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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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一、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情况确立了“有限破产主义”制度,明确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配的问题。

而该破产制度对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并不适用。

为了实现债权平等原则及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不足,最高院遂以五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非法人体“资不抵债”时的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的《民诉意见》、1998年的《执行规定》、2009年的《执行问题解释》、2015年的《民诉解释》及2022年《民诉解释》。

2022年《民诉解释》执行分配内容较2015年的《民诉解释》并无变化。

通过第506条至510条、514条共6个条文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第506条延续了《执行规定》中有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的规定。

第507条第一款保留了之前对参与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但第二款对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508条延续了之前参与分配平等原则及继续清偿制度;第509条、510条延续了《执行问题解释》中有关参与分配救济程序的规定;514条系针对无法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按照优先原则进行参与分配的规定。

三、当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认识标准不统一参与分配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毫无疑问,但是各地法院对这一前提的判定标准,如何把握,在实践中的认识大相径庭。

奢望凭借债权人自力救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部状况,很不现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的责任应在执行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但是,即使是对法院而言,也不应对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清查作过高要求,因为准确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显然不是在参与分配阶段能够全部查明的。

对银行存款等货币型资产而言,容易确定其准确金额。

而车辆、设备等动产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在未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很难对其财产数额作一个货币化的衡量。

关注以股抵债的税务成本

关注以股抵债的税务成本

关注以股抵债的税务成本随着股权融资的普及和发展,以股抵债的方式成为了很多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途径之一。

然而,除了考虑企业自身的融资成本和股东权益、风险等问题之外,企业需要重视的还有一项关键成本,也就是与以股抵债有关的税务成本。

本文将对以股抵债的税务成本进行深入剖析,以帮助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全面了解,减少税务风险。

一、以股抵债的基本概念以股抵债,是企业对外融资的一种方式,是指企业发行新股,以抵消原有的债务。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持有企业股份的形式,同时企业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资金以偿还债务。

以股抵债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债务融资方式,具有风险更低、负担更轻、调整弹性更大等优点。

二、以股抵债的税务成本以股抵债是一项优秀的融资方式,然而,企业在实施此项融资方式时需要注意其伴随的税务问题。

以下列举了一些应该引起重视的税务成本:1、出售股份产生的所得税在以股抵债的方式中,投资者向企业敞口的借款金额通常会转换为股份,也就是说,借款将变成公司的所有权。

当投资者出售持有的股份时,由于可能存在浮动利润,因此这种行为会被视为赚取所得。

对于所得税而言,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是不同的,所以在进行以股抵债融资时,企业应该清晰地了解在其所处的国家税收制度下,出售股份会产生哪些税务成本。

2、资本利得税一旦投资者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将成为公司股东。

若股份市值增长且该投资者决定出售所持有的股份,那么对于可能存在的利润来说,就需要依照该国家的资本利得税法规进行缴纳。

同样,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变化。

3、增值税企业向投资者出售股份的时候,可能会因此产生增值税。

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的税率可能会高于出售普通股份获得的利润。

此外,当企业因清偿债务并发行股份时,也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4、股息税股息税(又称红利税)是指公司分配给股东的盈利的份额需要缴纳的税收。

在以股抵债的行为中,被抵消的债务通常只是指公司剩余盈利所产生的部分。

股东分红可能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股东分红可能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股东分红可能会有哪些税务风险股东投资公司,公司盈利则股东得以分红。

但是股东在分取红利股息中会面临着诸多法律财税风险。

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1、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股东取得分红的方式包括债权形式,也即股东甲在当期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甲取得债权形式的分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借款视同分红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视同分红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来源:《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分红股东合作协议书6篇

