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从市场监管角度谈商事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市场监管角度谈商事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从制约百姓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槛改起,通过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推动市场准入与退出双向便利、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市场主体松绑、为企业减负,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了从试点到整体、从单独部门到多部门综合、从微观到宏观制度建设的分步推进,实现了部门之间的联动改革,已经成为影响长远、影响全局的综合性改革。
一、近年商事改革基本情况(一)从“多证合一”到“证照分离”。
一是开办企业从“多证合一”到整合6个部门实现“四个一”全流程办结,投资兴业“零成本”,全过程“零跑动”。
二是“证照分离”改革通过进“四扇门”实现全覆盖清单管理,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备案16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优化审批服务405项,破解企业“准入”后的“准营难”问题。
(二)从企业普通注销到简易注销全面实施。
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改革措施提高了市场退出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了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了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从登记注册电子化到无纸化全面实现。
在2020年全程电子化的基础上已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全程无纸化全覆盖,申请人登陆“一网通”平台,填报相关数据并完成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零接触”获取营业执照。
目前我县个体工商户全程无纸化登记达到95%以上,企业开办无纸化登记达到77%以上。
(四)个体工商户得到有效促进和发展。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破解个体工商户面临的生产经营难题、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提供了法律遵循。
个体工商户实现直接变更经营者、跨区域迁移,同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助推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畅通“个转企”的各项支持政策也纷至沓来。
截止4月底,我县个体工商户数量为34679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76.07%,每年的增速是居各类市场主体之首。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商事登记的不足与完善商事登记既是商主体证明自己合法性的经营前程序,更是国家有效监控商主体,保护交易相对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我国在2013年对《公司法》修改后实行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存在名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规,其中的诸多问题的存在将导致我国商事主体市场竞争力薄弱,因此完善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刻不容缓。
标签: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统一立法;现状及完善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既不存在一部专门的商事登记法,也没有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就商事登记制度作出相对集中而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予以分别立法。
2014年,修订后实施的《公司法》正式删去我国公司登记中的“实收资本”条件,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向認缴制转变。
同年3月,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随即开始了整个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修改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登记法规和规章,同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以资格确认为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导,信用监管为内容安全和效率为目标的商事登记制度结构。
这一系列的改革激发商主体和市场的活力的同时,也显露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不足。
不同的商主体适用不同的商事登记规则,而不同的商事登记法规之间存在混乱、模糊地带,阻碍了商主体商事登记的效率,造成市场准入的不公平。
2.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缺乏统一立法的体系。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体系,而是根据商主体的不同分散立法,这就导致缺乏统一的立法体系,导致法规之间的重叠和冲突。
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各商主体之间登记条件的差异性,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并且对不同的主体采用不同的登记规则,大大加重了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负担,使得登记管理效率低下。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事登记制度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事登记制度是指通过记录和登记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商事活动的管控和监管。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登记流程繁琐商事登记的流程繁琐是目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当前,商事登记分为预先核名、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领取登记证等多个环节,需要申请人逐个完成。
这种流程的繁琐导致了登记时间长、操作复杂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办理登记的成本,也影响了其正常运营。
二、信息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导致信息共享方面存在困难。
这使得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的信息难以准确获取,影响对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三、登记机构能力不足商事登记机构的能力不足也是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难题。
由于商事登记机构人员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的不足,登记审查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下,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并可能存在腐败风险。
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登记信息安全性不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存储和传输技术的落后,登记信息容易被篡改、泄漏,威胁到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登记信息的保护,提高信息安全性至关重要。
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简化登记流程为了解决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推行“一窗受理”机制,整合各个环节,使商事登记流程更加简化和高效。
这样不仅能减少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也能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加强信息共享为了解决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我们应加强商事登记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和申报数据,可以更好地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登记机构能力建设为了解决登记机构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登记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作者:张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企业是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因此作为企业取得,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的商事登记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
然而,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着许多弊端,这严重影响到了商事登记制度的良好运作,从而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文着重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入手,分析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商事登记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张寒,海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4-02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请求,并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并进行公告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商事登记机关,并经过核准确定商事主体,以明文方式规范登记行为和登记内容,并调整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1.商事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指出,商事登记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2.商事登记是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如若要创立公司,必须首先申请进行设立的商事登记。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若是出现股东换人,改变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必须要进行变更的商事登记。
在企业法人破产清算后,商主体则要进行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登记。
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和商事登记机关在办理的过程中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登记在商事登记簿上的内容公开。
将商事登记簿上的内容进行公开,是为了方便公众对商事主体进行了解,为投资方投资提供了商事登记主体的客观信息,同时保障了商事交易安全。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作者:王茹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作者简介:王茹雯,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9-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学研究(四)审查原则明显不当审查原则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审查原则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审查效果的好坏。
前文已述,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可见,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有一个从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转变的过程。
实质审查主义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是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占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瑕顾及对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记效率,延缓了商事登记进程,浪费了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资源;三是实际操作困难较大,效果不好,就登记主管机关自身的管理力量和水平来说,它根本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
因此赋予登记机关以实质审查权,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损害了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折中审查主义虽然看似综合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优点,但是由于予了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这无形中又回到了实质审查的老路上来,还是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留有了余地,甚至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建立。
