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粤家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粤家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摘要:1.中国人寿粤家好家庭财产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亮点和优势4.适用人群和投保建议正文:【中国人寿粤家好家庭财产保险概述】中国人寿粤家好家庭财产保险是一款针对家庭财产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投保家庭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家庭成员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室内财产、家用电器等。
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核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
5.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财产价值和需要自行选择,赔偿限额则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进行区分。
【保险条款的亮点和优势】1.保障全面:本保险覆盖了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家庭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
2.灵活投保:投保人可根据自身财产价值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3.理赔便捷:保险公司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投保人在遇到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4.费率优惠:本保险费率优惠,性价比较高,适合广大家庭投保。
【适用人群和投保建议】1.适用人群:本保险适用于拥有固定住所的家庭,尤其是对家庭财产保障有较高需求的人群。
2.投保建议:在选择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建议投保人根据自身财产状况和保障需求,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

保险合同家庭财产险条款3篇篇1一、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得到合理的赔偿。
合同双方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家庭财产保障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的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三、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保范围1. 战争、军事行动等引起的损失;2. 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损害;3.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4.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转借、转租或变更保险标的使用性质导致的损失;5. 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自行确定,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计算。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如未按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六、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理赔;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确定;4.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保险合同;3.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4. 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如被保险人继续购买,双方可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八、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2.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3.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附加条款(可选)为了扩大保障范围或者特殊需求,可选择以下附加条款:篇2一、保险概述与合同双方本合同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家庭财产险保险关系。
国寿家财险

退休 老人
老有所养,老来无忧,是每一个退休家庭的 美好愿望,但是现在家居生活的一系列风险( 如火灾,爆炸,盗窃等),严重影响我们的老 年生活,我们需要寻找适当的手段转嫁风险, 减少损失。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可为老年生活提 供一份安心的保障。
7、同业家财险对比
• 好家庭B款200元
房屋及其室 内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 家用电器和 文体娱乐用 品 家具及其他 生活用具 衣物和床上 用品 《附加管道破裂 水渍保险条款》 水渍保险条款》 《附加盗抢保险 条款》 条款》 《附加现金首饰 盗抢保险条款》 盗抢保险条款》 《附加第三者责 任保险条款》 任保险条款》 《附加费用扩展 保险条款 无 100000元 元 40000元 元
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 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提升 个人社交地位
提供拜访机会
提供增值服务
维系社会关系
6、营销话术
客户类型
话术切入点
1.唤起忧患意识,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 为切入。2.以物美 价廉为切入
1.从风险防范的角度 ,增强家庭责任感为 切入。2. 稳定幸福生 活,实现家庭财产的 保值。3.转移家庭财 产风险,解除后顾之 忧。 1.稳定并巩固退休生 活品质。2.保全个人 财富为切入。
“好家庭”家财险5问
1.保什么?
(1)房屋及其内附属设备( 如厨房,卫生间,供电等 的设备).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 器,家具,床上用品及其 他生活用品.
2.不保什么?
• (1)农村闲置的老旧房屋,简 陋棚房:如无人居住的老房 屋,用芦苇,稻草,纸板,塑料 等易燃的物品为墙壁或屋 顶的简陋屋及柴房或禽房. • (2)字画及珍贵物品:如金银 ,珠宝,古玩,玉器等 • (3)数量或价值不确定的财 产:如货币,票据,文件等 • (4)非法占用财产
居家责任险

居家责任险个人买保险,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这类人身健康保险一直是大热,而伴随私家车的普及,车险也成为了生力军。
与之相比,家财险作为一种历史很悠久的重要险种,却很少获得投保人的关注。
其实,时代在发展,家财险也在跟随时代在进步。
在传统的房屋、装修、室内财产的基础上,许多额外的保障也以附加险的方式被纳入了家财险的范畴。
利用这些附加险,我们可以更好地防范居家风险。
居家责任险:防范居家风险有客来访,自然是件乐事。
但有时候,主人一不小心,可能会造成客人受伤--最简单的例子,泡茶时杯子破裂或者热水瓶打翻烫伤了客人。
关系好的客人,最多赔上医药费,若是遇上要求多多的客人,搞不好还要法庭见讨公道。
居家责任险作为家财险的一个附加险种,正是为了防范这种风险。
人保财险的”“e-人居两旺”“家财险便可选择附加2万元的居家责任险,单次意外最高赔偿5000元,年保费为25元。
居家责任险的责任包括两块,一块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住址内,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块则是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不过,居家责任险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从事职务行为或者向其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时造成的意外不赔偿,比如家政服务人员本身的意外及其造成的意外不赔偿,比如宠物造成的意外不赔偿,比如传染病造成的损失不赔偿。
当然,作为一款年保费仅25元的保险,其保障也不可能八面见光。
保姆责任:还靠专项保姆险居家责任险中,对于保姆的意外不做保障。
而此前因为擦窗等原因造成保姆受伤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前提下,为保姆追加专门的保险也就很有必要了。
中国平安的家庭财产险可以选择附加保姆人身意外险,若保姆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烫伤、滑到等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或身故伤残,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1万-5万元5种保额选择,5万元对应的保费是28元,若注册为平安会员则为25元。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e家保专属) (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e家保专属)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e家保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K001.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房屋”,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下同),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房屋内的物体(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发生高空坠物;(二)房屋内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三)房屋内发生火灾、爆炸;(四)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对于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保险产品简介家庭财产保险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满足客户家庭财产保障需求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主要覆盖了房屋、家具、电器、珍贵物品等家庭财产的保险需求,旨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财产保障和风险防范。
本合同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合法协议,双方在协议范围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保险责任1. 房屋保险: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房屋产生的意外损失进行保险赔偿,如火灾、爆炸、地震、洪水等情况。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所持有的房屋一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房屋的重建费用、修复费用和财产损失等。
2. 家具、电器保险:投保人通过本合同购买的家具、电器,一旦遭受火灾、盗窃、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的破坏,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金额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保障投保人的相关财产。
3. 珍贵物品保险:珍贵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名贵字画、古董、珠宝、奢侈品等。
投保人可根据珍贵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以保证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保险费用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保险金额和投保区域的不同进行测算,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需按照经保险公司确认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四、保险责任的排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 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3. 战争、地震、核爆炸等战争性质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4. 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和因此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的处理1. 投保人一旦发现家庭财产受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相关材料,以便保险公司核实损失情况。
2.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申请后,将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和估损,以确定损失的具体程度。
3.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国寿产险(备案)[2010]N28-出租屋居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10]N28-出租屋居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201af3c011ca300a6c3908d.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屋居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出租屋居住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按照出租屋所在地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规定承租房屋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名的出租屋居住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出租屋的承租人、所有人及其委托管理人、物业管理人、居委会等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投保人与本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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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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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 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 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 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 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责任保险类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80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有固定居所的居民,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投保其居所的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 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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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汇编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பைடு நூலகம்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 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 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 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 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 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费用单据、作为索 赔依据的所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资料和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 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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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汇编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的人伤身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打架、斗殴及其他暴力行为引起的损失; (八)保险责任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自身的损失及 加固维修、重新安装、制作的费用; (九)房屋附属安装物因安装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要求或年久失修而引起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雇佣人员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十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范围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居所附属的下列安装物、搁置物、悬 挂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 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 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十五日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 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 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 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