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完整篇.doc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Even if the whole world denies me, and I believe in me.(页眉可删)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时期的劳动关系主要特点:一是此阶段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比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阶段的劳动关系更趋松散化和多样化。
二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产业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提高。
三是国有企业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
【为您推荐】麻山区律师崇礼县律师饶河县律师印台区律师白水县律师合阳县律师尼木县律师企业间的劳动关系对企业以及个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虽说只是普通的劳动关系,但在一些必要的时候能够证实许多的事情,能够快速的解决一些问题。
但是说到国有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实有很多人都是不了解的,那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呢?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时期的劳动关系(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组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在国有企业逐步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得到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得到加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使国有企业的活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此时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契约化、进一步规范化、进一步与市场经济接轨。
这个时期国有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到国有企业改革之中。
与此同时,还不断总结、探索和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等制度。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不断得到深入推进和加强。
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8-03-03各市劳动局,中央驻苏单位,省有关厅、局:为在我省逐步形成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的新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针对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附:《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苏省劳动厅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劳动关系调整问题1.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
改制企业要按照职工自愿入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鼓励企业在职职工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是与企业建立产权关系。
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依据劳动合同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不能以产权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前提,或者以产权关系取代劳动关系。
对少数暂不入股的职工,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2.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或出售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整体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改制方案的制定、实施。
3.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也随之变化。
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手续,变更和重新签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的期限。
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但本单位工作年限可按照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改制后企业和职工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的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一。
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三。
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
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
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2。
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一、前言劳动关系管理是搭建企业和员工良好沟通的桥梁,有效的手段、灵活的沟通方式能够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于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交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质,劳动关系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企业的战略实施及长远发展。
因此,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问题的对策已势在必行。
二、劳动关系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1)员工违章违纪的证据收集。
有些职工在出现违章违纪之后,公司下达了处理决定,职工本人也写了情况说明,但在工资里进行扣款的时候却不认可。
(2)基层管理人员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专业知识的欠缺,责任心的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容易引起员工的反感,甚至还会产生劳动纠纷。
三、劳动关系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1)收集员工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各科室月度违章违纪处罚汇总表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增强与员工的沟通。
例如,采用员工面谈、员工合理化建议、各种业余活动等形式,强化和员工之间的沟通,避免员工负面情绪累积。
