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的主体、职权、行为及其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有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5、行政法的作用:即行政法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指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的影响。

6、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物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7、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9、合法行政: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11、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12、法律保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的某种行政行为。13、中央行政组织:指国家设置的担当中央行政事务,行使行政区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集合体。14、地方组织法:设定地方制度,规范地方组织的法。15、其他行政组织法:确认、规范和保障国家和地方组织以外的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总称。16、公务组织法:设定公务制度,规范公务组织的法律规范之总称。17、社会自治法:设定社会自治制度,规范社会自治组织的法律规范总称。18、委托行政法:设定行政委托制度、规范委托行政的法律规范总称。19、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0、公务员法:a.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对公务员职务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狭义的公务员法是调整公务员范围中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1、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职于行政机关后,因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2、公务员义务:指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越是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23、公务员权利:是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公务员享有的权利。24、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25、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26、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27、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28、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29、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30、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31、双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32、行政立法: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3、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结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34行政立法权限: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的分工和权限,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35、行政立法原则: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是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36、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某些法律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染指,或非经授权不得就其立法,既行政行为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为满足,还需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3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政程序。38、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是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程序。39、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为实施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具有普遍与数理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40、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41、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42、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调整的事项范围。43、行政许可主体:基于相对人申请,对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者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4、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权行政机关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解、检查、监督以及纠正的活动。45、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46、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的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规范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47、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通过赋予物质、精神及其他权益,肯定、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一定的符合政府施政意图的非强制行性行政行为。48、行政奖励纠纷:是行政主体因实施行政奖励或者不作为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49、行政救济: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纠纷,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50、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

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1、申诫罚:又称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范围之内予以告诫和谴责,使其精神上产生压力,从而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认识的行政处罚。52、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剥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53、没收: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所有权以剥夺,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54、能力(行为)罚:是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55、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强制其停止生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形式。

56、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指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形式57、行政拘留:是行政主体对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制其一定期间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58、一般程序: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标准程序。59、听证程序:是指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并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举行有调查取证人员、作为拟定行政处罚对象的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60、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因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一定金钱的具体行政行为.61、行政征收的特征:(一)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征收的实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权(三)行政征收的实施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62、行政征收的内容:我国的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税和费两个方面,因此,我国的行政征收相应由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所构成63、税收征收:是指国家税务行政主体行使征收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税收征收是国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取得公共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64、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65、税收征收的主体:简称征税主体,它是指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权力,向纳税主体征收税款的税务行政主体66、税收征收的方式:税收征收的方式是指征税主体实施征收行为的具体形式,它主要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除此之外,税收征收的方式还有委托征收等形式67、税收征收的期限: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税务机关实施并完成税收征收的时间限制68、税收征收的时效:是指税务机关丧失对纳税人征收税款权利的时限,即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行使征收权,在多长时间没即丧失了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69、行政收费:行政主体为了填补国家因为特定的给付行为所增加的额外支出,依法向特定给付行为的受益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70、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对从事某方面活动的相对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守法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7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裁断的行为。72、行政裁决的原则:指为确保行政裁决公正合理而必须遵循的准则。73、裁决有据原则:即任何行政裁决行为的实施都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包括裁决权的取得,裁决的程序,裁决标准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74、公平合理原则:即行政裁决行为的实施必须以纠纷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不偏袒任何一方。75、司法终裁原则:即行政机关对有关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裁决,只起预决或初裁的作用,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还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终局裁决。76、行政裁决的主体: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享有制裁权或对相对人之间有碍行政管理秩序的纠纷拥有裁判权的行政机关。77、权属民事纠纷: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纠纷。78、赔偿民事纠纷: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在侵权行为已被确认的情况下,在是否赔偿或赔偿数额上发生的纠纷。79、补偿民事纠纷:指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纠纷。80、行政裁决的管辖:指属于行政裁决范围内的纠纷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裁决。81、行政裁决的程序:指有关行政机关裁断纠纷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82、行政裁决的法律效果:指行政裁决行为的作出给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裁决主体自身带来的影响。83、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8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85、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86、代履行:也称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请第三人代行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87、执行罚:也称罚鑀、强制金,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以科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88、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为一

