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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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共阅[368]出处: 物业处作者: ; 发布日期:2011-6-20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使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本着贴近实际、操作简洁、方便、高效的原则,市城管办在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工作和征求各考核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两年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做法,按照市领导有关意见和城管委工作部署,对2006年6月印发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青城管办字〔2006〕40号)进行了修订,拓展了考核范围,精简了考核内容,调整了各行业考核分值,加大了平时检查的分值比例,增加了城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比重,统筹七区一个考核标准、五市一个考核标准,同时,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更新各行业考核内容和标准,目的是更好地贴近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和有效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为市民创造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现将修订的《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试行实施。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世界宜

居城市和筹办世园会的需要,市城管办将适时对考核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15日印发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2011年全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为落实好《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切实增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结合青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充分借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和总结前几年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世界眼光和国际标准为统领,以建设世界宜居城

市和筹办世园会为目的,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为对标,坚持每天检查、每周巡查、公开曝光、考核评比“四项制度”,突出“便捷、常态、高效”考核检查原则,发挥“市、区(市)两级管理”的积极性,达到综合考核办法切实解决城市管理实际问题的目的。

二、考核范围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政府。

(二)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市直相关部门。

三、考核项目及分值

(一)七区五市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具体包括年度城管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市容秩序保持情况两个方面,赋分权重视年度城管重点工作目标在全年城管工作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具体赋分情况由市城管办每年发文制定。

1.城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市城管办下达的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市城管办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政令畅通情况。

2.市容秩序保持方面包括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管执法、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物业、排水、广告8个行业,分别占该项分值权重的3/16、3/16、2/16、2/16、2/16、2/16、1/16、1/16。

(二)市直相关部门

考核项目为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确定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

各项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为被考核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除区、市政府之外的第一责任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其它单位为配合责任单位。每项工作任务的满分为100分。被考核单位承担多项工作任务时,平均各项任务的考核得分为最终考核成绩。

四、考核分值评定

(一)七区五市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年终考核分值评定为每次考核分值按照所占比例加权后为其单位年终最终成绩。市城管办将根据其考核成绩,进步幅度的大小,以及为我市城市管理贡献情况,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做为城管综合考核的奖励资金。

各行业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实施考核。

(二)市直相关部门

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年终考核分值评定为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确定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其组织完成每项工作任务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市城管办提出意见报市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其考核结果由城市管理综合考核成员单位分别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城管办审核汇总加权后报市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

五、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七区一个标准,五市一个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形式

(一)七区五市

综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考核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共四次,每季度由市城管办组织各行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采取明查形式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分值保留至整数)

日常检查考核每季度由各行业按照“四项制度”(每天检查制度、每周巡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考核评比制度),以暗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每月自行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暗查考核)。(考核分值保留至整数)

七区季度成绩=定期考核成绩×30%+(行业分值-季度日常检查扣分之和)×70%

五市季度成绩=定期考核成绩×40%+(行业分值-季度日常检查扣分之和)×60%

年度考核成绩按6月、12月考核结果各占30%、40%,其他考核结果平均值占3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核分值保留至整数)

(二)市直相关部门

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委和市城管办确定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按整治工程(或项目)类、监督管理类,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整治工程(或项目)类任务通过现场检查进行

核实。实行得分制和扣分制并累计。未开工且未制定工程(或项目)实施计划、未落实经费的,不得分;有制定工程(或项目)实施计划的,得5分;落实了项目经费的,得10分;项目已开展但未完工的,按项目形象进度百分比(或投资额完成百分比、完成治理数量占总治理任务数的百分比)×85,得相应分值;全面完成的,得100分。得分制累计得分减去政令畅通扣分(按照附件2政令畅通评分标准扣分累计)即为最终得分。

2.监督管理类任务通过日常调度进行核实。每项任务基础分100分,实行扣分制并累计。未制定任务措施的,扣10分;未组织进行现场问题排查的,扣10分;对突出问题未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的,扣10分;按照附件2政令畅通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未制定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的,扣20分。

上述考核标准,适用于整治任务的主要责任单位。配合责任单位参照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标准,减半扣分。如因配合责任单位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导致整治任务未完成的,参照考核标准全额扣除配合责任单位相应的考核分值。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每次考核结果由市城管办负责向各区、市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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