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法理学(一)——国内主要学者概要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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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中国法学(法理学)向

第一讲中国法学(法理学)向

第一讲中国法学(法理学)向第一讲中国法学(法理学)向何处去一、法理学的学科性质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4期。

多少年来,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法理学教科书中,我们给法理学这门学科赋予了一个不恰当的定位,总是认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这样的定位使我们陷入了一个认识误区,也是法理学者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套,使中国法理学研究一直受到部门法学的责难,成为部门法学经常攻击的口实。

其中最大的且经常性的责难是法理学无用论,认为法理学对部门法学乃至法律实践提供不了什么可指导的理论和学说。

其实,这样一种责难根源于对法理学学科性质和学科特点的认识上。

二、法理学的使命:价值研究还是实证研究?(一)西方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轨迹——从价值研究到实证研究(二)关于中国法理学使命的不同观点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个疑问和重述》,《法学》2000年2期。

一般认为,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的框架,提供一个可以客观描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图景。

……我认为,法理学参照近代自然科学而来的这种“科学主义”,可能是有问题的,甚至误导了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应该坦承法理学研究中的因“前见”而产生的“偏见”(这里不含贬义)。

这种“偏见”不是也不可能是超越他者的绝对真理。

蒋立山: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法律科学》2003年4期。

从对客观世界的了解中,从对人类历史的了解中,从对中国近现社会与法律演变的认识中,我深信,社会与法律都是有规律的。

规律即命运。

它是一种必然性,不是一种单一的必然性,而是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必然性,是各种联系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方向。

人类是这幅庞大的因果关系网格中的一个因素,是一种能动的因素。

我们通过自己的实践选择在其中游鱼穿梭,实现我们的自由意志。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名家。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中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法理学知识要点

法理学知识要点

法理学知识要点绪论法理学概述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譬如,什么是法,法有什么作用,法的价值有哪些,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如何。

正是由于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考或思想。

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为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提供方法论。

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二是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第一篇修改)

法理学(第一篇修改)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 一、法的政治职能 ► 法的政治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在法律 上的体现,反映了法存在的根本价值,是法 的阶级意志性的集中体现。 (一)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法在文化方面的作用 (四)法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
• 二、法的社会职能 ► 法的社会职能,即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是指法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 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 在和发展的职能。 • 三、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
法理学
主 编 朱景文 副主编 张志铭 朱力宇 范 愉 撰稿人 (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朱景文 杨晓青 张志铭 朱力宇 张曙光 冯玉军 叶传星 范 愉 中和方法
• 关键术语 ► 法学 法学体系 法理学 法哲学 法社 会学 法实证论 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与 规范性 哲学方法 实证方法 规范方法
• 三、歪曲法律作用——法学世界观 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 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 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我们考察法的 作用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 形势和文化条件,既要看到法的重大 作用,又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材料分析题
• 三、法的形式:结构形式、表现形式 和实现形式 ►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具有一定 的形式,包括: 1. 法的结构形式:由法律规范、法律制 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2.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渊源 3. 法的实现形式: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 人们的行为
第三节 法的现象与本质
• 一、法律现象和法的现象 ► 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 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 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 法的现象是相对于法的本质而言的,现象 与本质是一对认识论的范畴,人们通过现 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中国现代法学著名学者

中国现代法学著名学者

(四)政界中的名家
公丕祥(江苏高院院长)、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高院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姜伟(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吕忠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久镛(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图们(原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少将)、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郝铁川(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等。
王人博(西政、法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宪法学
王立民(华师大、华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史学
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经济法学
吕世伦(人大) 沈宗灵(复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 石泰峰(北大) 舒国滢(法大) 孙国华(人大) 孙笑侠(杭州大学、武大、社科院) 王晨光(北大、美国哈佛大学) 谢 晖(西法大、山东大学) 徐显明(吉大、武大) 信春鹰(女,吉大、社科院) 张文显(吉大) 朱景文(人大) 卓泽渊(西政)
5、民商法学:
崔建远(吉大) 范 健(南京大学) 顾功耘(北大) 关 怀(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 郭明瑞(北大、人大) 江 平(前苏联莫斯科大学) 梁慧星(西政、社科院) 刘春田(人大) 刘凯湘(西政、北大) 龙翼飞(吉大、人大) 马俊驹(法大) 沈四宝(北大) 石少侠(吉大)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 孙宪忠(西法大、社科院)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保树(法大) 王家福(北大、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 王利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大) 王卫国(西政、法大) 魏振瀛(北大) 巫昌祯(人大)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大) 吴焕宁(女,东北财经学院) 夏吟兰(女,法大) 徐学鹿(人大) 杨大文(人大) 杨立新(通化师范学院、法大) 杨振山(法大) 尹 田(西政) 赵旭东(西政、法大) 赵中孚(朝阳大学、人大) 郑成思(法大)

法理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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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
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作法哲学的同义 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 制度的研究。 二者有一定的差别: 1、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 2、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 三、法理学的原理 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 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 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 有时又称作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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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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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 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 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 包括法律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及分析 成分。”英国学者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 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袋中。 法律是干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 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 失。”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贺卫方葛洪义舒国滢沈宗灵孙笑侠卓泽渊李步云刘作翔付子堂孙国华信春鹰郭道晖郝铁川吕世伦石泰峰王晨光朱景文李林李龙刘瀚谢晖法律史曾宪义张晋藩武树臣何勤华陈盛清范忠信邱远猷吴建璠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韩延龙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恒蒲坚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诉讼法学江伟陈光中徐静村樊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卞建林陈桂明顾培东景汉朝刘家兴沈达明宋英辉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谭兵李浩常怡严端崔敏经济法学杨紫烜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张守文种明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国际法学韩德培曾令良梁西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黄进李双元刘楠来饶戈平芮沐张乃根周忠海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法理学1课件精编2013版

法理学1课件精编2013版

法理学1课件精编2013版指定教材: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教材: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法律出版社。

法理学研究的重心是法律思想(thought),而不是法律知识(knowledge)。

绪论:法学概述一、何谓法学?法学是以法的现象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近代之前,法学并未独立,只是从属于神学、哲学。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人类的生活趋向精致,使得立法开始制订部门法,并出现了法律体系的时候,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了,于是法学产生了,进而形成了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即由各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还有部门法专史学、比较部门法学,归属相应的部门法学,而整体的历史研究和比较又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和比较法学。

如:宪法——宪法学、宪法史学、比较宪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可以把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概括范围广、抽象程度高;而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联系。

而法理学是典型的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学的功能和形态法学对于人类社会,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1、初级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2、高级功能:通过编织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3、终极功能: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须的正义准则。

法理学的课程体系包括:本体论——演进论——运行论——价值论——关联论本体论是哲学中研究世界本原或本性问题的部分,康德哲学中的“自在之物”(物自体),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彼岸世界。

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现象与本质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通过现象可认识本质:没有不可认识的,只有尚未被认识的。

本体论之第一章法的概念§1 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语源)(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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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中国当代法理学(一)——国内主要学者概 要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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