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知识点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司法考试知识点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法考试知识点
以下是常见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1. 宪法与法律知识: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改程序、法律的层级关系、法律的适用、法律的作用等。

2. 刑法知识: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等。

3. 民法知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主体、民法法律行为等。

4. 商法知识: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5. 行政法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6. 管理法知识:包括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

7. 知识产权法知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8. 刑事诉讼法知识: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刑事判决等。

9. 民事诉讼法知识: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民事判决、举证责任等。

10. 行政诉讼法知识: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行政行为评
审等。

以上仅为常见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具体内容可根据相关考试的要求进行补充。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一、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是民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而民诉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

2024年司法考试中,民诉知识点是考察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考生们更好地复习。

二、管辖权和受理权管辖权和受理权是诉讼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案件审判的前提。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实施审判的权力,受理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权力。

在判断管辖权和受理权的时候,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和法院的地域等因素。

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而第三人是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诉讼参与人。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的诉讼地位和诉权诉务有明确的规定,考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应诉和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行应诉,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事实的证明上,相应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需要了解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掌握常见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种类。

五、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对于诉讼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诉讼中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收集包括采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证据等,而证据的保全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应掌握证据的收集方法和保全程序,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中逐步进行的过程,包括立案、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而调解程序则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

学习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规定,并理解其背后的理念和目的,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回答与此相关的考试问题。

七、执行程序和终结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将法院的决定强制执行的过程。

而终结程序是指将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结案决定并宣告诉讼终结的程序。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实用的司法考试知识点

实用司法考试知识点1、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是间接成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

2、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经过,便慌忙逃离,赵六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3、李某于某晚携带匕首前往张某家,准备杀死张某。

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李某比拟害怕,就返回家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4、甲在撬保险柜时,突然同伙打告知保险柜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完成犯罪,但其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完成犯罪,所以成立犯罪未遂〕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2、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3、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分,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4、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是不能没有主犯只有从犯。

15、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从犯,但不能是胁从犯。

16、施行某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一般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三种情况例外:〔1〕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2〕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罪〔3〕走私、贩毒、制造、运输毒品罪17、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恳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间提出,没有例外。

18、刑事诉讼中变更、追加起诉可以在审理期间,是延期审理的一种。

19、行政诉讼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须经当事人同意。

20、行政诉讼中,起诉状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恳求不予允许,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一、刑法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

累犯的刑罚较重。

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多次的情况,不限于同一罪名。

惯犯的刑罚也较重。

3.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有预谋地实施该行为。

故意是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

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种疏忽状态。

二、民法1.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或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2.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三、行政法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司法的基本概念1. 司法的含义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是国家通过审判机关和法院来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和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由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2. 司法的特点(1)独立性: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2)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的追求目标,是司法活动应具有的特点和条款。

(3)合法性:司法工作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4)封闭性:司法工作的活动是封闭的。

3. 司法的主要内容(1)审判功能:审判功能是司法的核心功能,是指国家利用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依法解决民事、行政和民事行为等诉讼案件作出法律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行为。

(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权的行使1. 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权的行使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行使。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1)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1)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司法权是独立的,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指挥,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干扰。

三、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1)生命权、财产权(2)人身自由、尊严和名誉权(3)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权(4)宗教信仰自由权2.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遵纪守法(2)参加社会公共活动(3)尊重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 涉及权利的民事案例例如:合同纠纷案、侵权责任案、离婚案、继承案等。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满2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三个月的公告期;4)法院判决法律后果1)构成离婚的法定是由2)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失踪期加公告期)4/1 2/1 死亡/3个月)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4)其他有民事权利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之日法律效果1)人格消灭——遗产继承、配偶再婚,若活着以立下的遗嘱为准,再婚了认定为重婚2)宣告与事实不符:宣告有效,以事实为准3)利害关系人为主张权利而提出的可以时效中断死亡宣告的撤销: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及本人申请撤销的条件:本人重新出现及可证明其活着死去活来:1)婚姻关系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2)收养关系:虽未经同意但有效3)继承关系:基于继承得来的财产应返还4)侵权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而被宣告死亡应返还原物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两者关系:不是必经之路;第二章法人一.法人的特征分类和能力1、特征:团体人格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工具,自然人是目的;法人生的法定、活的法定、死的法定;法人是社会属性,自然人:生物结构+社会属性;自然人有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人有完整的财产权、有限的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没有身份权;不同的法人权利能力不同;法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分类(理论和我国)我国民法:1)企业法人——公司法人(盈利)2)非企业法人:1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的法人——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3社会团体法人:公益事业(基金会)行业协调(商会)共同兴趣(研究会)传统民法:1)公法人2)私法人:社团法人(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成员出资、社员权、营利性和公益性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不在于是否赚钱在于钱用途)财团法人:公益性、财产来源于捐赠、非成员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1)法人不享有自热人所专有的身体健康隐私继承等(性质上的限制)2)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和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法人的组织1、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1)权力机关:意思机关、股东会(财团法人无)2)执行机关:董事会3)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执董或经理;公司概括授权)4)监督机关(监事会)注:代理人:一事以授权需法定授权2.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缔约能力、诉讼能力、无责任能力(无独立人格和财产)子公司:缔约能力、诉讼能力、责任能力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设立登记(始于)获得权利能力——自愿、依法解散、依法撤销和破产宣告——清算法人(公司合并或分立无需清算)——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权利能力)设立中的法人是合伙关系无权利能力,当事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清算阶段权利能力受限无法代表公司。

