竞争,减损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市场的不普遍。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市场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其配置资源功能的,价格机制不健全,必然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这表明凡是价格机制不存在之处,就是市场不普遍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的配置功能和分配功能的发挥也就无从谈起。

我们以部分环境资源领域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处于低价或“无价”状态的话,那么经济发展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就不会被纳入利润计算的范围,由此就

必然会导致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当然,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次的原因是界定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有效的所有权,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存在着困难。

所以,严格地说,在我国的环境资源领域,现在所存在的还是一种模糊的公共所有权或者根本不能确立的所有权。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经济人的自利性中的非理性行为就会凸现出来,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破坏就不可避免,而要克服这种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民法却显得软弱无力。这就需要通过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调整,才能有效地克服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

补充:古今中外环境污染案例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在这个狭窄的河谷里有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等许多工厂。12月1日到5日的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许多牲畜死亡。这是本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43年夏季,美国西海岸的洛杉矶市。该市250万辆汽车每天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后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城有许多大型炼铁厂、炼锌厂和硫酸厂。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雾弥漫,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扩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

自1952年以来,伦敦发生过12次大的烟雾事件,祸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尘和二氧化硫。烟雾逼迫所有飞机停飞,汽车白天开灯行驶,行人走路都困难,烟雾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内有4000多人死亡,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俣病事件

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镇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这些废水排入海湾后经过某些生物的转化,形成甲基汞。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鱼类中富集,又经过食物链使人中毒。当时,最先发病的是爱吃鱼的猫。中毒后的猫发疯痉挛,纷纷跳海自杀。没有几年,水俣地区连猫的踪影都不见了。1956年,出现了与猫的症状相似的病人。因为开始病因不清,所以用当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环境厅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

1955~1972年,镉是人体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县的一些铅锌矿在采矿和冶炼中排放废水,废水在河流中积累了重金属“镉”。人长期饮用这样的河水,食用浇灌含镉河水生产的稻谷,就会得“骨痛病”。病人骨骼严重畸形、剧痛,身长缩短,骨脆易折。

7、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3月,日本北九洲市、爱知县一带,生产米糠油用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由于生产管理不善,混入米糠油,食用后中毒,患病者超过1400人,至七八月份患病者超过5000人,其中16人死亡,实际受害者约13000人。

?8、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

?1986年4月26日,位于乌克兰基辅市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误,4号反应堆爆炸起火,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西欧各国及世界大部分地区都测到了核电站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质。31人死亡,237人受到严重放射性伤害。而且在20年内,还将有3万人可能因此患上癌症。基辅市和基辅州的中小学生全被疏散到海滨,核电站周围的庄稼全被掩埋,少收2000万吨粮食,距电站7公里内的树木全部死亡,此后半个世纪内,10公里内不能耕作放牧,100公里内不能生产牛奶…… 这次核污染飘尘给邻国也带来严重灾难。这是世界上最严重的一次核污染。

?9、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

?1986年11月1日,瑞士巴塞尔市桑多兹化工厂仓库失火,近30吨剧毒的硫化物、磷化物与含有水银的化工产品随灭火剂和水流入莱茵河。顺流而下150公里内,60多万条鱼被毒死,500公里以内河岸两侧的井水不能饮用,靠近河边的自来水厂关闭,啤酒厂停产。有毒物沉积在河底,将使莱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10、今年2月20日,盐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停水事件,因多个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盐城市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长达66小时40分钟。

20日早晨6点半左右,早起的盐城市民打开自来水,发现水中传出一股刺鼻怪味。邻居们互相打听,陆续证实了一个坏消息,水出问题了。无水可吃,无水可用,简直是一场噩梦。市民们开始疯狂抢购矿泉水。盐城提出的城市发展口号是“水绿盐城”,有揶揄者网上发帖调侃:“我们要建水绿盐城,今天水真的…绿?了,城市也乱了。”官方当天发表声明,肇事者是上游的一家化工厂。

3.信息失灵。

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信息不充分与经济人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为经济人的理性在事实上是有限的,所以获得完全信息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匀。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却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如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造成信息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在收集和处理信息时发生计算失误和分析方法的错误;

二是出于某种目的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想方设法隐瞒自身获得的信息,或用其他各种手段制造不正确的信息,如虚假披露等。因此,就需要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计算、分析、加工、传递、储存、输出、利用以及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等纳入经济法的规制范围。

4.外部性问题

?20世纪初的一天,列车在绿草如茵的英格兰大地上飞驰。车上坐着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他边欣赏风光,边对同伴说:列车在田间经过,机车在田间经过,机车喷出的火花(当时是蒸汽机)飞到麦穗上,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但铁路公司并不用向农民赔偿。这正是市场经济的无能为力之处,称为“市场失灵”。

