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作者:余卫明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4年第11期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最早源于土地管理制度,而土地管理制度又与土地所有制密切相关。
古代登记:以征税为目的夏、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这仍然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土地不能买卖,故土地管理也就相对简单,更无须进行登记。
周朝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私有制开始萌芽。
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则是始于商鞅变法,从此“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随之出现的土地交易,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于是土地管理制度也就随之产生。
据记载,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周朝末期开始形成,到唐朝时已较为完备。
在田地、房屋买卖上,有“立契、过割”制度,也就是出卖田地、房屋须写书面契据,报官府交纳契税,由官府在契券上盖印。
南宋时,创设了一种名为“砧基簿”的文书,类似现代的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买卖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必须到官府“批凿砧基簿”方为有效。
明朝时,明太祖更设有“鱼鳞图册”来登记土地。
当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需要,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相关制度,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确认和权利公示。
因此,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民国时期:完备却未施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对我国原有的法制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私法的地位渐显。
与此相适应,民国政府于1922年颁布《房地产登记条例》,试图建立以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由于政局混乱,该《条例》并未真正施行。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民法·物权编》,在该编规定了以德国权利登记制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为什么要登记——以1949年之后中国土地登记为例的历史考察

不动产为什么要登记——以1949年之后中国土地登记为例的历史考察关键词: 不动产/土地登记/目的/确认物权/保护物权/交易安全内容提要: 在不同的时期,中国的土地登记有着不同的目的;在同一个时期,中国的土地登记有着多元的目的。
1949年以来,中国的土地登记分别经历了建国初期的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到改革开放之后以实施土地管理和确认、保护土地产权为主要目的,再到2002年以来彰显公示物权变动、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的目的。
中国未来的土地登记将仍然具有多元目的,其中,确认、保护土地物权和保护土地物权交易安全将会成为两大主要目的。
至于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能否被削弱,要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设置而定。
近些年来,源于《物权法》的起草和颁布,不动产登记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
从不同角度运用各种方法来探讨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原型、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文章比比皆是,但是或许因为不动产应当登记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专门研究不动产为什么要登记的文章却不多见。
本文欲借助于梳理1949年以来中国土地登记的历史,发掘出1949年以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并试图发现中国不动产登记目的变化的历史趋势,为当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提供一个参考。
一、1949年-1953年:土地登记以推动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以确认土地产权为目的的土地登记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3条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根据《共同纲领》,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1950年11月10日通过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7条规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
古代产权管理制度

古代产权管理制度古代的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古代社会对于土地、财产、劳动力等资源的所有权和利益分配的管理制度。
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古代产权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特点和影响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和管理机制。
一、古代产权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古代产权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分为几个阶段来理解。
首先是原始社会时期,这个时期的产权管理制度更多地是以共有制和部落制为主,土地、资源和财产都是集体所有,部落的长老或酋长统一管理和分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原始社会的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情况。
其次是古代奴隶社会时期,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兴起,出现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土地、房屋、牲畜等财产逐渐成为个人所有,但奴隶仍然是财产的一部分,其产权不受保护。
在这个时期,产权管理制度更多地是以君主或土地所有者为中心,土地、奴隶、家畜等财产都是其所有,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再者是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这个时期的产权管理制度更多地以封建地主和农民为基础,土地、奴隶、家畜等财产都由封建地主所有,农民只能依附于地主,没有私有产权。
封建社会的产权管理制度受到封建等级制度的严格控制,土地和财产的分配几乎完全受到封建主的支配。
最后是古代资本主义社会时期,随着商业、手工业和农业的发展,私有产权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土地、工具、资金等资源都可以成为个人所有,资产阶级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古代产权管理制度带来了新的改革和变革。
在这个时期,产权管理制度更多地以市场经济和法律为基础,土地、房屋、工具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管理,个人财产的产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古代产权管理制度的特点古代产权管理制度的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形态下各具特色。
在原始社会时期,产权管理制度的特点是以共有制和部落制为主,土地、资源和财产都是集体所有,部落的长老或酋长统一管理和分配。
在奴隶社会时期,产权管理制度的特点是以君主或土地所有者为中心,土地、奴隶、家畜等财产都是其所有,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担当与未来

