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万州府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56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2日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
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
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简称“区行管办”)是本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规划、建设、深化拓展本区在市网审平台上的行政审批平台,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市政府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万州府〔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万州府〔2016〕12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5〕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精神,现就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网络交易市场是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场所,是网络经济的运行载体。
网络交易市场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
当前,我市网络交易市场蓬勃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为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力,对促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激励创业、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网络交易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足之本。
推进网络交易市场诚信建设,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工程。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万州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万州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州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充分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万州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资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考核。
第六条区大数据发展局统筹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日扫描情况通报的通知-万州府办〔2017〕136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日扫描情况通报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日扫描情况通报的通知万州府办〔2017〕136号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日,市政府督查室下发《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日扫描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分析了“自有系统和市网审平台双轨运行”“超期办理审批业务”“落实渝府办发〔2017〕133号、渝府办发〔2017〕137号文件力度不大”“未有效利用平台数据指导审批业务流程优化与再造”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报》明确,市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指挥中心将采取“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年考评”的机制,对全市每件网上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覆盖、全流程、全周期效能监管和综合调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通报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标《通报》中提到的问题逐一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行管办备案。
二、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改进和优化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三、对在网上行政审批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执行不到位,影响全区工作推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日扫描情况通报按: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市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自2015年启动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万州府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万州府发〔2013〕24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7号)等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规定,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区政府决定,从2014年1月1
日起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7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实施期满失效18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继续实施或修订后继续实施32件(文件目录见附件3)。
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的依据;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认真做好行政管理、服务的对接与调整,确保不缺位、不错位。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附件3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万州区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万州区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万州区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信息产业部第37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万州区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十一)包含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等歧视内容的言论和消息;(十二)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十三)可能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十四)抄袭及剽窃他人的作品,转载及引用原作者禁止转载的内容;(十五)涉及他人隐私、有意模仿他人或冒充本人发布的信息;(十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区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牵头,依法对网站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区互联网信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万州府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3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1月22日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
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万州府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已经第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2日万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工程项目;(二)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五)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七)区政府要求财政评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的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开发区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已经审计机关出具决(结)算审计检查结论或已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发〔2014〕21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发〔2014〕21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区委第90次常委会议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万州区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现依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42号)和区委22项重点改革专项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和市政府改革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推进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深化改革内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1.按照国发〔2014〕7号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万州府办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标准化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96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是解决“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准确把握国务院“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的精神实质,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评价进行规范,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建成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及各环节有标准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科学化、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网上行政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两个系统组成。
业务办理系统是政府部门内部开展行政审批和业务监管的载体。
公众服务系统是行政审批面向社会服务和公开的载体。
第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简称“区行管办”)是本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管理的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规划、建设、深化拓展本区在市网审平台上的行政审批平台,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市政府关于网上行政审批有关要求,统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协调处理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中的问题。
(三)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做好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指导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推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与部门其他辅助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五)负责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在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开展审批业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设定、审批内容核定、办事指南编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向区行管办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需求变更等;负责指导镇乡(街道)业务对口科室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相应管理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服务中心的作用。
第三章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第八条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按照本区建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公共安全等的项目外,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网上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审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增加、取消和调整情况,及时更新网上行政审批项目。
第十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审批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网上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对跨部门的网上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须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调整。
第十一条网上行政审批项目“两清单、一图表”等信息应当完整并主动在公众服务系统(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方式(网上申办)、办理条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目录和样表、审批结果、责任清单、追责情形、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
如在办理过程中前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人。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结合实际制作并公开网上行政审批申请书、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报资料补齐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审批决定书(证照、批文)等标准化模板。
第四章平台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区行管办负责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管理。
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镇乡(街道)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子系统和办理终端的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权限管理采取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模式。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专人负责统筹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权限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须对每个审批事项审批流程中的各环节指定审批人员,明确审批权限。
审批人员应按系统赋予的角色权限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审批系统工作流程履职。
第十六条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采用实名制身份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参数和数据。
如遇人员变动等确需修改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管理员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维护、硬件配置、人员培训以及业务稳定运营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各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管理员和审批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加强培训,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在线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区行管办负责对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建立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和业务系统终端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镇乡(街道)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
第五章申请及受理第十九条申请人可通过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实名注册后,按照办事指南进行网上申报。
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在网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直接进入网上行政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申请人也可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各分中心等申请办理。
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相关材料并对照所需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程序转入网上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鼓励申办人主动对申报所需要件进行电子化处理。
申办人没有条件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协助申办人进行电子化处理。
对于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特殊要件,须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进行备注。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缺少要件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给申办人。
申办人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大厅补齐补正材料的,由提出该补齐补正要求的部门审查。
申办人通过主办(或承办)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齐补正材料的,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材料补齐补正操作,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通知协办部门再次进行材料审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统一服务监管码的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申办人。
涉及单个部门的审批项目,可根据申办人的请求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上传要件。
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可根据申办人的请求由主办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并上传要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办人出具电子或纸质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六章办理及协同共享第二十五条对在网上申办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验证个人信息,审批完成时通知申办人现场验证相关信息后发给审批决定文书等。
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的结论或提出采取其他审查方式的意见。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须如实记录审查结果,不得干预第三方审查过程。
第二十七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行政审批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不得要求申办人提供其他部门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材料。
同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维护网上行政审批校验核对所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审批所需要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分发和共享。
不能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分发和共享的实体要件或特殊附件,由主办部门粘贴该项目的统一服务监管码后分送协办部门,送达交接的信息须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登记。
审批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可在线下进行操作,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在网上签收其他部门流转的或需要协同审批的事项及材料,负责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协同审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由主办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行协同审批,有关申请材料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实现关联和共享,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办人重复提交材料。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特殊审批项目,可由主办部门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向有关部门提出协办要求,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反馈主办部门。
第三十条需要区级部门和镇乡(街道)协同办理的审批事项,区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牵头建立完善工作程序。
需要区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镇乡(街道)将相关的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推送至区级对口部门,区级对口部门进行审批。
需要区级其他部门协办的,由区级主办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协调办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回复镇乡(街道)。
需要镇乡(街道)协助审批的事项,由区级部门将相关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推送至镇乡(街道)进行处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反馈区级部门。
第七章审批结果告知及公开第三十一条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部门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需要领取纸质证照的,由申办人携有效证件前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也可根据申办人的要求采取邮件方式送达;需要验证相关信息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协同审批事项有多个部门颁发证照的,由主办部门督促催办,收集齐全后按上述规定向申办人一次性发放所有证照,发放时间不应超过该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
同时,须将颁发的证照、审批意见文书等电子证照同步推送进入证照库。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核发的纸质证照、电子证照必须附加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统一生成的统一服务监管码和二维码,并可通过公众服务系统(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在线核验证照信息。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结束后,若需其他部门开展后续工作或监管的,主办部门应将审批事项信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抄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安排专人办理公众服务系统(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上的相关咨询、建议和投诉事宜,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或者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承诺时限内答复。
第三十四条网上行政审批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通过公众服务系统(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发布与网上行政审批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信息公开必须合法、完整、及时。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通过公众服务系统(万州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供网上免费查询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信息的通道,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申办人可以在网上免费查询本人申办的行政审批项目服务信息。
网上行政审批流程公开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效能监管第三十五条网上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