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制度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通过记录和登记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商事活动的管控和监管。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登记流程繁琐商事登记的流程繁琐是目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商事登记分为预先核名、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领取登记证等多个环节,需要申请人逐个完成。
这种流程的繁琐导致了登记时间长、操作复杂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办理登记的成本,也影响了其正常运营。
二、信息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导致信息共享方面存在困难。
这使得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的信息难以准确获取,影响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三、登记机构能力不足商事登记机构的能力不足也是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难题。
由于商事登记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不足,登记审查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并可能存在腐败风险。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登记信息安全性不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存储和传输技术的落后,登记信息容易被篡改、泄漏,威胁到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登记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安全性至关重要。
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简化登记流程为了解决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行“一窗受理”机制,整合各个环节,使商事登记流程更加简化和高效。
这样不仅能减少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也能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我们应加强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和申报数据,可以更好地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登记机构能力建设为了解决登记机构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登记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我国商事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商事登记的国际竞争力。
具体包括: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减少登记成本、完善登记服务、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
二、改革内容1.简化登记流程简化商事登记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同时,推行网上办理,实现电子化登记,方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手续。
2.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机构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一次性提交,多部门联审。
3.减少登记成本简化登记手续,减少材料和时间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减少登记费用,降低创业成本。
4.完善登记服务建立健全的登记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加强登记服务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5.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管理,规范登记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登记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登记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改革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2.推动立法完善加快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度。
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商事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改革效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登记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制度范本

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所称商事登记行政许可,是指申请人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商事主体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设立、变更、注销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第四章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商事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商事登记行政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商事登记行政许可的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行政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引言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为了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我国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二、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加,原有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传统的登记方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因此,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三、目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优化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具体目标如下:1.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提高登记效率。
2.精简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减少企业办理登记的时间和成本。
3.提高登记效率:优化登记流程,缩短企业登记的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4.加强登记监督: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四、内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括以下内容:1. 改革登记制度(1)优化登记流程:对登记流程进行全面的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2)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统一登记制度的标准和规范。
(3)加强登记监督:建立健全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2. 推进电子化登记(1)建设电子登记系统:建设一套可操作、安全、高效的电子登记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
(2)优化信息共享机制:改进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登记效率。
3. 简化登记手续(1)简化材料准备:减少登记所需的材料和证明,简化登记手续。
(2)优化窗口服务:加强窗口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加强登记信息管理(1)建立登记信息库: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库,实现统一管理和查询。
(2)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通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了企业创办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便于监管和服务。
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效能和便利性,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
首先,改革了企业类型制度,取消了原先的非公司制企业,推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型企业形式。
其次,改革了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实现了名称自由选择和自行核准。
再次,简化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的实缴要求,降低了企业注册成本。
此外,我国还不断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了信用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
三、企业退出机制改革企业退出机制是商事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退出机制改革。
首先,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减少了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提高了破产清算效率。
其次,推行了市场化债转股制度,鼓励债务重组和处置不良资产。
此外,我国还完善了企业注销制度,简化了注销手续,提高了企业注销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我国不断完善和优化商事制度,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述一、商事制度改革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市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少,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商事登记的主要任务就是将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转化为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十年后,当时的国务院颁布了相关条例,对全国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普查和登记,确认了商事登记的制度基础。
然而,从1966年开始,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商事登记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79年起,通过普查登记建立经济户口、中外合资企业地位的合法化,基本恢复了商事登记制度体系。
1982年,国务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所有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整理,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商事登记工作。
随后,更多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法人资格的证明功能附加到营业执照上。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务院和工商部门不断调整商事制度和工作思路,《公司法》及其管理条例给商事登记工作指明了现代企业登记管理的方向。
至此,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和非公司制企业登记制度并立。
二、商事制度改革中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五年来,在党中央的思想指导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划下,在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团结协作、踏实奋进地努力下,商事制度改革得以顺利推行并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013年初,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放宽注册登记准入门槛,收紧对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年底分别从登记制度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修改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并取消了最低出资额的规定。
这一变化奠定了简化商事登记制度、调整市场监管体系的总基调。
