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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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2004年修订)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核查对象 (1)第二章技术标准 (1)第三条地类划分 (1)第四条核查小班(地块)区划原则 (1)第五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2)第六条人工造林(更新) (2)一、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 (2)二、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 (3)三、造林密度标准 (3)第七条飞播造林 (3)一、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 (4)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 (4)三、播区成效等级标准 (5)第八条封山育林 (5)一、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5)二、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6)第三章调查方法 (7)第九条资料收集 (7)第十条核查单位的抽取 (7)第十一条核查面积的认定 (7)第十二条面积核查 (8)第十三条郁闭度调查 (8)第十四条人工造林(更新) (8)第十五条飞播造林 (10)第十六条封山育林 (12)第四章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13)第十七条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13)第十八条人工造林(更新) (13)第十九条飞播造林 (14)第二十条封山育林 (17)第五章核查成果 (18)第二十一条提交成果 (18)第六章质量管理 (18)附件1:各类调查表及其填写说明 (20)一、重复上报、虚报登记表 (20)二、人工造林更新实绩、退耕还林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 (20)三、2000年度人工造林更新原合格面积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 (23)四、封山育林实绩核查小班调查表 (24)五、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调查表 (25)六、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样圆记录表 (26)七、封山育林成效调查样圆记录表 (26)八、飞播造林出苗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 (27)九、飞播造林成效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 (29)十、飞播造林小班调查表(出苗) (31)十一、飞播造林成效小班调查表 (32)十二、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出苗) (33)十三、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成效) (34)附件2:地类划分及地类代码 (35)附件3:树(草)种(组)及其代码 (36)附件4:国家I、Ⅱ级保护野生树种名录 (37)I级保护野生树种 (37)II级保护野生树种 (37)附件5:重点工程认定条件 (38)附件6:各工程所需增加的内容 (39)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核查技术细则 (39)二、退耕还林工程 (42)附件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44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44)附件8:密度标准 (46)一、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 (47)二、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 (48)三、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主要经济林树种造林密度表 (49)附件9:“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50)附件1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53)附件11: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54)附件12 GPS坐标系统转换参数(WGS84→BJ54) (56)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58)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工作十项纪律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以立足林业大局、服务六大工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核查经费、减轻基层压力为目的,对人工造林(更新)核查(实绩核查、保存状况调查)、飞播造林核查(出苗情况核查、成效核查)和封山育林核查(实绩核查、成效核查)进行综合,监测和评价全国营造林及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整理)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案-版0415

(整理)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案-版0415

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任务 (1)第二条技术路线 (1)第三条变更时点 (3)第四条调查内容 (3)第二章技术要求 (6)第五条参照标准 (6)第六条地类划分 (7)第七条地类变化原因 (8)第八条遥感判读 (10)第九条数据库结构 (10)第十条其他要求 (10)第三章变更方法 (12)第十一条资料收集 (12)第十二条林业经营管理资料处理 (13)第十三条遥感影像处理 (13)第十四条遥感影像判读区划 (13)第十五条核实调查 (14)第十六条属性因子记载 (15)第十七条林地变化数据库结构 (16)第十八条数据汇总 (16)第四章质量检查 (17)第十九条组织方式 (17)第二十条检查内容 (17)第二十一条检查数量 (18)第二十二条质量评定 (18)第五章统计汇总 (19)第二十三条统计汇总要求 (19)第二十四条成果统计 (19)第六章成果要求 (23)第二十五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23)第二十六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表 (23)第二十七条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24)附件一林地变更调查统计表 (25)表1 各类林地面积变化统计表 (25)表2 公益林地面积变化统计表 (26)表3 商品林地面积变化统计表 (27)表4林地与非林地动态转移统计表 (28)表5 林地变化原因分析统计表 (29)表6 林地保护等级变化分析统计表 (30)附件二 (31)表1 林地数据库属性结构表 (31)表2 林地变化图斑因子属性填写要求 (33)表3 遥感判读区划图斑因子数据库结构 (36)表4 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属性记录表 (37)表5 林地变化数据库增加的属性字段结构表 (38)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方案为规范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统一主体技术方法,明确调查成果要求,确保成果质量,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任务全国林地变更调查,是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基础上,开展林地范围、林地保护利用状况以及林地管理属性等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是提高林地监管能力,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深化国家和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

附件1《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清查体系,丰富监测内容,加强生态状况监测,深化清查成果分析,在《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资调字[2005]10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技术规定。

第二条在乔木林调查中,将因人工栽培矮化而形成的,没有明显主干或树高达不到5米的乔木林另行编码记载,代码为118。

第三条在竹林调查中,将竹林细分为散生型竹林(代码1131)、丛生型竹林(代码1132)和混生型竹林(代码1133)。

对毛竹(含非竹林样地内毛竹)增加胸径检尺(精确到1cm)和竹度调查,并做标记,按保留竹(代码11)和新增竹(代码12)记载到“每木检尺记录”。

对全部竹林,选择3株平均竹,量测胸径、竹高和枝下高,记载到“平均样木调查记录”。

第四条对于因人工造林形成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的造林地情况做附属说明,即按宜林地造林的林地(代码10),迹地更新的林地(代码20),防护林带(包括田旁、村旁、渠(河)旁)造林的林地(代码30),耕地造林的林地(代码40),城镇、村庄及工矿区内造林的林地(代码50),公路和铁路征地范围内造林的林地(代码60),其他造林的林地(代码90)填写说明,记载到“样地因子调查记录”。

第五条在未成林造林地调查中,增加造林树种、造林年度、苗龄、造林密度、苗木成活(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措施等调查内容,记载到“未成林造林地调查记录”。