?将近70年后,1971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j·Stigler)和阿尔钦(A·A·Alchian)同游日本。他们在高速列车(这时已是电气机车)上见到窗外的禾田,想起了庇古当年的感慨,就问列车员,铁路附近的农田是否受到列车的损害而减产。列车员说,恰恰相反,飞速驰过的列车把吃稻谷的飞鸟吓走了,农民反而受益。当然铁路公司也不能向农民收“赶鸟费”。这同样是市场经济无能为力的,也称为“市场失灵”。

5.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通讯、交通、能源、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

私人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排他性,即消费者只有通过付费才能获得这种产品;二是争夺性,即一人消费的该项产品,就意味着他人不能再消费该项产品。

公共产品也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排他性,即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则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如果对免费享用者进行排斥则会产生巨额成本;二是非竞争性,即同一公共产品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享用,一个主体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主体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单靠私人力量是难以提供的。

正是因为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可能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果:

一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可能使生产与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致使生产者投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

二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性还极易诱发经济人搭便车的心态和行为,从而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如灯塔的收费),从而导致市场中的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

三是由于私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目标而不愿提供,或者缺乏承担公共产品的实力(如缺乏资金或者高新技术)而难以提供。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必然能够产生出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而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消费者要取得某种产品,必须作出相应的价格支出。

然而,实际上,消费者要获得某种公共产品,并不需要作出任何费用付出,他完全可以享受

公共产品给他带来的利益,如国防这种公共产品,任何一个公民不需要任何支出就可以享受国防带来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公共产品的提供理所当然地就应该由政府来承担,那么,政府如何承担呢?它既可以由政府通过直接生产来提供,也可以由政府出面组织进行生产来提供,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都需要将其纳入经济法规范的范围.

二、政府失灵

从理论渊源上讲,比较明确地提出“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该理论的杰出代表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管制失灵”。

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这是政府作为自然垄断组织难以避免的结果,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的不同。妨碍政府运行效率的因素很多,但通常表现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办事效率低下等等。

2.过度干预。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即使是在集权体制向市场体制变革的进程中,过度干预的惯性仍然会发生作用。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主要是指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种供应不足既可以表现为具有硬件性质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如基础设施等,也可以表现为具有软件性质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如法律等。法律这种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不仅包括法律资源供给不足,同时还包括已颁布的法律的无效和副作用。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既包括不当地行使国有产权,如低价出卖国有产权等,也包括无端侵害非国有产权,如不当征税、收费、罚款等,同时还包括司法实践很难追究政府的财产责任。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对预算分配方向的价值判断,它既可能表现为不适当地加大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扩大政府开支,也可能表现为不适当地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教育、科技支出等。

6.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的前提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必要的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政府为了保证干预的实现,就必须赋予执行政策的机构或者个人以某种权力。所谓权力寻租就是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申办护照者必须交外文邀请信的原件和翻译件,为了保证翻译质量,要求翻译件必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该指定的翻译公司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服务公司,其收费是每份100元,当天取;每份40元,两个星期取。这实际上就是有意设租的行为,该服务公司因为出入境管理处的规定而取得了垄断翻译的租金,因为只有它有翻译权,因此其价格就会高出市场价格,即使人家已经翻译好了,它象征性地改几个字就可以收取100元,其成本只要盖一个戳;而一家三封邀请信,只有抬头不同,盖三个戳,也是一份100元,共收300元。

以新闻界为例,最基本的方式是利用操控新闻报道权,来达到向报道对象“寻租”的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假借曝光之名威胁、敲诈报道对象;一是为报道对象胡编乱造,大肆吹捧,以换取经济回报。除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还有变相的拉赞助、拉广告、收礼品、到企业兼职、参加企业出钱的旅游活动,等等。

一、经济法的概念

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因素,实行全局性协调、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并在国家干预与市场逻辑的良性互动中演绎着其各自的含义与价值。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无论如何,干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促进竞争,而且是公平的竞争。适度干预是排斥那种出于个别特殊目的或不正当考虑的干预的。

(3)适度干预是干预手段应法定。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及这几种手段的综合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但是,每一种手段都应是法定的而不是长官个人意志的结果。

(4)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程序法定。干预的程序必须法定,这里既有法治的要求,更有基于对“正当程序”利于吸收当事人不满及更易获得真正服从的考虑。

(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法定。适度干预不是对市场运作过程的一切细节平均用力,而是根据市场的客观缺陷,进行适度的介入。

案例: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香港也还只是一个经济落后的贸易港,其工商业

发达程度远不如上海。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始,香港仅用20多年的时间就一跃成为举世闻名的国际大都市,经济竞争力居世界前列,创造了“荒岛上的奇迹”。是什么力量使这个面积仅占全球万分之一、没有任何资源的岛屿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的呢?一个公认的原因是:自由港政策。所谓“自由港”,就是商品可以免征关税自由进出的港口或海港城市。今天香港自由港政策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企业经营自由和汇兑自由三大方面。比如,贸易自由,对港产品出口不提供任何优惠与特权保护;对进口商品一般商品不收关税;其进出口贸易手续十分简便,一般只需在货物进出口14天内报关,无须事先批准。