2014年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年,全国各地启动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改革合法推进,国务院对十部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修改了八部,废止了两部。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商事登记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登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登记工作与其他业务环节的对接。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五条依法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应当进行商事登记。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审查并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拒绝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商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合伙人及出资额等。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等。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材料的保存、检索工作。
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开展数据互联互通,并在合法授权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实、虚假登记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事项,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商事登记是指依法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进行登记管理的过程和制度。
商事登记作为商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和体系,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试述商事登记的目的、体系以及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商事登记的目的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事主体的权益商事登记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登记,可以确保商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使其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获得合法利益。
2. 保证商事交易的诚信商事登记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之间的诚信交易。
通过登记,可以使商事主体的信息透明化,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商事登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也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可以准确记录市场上各个商事主体的情况,便于监管部门了解市场的总体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商事登记的体系商事登记的体系主要包括商事登记机构和商事登记信息库两个方面:1. 商事登记机构商事登记机构是执行商事登记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商事主体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商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高效,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商事登记信息库商事登记信息库是存储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数据库,包括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商事登记信息库应当建立健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服务,为社会各方提供准确、及时的商事信息。
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不断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1. 加强信息化建设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事登记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势在必行的任务。
应当加强商事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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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
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
记法或其它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
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特点
中古时代,商人组织行会,欲取得商人资格,必须注册登记在会员名
簿上,是谓商事登记法之摇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相关
精神的日益渗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但意识形态层面
的影响是长远且隐性的;其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深受行政体制
的制约和影响,多数单行法纪实施条例概由国务院所属部委负责起草。
再者,因为商法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商事登记制度难以形成一个有机
的体系。
在学界尚不清楚何为“商”的情况下,苛求立法机关或相关
部门制定一套统
一、完整、协调,并充满现代理念的商事登记制度,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分散、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立法的理念和规划
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相关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散见于
各汇总法律法规中。
林林总总并不意味着完美,缺乏宏观考虑和整体
协调的庞杂体系和分散立法的直接后果是法律文件的内容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撞的对抗,更有疏漏的法律盲点和真空地带。
2.我国商事登记的多元立法,导致差别待遇现象严峻且程序极不统一
因为商事登记法规的规定不统一,不同的商事主体被不平等对待,戳
伤了商事主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的积极性。
这种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
要求的自由平等理念不符。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大背景下,这种“差
别待遇”,无异于给商事主体的自由进展套上了枷锁,背离了商法的
私法本质。
3.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过多过滥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作为最基本的商事登记法律文件,确
立了企业登记的前置行政审批制度,并贯穿于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
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各个环节。
我国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实
际上已被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和实质性证明文件大大提升,
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远远超过商事登记法的明文规定,使登记的透明
性大打折扣,腐败亦可能发生。
4.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治理轻动态治理
就整个商事登记程序来说,当前绝绝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纳通用的市场
准入原则,我国的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监管重心却是企业的准入年检制度,但因为不实行登记责任制度及登记簿和相关文件治理制度的欠缺,使所谓的年检制度也多流于形式。
这种重企业出生,轻企业死亡的认
知和制度设计,导致登记信息公信力的削弱。
二、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的若干思考
(一)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选择
针对分散、复杂的商事登记立法形式,若要改革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多
元化和不统一编纂模式,兼顾商事主体登记的效率和安全,在我国最
有实际意义的就仅是单行法模式,即制定一部既适用各种主体的、总
括性的、原则性的一般规则,又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统
一的《商事登记法》。
这样不但能够消除各个法律文件的冲突,也能
够补充“空白”和疏漏,有利于形成市场准入的均等机会和条件,有
利于形成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利于商事主体在自由、公
平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明确我国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功能
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学界素有争议,大家均承认其积具有明显的私
法意义上的功能,也具有强烈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
作者认为,商事
登记当然有其貌似公法性的一面,但绝不能过度予以强调。
相反,把
它更多的理解为私法性质更有利于商事登记立法的准确定位。
关于商事登记的功效,理论界对此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商事登记主要
有两方面的功效。
其一,商事登记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
商事登记法
明确规定需要登记的事项,有助于相关当事人对相关交易主体资信水
平实行了解,有助于维护未来的交易安全。
其二,商事登记是为了增
进交易效率。
一方面有利于促动交易主体的个人效率;另一方面有利
于增进社会整体效率。
(三)强制登记主义及其存废问题
根据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
有强制登记主义和任意登记主义之分。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即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展开经营活动。
严格讲,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治原则是不完全
契合的,但基于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及商事交易便捷对外观
主义和公示制度的强烈要求,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多采纳强制登记主义。
即使仍然采纳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在法律上虽不将商事登记作为商
主体资格或水平取得之逻辑前提,但规定未实行商事登记者从事的营
利性经营活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从而促使商主体主动履
行商事登记程序。
但是,这容易使商事登记工作人员形成权力本位和
对商主体的“赋权”意识。
故限定在对影响国家产业政策的特别行业
或国家有意在一定水准上实行垄断的行业,对于一般的行业,则可能
放松一些,实行任意登记。
(四)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制度选择
关于商事登记的审查主要有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和折衷审查三种立法例,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
对于实质审查,其最大的弊端就是效率低下,而且登记机关要有效的解决审查事项的
真实性问题非常困难。
相对于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主义,作者更倾向于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因为:首先,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商事登记的结果和利益直接归
属于申请人,体现了利益与负担的均衡,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
其次,它更具有可行性,在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掌握上,显然申请人比登记机
关更具有优势地位,更清楚其真实性。
再者,它更符合申请人得利益。
只有建立在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
登记审查和登记程序才可能简便而且富有效率。
而登记审查和登记程
序的简便、高效,无疑更为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商事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