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规定由一名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核、登记不动产相关事项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登记效率,简化手续,保障登记权益。
以下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制度优势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制度背景: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登记业务。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和高效,降低登记申请人的办事成本,保障登记权益,不动产登记中心逐渐引入首问负责制度。
2.制度内容:首问负责制度要求登记人员在受理登记业务时,应全程负责、主动协助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来说,登记人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2)审核材料:登记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确保其完整、符合要求。
(3)登记办理:登记人员要确保所有环节的流程顺利进行,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登记申请表格,核实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予以反馈。
(4)问题解答:在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应及时回应申请人的疑问,解答相关问题,保证申请人对登记业务的理解和满意度。
3.制度优势:(2)简化手续:登记人员负责协助申请人准备材料,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避免了因材料不齐全或错误导致的繁琐补正手续。
(3)保障登记权益:首问负责制度使得登记人员对申请人的需求有更加全面的了解,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解答,保障申请人的登记权益。
4.存在问题和建议:(1)人员素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登记人员能力和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信息系统不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信息共享的能力,以便登记人员可以快速查询和处理相关登记事宜。
(3)权责划分模糊:在首问负责制度实施中,还存在登记人员之间事务交接、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协作方式。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登记效率、简化登记手续、保障登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工作职责: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一)查验登记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
(二)查验申请主体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2、查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
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
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

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
为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完善服务模式,精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持续推进〃一窗受理〃服务模式,精简流程和收件材料,全面压缩办事时限,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特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如下:
1、办理公证委托
当事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继承人同时办理一份委托公证书,受托人为公证处工作人员。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同时会收齐相关材料,后续代为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不动产叫号登记
公证书出具以后,公证处工作人员会带着继承公证书、委托公证书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到不动产前台叫号并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登记手续。
3、领取办证资料
叫号登记完成以后,我处工作人员到不动产办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与当事人远程联系扫码支付相关登记费用,并领取办证资料。
4、自助打印产证
申办登记手续完成后,我处工作人员到不动产自助缮证终端按照提示操作流程自助打印《不动产权证书》并领取。
5、将产证交付当事人
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如需邮寄,我处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快递公司进行邮寄服务。
〃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站式服务让公证员变成办事群众的〃跑腿员〃,和用脚步丈量新时代公证的〃服务员〃。
〃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不仅为群众省力,还省钱。
当事人在江夏市民之家实现了〃一窗通办,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大大提高了群众办事效率,让群众真正享受到〃公证+不动产权登记〃创新服务模式福利!。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设置及职责1. 领导班子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班子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任等组成,其职责如下:•中心主任:负责全面领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大厅、窗口管理工作。
•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
2. 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如下:•保卫和安全管理。
•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档案管理和保管工作。
3. 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核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和审批工作。
•不动产权属查询、变更、抵押等权利负责工作。
•不动产房屋、地契、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证明文件的发放工作。
•网上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4. 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5. 信息化部门信息化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维护本中心计算机、网络、软件和硬件管理工作。
•保证业务系统的稳定运行。
•推广和应用信息化技术。
三、各岗位职责1. 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领导者,主要职责如下:•统筹全中心工作,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
•指定负责制定各项标准、规范和流程的制度编写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和程序。
•安排中心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并对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代表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工作,处理中心的对外事务。
•负责本中心的战略规划、预算、绩效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
2. 副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大厅、窗口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组织指导窗口人员开展服务工作。
•维护本中心的正常信息秩序,确保事项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负责对外交流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背景和意义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I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IV.结论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通常包括不动产登记、查询、变更、注销等环节,其核心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登记是唯一合法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不动产登记。
2.登记信息真实可靠: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
3.登记程序规范透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程序必须规范透明,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和监督。
4.登记责任明确: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责任必须明确,如果出现错误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促进市场发展: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3.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4.维护社会稳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非法交易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之,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篇2 目录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概念和作用II.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现状I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改革和意义IV.结论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制度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权益。
通过不动产登记,政府可以掌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不动产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制度,包括其功能、运行机制以及改革方向。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功能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登记、管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登记:通过收集、整理、核实有关不动产的权属信息,登记产权人、不动产权属权证书等相关事项,并负责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2. 不动产交易服务:为市民提供不动产交易咨询、登记备案等服务,确保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3. 不动产评估与监管: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保估值合理;对不动产市场进行监管,防范不动产交易的违规行为。
