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4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中的几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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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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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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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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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一、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同时发现(二)识别的依据1、依法院地法识别说:由德国卡恩和法国巴丹倡导2、依准据法识别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倡导。

难自圆其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拉贝乐与英国贝克特提出。

并不现实4、个案识别说:德国克格尔主张5、二级识别说我国尚无规定二、反致(一)反致的类型1、直接反致(一级反致):A<——————>B2、转致(二级反致):A———>B———>C,最后:A———>C3、间接反致:A———>B———>C———>A,最后A适用本国法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A———>B———>C———>B,最后:A———>B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外国法院理论(二)反致问题的产生条件:A.反致问题为“系属冲突”B.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全部法律C.法院地法律接受反致制度我国不采用反致制度国际私法复习资料: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二)三、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一)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二)查明方法A.当事人举证证明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我国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举证义务(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A、以内国法取而代之B.驳回当事人诉讼请示或抗辩C.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或类似的法律D.适用一般法理(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A.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B.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其一允许,其二不允许对以上两种情况我国均可对之提起上诉。

四、公共秩序保留我国在立法上比较完备,不仅包括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还包括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惯例五、法律规避(一)概念: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

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

第五章: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国际私法上识别也叫定性或归类,是指法院受理某一民商事案件后,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其目的主要旨在准确选择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合理公正解决该涉外民商事案件。

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其是属于合同违约还是侵权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是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都关系到正确选择冲突规范的问题。

法院在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首先应该确定其中的事实情况属于哪一类民事关系,才能正确地适用某一条冲突规范。

识别制度产生于19世纪,由德国学者康恩和法国学者巴丹首先提出。

他们认为,即使两国的冲突规范相同,但只要两国法律赋予同一法律概念以不同的涵义,也会出现对同一事实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的结果。

典型的识别制度的判例起始于1889年法国最高法院对一起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即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

该案的主要情况是: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夫人在丈夫死后要求取得其丈夫所遗土地的收益。

安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地是马耳他,婚后移居当时的法国殖民地——阿尔及利亚,在那里购买了地产。

安东夫人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马耳他法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及死去丈夫地产的1/4用益权。

当时的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以配偶身分可以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未亡配偶可以取得已亡配偶1/4的地产用益权。

而当时的法国法规定:未亡配偶可以以继承人身份取得已亡配偶的遗产,但是未亡配偶不得取得已亡配偶地产的用益权。

如果根据马耳他的法律观点,安东夫人的请求的性质应定为配偶权利,那么根据法国关于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应适用马耳他法律,即配偶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其结果是安东夫人依法可以取得土地收益的四分之一;如果根据法国法的观点,将其性质定为不动产继承,则应该适用法国法,结果依据法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安东夫人则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大学国际私法-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

大学国际私法-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本章共涉及在适用冲突规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五个一般性的问题。

一、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反致二、排除准据法适用的几种制度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三、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动产的取得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在涉外案件中,要确定应当适用哪条冲突规范,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这一过程叫做识别。

从冲突规范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对范围的解释。

一、识别的概念(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概念: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的意义:♦(1)对确定管辖权的意义;♦(2)对法律适用的意义。

♦(例:合同与侵权的竞合)♦识别是对冲突规范的“范围”的认识。

♦应将对“连接点”的解释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

二、识别冲突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一)含义:识别冲突是指法院,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所以,对于法院地国家而言,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人物:♦20XXXX91年康恩(德国)提出“隐存的冲突”;♦20XXXX20XXXX年巴丹(法国)称之为“识别冲突”古典案例: 20XXXX20XXXX年英国Ogden v. Ogden♦背景:在英国结婚♦♦20XXXX岁的法国男子英国女子(Ogden夫人)♦♦在法国提出离婚,法国法院判决离婚(法国法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Ogden夫人又与Ogden结婚 Ogden先生知道前婚,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英国法院审理:♦核心问题:前一个婚姻是否有效应该适用哪条冲突规范识别♦识别冲突:依据英国法,“同意”为婚姻形式要件♦依据法国法,“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如果:婚姻形式要件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当事人(夫)本国法:法国法应该依据哪国法律进行识别?国际私法研究识别问题的特殊视角♦(二)产生原因:♦1、对于同一事实,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一定年龄的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2、不同国家把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也可以导致识别冲突(如时效问题)♦3、法律概念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第一节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公共秩序排除适用的制度第四节法律规避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冲突规范的冲突1、冲突规范本身规定不同。

这类冲突引起反致问题。

例如:英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2、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两种观点:识别问题(少数)单独问题(多数)3、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对连结点的解释同样相同,但仍会产生冲突。

因为各国对所涉问题识别不同。

一、识别的概念例1:某人买飞机票乘机不幸飞机失事。

诉因是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例2:未成年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是结婚能力(法国)问题还是结婚形式(英国)问题?例3:野生动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奥地利)?例4:时效法规属于实质性规定(德、法)还是程序性规定(英)?识别(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的产生德国的康恩1892年提出:“隐存的冲突”,法国的巴丹1897年提出:“识别冲突”。

1920年由洛伦岑介绍到美国,1934年由贝克特介绍到英国——产生原因1、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2、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三、识别的依据(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依法院地法识别简便易行。

