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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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学生及幼儿的意外伤害风险,确保其在校园内外遭受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服务。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双方甲方(投保人/家长/监护人):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三、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及幼儿。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为准。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六、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类型和保险计划而定,投保时双方约定。

2. 保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七、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八、保险人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及时核定并给付保险金。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及程序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期满或发生约定终止事由时,本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意外保险

幼儿园意外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尊敬的家长:
您好!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更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健康幸福是每个家长的心愿!
请您关注孩子快乐成长的同时也要给孩子最贴心的保险保障!
保险费: 1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10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
特别约定:
1.两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和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孩子的父母。

2.医疗报销比例:
A、 意外伤害医疗: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按90%报
销;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50元,按80%报销.
B、 疾病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0元,按70%报
销;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为100元,按60%报销.
3.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30天。

4.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可(军工医院,中西医结合均不属于定点医院)。

请填写以下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仅适用于宁波市行业协会学幼险统保业务)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

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条款说明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介:国寿学生儿童系列产品为孩子提供重疾、意外、身故保障以及门诊费、住院费、补充医疗,延长给付等全面保障保险期间:一年/半年产品特色功能强大,保障全面;人性设计,量身定制;网点齐全,服务周到;缴费灵活,处理便捷。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Ⅲ度烧伤赔偿。

门诊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费用: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大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延长给付: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在特定期限内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定额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定期限内按住院日数×日定额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补充医疗: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扣除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门诊、住院医疗及大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十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主险 身故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人身保障意外伤害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险 意外伤残、烧伤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补偿 住院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医疗保障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或门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定额给津贴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付疾病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20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21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22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3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4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5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26 一足五趾缺失的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条款旨在规定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所享受的保险保障。

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的责任是向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受益人支付合同金额内的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种类及金额针对本保险的保险金种类及金额如下:1. 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金额的100%。

3. 意外医疗保险金:根据受保人的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度,支付医疗费用的80%。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 因受保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所致的意外伤害。

2. 因受保人在参加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斗殴等活动中所致的意外伤害。

3. 因受保人在饮酒、饮用麻醉药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等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4. 因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未得到全面、规范、妥善保障及未经安全教育或未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致的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为受保人在学校或幼儿园教育活动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受保人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定额。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在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条件下,受益人可以就受保人某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1. 换保。

2. 保险期限届满,未续签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未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条款修改本条款的修改应经保险公司和受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进行签字确认。

对本条款的每一项修改,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保险公司。

2.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 本条款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内容说到孩子们的安全,咱们总是心里一紧,是吧?这可不是小事。

国寿快乐无忧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其实它就像那颗安全的“定心丸”,让咱们的孩子在成长的路上,能多一层保护。

你想啊,小朋友们总是精力旺盛,蹦蹦跳跳的,就像小猴子一样,哪里都想去探险。

跑着跑着,摔一跤、磕一碰的,那是常有的事。

可万一真的出点小意外,作为家长的我们,心里那种忐忑,简直是没法形容啊。

国寿的这款保险,真的是为孩子量身定制的。

在意外发生时,保险公司会给出一笔不小的赔偿。

这可真是让人心里踏实多了。

就像我们出门前总要检查一下门窗锁好没有,孩子的安全也是同样需要“上锁”的。

这份保险,不仅能保意外,还能保住我们那些心急如焚的心情。

你想啊,万一孩子在学校不小心摔了,或者在外面玩得太疯了,结果摔了一跤,那就真的需要有个保障,让我们可以安心处理后续的事情。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种保险是不是有点多此一举?其实啊,咱们看看日常生活,孩子们的活动范围可大了。

学校、游乐场、甚至是家里的小阳台,都有可能成为“危险区”。

小朋友的好奇心可不是说收就收的,特别是调皮捣蛋的那种,真的是个“小冒险家”。

他们总是想要挑战极限,往前一跃,真是让人心惊胆战啊。

这个时候,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说到这份保险的费用,其实还算亲民。

就像咱们买菜,挑便宜又好的,没必要花大钱就能让自己心里有底。

尤其是对于家庭来说,孩子的成长可是花钱的地方,谁也不想在意外的时候再多添一笔开销。

国寿的这款保险,就是在给你划算和保障之间找到了平衡,让我们都能放心出门,放心上班,毕竟,父母的时间也得用来赚钱养家呀。

你知道吗,这个保险的理赔过程也很简单。

简单得就像跟朋友借钱一样,咱们只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其他的交给保险公司就行。

万一发生了意外,咱们也不用为那些繁琐的手续烦心,轻轻松松就能处理好。

谁还想在急得团团转的时候,还得跟保险公司打交道呢?这不是给自己添乱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154号)01.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以致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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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15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九)恐怖袭击。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单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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