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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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一)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界定 滥用知识 产 权 的 行 为 包 含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行 为,但不限于 此,具 体 表 现 在 如 下 几 点。首 先,在 知 识 产 权许可合同中增设限制、排除竞争的条款,该种滥用行为 常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挤 压竞争对手,削弱其核心知识竞争力,其最常采用的措施 是彼此固定价格,彼此限制对方的产量,划定各自的市场 范围,因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 会彼此许可,进行技术的交换,衍生出交叉许可、专利池
一、滥用知识产权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权 利,具 有 一 定 的 排 他 性,而市场支配地位也指在市场上占有决对的主导地位,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通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更容易滥用知识产权,但这并不绝对,美国 1981年 的《专利权利 滥 用 修 正 法 案 》就 曾 否 认 了 知 识 产 权 与 市 场支配地位等同性的说法,故而,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及市 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
其次,滥用专利 技 术 标 准,当 今,知 识 技 术 已 经 成 为 引领企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如果跨国公 司为抢占技术竞争的制高点,强力推进技术专利化、标准 化,由此,更多的专利技术将纳入技术标准,而这可能引 致更多的拒绝许可、限制、排除竞争的滥用行为,一些企 业为 通 过 技 术 的 专 利 化、垄 断 化,来 获 得 高 额 的 许 可 费 用,形成行业的技术垄断、控制,但不分优劣、一味打包的 技术标准争夺,很可能将其他企业束缚在技术标准中,限 定了技术的扩散、交流和创新,并容易形成价格联盟,造 成知识产权许可的价格畸高,形成技术标准、价格垄断的 局面。
LegalRegulationsontheAbus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MarketDominance DengLin

解读反垄断法

解读反垄断法

解读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国纷纷出台和完善了相关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背景、原则和应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手段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关注和制定反垄断法,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反垄断法的原则1.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通过垄断地位滥用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等。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的具体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的价格。

3.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还致力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打破垄断市场结构,反垄断法鼓励新进入者的加入,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反垄断法的应用反垄断法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合并和收购垄断企业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合并和收购行为的审查和管制机制。

通过对合并和收购行为的监管,可以阻止垄断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保护其他竞争企业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些垄断企业常用的手段,通过限制竞争或操纵市场价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监管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是阻碍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实施以来,逐渐成为监管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反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探讨。

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之间达成并实施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严禁垄断协议的存在与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

对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判定以及制裁,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与程序。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可包括价格垄断协议、限制生产与销售协议、分割市场协议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等。

这些协议的实施往往导致市场的扭曲和消费者利益的受损。

对于垄断协议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主要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也就是说,法律主要关注协议的实际效果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而不仅仅关注协议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垄断协议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起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

其次,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依法对垄断协议进行处罚。

最后,加强对垄断协议的监管与监督,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中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制约,以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与公平。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一市场上存在的市场主体具备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地对市场价格、产量、销售等其他因素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定价、限制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不正当的行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中国反垄断法同样采用了效果主义的方法。

即法律主要关注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而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形式与意图。

在实践中,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调查与制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创新与限制: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