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以哪个外国法作为依据呢?——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本条例的用语依准据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赵相林精品讲义国际私法第五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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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识别的依据
(一)法院地法说 ——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二)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区分初级识别与二级识别采用不同的依据
实践中的国际私法
管辖权 民诉法 法院地法 诉权 域外送达 识别 冲突规范 内国法 法院地法 域外取证 承认执行 准据法 外国法
二、反致的产生及原因
——福果继承案 法律上的住所在巴伐利亚。 事实上的住所在法国 法国: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法律上的住所地) 巴伐利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事实上的住所地法)
1、有关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
不同的规定或进行了不同的解释。 ——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规定不同。 ——对连结点的涵义存在不同的解释。 有关国家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放弃适用自 己国家的法律。 2、法院地国认为冲突规范对外国法的指定既包 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即总括指引)并 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3、承认反致。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议
赞成反致 反对反致 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外国法是认为 符合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外国法与该民事关系联 保证判决结果一致。 系更密切。 冲突法与实体法不可分。符合自己国家的主权。 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都采用反致不可能取得 判决结果的一致。 陷入不可解脱的循环。
四、各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识别 反致 公共秩序 法律规避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第一节
识别
一、概念 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是指 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 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 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 认识过程。 二、产生原因 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 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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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评析
(Commentary on Classic Cases)
Schwebel v. Ungar (1963) 42 DLR (2d) 622
A Jewish husband and wife, domiciled in Hungary, decided to settle in Israel. When they were in Italy, en route to Israel, the husband divorced his wife by “gett”. Under Hungarian law, the law of their domicile, and under Italian law this divorce was invalid, but it was effective according to Israeli law. They then acquired an Israeli domicile and while so domiciled the wife later visited Ontario and married a second husband who ultimately petitioned the Ontario court for a decree of nullity on the ground of his wife’s bigamy.
第三节 反致(Renvoi) 一、概念(Definition) “反致”是指某涉外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
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 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Renvoi :The problem arising when one state’s conflicts rule of refers a case to the law of another state, and that second state’s conflicts rule refers either back to the law of the first state or to a third state.
(1)The main issue should, under the domestic conflicts rules, be governed by a foreign law;
(2)There should be a subsidiary question involving a foreign element which could have arisen separately and which has its own independent conflicts rule;
案例释义
“爱维亚幸运号”是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 远洋货轮。在执行一次航运任务中,该船中途临 时停靠法国马赛港。国际货运工人联合会 (ITWF)闻讯后,立即派员与船主谈判,要求 后者与其签订合同,给船上员工加薪。该要求被 船主拒绝,ITWF遂派人强行登船,以不让“爱 维亚幸运号”离港为要挟,迫使船主就范。完成 航运任务后,船主在法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胁 迫为由主张与ITWF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 ITWF返还其按合同多支付给船员的薪水。需要 强调的是,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上载 明适用瑞典法,而根据瑞典法律,ITWF的行为 是合法的。
第一节 识别 (Characterization)
一、概念(Definition)
Characterization: in a conflict of laws situation, a court must determine at the outset whether the problem presented to it for solution relates to torts, contracts, property, or some other field, in order to refer to the appropriate conflicts rule. In other words, the court must initially, whether consciously or not, go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problem; otherwise, the court will not know which conflicts rule to apply to the case. This process is generally called “characterization”, and sometimes “classification”, “qualification” or “interpretation”.
• Under the Ontario conflicts rules, Israeli law is the applicable law for the main question. Then what is the law applicable for the incidental question? Some judges thought that Ontario conflicts rules should be resorted to, while others favored Israeli conflicts rules
(3)This conflicts rule leads to a conclusion different from that which would have been reached had the law governing the main question been applied.
三、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Application of Law for Incidental Question
二、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Reasons for the Conflict of Characterizations)
• 第一,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 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二,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赋予不同的 含义;
• 第三,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 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 加拿大的法院不仅要考虑妻子的再婚能力问题, 而且需要考虑她依据犹太教方式离婚的效力问题。 在这里,再婚能力是主要问题,而离婚效力是先 决问题。
• 依据安大略省的冲突规范,以色列法是支配主要 问题的准据法。那么,支配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是 哪一国法律呢?一部分法官认为,应援用安大略 省的冲突规则来确定这个问题,而另一部分法官 则认为应当援用以色列的冲突规则来判定之。
2.准据法说(Applicable Law Doctrine)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4.个案识别说(Qualification Case by Case)
5.二级识别说(Secondary Qualification)
1. 识别(characterization) 2.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之前
3. 反致(Renvoi) 4.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
之中
5. 外国法的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
6. 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Order)
之后
Compulsory Course for L.L.B.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rofessor of Law 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第五章 适用冲突规范中的几种制度 (General Problems in Applying Conflicts Rules)
观点一: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该依主要问题所属国的冲 突规则来确定(多为普通法国家)。
观点二: 主张先决问题应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来解决 (多为大陆法国家)。
观点三: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中国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 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 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 律。
•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Ontario conflicts rule referred to the Hungarian law under which the divorce would not be recognized, whereas it would if the Israeli conflicts rule prevailed.
• 第四,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 特的法律概念。
三、识别的依据 (Rules for Characterization)
1.法院地法说(Lex fori Doctrine)
“自由法院地法(liberal lex fori)”或“开明法院地 法(enlightened lex fori)”
• The Canadian court had not only to consider the question of the wife’s capacity to marry, but also the question of the validity of the wife’s divorce by “gett”. Here, the capacity was regarded as the main question, to which divorce recognition was incid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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