(五)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作为制度的构建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明确权利者的责任,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一)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必要的前置审批可以起到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层层审批的状况使得商事登记申请人为了一个商事登记而要事先进行多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前置审批申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成本,无形当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2018最新】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论文摘要: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在形式和具体规定中都存在着缺陷,需要健全商事登记立法以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最大化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效率性,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分级登记效率商事登记制度是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保障,完善进步的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制度有待积极的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在有效维护市场的同时,种种弊端也显现出来。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现状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法起步较晚,它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立起来,然而在与相关法律的统一方面存在欠缺。
(一)立法上,规定不统一,各项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就商事登记法而言,有关商事登记的内容,大多分散规定在各种实施细则、条例、办法、法规等形式中,而且针对不同的主体往往采用不同的登记管理规则,这也就是造成商事登记程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既有相互重叠,又存在空白地带和无法可依的现象。
其中,重叠表现为实体性法律文件与专门性登记法律文件的交叉与重叠;空白地带主要为现有规范未能明确公告的具体效力,未明确公告与登记之间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表现在新法与旧法的内容上,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立足点上,公法考量大于私法,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行为,商事行为相较其他的活动的特征在于自主意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概念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商事登记制度,则是政府部门为了对商事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等进行规范,而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性质
目前,对于商事登记性质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1.公法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商业登记主要是对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于商主体的承认,更是国家对于商事活动进行有效干预的行为。
这种观点的依据包括:从商事登记的效力看,商事登记主要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通过国家机关的权力,
逐步构建的评价机制,能够确保商事交易行为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商事登记内容看,存在一些强制登记的事项,同时也对登记机关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并不能自主选择,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力;从当事人双发的法律关系看,登记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方法。
2.私法性质说
该观点是指商事登记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认为商事登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
其依据主要包括:从商事登记制度看,其登记规则的产生主要来自商事主体自治的一般规律,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在规律支配下的自发行为;从商事主体来看,其是否产生以及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取决于商事主体的自主意识;从商事登记内容看,对于商事主体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都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3.混合性质说
该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中,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是共同存在的,缺一不可,将任何一种性质排除在外,都不可能真正理解商事登记。
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在商事登记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立法规范,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影响下,商事登记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缺乏统一的登记依据和程序
由于缺乏统一的商业登记基本法,使得不同的企业都有着自身独立的登记立法,而且不同责任形式,不同所有制的商主体具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
这种分散立法的情况,使得商主体在进入市场前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性,入门的门槛高低不平,等于人为地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了相应的障碍,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二)缺乏良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受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商事登记机关并没有树立民主意识和公开意识,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商事登记的不足。
一方面,在登记之前,没有对相应的规定进行有效告知。
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而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于应该公示的内容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当前许多商事登记机关并没有提供合理有效的信息通知,使得商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并不了解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不仅降低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是对商主体知情权的侵犯。
另一方面,缺乏对于登记过程的有效监管。
部分商事登记机关在对商主体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没有对审查人员的资格、工作进展、审查流程等进行公示,也没有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导致暗箱操作的存在,不仅滋生了贪污腐败问题,还会影响政府的权威性。
(三)缺乏完善健全的公示制度
商事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对信息进行公示,维护交易安全。
但是,我
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规定极其简单,制度不够健全,社会公众能够看到的,只有企业的登记申报文件、变更事项等,使得相应的公开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
同时,在公示途径方面,以公告为主,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名称变更公告和注销登记公告,而忽视了其他形式的公告。
(四)缺乏合理的审查原则
审查原则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审查效果的好坏。
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过程中,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实现了由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的转变,有效解决了实质审查中存在的不足。
但是,折中审查虽然看似对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各自的优点进行了综合,但是由于授予了登记机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提供了条件,很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有效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一)改革前置审批制度
单纯的前置审批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还会严重影响商事登记的效率,使得申请人坐失商机,损害其个人利益,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益。
同时,前置审批的过度发展,会使得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不断增加,影响市场自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因此,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进行改进和创新。
首先,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许可权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对违背这一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杜绝违规项目的出现。
然后,要对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合理设置,对于那些可以由商主体自主决定或者市场自行调节的前置审批,要予以取消,尊重商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以及市场经济的自主调节功能,避免不必要的前置审批项目。
(二)坚持形式审查原则
之前也提到,当前商事审查原则只有三种,即实质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原则和折中审查原则,同时也对实质审查原则和折中审查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而形式审查原则多存在于西方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环境等的差异性,使得形式审查并没有在我国得到很好的应用。
但是从实际情况分析,确立形式审查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形式审查原则,只是在形式上对登记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因此审查周期短,可以有效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这是社会各界对于商事登记的基本要求。
而针对形式审查中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注重实质上的真实性的缺点,可以通过设立无效制度或者撤销制度,对第三方的利益加以保护,也可以在制度上加大违法成本,逐步形成良好的社会自律机制。
(三)健全登记公示制度
首先,要对商事登记的内容进行明确。
商事登记公示的内容应该是社会共有的,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因此,要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中对于查询人员权限和查询内容等的限制条款进行废除,确保社会公众都拥有完整的查询权。
然后,公示的途径和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而不是
单纯的公告。
例如,在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必须将商事登记事项完整地记录在商业登记薄上,方便进行查阅。
因此,公示途径除公告外,还应该包括登记薄的阅览、复印等。
(四)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其一,明确商事登记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在办理商事登记或者审查时,为自身谋取私利,如收受贿赂等,则应该按照其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都能够,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商事登记可以依法进行。
其二,明确商事登记行为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则登记机关应该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后向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其三,明确商事登记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方面,对于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中的违规操作,登记机关有权利对其进行内部行政处分;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监督,利用行政诉求的方式,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以切实保证商事登记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引起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重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