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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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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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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企业董事、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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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 终止执行职务。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破产企业的董事、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资计算。

第6章--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

委托人
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第三人
委托关系
受托人
以委托人名义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 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 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债务人企业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甲企业
开户 出票
海尔公司
工商银行
债权人
破 产 企 业
背书
乙公司
提 示 付 款
付 款
背书
丙公司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 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 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 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 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 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 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债权人企业
保证关系
保证担保
保证人企业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 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 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2、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若以个人名义担任管理 人的,依法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职责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由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3、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不超过9人,由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
工会代表组成。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制度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 营其业务。
二、和解
和解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就有 关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以求暂时 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一次性地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三大破产程序
三大破产程序:和解、重整、清算
和解是预防中小型企业破产的有效措施。
重整制度是预防大型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制
度。
清算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灭的终极途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产人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的权利。 为防止利用抵销权非法谋利,规定某些情形不得 抵销。
撤销权(否认权):
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危及
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几种情形。
追回权:
对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
处分的财产,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 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 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 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 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 偿?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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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须有管辖权
重整程序的开始
•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 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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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保全处分措施
• 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 期间的保全处分措施,表现在:
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
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
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
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
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
等概念才得以产生。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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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2、重整成功的终止
•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 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 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 表决组的利益。
• 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约五十年后,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日
渐提高,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不满意于它,认为破产和解
仅是对破产债务的减额而没有触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
这样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应当扩大破产预防的内涵,融进深入企业生产经营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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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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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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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6、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 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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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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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一、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 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020/12/09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 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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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二、变价和分配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四)管理人
§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 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 1、选任和资格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表决权。 § 表决权的例外: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
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第6章-企业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破产债权人
§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
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 代表债权人团体的利益行使权利的组织包括: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第6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 1、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
本 章 小 结
第6章-企业破产法

第6章破产法分解

第6章破产法分解

• ②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
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 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 。

新破产法延长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新破产法
并不因债权人逾期申报而视为放弃债权,解决了有些时候
• 附:破产法的基本程序 。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程序:破产界限-破产申请-破产受
理-破产债权申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宣告-破
产分配-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后续事宜。
•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82-83)
•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清算组)。
• 破产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83-86 )
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 用新破产法。

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
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2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82-86)
•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82)

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释。

高院第31条的司法解释。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达到破产界限,但这并非所 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宣告破产。可以依照《企业破产 法》进行重整、和解。”
• 1、参考答案:A BC
• 2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和解,法院依法裁定和解,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 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该债务人企业共有12人申报债权, 共有2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额共计1300万元。 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10位债权人,代表的债权总额为 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 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并且没有放弃抵押权。根据《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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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限制
香港破产管理署规定:破产人全部收入交给受托人管理,不能买屋,不 能有私车,不能有豪华家具,不能自费出国旅游,每月服装、剪发费用 不超过800港元饮食不超过3000港元等。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
2006年,对于香港艺人钟镇涛来说是噩梦结束的日子。破产令终于到期 解除,无债一身轻的钟镇涛向媒体宣布:“终于可以娶老婆了!”
序”, 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
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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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三)适用地域范围
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请求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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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的程序 图示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
1、债权人申请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 或破产清算
2、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提出重整、和解或者产清算申请
3、清算人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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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1)资不抵债 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仅以实有资 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 计算债务总额时不区分是否到期
(2)不能清偿的着眼点 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
信用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
失信破产第一案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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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待机破茧
香港艺人钟镇涛因借钱炒楼失误欠下巨债(2.5亿元)而无力还钱,最终 申请个人破产。2002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
破产的好处
在英美法系地区,破产是逃避债务最好的手段,它的最大意义就在于, 法律上承认了你没有还债的能力,债主不会再找你了。香港沿用英美法 系,个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人在一定期限内生活受到监督和一定限制。 期限过后,限制会取消,破产人基本与常人权利无异。而钟镇涛的破产 令的期限是四年。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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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事项
1.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目的; 3.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 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向谁提出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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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能否对非法人提出破产申请?
可以
2、在无人申请时,法院能否宣告企业破产?
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申请时,宣告债务人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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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破产申请受理(注意日期债5日权)内人通申知请债的务:人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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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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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
破产简要程序图
法院受理 通知公告 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终止程序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宣告
管理人
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处理
终结破产程序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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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重点:
破产的实质性标准 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06第六章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权威解读: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适用范围扩大 企业破产法适用所有中国境内公司不分中资外资 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新设立“企业重整”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担保债权优先职
工债权 强化破产责任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2020/10/28
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上级法院
7日异议权
批准可延长15日
异议权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不受理பைடு நூலகம்
(裁定5日内通知;
申请人裁定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可上诉)
申请
受理
指定管理人(裁 定受理同时)
债权人提出的: 5日内送达债务人 送达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 文件 法院裁定受理起25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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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法
本章重点:
1.破产界限、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2.债权人会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界定 4. 债权申报。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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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
用范围 三、破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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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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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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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1.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2.破产的程序 3.破产界限 4.破产申请的提出、向谁提出、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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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
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 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 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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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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