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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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振动标准(一)

环境振动标准(一)

环境振动标准(一)环境振动标准什么是环境振动?环境振动指的是地面、建筑物、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等)以及机器设备等因自然力、人工力或人造设施的设计、制造、运作等过程中引起的振动。

为什么需要环境振动标准?环境振动对人类和设备的影响十分显著,过强或长期暴露于环境振动中会对人体健康和设备寿命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环境振动标准,规范环境振动水平,保障人类健康和设备使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环境振动标准的现状中国现有相关的环境振动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GB10071-88《运输噪声、振动各项技术指标》•GB/T15694-1995《轻型汽车振动的测量和评价》•GB10068-88《岩德清振动轴承技术条件》•GB/T7492-1987《机械设备振动》等。

环境振动标准的应用范围环境振动标准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建筑物、桥梁等建筑结构的振动检测和评价•城市区域的环境振动水平监测•车辆运输中的振动检测和评价•机械设备的振动检测和评价等。

如何选择合适的环境振动标准?在选择环境振动标准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环境来进行选择。

比如,对建筑物的振动评价需要使用GBJ11-89《建筑物地震动设计图谱》、GBJ87-84《建筑物结构设计规范》等标准;对运输工具的振动评价需要使用GB10071-88、GB/T15694-1995等标准;对机械设备的振动评价需要使用GB/T7492-1987等标准。

环境振动标准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益于保障人体健康和设备使用安全,还能够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符合环境振动标准的生产和运作方式,能够减少环境振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当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环境振动对人类和设备产生的影响十分显著,制定和实施环境振动标准,不仅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设备使用安全,还能够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选择适合的环境振动标准时,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使用环境来进行选择,以达到最佳的标准效果。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全文及编制说明

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

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第九章附则 (2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环境振动标准

环境振动标准

环境振动标准环境振动是指由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振动,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等。

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建筑物结构、设备运行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环境振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标准来保护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环境振动标准是指针对环境振动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其制定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止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造成损害。

环境振动标准主要包括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方法、振动限值、振动控制措施等内容。

首先,环境振动标准需要明确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方法。

振动监测通常采用加速度计或振动传感器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对振动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可以了解环境振动的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等参数,为后续的评估和控制提供依据。

而振动评估则是根据监测数据对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振动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等参数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其次,环境振动标准需要规定振动限值。

振动限值是指环境振动的最大允许值,超过这个数值就会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造成影响。

振动限值的制定需要考虑人体对振动的敏感度、不同类型建筑物对振动的承受能力以及环境振动对设备运行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到过大的干扰和影响。

最后,环境振动标准还需要规定振动控制措施。

振动控制措施包括减少振动源的振动产生、采取隔振措施、对振动传播路径进行控制等方法,以减小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振动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制定和实施,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总之,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振动监测和评估的方法、规定振动限值和制定振动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小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和建筑物结构的影响,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环境振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们的健康福祉。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环境质量类标准 (10)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类标准 (12)第四章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 (13)第五章环境基础类标准 (15)第六章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17)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17)第八章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 (21)第九章附则 (2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备案、实施,以及对实施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标准制定主体】为防治环境污染、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统一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第四条【标准分类和执行范围】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国家环境基础类标准和国家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在全国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标准指定区域内执行。

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发布形式和法律效力】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地方环境质量类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类标准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附件3《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九年十月目录1. 任务来源 (1)2. 工作过程 (1)3. 我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现状 (1)4.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5. 标准修订原则 (5)6.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6)《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编制说明1.任务来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我国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规范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程序、方法验证,确定方法检出限等特性指标的技术方法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也发现HJ168-2010存在未对方法的比对做出规定,某些技术要求不尽明确具体,对生物类监测分析方法适用性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制修订,适应最新的环境管理需求,2019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以标准项目“绿色通道”形式启动HJ 168-2010的修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承担具体修订任务。

2.工作过程2017年~2018年,标准编制组结合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管理需求,研究提出了HJ 168-2010在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适用性评估报告》,提出了标准修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2019年8月,标准编制组在前期工作及资料文献查阅的基础上,就海洋、水利等部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要求,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分类,检出限等特性指标的确定技术方法,方法比对,生物类以及以便携式仪器为基础建立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的适用性进行多次专题研讨,并在广泛征求全国主要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形成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草案及编制说明。