创新与限制: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
专利 池 中滥 用知识 产权行 为的反 垄断规 制仍 比较模 糊。本 文从 专利池 滥用行 为 中可能 涉及 的相 关市场及 评价 专利池 反垄
断合 法性 的分 析原 则入手 , 参考 不 同国家的规 定 , 对 专利池 在各 个相 关市场 中可能 产生的 限制竞争 行为进 行分析 研 究及 相
( 二) 专 利池 的效率 专利池通 过解 决“ 专利灌 丛” 、 许可 费用叠 J J u 等 问题 , 能对产
做 出了原则性 的规定 , 但在我 国现行 有效之 法律中对 于专利池 的 品生产 、 技 术创新 、 消费者 福利 带来一 定程度 的效率 。 对 于“ 专利
, 专 利池清 除了需要 涉及多项专 利商 品的专利 障碍 , 使相互 反垄 断规制 并没有 明确 的规范 。因此本 文会对 专利 池在 反垄 断 灌丛”
否则 就有可 能构成侵权 , 因此形成 “ 专利灌 丛” 现象 , 同时许 准, “ 技 术专利 化 、 专利标 准化 、 标准 许可化 ” 的趋 势在技术 密集 许 可 ,
型 行业 中愈演 愈烈 。 专利 池解 决 了“ 专 利灌 }  ̄ ( p a t e n t t h i c k e t ) ” 问
▲{ I } I 占缸金
◆ 理论 新探
2 0 1 4 ・1 ( 中)
创新 与限制 : 专利池 的反垄 断规制
张 白沙
摘 要 专利 池在科 技发展 的过 程 中起 到 了推 动科技 的传 播 、 商业化 、 创 新等效 率 , 但随之 也 可能带来限 制排除 相关 市场
竞争、 遏制创新的负面影响。我国在《 反垄断法》 中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做 了概括性的规制, 但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
营性协 议安排 , 有时 也指这 种联营 协议安排 下 的专利集 合 。 ” 其

论专利池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专利池的反垄断法规制
( 有限 责任公 司 ) 池 中专利 权人 先将 专 利许 可给 该公 司 , 公 司再进 行 专利许 可 ; , 该 闪联 专利 池则 基本 上采取 由成员 共 同管理 的运 行模 式 ; C专 利 池采 用 了由 飞利浦 公 司单独 对 外授权 专 利许 可 的模式 。 3
2专利 池的特 点 . 分 析专 利池 的特点 有助 于我们更 清楚地 认识 专利池 , 也为论 述专 利池在 反垄 断法上 的意 义打下基 础 。 一
般来 说专利 池具有 以下 特点 : () 1 专利池 是诸 多专 利 的集 合 。进人 知识产 权 时代大部 分企业 都具 有强烈 的 “ 以专利立 企业” 的意识 , 申 请 专利 的数量 在世 界范 围内迅速 膨胀 , 件产 品可能 涉及 几个 、 一 几十个 专利 , 得专 利之 间形成 障碍 的危 险 使 性 大大 增加 。专利 池最 明显的特 征就是 池 中汇聚 了与某一 产品 、 技术 、 服务相 关 的大量专 利 , 并且 专利权 属 于不 同 的所有 人 , 这样 就方便专利权 人 、 三人实现对 池中专利 的利 用 , 第 而不 用担心专 利灌丛 的 “ 围追堵截 。 () 2 专利 池 主要存在 三种法 律关 系 : 一是 池 中成员 交叉许 可专利 和 分配专利 许可 费 的内部关 系 , 二是 专 利池 与被许 可人 的外部 关系 , 三是池 中专 利之 间的关 系。前者 可 以有效 消 除专利实 施 障碍 , 进技术 的发展 促 创新 ; 而后 两者则 易引起 反垄 断法 的注意 , 尤其是 池 中专 利之 间的关 系一直 是各 国反垄 断机 构关注 的重点 。 ( ) 利池作 为一个 整体代 表专 利权人 对被许 可人提 供标准 许可 条款 , 3专 统一打 包池 中专利 。专利 池对池 外 的第三人 实行一 站式 打包许 可 , 统一 的标准 许可协 议 , 而被许 可人不 必再单 独与各 专利 权人分 别进 采用 从 行专 利许可谈 判 , 也不 用担 心个别专 利权 人 “ 敲竹杠” 可 以极 大地 节约 双方 的交 易成 本 , 有助 于保 障对被 , 也 许可 人一视 同仁 、 平对 待 。 公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专利池的有效许可与权利滥用:分析荷兰飞利浦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之案例1

专利池的有效许可与权利滥用:分析荷兰飞利浦公司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之案例1

万方数据EXPERTVIEMS及搭售协议(TyingArrangement).因此认定飞利浦的许可行为构成专利权滥用。

并且认为CD-R/RW专利池中的权利架构对于商业交易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飞利浦公司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服.要求ITC对作出的初步决定重新审核。

