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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作者:李建辉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体现。

在不断加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以真正保障社会各界人士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问题;对策在开展就业再就业、调劳动纠纷和劳动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是重要的基础保障,是劳动保障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可以更好的制定解决对策,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1.1社会认同程度不够强一般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但在本质上上述两者存在一定差异,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利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薪酬。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不平等特征,并且,劳动者需要承担的风险要不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能力远远低于企业。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社会认同程度不够强的问题,并且部分用人单位不时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上述问题成为当前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之一。

1.2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并且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象,使劳动者的就业难度不断增加。

很多劳动者为了获得微薄的工资,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单位的某些苛刻条件也忍气吞声,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由此可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强的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带来极大影响。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常云红来源:《中国市场》2017年第27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发展的步伐,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我国劳动保障的基础上对于施工人员进行权益保障,维护着劳动者的合理利益。

文章以建筑领域为例分析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对策[DOI]10.13939/ki.zgsc.2017.27.086劳动保障行为指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所开始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总方式。

劳动保障制度的推行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开展起来的活动,这就是劳动保障与其他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的区别所在。

1 劳动保障的意义劳动保障指的是以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和基本利益为主存在的。

法律地位的前提就是通过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取得的,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就是需要建立独立的法律地位,才可以保障劳动监督的正常进行。

劳动保障第一是需要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本身的法律地位。

劳动者需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每个人,才能成为能够自由使用自己劳动力、使用自己的独立选择权的权利,用人单位也需要独立,不管是对于国家还是个人都要正在的独立起来,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自己经营的独立个体经济。

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要物质的利益。

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基本的物质利益。

2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2.1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法律修订不够完善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法律中是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为管理的主要制度,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条例在章节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不合理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规定不够明确,在实施阶段也有一定的限制,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

在条例的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追加的法律责任居多,相对来说对于用人单位主要的复杂人进行的法律约束就比较少,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主要是人去实施,所以进行违法的常常是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应该加强这类法律制度的修订情况。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体来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用人单位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等。

根据以上规定,我县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杜绝了使用童工现象,较好的执行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解决拖欠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也有新的起色,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

但是,总的来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步晚,节奏慢,力度不够,影响不深,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还不到位。

前几年,我县国有企业少,私营企业廖廖无几,职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不多,国有企业也能较好的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劳动争议。

但是近几年、“重组”,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来,随着企业“改制”建筑施工企业的进入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用工逐步增多,经营管理者为减少企业成本,赚取最大利润,有的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制定了一些有损职工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即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起算一般是由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时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再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障碍或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正常进行而将劳动保障监察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劳动保障监察的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自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理)决定书生效并履行完毕或交付法院强制执行为止。

但是,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又不能终结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通常是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

某种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例如,某清洁工投诉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与投诉人签订的是劳动雇佣承包合同,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职权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必须等到劳动保障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后才能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这种制度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中止。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问题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法律问题与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 制度 的法律 问题
二、 劳动保 障监察制度 问题 的解决 Nhomakorabea策 我 国劳 动 保 障监 察 制 度 的实 施 与 应 用 有 助 于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1 . 完善《 条例 》 。 鉴 于现 行条 例 还存 在 不 足 , 要 着 重强 化行 政 条 合法权益 , 建 立 起 和谐 的 劳动 关 系 , 在 及 时 解 决 各 种 纠纷 的过 程 例 的法 律责 任 , 以此 来提 升劳 保监 察 执法 行为 的威 慑性 , 提 升监 察 中确 保合 理 就 业 与 就业 安 全 , 减 少 因 纠纷 导 致 的各 种 社 会 治安 事 制度 的适用性 , 促使制度更好地发挥约束与指导作用, 提升劳保监 件, 有 利 于 维 护社 会 稳 定 。 目前 , 我 国劳动 保 障 监察 制 度 在 应用 中 考虑到 目前我国在违法成本方面的低廉性 , 虽 取 得 了一 定 成 效 , 但在制度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 主要 有 察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 可 与欧 美 劳保 法 律 中高 昂的违 法 成本 进 行 对 比 , 修 改 现行 法 律 法 以下 表现 。 积 极 完 善 并 拓展 内容 , 以 此增 强 执 法 人 员 的执 行 力 度 与 威 慑 1 《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 后 简称条例 ) 存在问题 。《 条例 》 f 乍 规,
极 探 究相 关法律 问题 并 予以 解 决是 构 建 新 时期 和谐 劳动 关 系的必 然 选择 。 基 于此 , 分析 劳动保 障监 察 制度 的 法律 问题 与解 决对 策 , 希望 能为 改善 劳动 关 系的现状 及 问题提 供 参考 。 关键 词 : 劳动 保 障 ; 监察; 法律 问题 ; 行 政裁 量基 准