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草案)为扩大我县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养老保险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老保险专项宣传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养老保险宣传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宣传活动,让参保企业、参保职工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特别是针对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有说服力、吸引力、感召力的养老保险惠民政策的宣传,调动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以此推动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二、宣传原则本专项宣传活动遵循以下原则: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统一口径,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形式多样;广泛深入,注重实效;坚持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
(完整word版)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

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企业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伴随劳动领域改革的深入进行,相应劳动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问题,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越发凸显和多发。
近年来劳动关系案件居高不下也能说明劳动关系的紧张现状,如何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正确处理劳动纠纷及解决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当前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该注意的方面和采取的措施进行简要分析.一、劳动关系含义及重要性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劳动关系不仅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而且对国家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工作劳动获得物质财富和心理满足,对于企业来说,劳动者的工作绩效、忠诚度、工资福利水平严重影响着企业生产成本、质量和企业效益.同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来说,劳动关系对整个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影响.因此,规范劳动关系,合理有效解决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创造条件,是员工、企业及整个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二、企业劳动关系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方面有些企业不够重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实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的现象,这就导致日后劳动关系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有的劳动者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屡屡违约、跳槽不履行作为劳动者的相关义务,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些都会对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管理,产生劳动纠纷隐患。
论企业改制时期的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根据 20 0 8年颁 布 的《 劳动合 同法》 和相 关的政 策规定 , 现 阶段企业 的用工形式应主要 为合 同制用工 。但是 , 在我们 的企 业 中却 普 遍 存 在 着 多 元 的用 工 形 式 , 的 企 业 多 达 十 几 种 用 工 有 形式 , 例如 : 全民职工 、 集体职工 、 外来工等等 , 且不 同形式 与不 同 身 份 的用 工 享 受 着 不 同 的权 利 。 比如 工 资 待 遇 不 同 、 利 不 福 同、 社保金缴 纳不 同 、 晋升机会 不 同 、 民主管理权 利不 同 , 至 甚 加入工会的权利都不 同等等 。 有这些差 别所形成的歧 视心理 所 都 是 导 致 劳 动关 系 矛 盾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隐 忧 , 是 引 起 劳 动 法 也 律争议的导火线 。
【 收稿 日期 】 0 0 0 — 0 21~63 【 作者简介 】吴坤埔( 9 9 )男 , 1 7 一 , 四川 渠县人 , 重庆工商 职业学院人文社科 系讲 师, 究方向 : 研 法理学 、 民商 法。
变更 。 些 违 反 《 动 法 》 定 、 害员 工 劳动 权 益 的 做法 , 往 的重组 , 企业重组人力资源必须合法。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存 这 劳 规 侵 往 但 会 因为 涉 及 较 多 的 同类 人 员 , 引 发集 体 劳动 争 议 。 而 续企业 , 应按劳动法律法规 的规定 , 正改制处 理劳 动关 系 的几种基 本模 式
( ) 立 合并 的基 本 模 式 一 分
同 的 问题 。
( ) 二 工会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工 会 是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的 一个 重要 组织 , 企 业 构 建 和 在 现阶段 的《 动法》 没有 明确 规定 国有 企业 分立合并 的 劳 并 一方 面 , 动者认 为其 劳 劳 动 关 系 处 理 方 式 , 是 司法 机 关 和一 些 地 方 已经 开 始 了这 方 谐 劳动关系 中发挥着组织保 障的作用 : 但
和谐视角下国企改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是 追求 非对 抗 的 融 合 , 各 种 冲 突 和矛 盾 得 到化 使
解 , 各种社 会 关 系 处于 协 调 的一 种 社 会 。 马 克 使
思 主义认 为 , 经济关 系是 一 切社会 关 系的基 础 , 经 济关 系 和谐是 社会 和谐 的关 键 。劳 动关 系 是 经济 关 系 中最 本 质 、 根 本 的关 系 , 最 因此 , 动 关 系 的 劳 和谐 是社 会 和谐 的基 石 。 自从 中共 十 五 大 之 后 , 国有 企业 改 制 和 主辅 分离 开 始 , 然 取 得 了一 些 虽
一
、
国 企 改 制 中 的不 和 谐 因素
20 0 5年 1 2月 1 9日国务 院办公 厅 同意并 转 发 了国 有资产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 于进 一 步 规 范 国 关 有 企业 改制工 作 的意见 》 中提 到 , 2 0 自 0 3年 以来 , 规 范 国有 企 业 改 制 工作 取得 了 重 大进 展 , 还 存 但
同时 也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加 固 基 础 。
关键 词 : 劳 动关 系 ; 谐社 会 ; 和 国企 改制 中 图分 类 号 :2 6 F4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9 0 2 0 ) 6— 0 9— 4 17 3 1 ( 0 7 0 0 7 0
收 稿 日期 : 2 0 0 7—0 2 5— 5
企改制形 式所 产生 的劳 动关系 问题 。 1 国企职 工 身 份 置 换 一 次 性 补 偿 标 准 过 低 , .
