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备注:
1. 招标公告没有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如果采用合格制,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如果采用有限数量制,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2. 招标公告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必须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考核
期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条,类似工程同招标公告。
3. 资格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时,评审标准中“企业诚信”中的“获奖情况”一栏,招标人可以参考企业信誉一览表内容(不应少于三类)自行确定评审项目类别及评分标准,也可完全自行设定评审类别及评分标准。
招标人自行设定评审类级及评分标准的,必须在此明确奖项有效期为:获奖证书颁发之日起二年内。
4. 人员资格岗位、职称、业绩、奖项等评分须附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人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内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需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入库审核的相关证明材料未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的,在评审时不予承认。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011年至今项目经理本人每完成1项类似工程,得1分, 最高3分。项目经理业绩需提供施工合冋或中标通知书或竣 工验收报告,并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准。同时以经大连
主材大部分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品质要求;中等1分:提供
主材部分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品质要求。 差等0分基本上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品质要求,但品质最差。
合理化建议(0-2分)
优等2分: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科学、系统、完整、严 谨,合理化建议最多,落实合理化建议措施具体、可操作性
强,经济效益最大。良好1分:结合实际提出的合理化建
对工程施工重点、 难点关键技术、工 艺的分析及解决
方案(0-3分)
优等3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解 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 力。 良好2分:对工程重点、难点认识比较深刻、表述比 较全面准确,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 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中等1分:对工程重点、
分);投标报价:60分(最终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 一个最低后取平均得分);其他评分因素:15分(最 终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一个最低后取平均得
分);
施工组织设计:18分(最终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 一个最低后取平均得分);项目管理机构:7分(最终 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一个最低后取平均得
分);投标报价:60分(最终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 一个最低后取平均得分);其他评分因素:15分(最 终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去掉一个最低后取平均得
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基本全面细致、基本结合实际,措施基本
可行,责任基本到人,质量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可行,工程质 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 大。中等1分: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基本全面较细致、基本结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概述综合评估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办法,适用于各类采购项目。
该评标办法综合考虑了招标文件中所列评标指标的各项内容,对各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的步骤1.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2.评标指标确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应包括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3.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条件、价格等方面。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每一项评标指标进行评分。
4.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根据各项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
综合评估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进行。
5.中标人确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是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
三、综合评估法的优点1.全面考量: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了技术能力、商务条件、价格等因素,能够全面评估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2.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过程都能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能够客观地评估各项指标。
3.灵活性:综合评估法可以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满足不同项目的评标需求。
四、综合评估法的局限性1.主观性: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判断会对评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存在个别评委主观偏向的情况。
2.评标指标的确定:评标指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确保评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加权平均法的不确定性:加权平均法对各项评分进行加权处理,权重确定的不准确可能会导致评分结果的偏差。
五、改进综合评估法的措施1.提高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公正、公平。
2.完善评标指标的确定方法,确保评标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10分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审;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
③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④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2.2.2(2)
项目管理机构
6分
①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进行评审。
②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进行评审。
③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业绩进行评审。
④对为本工程投入的施工队伍(含分包队伍)的能力、技术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审。
2.2.2(3)
评标价
7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业绩
3分
根据投标人近5年已完成类似工程质量状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约状况和获奖情况进行评定。
履约信誉
5分
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在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评标委员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评标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中“表2企业财务状况表”的投标报表中自动生成的数据计算投标人的财务得分,由于投标人的财务能力评价数据备案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投标的财务得分为0分。
设备配置
3分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施工现场特点进行评审。
4、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评分标准表1、单位及个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3.5.4要求。
2、酌情赋分部分,应进行综合评审、横向比较,根据优劣情况进行赋分。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所有评委的赋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两个或多个投标最终得分相同,对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投标人综合实力、业绩得分由高向低排序,其余排序名次顺延;若投标人综合实力、业绩得分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商务技术文件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
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
3.2.2 打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商务技术得分=各评审因素得分之和。
3.3报价文件开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定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本工程采用下面第3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1.2.1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及《工程勘察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选择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使用以下所列各项评标标准,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不适应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的,经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百分制评分基础上适当补充专项加分条款,但该加分条款应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类内容,并需承担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所列各项评分标准中投标项目组成员的本单位社保证明(连续近3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手册(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并承诺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变更不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公布了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如未公布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应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如招标人未公布的,则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投标人为少于7家时,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
浮动率为基准价的-20%~0。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技术标部分评分点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在总分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形式评审及资格审查与响应性评审均合格的,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表A表C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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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续上表
续上表
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其他内容:
1. 评标方法及组织及工作程序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2 评标组织
1.2.1 清标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清标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2)对投标文件按照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内容进行初步清查;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5)配合评标委员会核验有关数据和分值计算结果。
备注: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按规定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
(3)按照以下1.3款评审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 评审程序
1.3.1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1.3.2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1)技术文件得分:包括投标人公司资质得分(能力条件得分、业绩条件得分)和投
标条件响应度得分;
(2)评标委员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分别评审打分。
投标人最终技术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投标人的技术评分取平均值(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1.3.3 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其它外部证据。
1.3.4 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3.5 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的投标文件才有效,才可进入下一阶段的报价评审。
1.3.6 计算评标基准价及评标价得分,进行算术性修正。
1.3.7 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1.3.8 综合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及投标人公司资质得分(能力条件得分、业绩条件得分)和投标条件响应度得分,提出评标意见。
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1.3.10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1.3.11 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公司资质(能力条件、业绩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条件响应度(响应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公司资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条件响应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得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保险方案”及第五章“合同格式书”之“保险协议格式”及“保险明细及条款”为必须满足项,投标人无法完全响应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费率与投保额的乘积与保费(保费=投保额×费率)不一致时,以标出的费率为准并修正保费;
(3)当各险种保费累计保费合价(保费合价=财产险保费+公众责任险保费+现金险保费)出现差错时,按第本章第3.1.3款(2)目规定修正后各险种保费为基准重新计算保费合价。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部分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公司资质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部分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条件响应度计算出得分B;
(3)按本部分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2.3投标人得分=A+B+C。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a.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b.项目具体保险理赔方案不够明确。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a.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性差错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
b.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项目具体保险理赔方案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各项目公司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个。
3.4.3 评标结果,如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3.5 定标原则
3.5.1 按上述评审办法的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如果综合得分相同,以报价得分较高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当一家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且报价得分也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名次:
(1)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以注册资本金高的投标人优先;
(3)由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公司资质、投标条件响应度等情况经评议后,投票确定其名次;
3.5.2 按照上述第 3.5.1 款原则对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名,按排名次序推荐出3名中标候选人。
3.5.3 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5.4 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招标,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5 如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因公示被投诉并查证属实存在造假行为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