因此,香港的发展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关系:自由港政策降低了交易成本,低的交易成本发展了贸易,贸易促进了开放,并吸引外资聚集,带动了航运、造船、货栈、客店、饮食、商贸和银行等行业的兴起,这些行业的兴起又为工业发展提供了销售渠道和市场,推动香港实现从转口贸易向“加工贸易”的转变。至20世纪80年代,香港经济已经发生质的变化,形成了以贸易、金融、制造业、航运、房地产建筑、旅游等六大产业为支柱的多元化经济结构,并成为多个区域性和国际性经济中心。

当然,香港今天的自由港政策并不是“自由放任”式的消极不干预,“积极不干预主义”是香港政府制定各项经济政策与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香港政府认为,在三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进行干预,即:(1)当市场不完善导致垄断情况出现时;(2)当市场成长过速而现有规例无法控制,或为了公众利益而必须进行监管时;(3)当个人利益的无限制追求而出现不良的宏观(总体)经济或宏观货币后果时。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力量有效及公平地发挥作用。

玉米砍伐证-视频

?“从没听说过砍自家地里的玉米还得缴费办…砍伐证?、…准运证?。如果不办,镇政府就处罚你!”连日来,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的许多农民向记者投诉称,农户收割玉米必须先向镇政府缴费办证。绝大多数农户未办“两证”,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

?16日上午,记者刚赶到裴城镇宋岗村,就有数十名村民围了上来。“秋收是跟…老天爷?夺口粮,镇政府咋能这样耽误我们呢?”说起镇政府的做法,不少村民流下了委屈的泪水。

?村民说,今年9月初,镇政府每天派人派车赶赴该镇的所有村庄宣传,要求每亩玉米缴费500元,农户在办理“砍伐证”、“准运证”后才能收割,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今,宋岗村6000多亩玉米地绝大多数都未办“两证”,因为无法收割,村民们心急如焚。

?老汉割把秸秆遭“拘留”

?记者在该镇的多个行政村看到,每村的田间地头,都有一群身着迷彩服的人在巡逻。一男子告诉记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镇政府聘来的,发现有人“无证收割”,就要把他拉到镇政府处罚。

?“我砍了自家地里的几把玉米秆喂牲口,没想到让镇政府聘的人看到了,他们二话不说就把我抬到车上了,就这样我被镇政府…拘留?了,还罚了我300元钱。”在梁庄村15组,63岁的老汉高保善提起被镇政府处罚的事仍感到不解。

?在宋岗村,村妇高秀婉抱着小孙子,站在自家责任田里向记者大声诉苦说:“俺家的这3亩多玉米全倒伏了,我想早点砍了种麦,但镇里干部就是不让。”

?8500元办证费难倒农户

?眼看玉米难收,一些村民急了只好筹钱去办“砍伐证”。但没想到,等待村民的是一套复杂的办证程序,往往跑一趟很难办成。据了解,办证村民先要向村干部打报告,写清申请人姓名、收割目的等;然后,村干部签字盖章同意,再找到包村的镇领导签字批准,最后才能办证。

?“现在全镇很多农民都拒绝办证,因为大家手上都没钱。”村民们说。宋岗村村民李增志说:“我

供养两个孩子,为给他们交学费借了很多钱,现在一亩地收500元,我家共17亩玉米,到哪里去弄8500元办证费啊?”

?办证费说是“押金”还会退

?在宋岗村东南处的一个养殖场内,裴城镇武装部长张永豪,正在为农民办理“两证”。据了解,凡是按照镇里要求把秸秆拉到这家养殖场的农户,可以每亩300元的优惠价格办证。张永豪称,办理“两证”所收的费用,只是一种押金,目的是震慑乱烧秸秆的行为,将来还要退还。

门前挂灯笼要收“灯笼费”!

连日来,在江西宜丰县,这样一则消息正在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话柄。

据当地一位从事酒业经销的刘老板称,他每年都会给当地酒店配送数十只宣传灯笼,按照宜丰县城管局现行的收费标准,一只灯笼挂在酒店门口一天就要收费1元钱,一年就是365元钱,照此计算,仅在挂灯笼上,刘老板每年就要花费好几万元。

循着这条线索,记者打通了宜丰县城管办公室电话。

?“灯笼费”连着份红头文件

?接电话的小李称领导不在家,记者亮明身份,并问酒店挂灯笼要收费是否属实,她却说让领导接电话。记者等了几分钟,她又说,领导出去了,城管局没有收刘老板的钱。记者问:“既如此,为什么当有记者采访周股长时,没有说没有收费,反而拿出有关文件说可以收费呢?”小李哑然了。记者请她提供局长办公室电话,她支吾了半天不肯说,电话里记者听到她似乎在请示,她最终报了一个号码,记者拨过去,却一直无人接听。

