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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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沧政字[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沧政字〔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沧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0〕162号)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一)明确接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疾病及特殊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因编制限制等原因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其它特殊原因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接收政策。

退役士兵接收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市)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

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 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 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参动[2010]09号 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

参动[2010]09号 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19日参动[2010]9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劳动、保障)厅(局)、征兵办公室:为做好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现印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以下简称招收士官)工作,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招收士官,是指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第三条招收士官工作应当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着眼满足海军、空军、二炮专业士官岗位和陆军部队信息化程度较高士官岗位的需要,坚持专业对口、充实基层、招用一致、保障重点的原则,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招收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重点招收部队紧缺、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四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全国范围内招收士官的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全军年度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由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提出。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士官编配情况和实际需要,逐级上报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

第六条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部队招收士官交接、运输、训练和退兵所需经费的保障渠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冀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立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立法项目43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7件)一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9件)。

1.京津冀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立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河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5.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省征兵办起草)6.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7.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8.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二类项目: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7件)。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三)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记集体三等功的单位,由上一级兵役机关提名并报该一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记集体一、二等功的,乡镇级单位由县(市、区)提名,地(市)兵役机关审查,地区行政公署、军分区或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县(市、区)级单位由地(市)提名,省兵役机关审查,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地、市级单位由省兵役机关提名,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三)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征兵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三)所征新兵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规定,无政治退兵,身体责任退兵在千分之一以下;
第四条 实施奖励和处罚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违犯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318(颁布时间)
19890318(实施时间)
199801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0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

2010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

2010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一、优待安置政策:(一)入伍前属农村居民的初中毕业生、成人教育毕业生,以及全日制高中以上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下同),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入伍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入伍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

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

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止。

(四)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待政策,由入伍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

(五)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到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06年标准执行。

二、扶持就业政策(一)实施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

1、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参加面向社会报考辽宁省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

2、参加面向社会报考沈阳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

3、参加面向社会报考沈阳市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按照30%的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

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第一节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一)兵役等级的概念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

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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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优待。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监察、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征兵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省、市、县(市、市辖区)的行政负责人和同级军事机关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中违纪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和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工作。

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军人复工复职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社会各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

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公民。

第十五条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第十六条适龄公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在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城镇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制的农民合同制适龄工人,可以在现工作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和应征。

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

已经过兵役登记,未满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每年均应持《河北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经兵役机关同意,可以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以及超龄公民注销《河北省公民兵役证》的意见,报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户籍在本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参加招生、招工、招聘公务员、劳务输出、申请营业执照、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兵役机关当年核发或者核验的《河北省公民兵役证》。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目测,隐疾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情况初步审查,并择优选定预征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征对象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

第四章体格检查第二十条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比例,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卫生部门必须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县(市、市辖区)一般成立一组一站,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

体检前,卫生部门应当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政治教育。

第二十二条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

医务人员必须准确掌握体检标准,把好质量关。

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准备应征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身体复查。

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由市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

市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市辖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章政治审查第二十五条政治审查必须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

重点审查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文化程序、户籍、年龄等情况。

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隐瞒应征公民的政治表现。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县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逐个进行政治审查。

第二十七条政治审查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负责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初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审;县(市、市辖区)负责终审。

对预定新兵,公安部门应当组织联审。

第六章审定新兵第二十八条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有专长的入伍。

第二十九条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应当严格执行当年的征兵命令,不得突破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第三十条审定新兵实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级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的方法。

县级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共同协商,集体审定。

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可以在县(市、市辖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可以在市范围内择优选定。

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预定新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经查确有问题和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三十二条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

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粮食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粮油关系,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七章新兵交接和运输第三十三条交接新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县级征兵办公室必须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接兵部队,并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解放军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兵被装,由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

被装必须在起运前三天发给新兵。

第三十六条铁路、交通部门必须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

县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及时组织新兵起运。

第三十七条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协助接兵部队搞好新兵编队、安全乘车教育等工作。

军供站应当做好新兵运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八章退兵处理第三十八条对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并逐级上报。

因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应当予以接收;因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接收。

退兵的时限,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四十五天。

第三十九条县级征兵办公室与部队因退兵发生争议时,由市征兵办公室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定。

第四十条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部门必须予以落户。

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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