其中:造林年度:按初始造林的实际年度填写;苗龄:按造林所用苗木的年龄填写;造林密度:按造林的初植密度填写,单位为“株/公顷”;苗木成活(保存)率:调查时成活苗木株数占初植株数的百分比;抚育管护措施:按灌溉、补植、施肥、抚育、管护等五种措施调查,分别用代码记载(有某项措施其代码为1,无措施其代码为2);树种组成:按十分法分别记载树种名称和株数比例。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新时期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推进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局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1996年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由原林业部印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成果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依据,确保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各地要根据新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本技术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资源调查规定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3年4月28日印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1)第六章质量管理 (34)第七章调查成果 (36)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调查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调查周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调查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条总体抽样精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复位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调查允许误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技术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土地类型(地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植被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湿地类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土地退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条森林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区域因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条地形因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土壤因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农林牧渔《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

农林牧渔《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八条植被类型 (9)第九条湿地类型 (12)第十条土地退化 (14)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8)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24)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7)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9)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30)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31)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32)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33)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36)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37)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40)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43)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45)第三章调查方法 (46)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46)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46)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4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4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48)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55)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57)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58)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58)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59)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59)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60)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60)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63)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65)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68)第五章质量检查 (73)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74)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75)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77)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77)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78)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79)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79)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81)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编制说明《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编写组二○一○年八月目录一、制定《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的必要性 (1)二、编制过程 (2)三、指导思想 (3)四、编制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几个主要问题说明 (4)一、制定《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的必要性一般来说,森林生长发育周期长,实际生产中用年龄表示生长发育阶段很不方便,因此常用龄级、龄组来反映林龄,龄级期限划分反映了林分的生长速度快慢,龄级划分反映林分发育的不同生长阶段,龄组划分反映了林分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不同经营阶段,合理林龄结构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因此,龄级与龄组是森林资源调查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性内容之一。

龄级与龄组是反映立地条件与树种特性及其相互适应性的综合指标,也是反映林分生长过程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在确定森林资源收获利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为加强森林资源调查,适合社会进步的需要,结合调查技术发展的要求,陆续颁布了林业调查规划的技术规定,如农林部1973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1978年的《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1982年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以及1994年、1996年、2002年、2004年出台的一类和二类调查技术规定。

同时,在采伐管理上,结合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的需要,陆续颁发了相关的采伐规定,如1973年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87年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05年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2007年的《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等。

在这些规定中,对龄级和龄组的含义和划分都有逐步的演变和进展。

从目前来看,除我国统一的一类(2004年版)、二类(2002年版)技术规程外,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省)的技术规程,都规定了本省龄级与龄组的划分标准。

技术规定修订说明

技术规定修订说明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说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二○○三年十一月目录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 (1)二、“技术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三、修订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3)四、主要技术依据 (4)五、主要修订内容 (5)1 总则部分的修订 (5)2 技术标准部分的修订 (5)3 调查方法部分的修订 (7)4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部分的修订 (8)5 质量检查部分的修订 (8)6 调查成果部分的修订 (9)7 样地调查记录表格的修订 (9)8 成果统计表的修订 (9)六、修订过程说明 (10)《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说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于1994年颁布实施,用于规范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年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开始时,国家林业局又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其后还多次以文件形式对“技术规定”陆续进行了部分补充。

从2004年起,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将全面展开。

目前,我国林业已进入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重大转变,这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对新世纪林业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决定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现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抽样总体,利用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全国第一次森林资源清查(即“四五”清查)从1973年开始,至1976年结束。

本次森林资源清查采用的标准是农林部颁布的《全国林业调查规划主要技术规定》,它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的,侧重于查清全国森林资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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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2)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4)第八条植被类型 (9)第九条湿地类型 (11)第十条土地退化 (14)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8)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24)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7)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8)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30)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31)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32)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33)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36)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37)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40)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43)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45)第三章调查方法 (46)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46)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47)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4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4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48)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55)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57)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58)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58)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59)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60)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60)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60)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63)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65)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68)第五章质量检查 (74)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74)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75)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77)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77)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78)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79)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79)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81)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全国以及各省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方案及实施操作细则;二、进行样地设置及调查;三、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四、进行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五、提供各省及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六、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调查周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

要求当年开展复查,当年年底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复查成果。

第三条调查总体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全省范围为总体进行调查。

当省内的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小时,应以全省为一个调查总体;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比较大时,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

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以全省范围作为—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要将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测得到全省的抽样精度。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要求(一) 有林地面积:凡森林覆盖率10%以上的省为95%以上;覆盖率10%以下的省为90%以上。

(二) 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5%以上的省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三) 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省份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为85%以上,其余省份为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一) 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二) 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三) 活立木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五条复位精度一、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

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坑糟、四条边界及样地内树木编号和检尺胸径位置完全复位。

但考虑到有些地区固定样地在复位时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可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土坑)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及枯损木等,可以作为样地复位。

2.前期样地内的林木已被采伐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时,可定为复位样地。

3.对于落在大面积无蓄积的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时可以作为复位样地。

4.对于落在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无误时,视为复位样地。

二、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

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为复位样木。

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定为样木复位: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为复位样木。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的样木,视为复位样本。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为复位样木。

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大于lmm,引点至样地的测量距离误差小于l%,GPS坐标误差不得超过10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长误差小于1%。

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10%,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测径误差小于1.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

5.树高测量: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小于3%,10m以上时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而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12个二级地类,25个三级地类。

见表1。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二、技术标准(一) 林地表1 地类划分表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 乔木林:由乔木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包括采取人工措施)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单位:年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3年内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不开发利用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农地:包括耕地、轮休地。

区分为坡度25度以上(含25度)和25度以下两部分。

2.牧地:草地、放牧地。

3.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五类:(1) 林业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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