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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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无论是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还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约定,行政合同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篇文档将介绍行政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实现法律目标所订立的合同。

行政合同的签订可以制定合作关系、确立权责关系,并提供相应的保障与约束。

行政合同一般由国家机关或政府机构作为一方,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为另一方。

三、行政合同的特征1. 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享有合同权益的保护。

2. 具有行政性: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行政性质。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会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

3. 其内容与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行政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4. 具有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而另一方则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在合同签订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通常拥有更强大的议定权和执行权,有时会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约束。

5. 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对于民事合同而言,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行政合同通常是为长期合作、长期合作预期和长期利益考虑而签订的,其期限往往较长。

6. 可以解除或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合同可能会发生解除或变更。

例如,当实施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当合同目的达成或不具备目的时,行政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变更。

四、行政合同的作用1. 保障当事人权益: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保护。

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参与方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非行政机关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行政合同的特征,以加深对该类合同的理解。

二、特征一:行政机关的参与行政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政机关的参与。

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的一方,具备行使行政权力的地位和职责。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与非行政机关展开经济活动,以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

这使得行政合同在内容、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机关特有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三、特征二:公共利益为导向行政合同的另一个特征是其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行政机关的参与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确保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的合理分配。

行政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和行为往往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例如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过程中,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是重要的法律原则。

四、特征三:法定原则的适用行政合同还有特殊的法定原则适用。

相对于民事合同的自由意思原则,行政合同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受到行政法律规定的约束。

行政法律规定对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如公开招标、审核审批等程序要求。

而从非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合同与行政机关签订时,需要遵守行政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五、特征四:官方语言和文件形式行政合同的记录方式通常采用官方语言和文件形式。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时,为了明确权益、确保履行的严密性和透明度,通常以书面形式记录,由官方或具有特定资质的机构出具正式合同文件。

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合同内容的诠释和证明。

六、特征五: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行政合同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管。

相对于民事合同中合同各方主体平等地参与约束和履行合同责任,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通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行政监管职能,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介入合同执行过程,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摘要:
一、行政合同概念
二、行政合同特征
1.主体特征
2.内容特征
3.目的特征
4.法律效力特征
正文: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依法订立的,一方行使行政职权,另一方履行行政义务的合同。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合同概念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依法订立的合同,旨在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的。

二、行政合同特征
1.主体特征
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机关在合同中行使行政职权,相对人则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

这一特征体现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质。

2.内容特征
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各个方面。

这些内容包括: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处罚等。

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鲜明的行政管理特征。

3.目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的一方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另一方则依据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4.法律效力特征
行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时,相对人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它具有行政性质、行政管理内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法律效力等特征。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以公权力为基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范围内订立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有:
1. 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与个人或组织进行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以维护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公共利益为原则。

2. 具有法定性质: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内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的履行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

3.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合同是国家机关与他人或组织的合同,其内容和履行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规定的要求,一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4. 具有相对平等性:虽然行政合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订立应当遵循平等互惠、自愿协商原则,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

5. 有明确的行政管理目的:行政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成为国家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其合同的履行也必须服从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

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的特征什么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合法文书,是以行政机关的管理权为基础、以实现特定目标为目的,约束相对方行为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间合同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又有其独特的特征。

以下是行政合同的特征。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质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是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行政性质。

这就要求它的订立、履行、解除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必须符合行政机关具有的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其效力也受到法定的限制和范围。

行政合同具有特定的订立程序行政合同的订立不同于民间合同,它具有特定的订立程序。

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例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行政许可,并发出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等依法发出的行政行为文书。

只有在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补贴等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具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行政合同具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行政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往往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例如: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政府采购等都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内容。

这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就要求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的参与,以保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合同具有强制力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合同,具有强制力。

如果相对方违反了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约束。

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行政合同的解除受法定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受到法定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通常必须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程序,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行政合同的解除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监督行政合同的履行监督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实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之一。

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监督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行政目的,后者是为了民事目的。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4)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合同的分类
行政合同的种类有: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的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它的典型形态是政
府特许权协议。

政府特许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授予当事人独占性权利。

地方政府以吸引外资,吸引人才提供优越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原来是民法上的概念。

是指当事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虽然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主体特定性。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而且行政主体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

但是并非行政机关签订的一切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并以行政主体的身份签订的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当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其它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即为民事合同。

2、合同目的明确性。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合同内容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邀约邀请,相对方只能表示接受。

4、意思表示一致性。

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5、合同履行优益性。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相对方不享有此种权利。

第十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体实施行政指导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至于是否 可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 是不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后也不能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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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指 导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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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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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职能、实现
某一行政管理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与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 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议、协商等行政民主 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指导的种类
在我国,一般将行政指导分为以下几种:
1.依行政指导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将其分 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 指导。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普遍 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为标准,分为助成性指导、 规制性指导和调整性指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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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
内,依据国家法律或政策,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运用诱导、劝告等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同 意或协助,引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 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强制性。 2.行政性。 3.能动性。 4.不可诉性。
1.从主体上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 政主体。
2.从目的上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 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详解什么是行政合同

详解什么是行政合同近代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由进行社会管理向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出现,行政合同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形式,极大地调动了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弥补了行政命令等传统刚性行政管理形式的不足。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大量使用行政合同方式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或契约。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合同是由行政主体参加而形成的协议,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

如果没有行政主体参加,则不能形成行政合同。

应当指出的是,并非行政主体参加的所有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因为行政主体具有双重法律身份。

一方面,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主体的地位和职能,它可以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权;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又具有民事主体的身份,它可以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

任何一个行政合同的订立,都是行政主体运用其行政职能、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

例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共同投资建设合同;为了城市建设改造,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公共建设合同。

由此可见,运用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并不是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而是以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为终极目标。

这同当事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订立的民事合同是不同的。

3.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与大多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在形成过程中不是由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的,而是要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行政主体不能强迫相对人或滥用权力影响相对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享有优益权。

2024版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2024版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中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公共利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1.2 “甲方”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行政服务、实施行政管理的一方。

1.3 “乙方”是指与甲方签订行政合同的民事主体,接受行政服务、承担行政管理义务的一方。

1.4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会保障等方面。

1.5 “行政服务”是指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乙方提供的行政管理服务。

第二章合同标的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提供的行政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具体服务内容)。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行政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义务。

第三章合同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四章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行政服务。

(2)对乙方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管理义务时,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行政服务。

(2)按照约定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确保公共利益实现。

(3)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方式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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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虽然都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合同内容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邀约邀请,相对方只能表示接受。

2、意思表示一致性。

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3、合同履行优益性。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相对方不享有此种权利。

4、法律调整特殊性。

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纠纷主要应当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合同,又称契约,原来是民法上的概念。

是指当事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5、行政主体特定性。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而且行政主体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

但是并非行政机关签订的一切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并以行政主体的身份签订的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当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与其它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即为民事合同。

6、合同目的明确性。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
自身的经济利益。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
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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