近几年劳动保障监察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劳动保障监察遇到的问题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面临的问题及治理措施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形势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专项检查为推动,以日常巡视监察为基础,以劳动年度检查为保证,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为重点,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要进行“劳动用工”、“禁止使用童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近几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公安部、总工会也多次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2007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实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用工事件的发生。

通过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震慑了劳动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劳动关系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劳动关系质量改善。

总体来说,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我区已建立起区、镇(街道)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正处于硬碰硬的攻坚阶段。

四是劳动者对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

近几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不断上升。

劳动者对侵犯自己合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的维权行为正在逐年递增。

1、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常云红(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社局,山西 吕梁 033000)[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发展的步伐,我国从1993年就开始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我国劳动保障的基础上对于施工人员进行权益保障,维护着劳动者的合理利益。

文章以建筑领域为例分析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对策[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27 086 劳动保障行为指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利益,所开始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总方式。

劳动保障制度的推行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开展起来的活动,这就是劳动保障与其他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的区别所在。

1 劳动保障的意义劳动保障指的是以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和基本利益为主存在的。

法律地位的前提就是通过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取得的,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就是需要建立独立的法律地位,才可以保障劳动监督的正常进行。

劳动保障第一是需要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本身的法律地位。

劳动者需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每个人,才能成为能够自由使用自己劳动力、使用自己的独立选择权的权利,用人单位也需要独立,不管是对于国家还是个人都要正在的独立起来,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自己经营的独立个体经济。

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要物质的利益。

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基本的物质利益。

2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相关问题2 1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法律修订不够完善现阶段,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关法律中是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为管理的主要制度,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条例在章节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不合理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规定不够明确,在实施阶段也有一定的限制,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

在条例的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追加的法律责任居多,相对来说对于用人单位主要的复杂人进行的法律约束就比较少,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主要是人去实施,所以进行违法的常常是违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应该加强这类法律制度的修订情况。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海文来源:《速读·上旬》2020年第05期◆摘 ;要:所谓劳动保障监察就是在坚持依据法律的背景下落实对劳动关系进行合理化的调整以及干预,这是一种劳动行政行为,有利于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

但是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然存在着各种薄弱环节有待完善,主要体现在各政府缺乏重视以及领导体制不合理,为了处理这一问题,政府应注重选择合理的方案。

因此,本文将围绕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的问题与对策为主题来展开分析,通过详细了解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再提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对策一、针对于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存在薄弱环节的探究当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中依然存在着各种薄弱环节有待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地区政府缺乏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视和关注。

因为其将自身的关注点放在地方经济的发展中,未能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当做主要内容。

例如,前几年的富士康事件,其实就是当地政府在了解情况的背景下未能进行有效处理,究其原因就是避免对本地区的GDP形成负面影响,所以并未进行相应的惩罚,以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缺乏有效交流沟通,并未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而企业和工会也没有落实配合执法。

如果情况较为恶劣时,会直接的丧失劳动者的支持,所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劳动者中所发挥出的优势未全面展现出来。

第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缺乏专业合理的领导体制。

根据当前工作形势分析,这种双重领导制的形式会直接连接政府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此也将会涉及工作人员以及经费的管理工作,如果地方政府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像包庇企业,那么部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很难落实发声。

二、针对于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开展可行性对策的探究(一)提升政府重视为了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应提升政府的重视度,要求劳动保障监管工作转变自身工作重心,将工作重点始终放在劳动者权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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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愈加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面临着更多挑战。

近些年,劳动者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为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造成的。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由于法律法规中追究时效的规定,对部分劳动者的诉求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异议。