分红股东合作协议书6篇

分红股东合作协议书分红股东合作协议书6篇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分红股东合作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分红股东合作协议书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由________提议建立,以________为主要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股东三:________ 股东四:________ (依次排列) 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股东一:____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___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的名义参与经营;股东二:____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股东三:____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股东四:________,无现金出资,实物出资__万元,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管理参与经营管理;现金出资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今后公司如果需增资等重大事项均有全体股东开会决定。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平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4 按照比例分取红利;5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6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7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股东承担下列的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2 严格遵守合作条款,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提供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管理服务;3 依其按占有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股;5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6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7 保守公司秘密;8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有小伙伴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所以今天的文章就围绕公司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与账务处理来聊一聊。

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

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 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

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

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第一篇: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活着的法律案情与争议:假设有一家公司由股东A和股东B共同投资设立。

双方商定,在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如果股东有拖欠公司借款未还的,公司有权从股东分红中直接扣减该股东拖欠的借款。

2013年12月初,因债务纠纷,第三人C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股东A持有的公司股权。

现经审计,股东A可以从公司分取2013年度股利1200万元,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同时股东A还拖欠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还。

公司和股东B主张股东A对公司的欠款应从其分红中直接扣减,剩下的分红才可以分配给股东A并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

第三人C主张股东A可以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应先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若有剩余才可与股东A拖欠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

法律问题:从上述抽象简化的案情,我们可以提出两个法律问题: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的债权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以下分别具体分析: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股权被冻结时,公司未作盈余分配决议,法院能否基于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肯定的意见认为法院有权依据股权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亦明确:“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

股份公司分红股东会决议范本专业版精选8篇

股份公司分红股东会决议范本专业版精选8篇

股份公司分红股东会决议范本专业版会议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会议地点:出席会议股东: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第______次会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事)______人,代表100%的股份,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股东(董事)会表决通过: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未分配利润中_______万元进行分配。

1、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比例:______%。

2、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比例:______%。

3、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

此次分配金额为:1、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万元。

2、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万元。

3、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万元。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司地址变更股东会决议通用版风险提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召开了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____日前本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

到会的股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合主持。

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一、公司住所变更为: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老会计经验】以股抵债 债权方如何作财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以股抵债 债权方如何作财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以股抵债债权方如何作财税处理
近日,*ST中达发布“收到债务逾期催收通知”的公告,公司共结欠贷款本金18.94亿元及利息1.17亿元,其中贷款本金12.79亿元及相应利息已逾期。

虽然目前公司正积极协商调整还款计划及逾期贷款的处置,但是上市公司资金链恶化带来的债务风险可见一斑。

面对高额债务压力,最近有多家上市公司减持股份还债。

如国中水务10月11日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主要股东、执行董事兼主席张扬因为资金链断裂不得不以股抵债。

对于扑朔迷离的资本市场,资金的格局也是千变万化,本文重点探讨如何进行以股抵债的财税处理。

以股抵债的由来
在资本市场,创新无处不在。

“以股抵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模式,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

“以股抵债”为解决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以股抵债”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回购行为,是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进行的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行为。

“以股抵债”实际上就是母公司(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给上市公司(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伴随的是上市公司股本的减少。

在我国,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由来已久。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大约为数百亿元,涉及的上市公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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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执行及股东欠款与股东分红抵消的问题活着的法律
假设有一家公司由股东A和股东B一路投资设立。

两边商定,在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若是股东有拖欠公司借款未还的,公司有权从股东分红中直接扣减该股东拖欠的借款。

2021年12月初,因债务纠纷,第三人C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股东A持有的公司股权。

现经审计,股东A可以从公司分取2021年度股利1200万元,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派决议,同时股东A还拖欠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还。

公司和股东B主张股东A对公司的欠款应从其分红中直接扣减,剩下的分红才可以分派给股东A 并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

第三人C主张股东A可以从公司取得的分红,应先用于清偿第三人C的债务,假设有剩余才可与股东A拖欠公司的借款进展抵消。

从上述抽象简化的案情,咱们可以提出两个法律问题:
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的债权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
一、分红在什么条件下才是一种可以执行的财产。