二、突破重重困难的历史担当
(一)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全理顺
仅从两法通过的时间看,《物权法》在前,《房地产管理法》在 后,关于登记的有关表述却没有依法有效衔接。 这时候,仅依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样一部层级低的法规 去调剂两部法律之间的矛盾,并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可避免只有 通过行政干预才能调处一些矛盾了。 从国际成熟的经验看,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程序性规定,目的 是建立其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具体规范流程。制定这样的条例应贴合 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因此,条例应当将程序尽可能规定 得细致详尽,才有利于登记部门的实务操作,也有利于不动产权利人的 权利行使和救济。 暂行条例仅是过渡,最终的方向是制定一部不动产登记法。
二、突破重重困难的历史担当
(一)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全理顺
《森林法》第三条
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
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但是,有关法规授权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 登记。 《物权法》确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
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突破重重困难的历史担当
(一)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全理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 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元年大事记

不动产登记元年“大事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2015 年3 月1 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核心是必须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
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颁发2015 年3 月1 日,全国首批不动产权证颁发。
这批证书中,权利类型各有特色:江苏徐州、四川泸州颁发了首本商品房和房地合一的证书,四川泸县颁出了首本宅基地房地合一的证书,江西崇义颁出了首本林权类证书。
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其中,江苏徐州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由地理信息企业武大吉奥和中天博地共同开发。
实现了不同用户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交互和协同应用,也使房地登记数据的整合更加高效、准确。
四川泸州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则由国内GIS 平台软件企业超图软件公司开发。
未来,这些系统将实现登记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连共享,发挥登记信息对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化服务作用。
广西南宁:全国首个实施统一登记的省会城市2015 年3 月2 日,广西宝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开发总监从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手中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南宁成为全国首个实施统一登记的省会城市。
这本不动产证书的内页内容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盘点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表现古代农村社会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农村居民的住房多为自建或代代相传,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土地所有权则由地主或村庄集体拥有,居民在土地上种植或建房屋需要得到地主或村庄集体的许可。
二、新我国成立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新我国成立后,农村改革逐渐展开,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逐渐得到解决。
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明由村级政府出具,起初多为口头或书面协议,后来逐渐发展为书面的房屋证明文件。
三、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出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明逐渐得到规范和改进。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颁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定证明。
在房屋所有权方面,1986年也颁发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得到了冠方的认定和保护。
四、近年来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房屋房产证的管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019年,国家土地资源部发布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办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纳入法定程序,为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提供了更加清晰的程序和规定。
五、农村房屋房产证对农村发展的意义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出现和完善,为农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农村居民拥有确权明晰的房产证明,能够更加自信地投入房屋改造、装修和维护,从而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居住舒适度。
农村房产证的出现也促进了农村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方式。
六、农村房屋房产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农村房屋房产证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推进,但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农村地区的农房证书颁发和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着作假或乱收费的现象。
农村房屋房产证的登记和转让手续相对繁琐,需要进一步简化和便利。
七、未来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发展趋势未来,随着农村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农民意识的提升,农村房屋房产证的管理和发展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外不动产登记特点及历史演变过程

