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范文

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范文项目背景:市政府计划建设一条市内道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
该道路建设项目要求新建一条双向四车道的主干道,全长10公里。
市政府为此发出了招标公告,要求招标方具备先进的技术、充足的资源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同时要求报价合理、安全施工,使得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投标方A公司:A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建筑工程公司,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和领先的技术实力。
公司自有大量的施工资源,并且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施工队伍。
A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完成了多个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口碑较好。
根据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他们承诺在投标项目中采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材料,提高施工效率,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他们的报价相对较高,但合理。
投标方B公司:B公司是一家新近成立的建筑公司,相比于A公司,经验和施工能力相对较弱。
但B公司凭借合作伙伴关系和技术创新,能够提供更低的报价。
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他们强调他们将与一家国外建筑公司合作,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实现高效、节约的施工。
他们承诺按时完成项目,并保证施工质量。
评估与结果:在评估这两个投标方案时,我们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施工经验、资源情况、技术能力、报价和实施计划。
尽管B公司提供了较低的报价,但因为存在合作伙伴关系,缺乏实际的施工经验,我们对他们的技术能力和项目实施抱有一定的疑虑。
而A公司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成熟的管理体系,可以在项目中确保质量和进度。
最终,我们决定选择A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方。
A公司以其丰富的经验、可靠的施工能力和透明的报价脱颖而出。
他们的专业团队和施工资源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与之相比,B公司在实际施工经验和技术力量上存在一定不足。
结论:这个案例中展示了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不同投标方案进行评估的重要性。
在选择中标方时,我们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能力和项目成本,而不仅仅是报价。
只有选择了合适的中标方,才能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案例1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建设工程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公共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商业活动,它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建设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竞争等问题,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项目进展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案例,探讨其背后的问题和原因,以及如何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行为。
案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失信行为某市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以捆绑销售、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标资格。
该单位在承接项目后,违背合同要求,使用了次品材料和低劣施工工艺,导致工程质量差、工期延误,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展和公共利益。
分析:该案例暴露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竞争的问题。
施工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资格,严重违反了竞争原则。
此外,监管部门未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投标过程中存在漏洞。
解决措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加强监管,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业绩。
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
对于失信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约束和惩罚。
案例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不透明某县政府举行一次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信息发布不及时,标书要求模糊不清。
部分投标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标书,导致招标结果落地不到位,增加了后续工作的风险。
分析:该案例暴露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信息透明度不高的问题。
项目信息发布不及时意味着投标人无法准确了解项目要求,标书要求模糊不清导致投标人无法确定要求的重点。
解决措施:加强招投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确保项目信息及时发布,并明确标书要求。
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确保招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案例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独家垄断某市政府委托一家建设公司进行纳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然而,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该建设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使得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得参与机会,最终以高价中标。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案例分析1. 招标公告及投标报名(1)招标公告开发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投标报名根据招标公告,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经资格审查,共有5家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5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3. 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2)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3)中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施工。
5. 案例评析(1)招标程序合法本案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投资建设一栋写字楼,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参加了投标,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
甲公司于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了评标,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乙方拒绝签订合同。
乙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签订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乙方是否具备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选择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乙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对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
因此,乙方具备中标资格。
(二)甲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已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三)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在乙方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况下,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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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1、工程项目的标底可以采用什么方法编制? 2、该项目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请逐一列举。 3、招标工作的内容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并排出正确顺序。
8、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5 日内持评标 报告到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管理机构在 2日内提出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后招标单 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 发通知书。 9、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 作日前完成。 10、招标人应当自定标之日起15天内向招标投 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投标文件有效期应考虑工程的规模与复杂 性并为评标、澄清、上级的批准及通知中标 提供充足的时间,通常此期限为70~120天。
7、定标期限: 评标结束应当产生出定标结果; 定标应当择优,经评标能当场定标的, 应当场宣布中标人; 不能当场定标的,中小型项目应在开标 之后7天内定标; 大型项目应在开标后14天内定标;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 机构同意。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 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 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 标人。
2、如果投标人拒绝改正错误,该怎么办? 若投标人拒绝改正诸如书写性或算术 性的细微偏差错误,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 文件的规定采取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收其 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 标准,在详细评审时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 该投标人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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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包代理单位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工程的情况编写了 招标文件,其中的招标日程安排如下:指出上述发包代理单 位编制的招投标日程安排的不妥之处,并简述理由。 序号 工作内容 日期 1 发布公开招标信息 2001\4\30 2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2001\5\4上午9:00--11:00 3 发放招标文件 2001\5\10上午9:00 4 答疑会 2001\5\10上午9:00--11:00 5 现场踏勘 2001\5\11下午13:00 6 投标截止 2001\5\16 7 开标 2001\5\17 8 评标 2001\5\18--21 9 决标 2001\5\24下午14:00 10 发中标通知书 2001\5\24下午14:00 11 签订施工合同 2001\5\25下午14:00 12 进场施工 2001\5\26上午8:00 13 领取标书编制补偿费、保证金 2001\6\8
案例4
问题:1、投标人A、B、C的计算错误应该如何改正? 2、如果投标人拒绝改正错误,该怎么办?
答案 答案
1、投标人A、B、C的计算错误如何改正? 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数字错误改正的要求为: 当以数 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由差异时,以文字表示 的金额为准;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 如果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 对单价进行修正;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 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投标人A明显属于合价计算 错误,根据数字错误改正原则 ,A的总价应改为400 000元。对照标底,投标人B的数字错误明显属于单价书 写错误,根据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 应该将B的 单价改为4000.00元。投标人C 的错误属于单价项用数 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同,而用数字表示的 单价与数量的乘积等于合价。依据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 正原则 ,应以文字表示的单价为准,改正用数字表示 的单价,这样其总价应改为3 500 000元。
问题3: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三方面得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 或者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 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 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 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3)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 标单位对施工现场调价也有可能提出问题。
问题: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 当?说明理由. 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 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 若不妥,请说明理由. 4、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合理?说 明理由.
案例题3答案 案例题3答案
1、不妥。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特殊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且具体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 标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2、A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 封; B属于有效标。漏打了一页页码属于细微偏差; C属于有效标。投标保证金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 标保证金; D属于应淘汰的投标书。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 期限属于重大偏差; E属于有效标。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根据要求进 行补正。 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2/3。 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其他相关时间规定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一般要求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 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
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分项工程的单价一栏用文 字表示,随后一栏用数字表示,分项合计用数字表示。在进行 评标时发现,投标人A、B、C的投标文件存在数字性错误。: 招标人分项工程错误简表如下表所示
投标 人 A B C 标底 分项 305 305 305 305 单 位 m3 m3 m3 m3 数量 100 100 100 100 单价(文字表 示,元) 肆千 肆拾万 叁万伍千 叁千捌佰 单价(数字表 示,元) 4000.00 400 000 3500.00 3800.00 总价(元) 400 00 400 000 350 000 380 000
案例1 案例1
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 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 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 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 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 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 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 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 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 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 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 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 材料。 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 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 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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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案例3
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选取中标 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 出现了如下情形: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按该企业 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 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 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 文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 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 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 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经过评 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
3、招标工作内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 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 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 (3)—— (2)—— (5)— — (4)—— (6)—— (7)—— (9)— — (8)——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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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案例2
案例1 答案 案例1 答案
1、标底编制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根据招标工程 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编制方法。 2、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 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 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 多占1/3, 什么方法编制?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 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 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 逐一说明。
案例2答案 案例2答案
问题1:由于该项目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 全,因而其标底可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进行编制。 问题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 内容: 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 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 面的情况; 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