股权被冻结时,公司未作盈余分派决议,法院可否基于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
肯定的意见以为法院有权依据股权冻结裁定直接划扣相应股权收益,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拘留或提取〞。

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盈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冻结、拍卖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亦明确:“股
权冻结的效劳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盈利、红股等孳息〞。

上述规定已经成认了股权收益属于冻结裁定的被执行对象。

?物权法?第213条、?担保法?第68条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的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对此问题的肯定态度。

其二,按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利润分派请求权〔俗称分红权等〕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之一。

股息、盈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表达。

因此,既然股权被冻结,所有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权利均应处于一样的状态。

其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剖析。

虽然公司是不是分派利润是公司自主的商业决策,但在公司资本盈余的状态下,将股东应得利润剥离并非会造成实然不公,司法权介入并无不妥。

笔者持否定意见,理由是:
其一,前述?执行规定?、?冻结、拍卖规定?及?物权法??担保法?中“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盈利、红股等孳息〞、“质物所生的孳息〞等描述,系已产生、存在的孳息。

而公司股东会未作出盈余分派决议之前,不能视为到期股权收益,绝非已产生却未收取的孳息。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2条“查封、扣押的效劳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的规定,亦未将法定孳息包括于内。

其二,?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4条规定“股东依如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盈利〞,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派;股分依照股东持有的股分比例分派〞。

这些就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分红的表述,股利分派请求权的性质分为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两个层面。

抽象的股利分派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

具体的股利分派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资分派股利的利润时,股东按照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定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具体的股利分派请求权是由抽象的股利分派请求权转化而来的,只有当公司宣布分派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派请求权才得以产生。

股东按照?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通过召开按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派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肯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派请求权转化为
具体层面的股利分派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此时具有一般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股东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之诉向公司主张未分派利润。

但在此之前,利润分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法院不能基于股东和其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此期待权直接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并将其给予股东的债权人。

其三、从以下各地法院对于股东分红权的诉权规定来看,也能看出只有在股东决议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分红权才具有明显的债权的可诉性,假设允许法院在公司没有决定分红之前冻结并划转股权所可分派的利润,那么相当于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了债权,也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权。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21]127号〕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就是不是利润分派做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派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处置意见〔一〕?(沪高法[2021]216号文,自2021年6月20日实施)
一、处置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派利润的,应视情况别离处置:对于已有分派方案的,可以按照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裁决;对于是不是分派及分派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公司盈余分派权纠纷案件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有如下条件:(1)原告具有股东资格。

(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派的利润。

(3)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取得批准的利润分派方案支付股利。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21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利润分派纠纷68、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派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形成利润分派决议,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派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9、股东以公司可分派利润大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所确认的数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如实际数额分派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0、股东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的利润分派比例错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照其他比例分派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即便能够证明股东与公司歹意不分红以求逃躲债务,也需要先将公司的财产通过其他诉讼转化为股东财产,才能在执行中一并划扣,否那么法院有混淆财产性质之嫌。

而此时又会引发“非股东是不是享有分派利润请求权〞,“法院可否强制公司召开股东会进展利润分派〞等一系列问题。

二、第三人查封股权的,第三人与该持有该股权的股东所欠付公司的债权哪个优先?咱们偏向于第三人C的观点。

咱们以为,股东A对公司的欠款与其从公司可以取得的分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未受限制的前提下,股东决议肯定的股东分红可以与股东欠款进展抵销,先有分红,再有债务〔分红——欠款〕抵销。

在股东A的股权已被冻结的情况下,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盈利〞,因此股东A从公司分红的权利已经受到限制,阻却了分红与欠款进展对抵。

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的法律问题,在股权未被查封的情况下,抵消的时点是什么,是股东决议作出后分红与欠款是不是自动抵消,不需要当事人再进展抵消的意思表示,仍是财务上需要对分红与债务作出抵消的账务处置,假设在进展抵消的意思表示或账务处置前被法院查封的,是不是可以行使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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