中外不动产登记特点及历史演变过程
中外不动产登记的特点及历史演变过程是一个涉及到法律、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复杂话题。
首先,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和权属关系进行登记、认定和保护的制度。
其特点和历史演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 特点:
不动产登记的特点包括权利明确、公开透明、稳定持久和便于流转。
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的有效流转和利用。
此外,不动产登记还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历史演变过程: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
在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源于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封建社会、近代以及现代的演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在国际上,不同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有着各自的发展历程。
例如,欧洲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经历了封建制度
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随之不断完善。
而美国
等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影响,具有其独
特的发展历史。
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社会制度、经
济发展和法律体系紧密相连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
变化。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前世今生作者:余卫明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4年第11期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最早源于土地管理制度,而土地管理制度又与土地所有制密切相关。
古代登记:以征税为目的夏、商、周时期实行的是井田制,这仍然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土地不能买卖,故土地管理也就相对简单,更无须进行登记。
周朝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私有制开始萌芽。
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制则是始于商鞅变法,从此“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及随之出现的土地交易,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于是土地管理制度也就随之产生。
据记载,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周朝末期开始形成,到唐朝时已较为完备。
在田地、房屋买卖上,有“立契、过割”制度,也就是出卖田地、房屋须写书面契据,报官府交纳契税,由官府在契券上盖印。
南宋时,创设了一种名为“砧基簿”的文书,类似现代的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买卖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必须到官府“批凿砧基簿”方为有效。
明朝时,明太祖更设有“鱼鳞图册”来登记土地。
当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需要,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古代虽然有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相关制度,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权利确认和权利公示。
因此,我国古代并没有形成以权利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民国时期:完备却未施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始于20世纪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制,对我国原有的法制进行大幅度的改革,私法的地位渐显。
与此相适应,民国政府于1922年颁布《房地产登记条例》,试图建立以公示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由于政局混乱,该《条例》并未真正施行。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民法·物权编》,在该编规定了以德国权利登记制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
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
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
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
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
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
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
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
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
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
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
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所报内容经审查核实后,最后登记入册,上报到县。
自此,可以看做是政府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以此为根据征收田租。
隋唐实施土地分级统计
隋唐时,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了当时的土地统计要求:先在乡里进行统计,然后汇总成乡账;乡账完成后再上报到县,由县汇总成县账;县账完成后送达至州,汇总成州账,最后上报到中央户部。
在登记时间上,也有详细规定。
这样,全国有多少家庭,每个家庭授田和宅地数量是多少,以及每年应该有多少土地赋税收入,朝廷能做到心中有数且便于清查。
同时,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规定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算有效,否则要受到处罚。
其实关于宅地的统计也就是房产的登记,在我国古代大多是与田产的登记同步的,因为国家一般都是同时确定某一户拥有的田宅情况,也就是包括土地与房子的双重的规定了。
宋朝规定亲邻有优先购买权
至宋朝,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日趋成熟和完善。
南宋时期,民众按统一要求制作砧基簿,全面记载户主、田产面积、四至(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来源等土地状况,附以地形图,经耆老、邻保正长统
计查勘无误后上报经界所(宋朝时专门管理土地登记工作的机构),再由经界所勘验核实交付产权人,并收存于乡、县、州及转运司。
砧基簿既是国家征税课役的根据,也是持簿者对所载土地的产权证明。
进行田产交易时,由买卖双方持砧基簿、地形图和契约到县府办理“批凿”(检验确实),土地转让才有效力。
不过,在宋朝出卖不动产,得先问问亲邻,首先问询他们想不想买。
因为宋朝法律规定,亲邻具有优先购买权。
北宋后期还强调,所谓“亲邻”,必须为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者,都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正规的做法是拿一个小本子,把“亲邻”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亲戚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
假如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
搞定了亲邻后,就要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
契约是国家统一格式,被称为“官颁契纸”,类似今天的“标准合同”,统一规定契约中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原因、标的价金、担保条款等内容。
只有在缴纳契税钱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交易才有效,就是合法合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
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具有法律效力;不缴纳契税,私下交易,是“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属于偷税漏税。
“红契”要交的契税历朝不等,一般叫“间架税”,但无论多少,对购房者来说,在当时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很多人常常不到官府办“交易手续”,民间房屋买卖多行“白契”。
这固然省了税费,却往往导致纠纷。
宋朝的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或是明代小说《三言二拍》对房产纠纷都有记载。
对于“白契”,朝廷只得加大稽查,一经发现,就治人匿税之罪,进行刑事处罚。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凡“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杖八十;监临官、专典、拦头自匿,论如诈匿不输律”。
契约之后,要过割赋税,即在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
如果没有过割赋税,往后买卖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争讼时,即使买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约,官府也不会受理争讼。
宋朝地产买卖契约,又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所谓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凡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叫活卖或典当,典当契约的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30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然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钱。
所有这些买卖活动,都必须订立契约,取得官府认可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清末引入现代房产登记制度
清道光年间的卖屋文契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编制出各地土地田产登记管理及据以确定赋役税收的“鱼鳞图册”,作为官府征收赋税的凭证,详细记载每宗土地的业主姓名、田土形状、方圆四至等,成为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满清入关后,多次大规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记制度。
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进行土地登记造册,历时多年完成。
明清两朝对田地、房屋的交易,都有明确规定。
明代《明律·户律》“典卖田宅”条文规定,不税契者,除了刑事处罚外,一半价款要上缴官府。
清代在《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置买田地房,不赴官府粘契尾,一经发现,也要依法治罪,“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
总的来说,古代房屋登记,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其私有财产之证明只是附带性的作用,且登记的资料由官府掌握,对外保密,普通民众不能查询。
到清末,受西方影响,现代房产登记制度被引入中国,清廷开始借鉴西方的房产登记制度,决定采用德国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权》,但终因满清王朝的覆灭而破产。
民国时,为了鼓励人们进行不动产登记,政府曾到处张贴布告,以期广而告之。
比如1925年4月,北京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全城张贴房产登记布告:“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关系复杂,现经登记处登记,权利永远确定……从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
”这个阶段,中国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政府已经正式建立了房产登记制度。
现代的登记制度
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正式实施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 而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包括《不动产
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也正式登上历史舞台,MapGIS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一站式服务,实现高效、准确地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应用涉及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覆盖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五大不动产领域,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做到实现统一登记交易、统一交易签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
通过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和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数据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