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引起了多位学者和实务参与者的关注与讨论。

曹旭红等(2006)在分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时,提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监察立案时效规定不明,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受理的时效应该只能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劳动行政处理的案件是不能适用的;而且存在劳动监察的处理期限规定不完善,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能中止或者时效能否重新计算的问题。

孙会和张志宏等(2010)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争议案例分析,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其时效的性质属于行政程序法范畴,目前《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并无时效中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两年时效应为固定不变的时效,不因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劳动者向包括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门主张权利而中断,也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

于鲲和杨永忠等(2015)认为劳动者若因劳动关系不明确或投诉时劳动争议尚未结束等原因先撤回投诉的,则当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再次提出投诉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即在一定情形下可适用时效中断。

夏小伟等(2017)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自己办理的四个典型案例提出对社会保险费追缴设置追究时效是基于现实成本的考量,同时符合对违法行为纠正的通行做法,因而社会保险费追缴应当适用劳动监察两年时效。

栾居沪等(2017)则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费追缴不适用劳动监察时效。

汪烨琼等(2017)提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劳动监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由于调查人不配合,或者核心证据事实正在其他部门处理过程中等问题,应当酌情考虑引入案件中止。

综上所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争论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两年时效的适用范围,即社会保险费追缴等其他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是否应适用两年时效。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否应当考虑中止中断时效情况。

由于存在这些争论,在劳动监察中遇到这类问题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标准,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水平和效能,同时容易造成劳动者投诉其行政不作为。

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专门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存在两年时效,时效起算点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效力权威。

受限于行政处罚法两年规定,很多案件在适用时效中以绝对固定的两年为准。

二、具体案例分析-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争议
案例一:2010年3月,车某向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05年10月到200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投诉事项已经超过2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车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维持了该决议,车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定依法予以维持。

这类案例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在实际处理中,也都如案例中一样选择不予立案,但是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而言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案例二
:2013年1月,杜某向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查杜某在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判定杜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

杜某提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在职期间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正式立案。

最终监察总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下达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告知投诉人已超过2年的投诉期限,不予受理。

杜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

此案例中的劳动者是由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而未能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立案,最终虽然劳动关系确认事实,但是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上述两个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案例,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一直处于资强劳弱的格局,因此国家制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在整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以国家公权力扶持劳动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来说,劳动保障监察是以国家力量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保障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规范企业用工,的确发挥着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然而,由于时效问题,对于企业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惩处,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无法充分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从国家整体治理目标来说,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的稳定以及民生民权的改善也不容忽视。

目前,社保缴纳问题也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范围,如果以时效问题不处理企业欠缴问题,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且直接削弱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影响
社会稳定。

虽然有学者认为时效有助于减少国家执法成本,但是从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目标出发来说,过度的强制执行时效规定,而不讲求灵活适用情况,必然会影响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

如果将时效进一步扩展考虑到中止中断情形,通过监察避免或消除企业违法行为给劳动者或者社会带来的风险,则劳动监察将更能有效发挥作用。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从我国的实践经验出发,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总体上可以通过立法、宣传、执法等方面来解决。

(一)立法上应更加灵活。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均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应当在实践中实现互补。

面对大量的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或是法院诉讼周期过长而超过两年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因时效不能对企业实行调查查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立法上制定更高层次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是必要和必须的。

在立法中,引入中止中断时效,灵活处理案件,更能处理好很多复杂的案件。

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有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这样不仅能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更好发挥自己的职能,也让法律衔接更加流畅,促进整体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建设,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应加强法制宣传。

很多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不了解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在时效内提出维权诉求以致于只能有苦无处诉。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应该定期组织相关法律宣传活动,向劳动者介绍有关案例,让劳动者可以从案例中吸取教训;提供咨询平台,增加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从而学会及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力。

(三)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很广,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假权利、劳动保护等等,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不够健全,根本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据统计截至到2013年,我国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5万名,单以追缴社会保险费来说,我国这么大数量的企业和劳动者,所承担的执法任务可想而知。

鉴于人员少、任务重、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不得不使用一刀切的方法计算时效。

因此时效问题不仅需要立法上的规范,还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增加对劳动保障监察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素质。

作者:王曼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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