2019年9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持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会,会议通过审查。

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附件3振动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四年三月项目名称:振动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统一编号:370承担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斌、户文成、张丽娟、宋瑞祥、张翔、辜小安、肖南、王毅民、魏显威、刘砚华、熊文波、卢伟健、李孝宽标准所技术管理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3)2.1新环境振动问题和振动源的出现 (3)2.2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4)2.3滞后于国际标准的发展 (4)2.4测量方法的一些表述滞后于仪器技术的发展 (4)2.5环境振动限值针对的评价量不明确 (4)3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3.1适用范围 (4)3.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3术语、定义 (5)3.4环境振动W k计权因子 (5)3.5振动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要求 (5)3.6环境振动限值 (6)3.7环境振动监测要求 (8)4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12)4.1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2)4.2与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同类标准的对比 (13)5标准的实施 (13)5.1城市的定义与功能区划分 (14)5.2乡村振动环境标准的执行 (14)6附加说明 (14)6.1计权曲线 (14)6.2国外相关振动标准简介 (17)7关于第一次标准征求意见的说明 (20)7.1第一次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21)7.2主要意见及处理 (2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1)本标准修订工作于2006年度列入了环境保护部的计划,下达计划的文件号为环办函(2006)371号,项目统一编号为370。

(2)本标准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有: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石环境监测站、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等。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附件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 (38)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5)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50)第五章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51)第六章编制送审稿和技术审查 (54)第七章编制报批稿和报批 (55)第八章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批准、发布 (56)第九章标准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57)第十章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 (58)第十一章附则 (59)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类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核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类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环境标准样品等)、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规定内容一】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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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准的实施.............................................................................................................................10 6 附加说明.................................................................................................................................10
3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4 3.1 适用范围.......................................................................................................................4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3 术语、定义...................................................................................................................4 3.4 环境振动Z计权因子 ....................................................................................................4 3.5 振动功能区划...............................................................................................................4 3.6 环境振动限值...............................................................................................................5 3.7 环境振动监测要求.......................................................................................................5 3.8 环境振动功能区的划分...............................................................................................9
6.1 计权曲线.....................................................................................................................10 6.2 国外相关振动标准简介.............................................................................................13
附件三: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项 目 名 称:环境振动标准 项目统一编号:370 承 担 单 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编制组主要成员:张斌、卢伟建、张翔、辜小安、肖南、王毅民、 魏显威、熊文波、李孝宽 标准所技术管理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1.2 工作过程
(1) 2007 年 2 月 3 日,《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标准编制组召开第一次准 备工作会。
