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总页数】4页(P3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J],
2.《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中招标代理机构需关注的相关条款 [J], 本刊编辑部
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J], ;
4.关于提示2013年新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通知 [J], 无
5.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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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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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6.5充装特殊规定6.5.1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
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完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充装溶解乙炔(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历程回顾

资格 申请 所 需材 料 、 格认 定程 序及认 定 方法 。 提 资 并
出评 审结 果公 布 后 ,原 国家经 贸 委颁 发 的技 术 改造 项 目招标 代理 机 构资 格 同时 废止 。
20 0 7年
1 9日,同家发展改革委 同定 资 产投 资 司印 发 月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协助T作规
理 资格 机构 名单 , 11 。 中 甲级招标 代理 机构 共 3家 其 4 家, 5 乙级 招标 代 理 机构 7 家 , 8 预备 级 招标 代 理机
构 8家 。
开展第三批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
作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明确 了第 三批 中央投 资项 目招 , 标代 理机构 资格 申请 或升 级所 需 材料 、资格 认 定程
l 月 7同,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 公厅 印发 《 于 技 关 术 改造项 目设 备招 标 代理 机构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发 ( 改 办投 资 [(319 号 ) 2( ]1 1 , ) ) 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 尽快
请 、 督管理 及违 规 的处 罚措施 作 出 了详细 规定 。 监 该 《 办法 》 2 0 年 1 月 lI 施行 。 于 05 1 了 起
讼 的权 利 。
理 资格 机构 名单 , 19家 。 中 甲级 招标 代理 机构 共 3 其 l家, 7 乙级 招标 代 理机 构 8 家 , 8 预备 级 招标 代 理机 构3 。 4家
9月 1 8日, 国家发 展 和改 革 委员 会 同定 资产 投
7 8日,国家发 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固定 资 产投 月 资 司印 发《 于报 送 ( 关 中央 投资 项 目招 标 情 况 报告 ) 的通 知 》 ,要 求 招标 代 理 机构 在 发 出 中标通 知 书 1 5 个 工 作 日内 , 向国家发 展改 革委 报送 《 中央 投 资项 目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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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7【实施日期】2016.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8号)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我委开展了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认定结果公告如下:一、通过资格认定的新申请机构名单(一)甲级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天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众益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东霖伟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富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川交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乙级哈尔滨普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信联招投标有限公司河南诚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平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德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德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资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通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忻州煌宇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旺和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福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顶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深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通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瑞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三)预备级吉林松腾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吉林市杰胜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吉林恒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双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科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佳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国敦集团世邦工程造价招投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松原市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世诚伟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泽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正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玉田振兴工程建设管理与招标有限公司廊坊建维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河北方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硕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三源安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河北硕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北明卓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康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山联发工程招标管理有限公司邢台市冀峰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博豪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丰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富尧招标有限公司河北诚亦达招标有限公司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三能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宇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恒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永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奥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亿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成达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瑞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渤海正文(天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鑫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阳市鸿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首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星际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公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河南恒益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宏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河南银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市诚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诚挚招标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润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博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海万投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招标有限公司包头市明泰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华禹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招标代理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令) 的修改完善。
证 明,通过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理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二是规
近 日,中国招标》 《 周刊记者 标代理资格管理 , 选取信誉好 、 实 范和完善中央投资项 目 招标代理 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有 力强的机构开展中央投资项 目招 资格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随着
控制中央投资项 目的概算 、提高 在有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产
投资效 益 的 目的。 记者 : 台《 出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总体情况。
答 : 20 年 以来 , 自 06 已开 展
继续执行原有资格条件不利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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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 20 年颁布的《 05 中央投资 理资格在实际工作 中得到了有效 为。 修订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中 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 运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服务 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行为,是落 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 水平和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实践 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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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投 资司有关负责 人就 《 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答本刊记者 问
2 1 年 3 2日,国家发展 报送的中央投资项 目招标情况及 作要求的重要 内容。中央明确将 02 月 改革委主任张平签发 国家发展和 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为掌握招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 目作
国家发改委第36号文
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颁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关机 构 根据 3 三 请 6号令 的有关 规 定 和本通 知 相关 要求 , 真 准备 申报 材 料 , 认 并保 证所 有 材料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整 。
二 、 格 延 续 申 报 材 料 的 编 写 要 求 资
资格证 书 到期需 要延 续 的招标 代理 机构 , 提供 以下 申请 材料 : 需 ( ) 一 中央投 资项 目招标 代理 机构 资格 延续 申请 材料 封面 ( 附件 1 。 )
申报 材料 中的相关 附件可通 过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门户 网站 ( 网址 :w. dcgv n 下载 。 w w n r o. ) . c
四 、 送 招 标 业 绩 的 有 关 要 求 报
( ) 一 资格延续 申报 材料 中 , 标业绩 计算 的截 止时 间为 21 年 1 月 3 日( 中标 通 知书签 发 日 为 招 00 2 1 以 期 准 )资格延续 的有效业 绩应是 经认定 的 20 年 1 1日至 21 年 1 月 3 期 间 的招 标业绩 。 。 09 月 00 2 1日 在此 期间 , 甲级 招标代 理机 构从 事过 的招标 代理项 目 数应在 10 以上 、 个 2个 中标 金额 累计 在 2 亿元 人 民币 以上 , 0 乙级 招标代 理机构 从事过 的招标代 理项 目个数应 在 6 个 以上 、 7 中标 金额 累计在 1 亿元 人 民币 以上 , 级招标 O 预备 代理机 构从事 过 的招标 代理项 目个数 应在 4 个 以上 、 金额 累计 在 6 0 中标 亿元人 民币 以上 。 ( ) 机构 的招标业 绩 以通 过 中央 投资项 目招标 管理信 息 系统报 送 的招 标业 绩 ( 二 各 包括 中央 投资项 目和 非 中央投 资项 目) 为准 , 需提供其他 纸质 的招标业 绩报送 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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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 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
连续 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