浅谈国有企业改革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浅谈国有企业改革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摘要】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企业和谐的基础,企业和谐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更要注重保护、调动和发挥好企业与职工双方积极性,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目标。
我们讲和谐劳动关系的标准应该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齐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唇齿关系;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平等关系;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相容、矛盾协调的共生关系;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创造、共享成果的发展关系【关键词】国企改革;和谐劳动关系;利益;保障一、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发展与维稳并重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全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表面化,伴随而来的稳定问题也日益突出。
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与稳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重组改制、减员分流、下岗、内退等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引发出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问题。
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如何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了当务之急。
处理好在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让国有企业的改革在稳定中前行。
二、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现状随着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企业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既矛盾又有共同利益,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过剩导致劳动者处于弱势,企业为强势。
企业追求降本增效,想方设法减少开支;职工要求工作稳定和增加收入,二者的矛盾在改革中日趋显现。
(一)劳资双方矛盾增多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人员的精简,职工规模逐步减少。
通过各种方式裁员或变相裁员,减薪或变相减薪。
要求在岗人员劳动技能提高,更加有责任心。
企业要争取利益最大化,在弥补改革前期的经济损失同时,储存资金,壮大力量,为应对新时期的经济环境变化做好准备。
在劳方的大手笔改革中,作为劳动者由国家职工成为了员工,这种巨大的转变带来了一定的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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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以后,国退民进的浪潮风起云涌,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甘寂寞,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
毋庸置疑,改革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要发生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时期。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适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改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企业改制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
对于改制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并未作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有观点就认为,改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统称、俗称,凡是企业改成和原来不一样的情况都可以称为改制。
因此,改制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实践部门,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改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的规定,改制也就是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总之,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
(2)用人单位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
(3)用人单位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4)用人单位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二、当前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几种基本模式(一)分立合并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对于企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劳动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上海市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要求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上述规定包含四层意思:(1)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职工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履行。
(3)原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4)原用人单位与职工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二)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公司制改造时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与分立合并一样,只不过我们能找到的依据只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
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主辅分离的基本模式:区别对待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对企业分立后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劳动关系承继和劳动关系切断两种处理办法: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四)承包租赁经营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企业被承包租赁经营,承包者应当承继原企业对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这是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一致传达的精神。
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九条也指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不论是否再转包、转租,如果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确定该单位为用人单位,承包或租赁经营方也应列为当事人。
1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窥其一斑,以上的分歧反映出人们对改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一课题认识的混乱,对企业到底应该实行何种改制模式存在不同看法。
(三)操作方法不规范法规政策不完善,思想认识又不统一,必然引发实践操作的混乱。
如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有的地方和企业采取全部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订立新合同的一刀切的方法;有的则采取全部由新企业承接下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逐一调整的模式;还有的区别对待,对部分职工变更原劳动合同,对其余职工则一次性解除全部推向社会。
即使采用变更合同的方式,有的企业也出现了以改制为由,不经协商就随意变更员工合同的情况;或者在变更时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接受劳动合同变更。
这些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做法,往往会因为涉及较多的同类人员,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再如,解除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各地各企业的支付标准也是五花八门。
在工资标准上,有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有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有的干脆给个绝对数,每人一千或二千元。
在补偿数量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差距。
有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有的为月平均工资乘以累积工龄,不封顶;还有的按企业净资产人均占有情况,分档次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然后由有关部门把关,职工符合哪档按哪档发。
如此不协调、不规范的情况不一而足,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样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的尴尬,这无疑是对法治权威和公平正义的最大挑战。
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个信息畅通的现代社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方式和结果的巨大悬殊,必然引起各类转换身份职工和企业的争议,带来职工在企业改制、产业调整、分流减员中的心理失衡。
企业改制的目的是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生产力的提高,但前提必须是保证社会稳定;如果改制中的操作不协调、不规范,必将引发社会动荡,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害无益。
因此,寻求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模式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规范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建议(一)统一立法法律法规是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准绳。
有关改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的缺位、错位现象直接导致了改制的依据层次低、水平低的弊端,更难以避免相互冲突、互不协调的不合理的局面。
因此,要规范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继受、变更、解除、续签或重签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
要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变多头立法为统一立法,变部门立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增加有关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另行制定《劳动合同法》,在其中的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章节中列入改制的情形;作为过渡措施,还可以由国务院颁布类似的《劳动合同条例》,统一规范包括改制在内的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解除的情形。
总之,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相互矛盾的现状应当得到改变。
(二)统一认识由于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模式仍然存在着争议,因此在统一立法前应当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以统一认识。
如前所述,最主要的争论在于企业能否在改制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能这样操作,而应当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达到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
理由有二:第一、改制所导致的情势变更往往不足以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第26条由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可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两大要素,只有这两大要素发生了变化,才会导致劳动关系的变动。
对于《劳动法》第26 条的立法本意来说,其所称的能够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显然是指构成劳动关系的生产资料的重大变化。
比如生产资料存在的空间和形式的重大变化(企业的生产场所远距离迁移),或者是生产资料的物质更替(企业转产等),导致劳动者客观上难以提供劳动或者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消失,进而影响到劳动过程的继续进行。
这种变化的发生,才会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变更履行无法达成,法律规定该劳动关系可以单方解除。
反之,即使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有所不同,但只要具体的生产资料没有改变,劳动关系就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