?据了解,在解释城管的收费依据时,该县城管局周股长拿出了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府办发[2005]34号”文件、“宜价费函[2005]11号”县物价局的批函及城管部门自定的收费标准。在宜丰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是在户外设置广告的经营者都须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然后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服务费。

?记者随即联系了宜丰县物价局李股长。他告诉记者,今年,宜丰县城管局是打了一份关于此项收费的报告,但根据物价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物价局没有核准城管局关于收取户外广告费的收费项目的报告,所以一直没有批复城管局的收费许可。

?“没有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属于违规收费吗?”记者问及此项收费,李股长沉默片刻说:“根据县里的文件,他们又可以收费。

?怎能让乱收费养活执法

?城管队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组建的一个政府职能机构,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城管队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大多数是财政差额拨款。差额拨款,毋庸置疑养活自己就成为了一些收费名正言顺的理由。

?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红头文件大于法律规定的现实。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对户外广告的收费是参照宜丰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执行的,并非乱收费。难怪宜丰县物价局的人无奈地表示,“根据县里的文件,他们又可以收费。”

?山东潍坊寒亭区红头文件指令干部替开发商卖房

?商品房滞销,区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替开发商卖房,并制定了具体考核办法。记者近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采访,发现当地很多干部对区政府下达的卖房任务感到苦不堪言,怨声一片。

?干部卖房任务写进红头文件

?今年1月14日,寒亭区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寒政发【2009】3

号),明确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现职干部,每人至少销售一套住房,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从所在单位已认定的全年招商引资额中扣减。

?随后不久,寒亭区房产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机关干部购买(引荐)商品住房的考核认定办法》,要求全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至少购买或引荐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至6月30日;考核认定办法还规定,购买或引荐购买75平方米/套(含)以上商品住房的,认定为一套,不足75平方米/套的,按0.5套认定;并对完不成任务的如何从所在单位招商引资额中扣减做出详细规定;并同时表示,对考核结果每月予以通报。

?对于这项任务,寒亭区负责人在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每月评比通报,完不成的要扣工资。

?记者了解到,在区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副科级以上干部卖(购)房政策初见战果,1月中旬到3月20日,已有53个区直部门单位所属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购房或引荐购房306套。当地媒体称“寒亭区促进住房消费增长见成效,房产市场呈现强劲反弹势头”。

?高压之下干部吆喝卖房

?一些干部动用了各种关系完成了卖房任务,但是依然有很多干部在为完不成卖房任务发愁。

?“卖房子不像卖水果、卖烟酒那么容易,真愁死人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对记者说,自从文件下发以来,许多机关干部无心工作,整天都在想办法卖房子,可现在房地产市场低迷,引荐给谁?

?该区一名干部说,春节后到现在,他揣着区里的红头文件,四处“吆喝”卖房,“文件都翻得起了毛,却没找到一个买家”。记者接触的另一位副科级干部反映,单位要求推销不出去就自己买,但几年前寒亭区就建了一个区机关小区,很多部门都给干部职工盖了住宅楼,几乎所有的副科级以上干部都有住房,没必要再买一套;另外买一套房至少需要20万元,个人就是想买一般也买不起。

?面对刚性的卖房任务,为了不影响本单位在区里的考核,区直不少单位想出各种办法。一些强势部门甚至考虑在所属干部实在完不成任务的情况下,由单位出资购买;相对弱势的部门则出台“高压政策”:工作可以放一放,但卖房任务不能放,任务完不成的扣发工资。

(二)经济民主原则

经济民主这个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德国在一战战败后中,1919年成立了魏玛共和国。在这之前德国因战败整个社会的结构都大崩瓦解,又受到俄国革命的影响,在1918年国内许多地方成立了工人劳维埃,并由经将工人参与写入到魏玛共和国宪法里。实际上所谓劳维埃就是要求劳动人民积极地参与。

经济民主是与经济独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分配协调、恰当,从而充分发挥各经济法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实行经济民主,是经济法主体行动的根据、行动的原则以及行动的目的。如果缺乏经济民主这一行动的限度安排,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

例证:

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宣称“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今天,四十岁以上的人还能记得,“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

三十六年过去了。与这期间的许多事物一样,?°鞍钢宪法?±也经历了?°墙里开花墙外香?±的过程。先是日本,随后是欧洲和美国,许多工业管理学家认识到,?°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即对福特式的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两参一改三结合?±,用今日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团队合作?±,日本的所谓?°丰田生产方式?±,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每人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随时随地解决?°无库存生产方式?±中出现的问题。瑞典的Volvo汽车公司,为了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于1988年开始,将?°装配线?±改造为?°装配岛?±,使工人不再象从前那样在装配线上重复单一的任务,而是8至10人一组,灵活协作,组装整车。

经济不民主现象:

◆去年国家财政收入3.9万亿,占GDP的19.5%,虽然这百分比只比美国联邦财政收入占GDP的16%高出3.5个百分点,但美国政府财政开支的73%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产品,行政开支只占10%,而中共政府开支只有25.5%用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教和科研事业,行政开支却占了38%,养着庞大的官僚队伍。因此,政府机构庞大,加上从北京到乡一级各层政府的奢侈官方办公大楼、形象工程,浪费全国公民的财富,而不是把这些收入用在老百姓福利上,这些制度成本不低。

?虽然现在一年的财政开支4万亿,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欠缺,行政开支、形象工程占绝大头,花在国民福利上的钱只占小头。为什么是这样呢?归根结底还是缺乏对行政权力、对政府预算的问责机制。在财政预算不透明又没有公开听证的情况下,政府开支当然不会注重人民的福利。全国人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行政权力没有任何问责。

各类行政管制、审批,逼着企业、个体户、大小单位、个人,甚至大学教授,都去跑关系,“跑部钱进”和事事要审批迫使体制内外、大官小官、是官非官每天要花几小时泡饭局,耗费青春,拖延企业发展。

中国人一年的工作时间在全世界属最高之列,平均大约为2200小时。其它国家中,阿根廷一年人均工作1903小时,巴西人工作1841小时,日本人1758小时,美国人1610小时,英国人1489小时,而荷兰人工作得最少,一年才1389小时;但是,跟这些国家比,中国的人均收入却最低。

AIG事件

(三)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使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二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三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双方在许多的情况之下,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的。

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

(1)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担当者。法律上的主体,就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它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当中称呼是不一样的。在买卖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的主体叫买方、卖方,在一个借贷法律关系当中,它这个主体的名称就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两方,所以,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名称,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称呼。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务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1、国家经济调控管理主体

从调控管理主体来说,由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广泛性,几乎涉及所有国家机关和一些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行调控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有:

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

可称为“经济行政机关”,主要依据宪法、行政法、专门法而设立。这里,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指经常性或专门性的经济调控管理主体,包括有:计划部门、竞争行政执法部门(在我国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工商部门,但在国外是专设竞争行政执法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含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工商、质量、物价、审计、商务等职能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另外,在地方行政系统中,出现有一些经济区域管理层次(如经济特区、内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科技产业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等),享有一定级次的经济管理权限。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

?它们依据宪法和相应的组织法而设立,作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其职责主要是进行中央性和地方性的经济立法、经济决策和经济监督。

?第三,由国家授权代行某一方面调控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如某些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大型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各行业协会等。它们应通过专项立法而设立,或通过授权立法专门赋予其管理职责。

2、市场主体

(一)投资者

?关于投资和投资者,没有专门的立法作出规定,有关内容主要反映在企业法律制度中。从我国来看,投资者在不同的企业立法中,称谓有所不同,如在公司制度中称为股东(或发起人),在合伙企业制度中称为合伙人,在私营企业制度中称为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在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中称为合资(合作)经营者等。

(二)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立法中作出规定。

(三)劳动者

(四)消费者

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消费者即购买者,指有偿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消费者和个人消费者、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

狭义消费者则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有偿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即限于个人生活消费者。对于消费者,一般作狭义界定,这体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即是如此。但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延伸理解,意即商品交换中的购买者。

3、社会中间层主体

社会中间主体在现代国家发展很快,是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有人称为是在国家(政府)和市场主体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大致包括有:

第一,公益社团性中间主体

如工商业团体(商会、同业公会、乡镇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证券业协会等)、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农民团体、科技工作者团体等。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设立是为实现某一经济活动领域的自律。

第二、经济鉴证性中间主体,涉及法律服务行业、会计服务行业、评估服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等。如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

第三、市场中介性中间主体,如经纪人(机构)、职介所、人才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一经济职权具有隶属性质,带有行政权利的性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职权的时候,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该服从。

第二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和放弃。经济职权既有权利的性质,又有职责的性质。所以它不能够随意的转让和放弃。如税收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征管人员,享有税收征收的管理权。税务人员之所以能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他是代表国家在收税。所以税务征管人员为他所在的国家来进行税收征管,是他的一种应尽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义务的载体和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三类:

(1) 经济行为;

(2) 物;

(3) 无形资产。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的权利

四、经营者的义务

五、争议的解决和民事法律责任的确定

一、消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

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消耗物质资料和享受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

政治经济学将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分成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任何社会产品都是首先被生产出来,然后分配到社会成员手中,再根据不同的需要相互交换,最后被消费掉。其中最后一个消费环节又可以分成“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就是社会成

员个体直接享用(消耗)掉社会产品,而那些直接为社会成员个体所直接享用(消耗)掉的社会产品就叫做生活资料。还有一部分社会产品尚不能够直接为社会成员所直接享用(消耗),如铁矿石、石油等,只能够为下一个社会生产提供条件,这类社会产品称为生产资料。而下一个社会生产消耗上一个社会生产所制成的生产资料,就是生产消费。

(二)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款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讨论:

1、消费者指哪些主体:自然人、法人都包括,还是只是自然人?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或单位。

补充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消费者的基本法律特征

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的基本法律特征

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客体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注意:①该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如侵权的假冒商品、异性按摩等;②消费者必须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私下交易则不受保护。

消费者的基本法律特征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怎样理解生活消费?是否应当以购买者购买的动机与目的作为识别是否“生活消费”的标准?

