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破产资金管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
二、破产资金管理组织2.1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资金的管理工作。
2.2 破产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3)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破产企业无利害关系。
2.3 破产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接管破产企业财产;(2)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3)制定破产资金使用方案;(4)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5)报告破产资金管理情况;(6)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三、破产资金使用范围3.1 破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破产清算费用;(2)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5)破产企业财产变现费用;(6)其他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支出。
四、破产资金管理程序4.1 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后10日内,制定破产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4.2 债权人会议应对破产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通过破产资金使用方案。
4.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破产资金。
4.4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五、破产资金监督5.1 债权人会议应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2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破产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破产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5.3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资金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六、法律责任6.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资金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破产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困难。
然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市场变化快速,破产的风险就会增加。
破产本身并不是坏事情,它给企业带来了解决问题的机会。
但是,如何处理一个破产企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个破产企业可能会给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多方面带来影响。
为了保护利益相对弱势的利益者,需要实施破产企业治理方案。
基本概念破产是指企业因为财政危机、经营不善、竞争者优势等原因而无法偿还债务。
破产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阶段,而不是企业的失败。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审批、清算等阶段)时,它事实上失去了控制权,其资产会被转交给法院或者指派的检查员,以清偿其欠债或者寻求债务重组,在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各方利益是一个问题。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破产企业治理方案旨在规范破产程序的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破产程序,促进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破产企业治理方案包括几个方面:1. 加强破产风险管理破产并不是企业自始自终就没有机会扭转局面。
经营管理不当,财务管理失控,市场竞争力度加强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因此,加强破产风险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进行预防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护和维护各方利益者的权利。
2. 健全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保护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破产制度不仅包括具体的破产法规,还包括规范破产程序的流程和环节。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须遵循严格的规定,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破产制度还应该建立公正、高效、专业的破产审理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 保障各方利益破产企业治理方案的核心是保障各方利益。
各利益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非常关键的。
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人、股东、供应商、员工、顾客等都需要受到合理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债务重组、清算企业或者破产和解等方式进行维护。
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

破产管理工作内容及流程破产管理是一种处理企业破产及债务追偿的法律程序,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试图将债务人的资产转化为现金以清偿债务。
本文将讨论破产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流程。
破产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破产债务人:在开始破产程序之前,需要确定哪些企业或个人是破产债务人。
这通常是由债权人提起申请并由法院确定的。
2.收集资产和债务信息:一旦确定了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将开始收集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信息。
这可能涉及审查财务记录、银行账户、资产登记、合同文件等。
3.管理债务人资产: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债务人的资产,确保其价值最大化。
这可能包括对资产进行估值、采取措施保护资产免受损失,并尝试出售或转让资产以获得现金。
4.制定还债计划:破产管理人将与债权人和法院合作,制定还债计划。
这个计划将规定如何使用资产来偿还债务,并考虑到债权人的优先顺序。
计划可能包括提议出售资产、减少债务金额或延期支付等方法。
5.债务追偿:一旦还债计划获得批准,破产管理人将开始执行该计划。
这可能包括出售资产、收取债务人的款项、追回拖欠款项等。
6.通知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向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知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相关信息。
这可以通过邮件、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破产管理的流程通常如下:1.提起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债权人通常会通过提交债务证明来证明债务人已不履行债务。
2.确定破产债务人:法院将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如果接受,法院将确定破产债务人,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3.收集资产和债务信息:破产管理人将开始收集和整理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信息。
4.管理资产:破产管理人将对资产进行估值、保护和管理,确保其价值最大化。
5.制定还债计划:破产管理人将与债权人和法院合作,制定适当的还债计划。
6.债务追偿:破产管理人将执行还债计划,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清偿债务。
这可能涉及出售资产、收款、追回拖欠款等。
企业破产管理制度