ITC于2004年3月作出的终审,基本维持了初审,决定主要内容为:11}飞利浦向ITC主张受侵害的专利因本质上构成专利权滥用的当然违法(patentmisuseperse)而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其理由是飞利浦采取强制一揽子许可(PackageLicensingPoolingLicensing)方式,将依”橙皮书”(OrangeBookstandards)生产CD-R及CD-RW盘片的必要专利与其他非必要专利搭售.构成专利权滥用。

(2)飞利浦所主张的专利因其搭售安排,基于行政法官的分析依”合理原则”(ruleofreason)判断亦构成专利权滥用而无法执行。

(3)飞利浦因为专利权滥用造成的不当结果尚未被净化并清除。

14)基于并未违反337条款的决定,终止相关调查。

飞利浦公司对ITC的判决结果再次感到不服,于是2005年将ITC为被告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出上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后.经过认真调查和严密推理,于2005年9月21日宣判推翻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的不利于飞利浦的决定,ITC败诉。

法院的推理根据是:首先.巡回法院根据理性原则(ruleofreson)认为:从反竞争后果角度来看,飞利浦的一揽子许可未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不构成专利权滥用。

ITC未能证明飞利浦行为的反竞争后果,退一步说.即使证明存在反竞争的后果,也必须将这种后果与一揽子许可所带来的减少交易成本的促进竞争的作用相比较.看反竞争的效果是否超过效率提高的益处。

法院承认:ITC成功证明了市场上的确存在非核心专利的替代技术,但ITC未能证明这种替代技术就是被许可人想要用的技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4月7日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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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在当今全球化的潮流下,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一种越来
越重要的竞争手段。

因此,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

然而,专利池的滥用却成为了
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专利池滥用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等方面来探讨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一、专利池的定义
专利池是指多个专利权人为了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建立的共享专利
授权机制,通过将各自的专利合并,形成一种联合控制的专利许可机构,以便实现技术标准的互通和互用。

专利池通常由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产业联盟或领导机构组织,旨在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降
低技术标准的实施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二、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
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
1. 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授权,但对不同使用场景采取不同的商
业条款,让竞争对手无法获得实际竞争优势。

2. 借助专利池的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专利权人进入,从而获得
更多的收入。

3. 合并多个专利权,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套利等手段形成把其
他企业排除在外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市场。

以上是专利池滥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会使得专利的合
理使用受到影响,而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制止这种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所产生的效
果的判定标准。

对于专利池滥用,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规制:
1. 制定专利池的法律规定,规范专利池的使用。

专利池的设立
必须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同时必须对专利池的运作实施监管。

此外,
在专利池的合并和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尊重知识产权等原则,防止滥用垄断地位。

2. 禁止专利池滥用垄断地位。

专利池的合并和运营必须严格遵
守反垄断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滥用垄断地位,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
的利益造成不正当影响。

一旦发现专利池滥用垄断地位,相关反垄断
部门将会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

3. 深入开展专利运营机构垄断行为的调查和打击。

为防止专利
池滥用垄断地位,国家反垄断部门需要对专利运营机构的垄断行为进
行深入调查,并对其所采取的检查程序、交易条款及其他商业做法进
行监管和处罚。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效果
我国在反垄断法规制上的力度逐渐加大,在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
法规制方面,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2015年,我国国家发
改委对拥有CDMA专利的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运营商联合
开展的专利池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在中国移动通信行业的市场份额约
为90%。

调查发现,这些运营商在专利许可方面对高通公司的CDMA技
术采取了排他性、独占性的控制,在CDMA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地位。

此后,国家发改委以专利池垄断为由,对这些运营商采取了一系列处罚
措施。

此外,我国还通过对专利池的合法使用和滥用进行监管,为其他
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为创新产业的繁荣
发展减少了不正当的限制。

总之,专利池滥用是近年来我国及全球所面临的一个较为严峻的
问题。

针对专利池滥用,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
平性,采取了较为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措施,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未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法规制在我国的不断加强,专
利池的使用将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化,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
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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