1998年6月11日,王海在北京华联商厦购买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为20240元。该电话台灯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他人于1998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王海购灯当日即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92)量认(国)字(C0781)号N098035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华联商厦认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十分钟后便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法院,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计4048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所以王海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法院判决华联商厦返还王海购物款20240元,在王海处的

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关于“生活消费”的内涵,学者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例如,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不能认为属于“生活消费”。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

王海的行为远远超出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可能是为了营利,可能是为了监督市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果是前者,则购销双方均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如果是后者,则类似王海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给予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向商业执法部门举报,由执法部门对不法商人进行处罚,个人不应钻法律的空子,自行对商人进行制裁。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角色是会发生转换的,只要是购买生活消费品,那么不论其目的是为物质文化生活的直接消耗,还是为打假获得物质利益,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都可以适用《消法》。因为它有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权威观点

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通过满足人的需要表现出来的对人的积极效应。《消法》具有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这可以从其产生来予以说明。

消费者运动的出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是对传统民法的重大突破。在商品经济不发达阶段,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意思能力和决策能力,法律给予双方以平等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日益分离,客观上已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一方面经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以谋求巨额的经济利润,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另一方面,消费者面对着日益繁多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日新月异的技术,已失去了与经营者平等的意思能力和决策能力,已渐成市场交易中的弱者,而在传统民法制度下,这样的弱者已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相反民法的平等保护在客观实践中成为了对经营者利益单方面保护的法律根据。

正是基于这一种事实,随着世界范围内消费者运动的普遍兴起,各国均相应地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法律,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不同于民法的特殊保护。其理论基础是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谋求与经营者在实际中的平等,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消法》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怎样来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呢?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地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国家和全体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犯,是对社会权利的侵犯,惩罚性赔偿削弱不法经营者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模仿其行为,同时也可以保护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因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在实践中,有很多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请求权,

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这是不公平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案件的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诱动消费者走近法律保护,以实现法的公平价值。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这样,就可以减少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的发生,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秩序价值。

再次,从受害的消费者成本的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的金额一般并不大,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有一些成本,

如行使追索权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含诉论费、调查费、律师费等),以及忧虑等等,是很难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补偿的。惩罚性赔偿弥补了这一不足,保证着公平价值的实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按其原义消费者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 都应被视作消费者; 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 可能涉及道德问题, 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不是用于转让,不是为了经营,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消费。不能以动机来划分谁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没有考虑到动机的问题。动机问题,法律上很难判断。不能将消费者的概念变得太狭窄。

英国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在该案中, 受害人的头骨异常薄脆, 在遭受被告打击时破裂。被告以受害人自身存在的易于遭受损害的特质为抗辩。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法官马肯农指出:“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 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 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 对于一个因致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赔偿请求, 受害人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 并不能成为抗辩的事由。”这意味着, 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显然, 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人是否为消费者?

(三)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它利益。包括10项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三、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我国已经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安全权概念

所谓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也是宪法、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侵害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在腐竹中掺加吊白块。

2、制售假药、劣药。

3、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药品。

4、销售质量低劣食品。

5、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6、化妆品有毒有害。

7、营业场所不安全。

8、服务方式或商品包装不安全。

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国家标准

1、产品标准:是国家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定

产品是否合格的最主要依据之一。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划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

2、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将GB和HB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规定凡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必须执行。

3、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标准的适用

⑴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标准。

⑵商品和服务没有GB、HB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通工人的安全、卫生要求,消费者有

权要求经营者保证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案例

2003年3月,某方便面品牌商为促销新推出的牛肉面,在一大超市前摆下宣传台,向路过的消费者提供免费品尝该牛肉面的活动,但消费者李小姐等人吃后出现了反胃、呕吐等中毒症状(后发现是牛肉面受潮轻微霉变所致)。

商家提供的商品必须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该方便面品牌商提供的牛肉面造成了消费者李小姐等人健康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是免费还是有偿。

(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今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知悉”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

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可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所谓“真实”,也同样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二是诚实可信、不带有任何欺诈的情节。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主选择权概念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主要内容

⑴选择经营者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权利行使不受限制。

⑵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权。

⑶自主决定购买(接受)或者不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服务)权。

⑷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权。

自主选择权特征

⑴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

⑵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⑶自主选择权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商品的使用。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概念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其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主要内容

⑴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公正等公平交易条件;

⑵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求偿权的主体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2、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

(六)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属公民结社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化。

(七)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04年6月底,消费者吴某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落地电风扇,回家后使用不到10天,电风扇转头开关和定时器失灵。吴某找到商场要求调换一台,但商场营业员不同意调换,只答应修理。吴某按照产品合格证的厂家售后服务电话打过去,一直都无人接听。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 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 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 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 (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 (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 (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 《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 (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资料