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89、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是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90、主要程序:指行政机关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91、次要程序:指行政机关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92、羁束性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裁量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93、裁量性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裁量的空间有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94、外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95、具体行为程序:以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96、抽象行为程序: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97、程序公正: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尤其是行政裁量权98、内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99、公开原则: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100、行政回避制度: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101、回避缘由: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何种理由导致行政相对人认为其不能公正处理行政事务的心理倾向102、自行回避: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要求回避本案的请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103、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请求,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104、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05、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和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106、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107、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查的活动。108、政府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以及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09、层级监督:也称一般监督,是指给予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检查和督促。110、专门监督:是指政府内部设置的具有专门监督智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特定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111、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核算的行为。112、行政监察: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视、督察和惩戒的活动。11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14、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115、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116、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117、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118、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9、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119、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20、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121、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122、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的全面的审查过程。12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124、行政诉讼法:它是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5、行政诉讼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12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诉讼的内在的精神和基本理念,对整个或主

要行政诉讼活动起着指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准则。127、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利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12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12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惩罚的行为。130、行政诉讼的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3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32、地域管辖:按照各自辖区和行政案件在地域方面的关联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第一审案件的分工。133、移送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134、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135、相邻权:是指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136、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在法定的条件下,准许将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受的情形。137、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138、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所形成的诉139、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当事人。140、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141、起诉的一般期限: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提起的一般期限为15日。)142、起诉的特殊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14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144、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145、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讼诉活动。146、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147、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48、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149、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150、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151、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152、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15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活动。154、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155、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156、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是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时,指导人民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原则和方法。157、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158、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159、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160、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161、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16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与撤销判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163、确认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164、维持原判:指二审人民法

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165、改判: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166、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所做出的裁判。167、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168、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169、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因公务上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170、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不具备就没有赔偿责任。171、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指享有行政赔偿权利并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赔偿义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172、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参与赔偿程序、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173、行政赔偿程序:就是指行政赔偿责任的实现程序174、行政追偿程序:是在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以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赔偿额范围的追偿。175、行政赔偿方式: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具体形式。176、行政赔偿的标准:是由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付受害人程度的标准。177、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郑大远程教育《行政法学》课程作业

一、名词解释(30分) 1.行政授权:行政授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3.相对方参与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一般是通过以下四方面得以贯彻和实现的:(1)表明身份程序。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方式向行政相对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包括配有明显标志或出示证件。(2)行政相对方有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3)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行政相对方有对可能影响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发表意见的权利。(4)行政相对方享有知识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 4.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5.行政裁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称为行政裁定。行政裁定是与行政判决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 二、简答题(30分) 1.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关系。 答: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而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范围界限。 2.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 答:(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④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题重点

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2)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2.行政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9)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渊源:(1)行政惯例(2)典型案例(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律关系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特征:(一)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特定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不能互换 (4)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二)意志的单方性 (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国家权力的不可处分性 (五)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六)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4.行政法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5.公务员概念: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这是行政相对主的首要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遵守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行政相对方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行政相对方在请求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行政主体要求其为一定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的步骤、手续和时限等的要求,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行政行为效力 公定力概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确定力概念: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8.行政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条件

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电大行管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2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2.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2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2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4.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5.行政程序是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的表现形式,具体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2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 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3.比例原则,是指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24.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25.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2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3.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24.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25.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 1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民词解释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 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它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 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 而缔结的契约。 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 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法:是指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法律保留:主张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范围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要求行政主体 不得无法律依据而实施行政行为。 7.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 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8.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 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它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 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它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1.行政 2.行政处理权 3.羁束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 5.行政诉讼 6.行政法 7.行政处罚权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 10.行政赔偿 11.行政主体 12.行政强制权 13.行政行为的效力 14.行政处罚 15.行政复议 16.行政拘留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行政法学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0.听证制度 21.所谓“行政权” 2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3.行政立法 24.行政强制 25.所谓“行政关系” 26.国家公务员 27.行政规性文件 28.行政事实行为 29.行政强制执行 30.行政法基本原则 31.国家公职关系 32.行政处理 33.即时强制 34.行政合同 35.行政效率原则 36.行政行为 37.行政相对人 38.行政确认 39.代执行 40.不单方接触 41.抽象行政行为 42.行政奖励 43.维持判决 44.行政指导 45.行政机关 46.具体行政行 47.行政程序 48.执行罚 49.行政许可 50.行政裁决 51.行为补偿 52.行政监察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对其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仅对行为目的、行为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具有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以行政行为当初存在的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以溯及既往为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方法 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

