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经理学

第一章绪论1.森林经理学:它是为达到森林经营管理的目的,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原则,对森林资源进行区划、调查、分析、评价、规划、决策、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2.对象: 森林经营管理的对象是森林资源3.起源、发展:森林经理学理论十九世纪上半叶开始由德国传入俄国、美国、日本等主要工业化国家。
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经日本、俄国(苏联)和美国传入中国。
如森林经理一词就来自日语。
4.法律地位:《森林法》5.森林经理理论发展:森林永续利用20世纪80年代以前→森林可持续经营6.可持续发展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以激励经济发展为条件,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发展理论和战略。
7.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定义:森林作为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以及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公众参与。
其目的在于保证森林连续有效满足当代人们的物质生产、文化精神生活和无形的利益需求,而且有利于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二章森林资源1、森林--森林是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具有一定面积和密度的木本植物群落,受环境的制约又影响(改造)环境,形成独特的(有区别的)生态系统整体。
我国要求郁闭度0.2(含0.2)以上天然林面积达0.1公顷,人工林面积达1亩以上。
2、森林资源作用①木材产品与林副产品②经济林产品③生态环境保护④能源⑤旅游、文化⑥生物多样性资源库⑦最大的生物量生产地3、主要的碳储库维护大气成分的平衡森林与森林生态系统关系:森林生态系统是森林群落与其环境在功能流的作用下形成一定结构、功能和自调控的自然综合体。
森林生态系统(Forest Ecosystem)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非生物环境(光、热、水、气、土壤等)综合组成的生态系统。
是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进行物质交换、能量流动的自然生态科学。
森林资源:森林能够为人类提供森林产品和服务的集合。
可分为直接和间接资源。
4、林地资源类型: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辅助生产用地。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

附件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清查体系,丰富监测内容,加强生态状况监测,深化清查成果分析,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资调字[2005]10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乔木林调查中,将因人工栽培矮化而形成的,没有明显主干或树高达不到5米的乔木林另行编码记载,代码为118。
第三条在竹林调查中,将竹林细分为散生型竹林(代码1131)、丛生型竹林(代码1132)和混生型竹林(代码1133)。
对毛竹(含非竹林样地内毛竹)增加胸径检尺(精确到1cm)和竹度调查,并做标记,按保留竹(代码11)和新增竹(代码12)记载到“每木检尺记录”。
对全部竹林,选择3株平均竹,量测胸径、竹高和枝下高,记载到“平均样木调查记录”。
第四条对于因人工造林形成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的造林地情况做附属说明,即按宜林地造林的林地(代码10),迹地更新的林地(代码20),防护林带(包括田旁、村旁、渠(河)旁)造林的林地(代码30),耕地造林的林地(代码40),城镇、村庄及工矿区内造林的林地(代码50),公路和铁路征地范围内造林的林地(代码60),其他造林的林地(代码90)填写说明,记载到“样地因子调查记录”。
第五条在未成林造林地调查中,增加造林树种、造林年度、苗龄、造林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调查内容,记载到“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录”。
其中:造林年度:按初始造林的实际年度填写;苗龄:按造林所用苗木的年龄填写;造林密度:按造林的初植密度填写,单位为“株/公顷”;苗木成活(保存)率:调查时成活苗木株数占初植株数的百分比;抚育管护措施:按灌溉、补植、施肥、抚育、管护等五种措施调查,分别用代码记载(有某项措施其代码为1,无措施其代码为2);树种组成:按十分法分别记载树种名称和株数比例。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福建农林大学)