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资料

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A) A.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董事长决定 C监事会主席决定 D.总经理决定 2. 在中国,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C) A.工业产权 B.非专利技术 C.劳务 D.土地使用权 3. 下列主体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C)A.公办高校甲 B.上市公司乙 C.个人独资企业丙 D.国有独资公司丁 4. 某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 A. 所有合伙人均能够劳务出资 B. 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C. 有限合伙人邢某执行合伙事务 D.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50人组成 5. 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此期间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B) A. 一倍工资 B.两倍工资 C.三倍工资 D.四倍工资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A) A.劳动争议当事人 B.工会代表 C.用人单位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7. 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D)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合同 C.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 D. 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订立的合同 8.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C) A.仓储合同 B.承揽合同 C.定金合问 D.头卖合问 9. 甲委托乙公司研发新产品,乙公司指派员工丙完成了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委托研发合同中未约定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该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依法应当属于(B) A.甲 B.乙公司 C.丙 D.甲与乙公司共有 10. 甲公司拥有一项产品专利,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专利前也自行研发出该产品并开始制造。乙公司依法对该产品专利在原有范围内享有(C)A.独占权 B.转让权 C.使用权 D.许可她人使用权 11. 某地大枣协会申请注册了“芝金”商标,核定使用在大枣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该商标属于(A) A.商品商标 B.驰名商标 C.服务商标 D.联合商标 12. 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薰衣草”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未经许可的行为不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是(C) A. 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甲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四、试题类型及分数比例: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5分。 五、答题时限 本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四部分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是:()。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所有的人身关系 3.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4.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A.债权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5.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 C.合伙企业 D.联营 6.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 A.一 B.二 C.三 D.四 7.根据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至18周岁的人是()。 A.无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禁治产人 8.下列属于行为的是()。 A.老人死亡 B.婴儿出生 C.签订合同 D.洪水 9.以下主体中有法人资格的是()。 A.合伙 B.个体工商户 C.联营 D.公司 10.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我国的一般时效期间为()年。 A.1 B.2 C.3 D.4 11.不能作为物权的标的是()。 A、食品 B、房屋 C、汽车 D、行为 12.住宅的土地所有权年限为()。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 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 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原告:王某被告:田某 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

经济法概论》期末考试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 期末考试试卷 考生注意:1.本试卷满分100分。 2.考试时间90分钟。 3.卷面整洁,字迹工整。 4.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密封线。 一、单选题(每小题1分 共30分) 1.经济法律事实中,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 ) A .合法行为 B .事件 C .事故 D .违法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 ) A .主体 B .客体 C .内容 D .法律 3.下列物或行为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枪支弹药 B .海洛因 C .太阳 D .自有黄金 4.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的名称有( )。 A .厂 B .中心 C .公司 D .工作室 5.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 了一份标的额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 .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失,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们法院予以撤销; 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 有效。 6.合伙人( )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A .不得 B .可以 C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D .合伙协议约定就可以 7.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投资人出资方式的有( )。 A .土地使用权 B .其他财产权利 C .劳务 D .家庭共有财产 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企业的关系中,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C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D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用于清偿 9.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 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 .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C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10.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 第一章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2.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可将其分为(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4.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可将其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济协调法律关系)。 5.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6.在债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7.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经济法律事实)。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9.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0.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11.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企业董事会)。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应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15.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数的35%以上)。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为(50人)。 17.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 18.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时间为(90天)。 19.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0.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专利并授予专利权的是(B)。 A.一种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B.一项对某种型号的汽车发电机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 C.一项天文科学发现 D.一项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21.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向被侵害人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2.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 2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5.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的商品是(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26.预算关系是指(预算收入关系、预算支出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 27.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最长时间是(30天)。 28.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为(30日)。 29.下列税种中属于行为税的是(城乡维护建设税)。 30.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企业法 1.问题:【领会】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问题:【领会】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问题:【识记】企业有那些分类 答:(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 4.问题:【领会】企业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个中法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5.问题:【领会】企业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把本身的组织和动作的行为法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6.问题:【识记】企业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7.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多选】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8:.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特征【多选】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才或家庭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 条件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0.问题:【领会】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答: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11.问题:【识记】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静音管理模 式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 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2)投资 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 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得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 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 担。 12.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营业转让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1)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 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 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2)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其营业适用概括继承。依《继 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承担 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当然,应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实 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 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13.问题:【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 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它情况 14.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单选】 答:(1)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 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 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 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通知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还请求的, 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15.问题:【领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 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16.问题:【领会】合伙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 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 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7.问题:【识记】合伙企业有哪些分类 答: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8.问题:【识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03177