法人登记:1机关法人依法设立无需登记2企业法人必须登记,登记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事业单位法人分为需登记和需备案两种,登记机关为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4社会团体法人分为需登记和无需登记两种,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机关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民事权利义务)(一)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一:内容——设立(从无到有如结婚)、变更(此及彼)、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有到无如解除合同)是否包含权利意图是否经过法律评价法律后果意思表示是是意定准法律行为否是法定事实行为否否法定事件事实行为和事件:不包含权利意图如写作是为了完成著作准法律行为: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催告、拒绝要约不是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要件值二:形式(明示与默示)1、明示方式:直接语汇(口头和书面)和肢体语言2、默示方式:需要经过推理(以行为人的某种作为和不作为实施的表示行为)作为的意思表示: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法定或约定的:三个肯定和三个否定(三)意思表示的要件之三:表示意识(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若不知道则法律后果无效如拍卖会打招呼却成了出价的行为:欠缺表示意识)归纳总结:第一,内心有权利意图,希望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第二,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表示行为让外部知晓;第三,自己知道自己的这种表示行为意味着相应的效果意思——三者满足说明意思表示成立二、表意行为(民事行为)(一)表意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核心)意思表示(的核心是)——权利意图表意行为成立的条件:主体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双无单限单:无效;限双:待定)、意思表示真实(伤害国家利益无效,不伤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和标的合法(危害国家利益无效)三、表意行为体系无效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标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债务承担(一)无效1、确定无效的含义:自始、确定、当然无效2、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判断:1)人伦:儿媳嫁给公公2)正义:买凶杀人、行贿请托、3)自由:限制人身、营业自由(如一般员工的竟业禁止条款)(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如:禁止卖淫嫖娼、毒品买卖、拐卖人口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合同有效)如:无证商贩、司机、导游、黄牛3、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法律后果: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二)可撤销、可变更1、前提:两个意思表示(既不能是事实行为,也不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2、概念理解——可撤销是由(无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害方提出撤销):客观危难(上厕所)+不法利益(100元)+主动迫使(给我钱我让你)重大误解: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较大损失: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和标的物体如:酒店的红酒、买名字叫齐白石的画显示公平: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经验方欺负无经验方或优欺劣)欺诈(受害方提出撤销):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上当的结果胁迫(受害方提出撤销):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被迫的无奈3、可撤销变更合同的四个要点:先生效后倍撤销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时人民法院只能变更权利行使方式——起诉和仲裁(撤销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知情日开始算)(三)效力待定引起原因——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双方)行为、债务承担(无权处分的合同不再效力待定)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中的四项权利:先建立对话平台:A(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追认(通知)和拒绝追认——B(无权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C(相对人):催告权1个月、撤销权(善意的C通知方式)(只有否决合同的权利)债务承担的效力待定问题:债务人讲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综合练习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主体:当事人或受损害方行使方式:诉讼仲裁除斥期间:一年(知或应知起算)无权代理中的相对人的撤销权:主体:善意的相对人行使方式:通知除斥期间: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第四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三方关系A(被代理人)——B(代理人)——C(相对人)判断代理两步走:1)、财产性表意行为;2)、以本人名义(AB的名字都有B 代理人A是被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叫有权代理(一事一授权),无代理权的叫无权代理2、代理权的产生法定代理:监护人的资格委托代理:(1)基础关系(委托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双方法律行为(2)委托授权——单方法律行为基础关系的撤销不会影响B和C的合同即无因性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委托的概念大于代理,代理只针对表意行为,委托针对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狭义):(a)无授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待定2、当事人的三项权利(二)表见代理要件:表见是由(可让人相信的理由)、第三人善意后果:1)和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AC合同有效2)A收到的损失可以要求B赔偿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A:委托人B:受托人C:第三人直接代理:A—B(以A的名义)—C(知情)合同直接约束AC显名代理:A—B(以B的名义)—C(知情)合同直接约束AC 相反证据除外隐名代理:A—B(以B的名义)—C(不知情)合同约束BC B有披露义务第一种情况:A违约:B披露,C选择、A两个抗辩第二种情况:C违约:B披露,A介入,C一个抗辩四、行纪合同(二手车)与居间合同(二手房)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报酬与费用委托B以A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直接代理)直接归属于A 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费用A承担B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间接代理)C知情约束ACC不知情约束BC,但通过介入或选择也可以直接约束AC行纪B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归属于B,向A移交一定有偿,费用B承担居间AC直接签订合同归属于AC 成功:有报酬、B自负费用;不成功:无报酬A负担费用第五章诉讼时效(强制性的规定)一、理论基础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不特定的多数人发行的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2、效力:诉讼时效届满,产生时效抗辩权(债权存在,债权请求权不存在)一审未提时效抗辩,二审只有有新证据的时候才可以提;过了诉讼时效,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仍然达成了还款协议是可以的;诉讼时效延长缩短和排除都是不可以的;二、期间与起算1、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种类:1)普通的诉讼时效2年;2)环境保护的3年;3)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瑕疵一年、违约一年、侵权两年)、延长或拒绝付租金4)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2年5)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请求权4年。

6)保险金5年注意:非产品质量原因一年,产品质量原因两年2、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的判断: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和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计算3)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撤销日起计算4)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起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被管理人)之日起计算;注意:两个知道即客观事实+主观当事人6)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