最全的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8.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9.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1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3.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15.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16.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17.行政机构,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 18.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9.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7.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权力。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1.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行政强制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13.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1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未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5.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拘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6.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法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8.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19.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己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21.所谓“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问答题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与问答题答案 第一章名词解释: 3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几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2.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34.依法行政: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3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时,应使这种不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使二者保持适当的比例。 四、简答题: 36.行政国现象何以产生; (1)传统国家的职能比较简单,只有国防、治安、财税征收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小政府大社会。2分 (2)工业革命以后,出现了大量的新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具有持续出现的特点,为了解决这些新的社会问题,政府设立了与之相应的政府部门,几乎每类社会问题的产生都催生了新的政府部门;2分 (3)现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生老病死都与政府行为有关,社会称此现象为“行政国”现象。1分 37.行政法从哪几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控制行政权行使的方式;2分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2分。 38.行政征收的特征; 强制性1分,无偿性1分,法定性1分,先定性1分和固定性1分 39.行政行为撤消及其条件 是在其具备可撤消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消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3分,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1分,行政行为不适当1分, 40.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分。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3分 五、论述题: 4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3分。

行政法学之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之名词解释 1.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该行为的内容与结果将直接影响该特定对象的权益。 2.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象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3.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4.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确认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所做出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XX的判决。

6.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7.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8.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全能。 11.行政征收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 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 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 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 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 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 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 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 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 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 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 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 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 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 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 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 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 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 调整的各种关系。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 行政权的存在及其行使 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 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 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 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 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 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 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 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9.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 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 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 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 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 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 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 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 现的效力。 10.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 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 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11.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 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 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 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 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2.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根 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 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 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 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 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 行组织、管理、监督和 指挥的国家机关。 13.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 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 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 决定和命令。 14.行政授权:是指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 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 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 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 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 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 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 组织的法律行为。 15.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 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 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 法律行为。 16.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 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的工作人员。 17.身份保障权:亦成职业 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 任制,起基本含义是指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 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 开除等处分。 18.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 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 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 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 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 事人。 1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 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0.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 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 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 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 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 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指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 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 销和不可争辩的效力。 22.抽象行政行为:指以不 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 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3.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 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

行政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名词解释 第一章 1.行政法母国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其行政法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法国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并通过行政法院富有创造性的努力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支撑这一庞大的行政法体系的是隐藏在其背后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2.行政法律关系指由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4.“无法律无行政”即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5.法律优先即在各种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之前都可以选择的法依据中,法律相对于行政立法具有优先地位。 6.法律保留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立法)不得代为规定。 7.行政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理或事理对某些事件所做的酌量处理的行为。 8.平等对待原则是宪法上德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原则。 9.行政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 10.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11.不单独接触规则禁止一方当事人在他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 12.体系解释指以行政法条文在所属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 13.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所欲实现之目的为依据,以阐明相应行政法意旨的解释方法。 14.类推适用将法律上的明文规定,适用到不是该法律规定所直接规范的情形。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件类型的规定。15.目的性限缩解释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将依照法律目的本不应该由有关法律条文涵盖地实施类型包括进来,造成法律调整范围不适当的扩张。于是通过适法者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16.目的性扩张解释指为了贯彻规范意旨,将本不为该法律条文的文意所涵盖的案件类型,包括于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第二章 1.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3.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4.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5.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6.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7.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 8.行政组织法指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行政机关编制法是行政组织法的一种,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设置、权限、相互关系以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人事分类制度 11.我国公务员管理机制是指微观上的管理机制。目的是保证公务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具体包括更新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三项内容。 12.公物的设置即公务的设立、流转和废止,是公法规则下的公权力对公物支配性的突出体现。 13.公务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公务的养护制度、家住权制度和治安权制度。

行政法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题: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与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因前者实施法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国:行政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得不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习惯和惯例:作为行政法法源的习惯主要指可调整一定行政关系的某种社会习惯,而惯例则通常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某钟习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形式国家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形式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奖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税收:简称税,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的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要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向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制度。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法强制性手段,在行政向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思想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救济:是指行政向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论述题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6,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8,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19,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20,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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