第一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论第一节森林资源资产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森林资源资产概念及特点(一)相关概念。
资产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构成(二)森林资源资产和一般资产一样具有下列特性:获利性、占有性、变现性、可比性、经营的永续性、再生的长期性、分布的辽阔性、功能的多样性、管理的艰巨性等二、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一)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基本原则1)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2)国家所有权受特殊保护的原则3)维护其他非国有经济主体合法地位的原则4)谁投资谁占有谁受益的原则(二)森林资源资产界定的内容及依据1)界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财产构成及其依据2)界定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及其依据。
(三)森林资源资产的界定满足要求:(1)产权归属明确,为某一经济主体所占有,并实施有效控制的森林资源;(2)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经营对象;(3)数量明确,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森林资源。
2、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概念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综合性、时效性、公证性、权威性、责任性风险性第二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和依据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料依据第三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原则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操作原则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贡献原则、预期原则第四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职能和作用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评估目的的特定的需要主要是指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为:1、以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评估2、以确定和检查经营者经营状况的责任为目的的评估3、以重新认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为目的的评估4、以解决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为目的的评估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职能评价职能、评值职能、界定职能、公正职能、提供价值尺度的职能、优化资产配置的职能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第五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估价标准基本概念一、历史成本标准二、重置成本标准1)复原重置成本2)更新重置成本三、现行市价标准与重置成本标准异同(1)计价的角度(2)受市场条件制约程度(3)价格包含的内容(4)运用的条件2、决定现行市价的基本因素有:(1)基础价格(2)供求关系第一节资金的时间价值一、资金时间价值的概念利息、本金、现值、终值、单利、复利二、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方法(一)单利计算1.单利终值F=A+A×n×p%=A(1+p%×n)2.单利现值(二)复利计算1.复利终值2.复利现值3.普通年金的终值例2.1杉木用材林的轮伐期为26年,每年投入的管护费用为90元⁄公顷,年利率为5%,主伐时应在主伐收入中摊管护费用成本多少钱?递缩等比数列,根据等比数列n项求和公式。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48069a51e79b8968022644.png)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新时期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推进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局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1996年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由原林业部印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成果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依据,确保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各地要根据新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本技术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资源调查规定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3年4月28日印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1)第六章质量管理 (34)第七章调查成果 (36)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调查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调查周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调查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复位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技术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植被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湿地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农林牧渔《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八条植被类型 (9)第九条湿地类型 (12)第十条土地退化 (14)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8)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24)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7)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9)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30)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31)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32)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33)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36)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37)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40)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43)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45)第三章调查方法 (46)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46)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46)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4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4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48)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55)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57)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58)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58)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59)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59)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60)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60)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63)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65)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68)第五章质量检查 (73)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74)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75)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77)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77)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78)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79)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79)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81)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9•【文号】办资字〔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6〕58号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安排,经研究,确定北京、河北、江西、西藏、甘肃、新疆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6年开展新一轮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为全面做好2016年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制定完善清查方案,编制操作细则。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6年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5〕90号)的有关要求,抓紧完善清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还未上报清查方案的,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我局资源司和相关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国家林业局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
各省应根据审定后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历次清查经验基础上编制好操作细则,于2015年4月底前报相应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批复后执行。
(二)以省级专业队伍为主,组建清查队伍。
各省的森林资源清查任务应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牵头承担。
对于专业队伍力量薄弱、仍需基层人员参与调查的省,清查队伍也要由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清查任务的全面完成。
西藏自治区要考虑自身特殊性和工作延续性,与国家林业局中南院联合组建清查队伍。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内容 (1)第三条调查周期 (2)第四条调查总体 (2)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六条复位要求 (3)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4)第二章技术标准 (5)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5)第九条植被类型 (10)第十条湿地类型 (10)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16)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23)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30)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31)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32)第十六条树种(组)划分 (34)第十七条龄组划分 (35)第十八条森林结构 (35)第十九条森林生态功能 (37)第二十条森林健康 (38)第二十一条生物多样性 (40)第二十二条地类变化原因 (41)第二十三条其它样地因子 (43)第二十四条样木因子 (46)第二十五条其它标准 (49)第三章调查方法 (50)第二十六条前期准备 (50)第二十七条基本方法 (50)第二十八条面积测定 (50)第二十九条固定样地布设 (50)第三十○条固定样地标志 (51)第三十一条固定样地调查 (51)第三十三条其它因子调查 (63)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63)第三十四条调查记录检查 (63)第三十五条数据输入 (65)第三十六条逻辑检查 (65)第三十七条立木材积估计 (66)第三十八条数据预处理 (66)第三十九条森林资源现状统计 (69)第四十○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70)第四十一条统计数据汇总 (73)第四十二条成果统计表 (74)第五章质量检查 (81)第四十三条质量管理 (81)第四十四条检查内容 (82)第四十五条检查数量 (84)第四十六条检查方法 (84)第四十七条质量评定 (85)第六章调查成果 (86)第四十八条成果内容 (86)第四十九条成果要求 (87)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连清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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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1)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3)第二章技术标准 (3)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3)第八条植被类型 (7)第九条湿地类型 (8)第十条土地退化 (10)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3)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18)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0)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2)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23)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24)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25)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25)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28)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29)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31)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34)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36)第三章调查方法 (36)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36)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36)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3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3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37)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43)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44)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5)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45)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46)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46)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47)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47)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49)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1)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53)第五章质量检查 (58)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58)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58)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60)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60)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61)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62)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62)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63)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全国以及各省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方案及实施操作细则;二、进行样地设置及调查;三、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四、进行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五、提供各省及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六、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调查周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
要求当年开展复查,当年年底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复查成果。
第三条调查总体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全省范围为总体进行调查。
当省内的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小时,应以全省为一个调查总体;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比较大时,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
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以全省范围作为—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要将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测得到全省的抽样精度。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要求(一) 有林地面积:凡森林覆盖率10%以上的省为95%以上;覆盖率10%以下的省为90%以上。
(二) 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5%以上的省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三) 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省份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为85%以上,其余省份为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一) 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二) 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三) 活立木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五条复位精度一、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
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坑糟、四条边界及样地内树木编号和检尺胸径位置完全复位。
但考虑到有些地区固定样地在复位时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可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土坑)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及枯损木等,可以作为样地复位。
2.前期样地内的林木已被采伐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时,可定为复位样地。
3.对于落在大面积无蓄积的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时可以作为复位样地。
4.对于落在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无误时,视为复位样地。
二、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
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为复位样木。
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定为样木复位: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为复位样木。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的样木,视为复位样本。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为复位样木。
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大于lmm,引点至样地的测量距离误差小于l%,GPS坐标误差不得超过10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长误差小于1%。
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10%,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测径误差小于1.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
5.树高测量: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小于3%,10m以上时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而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12个二级地类,25个三级地类。
见表1。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二、技术标准(一) 林地表1 地类划分表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 乔木林:由乔木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包括采取人工措施)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不开发利用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农地:包括耕地、轮休地。
区分为坡度25度以上(含25度)和25度以下两部分。
2.牧地:草地、放牧地。
3.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五类:(1) 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