企业破产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市场的变动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破产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有效应对企业破产,保护债权人和维护经济稳定,企业破产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基本原则以及有效的实施。
二、企业破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债权人权益:企业破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破产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回报,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
2. 维护市场秩序:破产企业的突然倒闭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破产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破产程序,减少市场混乱,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企业重组与二次创业:通过破产程序,企业有机会进行重组和整顿,为企业的二次创业提供了机遇,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破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破产管理应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公正地被对待。
债权人的权益应得到平等保护,破产程序的决策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救济优先原则:破产程序应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的偿还。
3. 效率原则:破产程序应高效进行,以减少对企业和市场的不利影响。
快速解决破产案件,有助于保护企业资产,避免进一步财务损失。
4. 重组优先原则:鼓励破产企业进行重组,通过企业内部改革或与外部投资者合作,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四、有效实施企业破产管理制度的途径1. 立法完善:国家应制定全面而系统的破产法律,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确立明确的破产程序和标准,规范企业破产管理流程。
2. 加强监管与执法:相关政府部门应拥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管与执法,确保其公正实施。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债权人、破产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提高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
4. 培育专业机构:建立一支熟悉破产法律和经营管理的专业队伍,提供专业的破产管理服务,促进企业重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案例分析: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的经验美国的破产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
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一、背景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债权人提出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裁决后,企业被宣告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处置,并根据破产法律程序进行清偿和分配,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接手企业资产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资产后需要立即对其进行清点和评估。
清点是指对企业所有的财产、资产、债权债务、营业收入和成本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分类。
评估是指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以确定它们的价值和使用状态。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凭证进行复核和归档,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合法。
2. 破产财产的保全破产财产的保全是指破产管理人采取措施保证破产财产不被损失或侵犯,这包括对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登记、查封和扣押等操作。
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协调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统筹安排相关的资产交易事项。
3. 通知各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破产管理人需要及时通知各方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股东等,告知他们企业已经破产,并与他们协商相关的债务和利益的处理办法。
4. 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程序完成清偿相关债务的过程。
资产处置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以便对债务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规定的优先顺序,破产管理人需要优先清偿保障债权者、劳动者债权、税款债权和未清偿的债务,剩余的财产则按照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5.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即偿付各方债权后的分配操作。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清偿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保证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注意事项破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和操作,保证清偿工作合法透明。
具体的注意事项如下:1. 合法透明的操作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和公正进行操作,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整个清偿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企业破产方案

企业破产方案【企业破产方案】一、背景在当今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和竞争压力。
由于一系列不可控因素,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进而面临破产风险。
为了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困境,并保护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本文档提供了一个全面的企业破产方案。
二、风险评估与预警2.1 企业风险识别详细评估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市场竞争以及管理层能力等因素,快速识别出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威胁。
2.2 破产预警机制建立有效的破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导致企业破产的问题。
确保企业在出现危机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三、破产程序3.1 自愿破产程序详细说明企业管理层和股东可选择自愿申请破产程序,以控制损失并获得债务重组的机会。
3.2 强制破产程序阐述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继续经营,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破产程序。
四、破产管理4.1 破产管理机构介绍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
4.2 企业资产清算详细描述如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和出售,以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
4.3 债务重组探讨通过与债权人的协商,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并实施债务重组,以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5.1 破产申请程序解释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资料。
5.2 破产清算程序概述进行破产清算时,所需进行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6.1 企业财务报表附上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以便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6.2 破产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提供破产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关系。
7、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7.1 破产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持续经营的状态。
7.2 破产预警早期发现企业财务危机的迹象,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7.3 自愿破产企业管理层和股东主动申请破产程序,以保护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7.4 强制破产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启动破产程序。
关于企业倒闭和破产处理的具体规定

关于企业倒闭和破产处理的具体规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和经营困境时,可能不可避免地会走向倒闭和破产。
倒闭和破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常见情况,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企业资产的合理利用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倒闭和破产处理的具体规定。
首先要理解的是,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不同的概念。
倒闭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力继续经营而停止运作的情况,而破产是指企业的负债超过其资产的情况,无法偿还债务。
破产是倒闭的结果之一,但倒闭并不一定导致破产。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处理企业的倒闭和破产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的重组和重新发展。
在这些规定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定程序和程序监管:法律和规定规定了一套程序,企业在进行倒闭和破产过程中必须遵守。
这些程序包括备案程序、申请程序、审查程序、裁定程序等,以确保倒闭和破产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倒闭和破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处理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和规定明确了债权人的权益,包括债务清偿顺序、债务转让、债务追索等。
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参与倒闭和破产的决策和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3.企业重组和清算:在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处理过程中,有时会进行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重组是指对企业进行重新组织和整合,以实现企业的转型和发展;清算是指对企业进行资产的变现和债务的清偿,以结束企业的经营。
法律和规定规定了企业重组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以促进企业的合理利用和债务的清偿。
4.员工权益保护:在企业倒闭和破产的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的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和规定规定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措施,避免员工因企业倒闭和破产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法律和规定也规定了员工在企业倒闭和破产之后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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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案例10】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
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
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
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
华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
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答案]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答案]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
因此,债权人宏达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
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答案]①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
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支付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1998年)[答案]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案例11】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IO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
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
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
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
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
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0.5分)。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1分)。
[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1分)。
][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1分)。
](本要点共1.5分)(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0.5分),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0.5分)。
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1分)。
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120万元(1分)。
[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120万元(1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1分)。
] (本要点共3分)(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答案]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0.5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0.5分)。
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1分)。
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1分)。
(本要点共3分)(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0.5分)。
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1分)。
(本要点共1.5分)(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答案]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1分)。
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1分);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0.5分);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0.5分)。
(本要点共3分)(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2003年)[答案]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1分)。
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2分)。
(本要点共3分)【案例12】2003年3月25日,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产,A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3年6月1日宣告甲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