与会代表从多个方面,就标准修订工作修订中比较关键的几个问题如何进行了认真的 讨论,并就如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A)标准修订是否与 ISO 新标准接轨问题 ISO 标准为推荐性标准,ISO2631 为振动的基础性标准,是基于欧美发达国家生活水平、 技术水平和仪器研发水平等诸多因素制定的。新的计权网络更加科学的反映了振动和人的关 系,与旧的计权网络相比较更真实地反映了振动对人的影响。 随着 ISO2361-1:1997、ISO 2361-2:2003 的提出,ISO2361-1:1985 被废除。新版 ISO 标准在振动评价方法中考虑了振动对人体健康、舒适度、感觉和运动病等诸方面的影响, 与旧版标准相比,更关注人的主观感受。而 ISO2361-1:1985 提出的评价方法是基于等感曲 线以及当时采用的“疲劳-熟练度降低限”曲线提出的。新版中涉及的 3 处重要修改: ① 三个方向(x/y/z)同时测量加速度和频谱分析; ② 计权曲线的变化; ③ 频率范围的变化(由 1~80Hz 改为 0.1~400Hz)。 通过讨论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修订总体意 向应与 ISO 标准接轨,优点包括: ① 现行国家标准具有国际化特点; ② 推动振动影响评价的现代化发展。 从我国以往标准化工作经验来看,我国等同采用 ISO 标准的速度在发展中国家位于前 列。因此,与 ISO 标准接轨是未来必然发展趋势。但考虑到现实国情,执行 ISO 新标准受到 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 (B)仪器的问题 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在于对配套仪器要求太高,在我国仪器水平条件下不便于推广。旧 的计权网络有些简单,在精确程度上和全面性上略显不足;好处在于简便易行。我国目前振 动仪器水平还不能精确到 1Hz 以下的水平,现有的仪器都是应用旧的计权网络。如果采用新 的计权网络,配套仪器会滞后相应的新计权网络,振动仪的监测标准也会相应的滞后。强制 性标准应考虑实用性。 与会人分别针对新旧计权网络的产生背景、优缺点、我国技术水平现状、仪器水平现状、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2.1 新环境振动问题和振动源的出现...............................................................................3 2.2 适用范围的局限性.......................................................................................................3 2.3 滞后于国际标准的发展...............................................................................................3 2.4 测量方法的一些表述滞后于仪器技术的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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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1)本标准修订工作于 2006 年度列入了环境保护部的计划,下达计划的文件号为环办 函(2006)371 号,项目统一编号为 370。
(2)本标准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单位有:中国铁 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 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黄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爱华仪器有 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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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标准进行了讨论,认为: ① 我国现有仪器无法满足 ISO 新标准的测量要求。各监测、研究机构目前在用仪器大
多为简单的振动计,无法完成三个方向(x/y/z)的同时测量及频谱测量。而目前市场上符 合要求的仪器产品十分有限;
② ISO 新标准所需的测量仪器缺乏计量标定标准,无法进行仪器验证标定。 ③ 新 ISO 标准在推出后的一段时期内会吸纳各国的意见反馈,有修订和调整的可能。 大家一致认为:新的计权网络是发展趋势,现行的计权网络必将被新的计权网络所代替, 但目前来讲新的计权网络的应用还不成熟,不完备,缺少配套的测量仪器。在这种情况下制 定我国的《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可先确定新计权网络和旧计权网络的计权 结果的差异性,经过一定量的测量比较分析找到偏离的程度;进而分析我国是否有必要采用 新的计权网络。如果差异不显著,建议保留旧的计权网络;如果差异显著,就要分析新的计 权网络目前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存在的技术难点和人力物力的支出。如果目前采用新的计 权网络难度过大,建议仍然采用旧的计权网络。 (2) 2007 年 10 月 22 日,编制组召开了第二次准备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分析了 ISO 提出的 85 版和 97 版新旧两条计权曲线的异同,指出了新标准中采 用新计权曲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会人员经讨论后对采用新的计权曲线达成共识。在之后 的时间里与会人员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评价量”、“频率范围”、 “测点位置”展开了讨论。讨论的结果为:环境振动标准中主要考虑起铅直 z 方向,同时兼 顾 x 和 y 水平方向;新标准中的频率范围由于测量仪器设备的原因仍沿用老标准中的 1~80Hz;由于工厂企业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农村应该纳入到标准实用范畴;对于测点位 置,仍然沿用老标准中的位置表述;评价量仍然沿用振动级。 (3) 在确定采用新计权曲线后,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发挥了仪器设备方面的专业优 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开发了可以进行不同频率计权的测量仪器,保证和方便了课题组开 展工作。(由于仪器开发需要一定的周期,导致本项目完成时间的推延。) (4) 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典型的环境振动源进行了调查。主要的调查地点包括 有:北京、广州、沈阳、西安、佛山、重庆、黄石、芜湖、襄樊、铜陵等多个城市,对各种 工业设备、爆破、道路、铁路、城市轨道、社会生活设备、工地施工等类型的振动源及其环 境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测试,搜集了大量数据。 其中,重点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这种新型振源,课题组在北京、广州等主要城市进行了重 点的调研,合共 79 个地面监测点。调查对象包括了地铁、轻轨这两种主要的城市轨道形式, 进行了包括列车出站、进站以及匀速行驶等不同情况下的振动测量,同时对振动水平距离衰 减等内容进行了测试。 (5) 2009 年 11 月 26 日在环保部召开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题论证会,会上论证委员 会听取了标准主编单位所作的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内容介绍,经质询、讨论,形成 以下论证意见: ①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及测量方法》是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评价的一项重要标准, 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评价和管理有重要意义。标准编制单位所提供的报告,包括本 标准编制目的意义、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制定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标准编制的原则,资料全面 完整,符合开题报告。 ② 报告对国际和我国的环境振动标准体系的现状以及本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作用作了 较为详细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现行国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意见。 ③ 本次标准修订的定位、适用范围符合我国国情,主要内容及编制标准的技术路线具 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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