2.A 公司与 B 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 4. 2006年8月10日A 县甲皮鞋厂与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 规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 致使合同无 答案: 总目 问: 院提起诉讼, A 县法院, B 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1) A 与 B 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权。 第二章 企业法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 公司法 是什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2) 引起A 与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 A 县, 第五章 合同法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故 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 第六章 金融法 答案 : 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 ( 1) A 与 B 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 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 第八章 票据法 中,主体是 A 公司与 B 公司。客体是买卖 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 B 市,因而 B 市 第九章 证券法 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 公司与B 公司的 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 第十章 会计法 合同权利和义务。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税法 (2) 引起A 与B 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 生的法律事实是 A 、 B 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第二章 企业法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为引 1.中国A 公司与日本B 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起 A 、 B 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 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第十五章 劳动法 地震这一事由。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 1200万美元,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注册资本 500万美元,中方出资 300万美元,外方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出资 200万美元。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存在重大误解。 出资,外方以外币、 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但 问: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 1. 2006 年 9 月 1 日,甲市 A 区 A 国家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税务局对 B 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以信函方式寄出,A 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同?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 规定, A 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4 )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问: 答案 :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1) B 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议申请?为什么? 撤销合同。 程的修改,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 减少、合并、 (2) 受理 B 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机关应当是谁? 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 议。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申请人是谁? 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法履行。 A 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乙橡胶厂可以向 A 县法院,也可以向 B 市法 答案 : 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 1) 9月 5日至 11月4日。 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 由橡胶厂供货, 货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 申请。 到后 15 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比例不得低于 25% ,本案中外方投资 200 万元,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 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占注册资本的 40%。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 议。 示不同意, 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 厂房、机器设备、 工业产 3) 申请人是 B 公司,被申请人是 诉讼。 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但中外合资 答案: 甲市 A 区 A 国家税务局。 问:

经济法概论历年试题及答案.doc

全国 2 0 0 7年 1 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244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 均无分。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 经济法律关系 B.经济关系 C.经济法 D.经济现象 2.某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公有法典》中提及了“经济法”概念。该学者是() A. 摩莱里 B.德萨米 C.雷特 D.孟德斯鸠 3.下列法律规范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 《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心须要说明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 A. 法律体系 B.法律价值 C.调整对象 D.调整方法 5.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不包括() ... A. 独特性标准 B.普遍性标准 C.包容性标准 D.经济性标准 6.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的原则是() A. 调制法定原则 B.调制适度原则 C.调制绩效原则 D.调制平衡原则 7.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 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单一结构 D.多重结构 8.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 A.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受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C.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D.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 9.从经济法的运行来说,其起点是() A. 立法 B.司法 C.执法 D.守法 10. 一般来说,确立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 A. 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国籍原则 D.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11. 国家通过确定法定利率、税率、汇率、价格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这 种经济法调整方法称为() A. 利益诱导方法 B.计划指导方法 C.产业政策调控方法 D.强行控制方法 12. 以下原则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原则的是() ... A.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先原则 B.政府调控法定原则 C.政府调控干预原则 D.政府调控适度原则 13.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被称为核心法、骨干法的是() A. 预算法 B.税法 C.国债法 D.政府采购法 14. 《政府采购法》最为直接的调整目标是() A.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B.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C.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D.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 税法的核心要素是() A. 征税客体 B.计税依据 C.税目 D.税率 16.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A.3% B.5% C.13% D.17% 17.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 A. 国务院所有 B.国家所有 C.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D.中国人民银行不同股东所有 18.《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票交易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A.3000 万元 B.5000 万元 C.6000 万元 D.1 亿元 19.在以下行为中,属于逃汇的是() A.违反汇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经济法概论》案例复习题

1、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A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06年A 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2)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3)200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问题】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多少? (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5)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7)①工商部门要求甲企业补足出资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③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

0004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1.问题:【领会】企业的概念是什么?答: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 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问题:【领会】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 的法律地位 3.问题:【识记】企业有那些分类? 答:(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 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 4.问题:【领会】企业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个 中法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5.问题:【领会】企业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部组织关 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把本身的组织和动作的行 为xx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 据之一 6.问题:【识记】企业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 7.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2010.10 多选】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8:.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2010.10多选】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为一个自然人。(2)个(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才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0.问题:【领会】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答: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11.问题:【识记】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静音管理模式?

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整理版)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3.政策就是一定的阶级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从具体的阶级关系出发,通过其政党制定的本阶级的行动路线、方针和原则。 4.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支配)的权利。 8.使用权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的权利。 9.收益权是指从财物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0.处分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处置其财产、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11.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1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1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14.时效制度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存在一定期间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5.取得时效亦称占有时效,指法律规定的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地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16.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在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总称)。 2.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是强制性的。 3.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4.经济法主体 5.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经济法律客体一般强调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所指向的对象。 6.事件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偶发事故均属此类。这些事件都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它们也常常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诱因,故列为经济法律事实。 7.行为是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第三章企业法1.企业是一种历史概念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3.财产权是指企业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或依法授予经营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管理权:即经济管理权,指企业在有关组织机构、人事劳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组织、指挥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