4. 不动产信息公示:公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情况等重要信息,提供信息透明度。
5. 不动产权属保护: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有效、不可抗性。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运行机制1. 信息集中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各类不动产权属信息集中存储、管理和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
2. 多部门协作: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和相关机构,包括土地、房地产、规划、不动产交易等,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规范操作流程: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透明,并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4. 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改革方向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需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下是几个改革方向的探讨:1. 简化登记流程:通过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树立良好窗口形象,决定在望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各工作岗位职责:一、“权籍调查”岗位职责:(一)负责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进行前置审查(从六个方面审查,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二)负责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三)负责权籍调查数据与登记数据同步更新。
二、“受理窗口”岗位职责:负责查验申请人申请的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是否一致;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是否冲突等。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
三、“复审环节”岗位职责:对窗口人员已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进一步从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等入手审核,确定申请登记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四、“核定环节”岗位职责:核定程序是否到位,四至是否清晰、权属是否无争议,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
五、“登簿环节”岗位职责:必须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一宗地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违者轻者调离岗位,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制度

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制度
不动产登记预约服务制度
一、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客户可以通过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电话进行预约。
预约电
话可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查询。
2.网络预约:客户可以通过登录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
行预约。
客户需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预约时间等。
3.当面预约:客户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进行当面预约。
客户需
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二、预约流程
1.客户选择预约方式,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客户预约信息后,进行核实确认。
3.确认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向客户发送预约成功短信或邮件。
4.客户按照预约时间到场办理相关业务。
三、预约核实
1.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客户预约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如果客户填写的信息有误或不全,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及时联系客户进行修
正或补充。
3.如果客户预约的时间段已经满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会通知客户选择其他时
间段进行办理。
四、按照预约时间到场办理
1.客户应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场办理相关业务。
2.如果客户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预约时间,应提前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
重新预约。
五、服务质量评价
1.客户可以在办理完相关业务后,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2.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办理效率、专业程度等方面。
3.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根据客户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
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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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1、针对群众对中心各科室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其办事机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
4、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中心相应科室,让来访群众能够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创新服务理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2、坚持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3、接受咨询和投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和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办事
对象的咨询和办事引导服务,接受举报和投诉,并负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回音。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2、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4、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5、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全程服务制度
1、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程服务。
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为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负有做好全程服务的工作责任,耐心解答、热情接待、尽力服务。
2、全程服务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此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
对当即能办结的,应
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
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解释到位,必要时提供书面告知说明。
3、受理人办理的事项不能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当场办理而需多个科室协理的,由窗口统一受理,根据流转环节进行内部流转,直至办结窗口出件,一律不允许办件人自行在各职能科室间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度
1、服务对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窗口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
2、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4、受理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动产登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确保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管理和服务,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错责任的认定
过错,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和要求,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局面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拖延、傲慢、懒散、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过错责任的种类
1、工作期间无工作积极性,虽不离岗但不能有效及时履职的,如串岗私聊,长时间会见私客等;
2、违背原则,发表、散布不当或严重不实言论,违规披露应当保密信息,导致影响系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执行公务中,对不属于本岗位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客观上有较大难度或办理过程中发生影响时效和结果的事项,不及时报告说明,不按规定分送承办股室,不告知办理程序,导致产生不良影响或受到投诉的;
4、对应保存的语音图像、影视资料保存不当造成遗失的;
5、办事人员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要求,不履行补正告知义务,或告知不详细、告知错误的;对行政不予许可事项不作详细
解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和权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
6、对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错误不报告、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
7、擅自为单位、个人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的;
8、重大事项不主动提交集体会审研究讨论、未经会议通过而独断专行,自行其是造成不良后果的;
9、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发出错证或应负赔偿责任的;
10、不按单位规定程序办理,或者未经审核人审核,直接做出决定的;
11、违背内外网分离使用规定,违规接入使用内外网,对信息安全造成隐患和不良后果的;
12、因为工作失误,工作秩序混乱,造成文件、档案、资料丢失或损毁的。
三、过错责任追究
1、违反第1-6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2、违反第7-12条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扣发奖金;
3、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