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法理学(一)——国内主要学者概要共26页文档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的对象和职能一、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可以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因此,要深入理解法学,就得先理解法律现象到底是什么。
法律现象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我们需要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认识。
(一)从法的存在形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的法律现象和动态的法律现象。
我们平常看到的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等等都是静态的法律现象;动态的法律现象则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等运作过程。
(二)从对法的认识的不同层次来看,可以分为具体的法律现象和抽象的法律现象。
具体的法律现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法律如何制定、如何实施、如何遵守,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现实问题;抽象的法律现象,则是隐藏在具体法律现象后面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它探讨法律的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如法的本质是什么、什么是法所要实现的正义、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什么等等。
(三)我们也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
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内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内在价值或理念,如法律究竟应当给人们制定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法律应当如何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等。
总之,法律现象就是以“法”为中心,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密切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称,是从法律角度观察的社会现象。
而法理学所研究的则是最根本的有规律性的法律现象。
二、法学的职能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它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
法学的职能,是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地讲,法学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认识职能、意识形态职能和实践职能。
(一)认识职能。
是指法学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和法律现象。
如前所述,法律现象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只靠直观的观察无法深刻认识它,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法学研究体系,才能更好地理解诸如法律有什么特点、法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异同及联系、什么社会关系适合于法律调整、法的运作规律是什么、不同法律现象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等复杂多样的法律现象。
法理学(完美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浅谈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浅谈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中,虽然也包括了一部分法学学的内容,但这部分内容的份量很有限,一般都只在导论或绪论中阐述一些法学基础理论,而教材的主要的、绝大部分的内容是阐述法的基础理论或法律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改革,使这门学科得以名副其实。
一、现代法治秩序之塑造现代法治秩序的构建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又包含观念与制度两个方面。
第一,一些基本的现代法治观念与原则的重新梳理与富有中国法理学自主性品质的确立。
笔者认为这个基本工作,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一项首要的学术工作。
因为,百年来,我们的法理学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西方现代性的法学以及法律秩序,给予了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而建国以来,对于苏联“国家与法”的法制学说,以及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给予了一定的研究,并且落实到法制实践之中。
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法理学并没有把两个路径的法理学之基本观念与原则,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两种法理学,放在整个现代法制秩序的框架内,加以富有中国化的学术理论上的梳理与研讨,不是教条主义的照搬移植,就是意识形态化的被利用,中国现代法理学的自主性品质还不明显或还根本没有确立起来。
第二,中国的现代法治秩序,从根本性上说,是一种制度建设,所以,当代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就不仅仅是一种知识性和观念性的自立自足,而是要具体地融汇于中国的法治构建。
西方的现代法理学,乃至其当代的最新法理学,都与西方社会的现实进程密切相关,西方社会很多方面已经到了后现代那一步。
关注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就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这个制度实践之法理学问题,首先,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的法理学,或具体一点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秩序的法理学。
关于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宪法学,更需要法理学给予梳理、研究和诠释。
共产党通过革命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属于现代国家的制度形态,关于这个”人民共和国“的法理,或人民主权的建国理论,无论从宪法学原则还是从法理学原则方面,时至今日尚缺乏一些理论上的经典论述,其中,人民、中华民族、共和国、宪制、公民、权利保障、分权制衡、制宪权、立法权、政府论、代表制、民主、司法、人权等,这些关涉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与制度,确实需要从基本的法理学层面予以论述。
法理学

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十一社会法律现象及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他指明法学的研究对象,它表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法学还是阶级性和独立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二.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出发,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
与之相应的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第二,从认识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四.法学与相邻科学: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的关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第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还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第三,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
⑴法学与哲学: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他对法学其指导作用;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概念、方法的变革。
都是科学发展的前奏。
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变化;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
法律问题,但在方法、测重点上有所区别。
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论的发展创新,也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哲学的一步加深。
(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二篇㈠法的定义:是有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至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作用:是指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和实效,是法的内能的外划和实现化。
(1)法的规范作用: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很多法律制度都是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地促进或推动作用;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地;法对生态文明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朱苏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谱系及不足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大家好!很高兴第一次踏进美丽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园。
今天要讲的问题是,中国当代法理学基本上是自由主义。
但中国当代法理学对自由主义的理解有重大不足,包括在座很多同学在法理问题上基本都接受的是自由主义。
我将运用一些材料,加上自己的分析,并结合大家都很熟悉的案件,阐述我的命题:中国的自由主义是有不足,有缺陷的。
这个案件就是去年发生在陕西的“黄碟”事件。
去年8月18号晚,大概10点钟左右,延安市宝塔区——大家注意,我在讲这些事实时,几乎每个词将来演讲中都会去仔细分析的,这是分析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你写作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你下面要说什么——宝塔区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张某两人在宝塔区万花村的一个诊所(诊所面对一条大街,紧邻着一排房屋,诊所有两个商业门面,其中一间放着一张床)。
二人在那播放黄碟,于是民警身着警服,但是未带警衔,前去查看。
民警从后面窗户上看见的确有人看黄碟,就敲门进去,在查处并扣压黄碟和电视机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冲突。
两天后,陕西《华商报》第一次报道了这一事件,题目非常中性,《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但马上引起了媒体全面、广泛的关注。
经过种种曲折,在媒体和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区公安分局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全面失败而告终。
2001年最后一天,这一事件有了最后结果,当地警方与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达成协议,由警方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有关部门向当事人一次性赔偿29137元,并对该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一名警察被清除出公安队伍。
案件情况大致说到这里。
在媒体和学界的“合谋”下,这一事件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公权力与个人隐私的冲突,据我们从各种媒体看到的观点来说,是一边倒的,用一句话概括:政府无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己家看黄碟这种私人事务。
我基本上同意这个原则,而且鉴于中国长期流行的政府对公民生活管的过多、过严、过宽的现象,我觉得提出这个原则是很有针对性的,对中国社会制度转型是非常必要的。
法理学完整版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大体相当而又略有区别的
一门学科,而在现代英语国家,法理学往往被当作法哲学的同义 词,都是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有别于对某一法的部门和特定法律 制度的研究。 二者有一定的差别: 1、法哲学注重从哲学方面研究、阐述法的一般问题 2、法理学则强调运用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的一般问题。 三、法理学的原理 1、从哲学或伦理学角度,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 识其基本原则,从法律渊源中认识和组织其理论要素,并根据法 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这种方法 有时又称作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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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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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 理论,或者说是以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 门社会科学,包括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法理学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其中 包括法律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及分析 成分。”英国学者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 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袋中。 法律是干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 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 失。”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贺卫方葛洪义舒国滢沈宗灵孙笑侠卓泽渊李步云刘作翔付子堂孙国华信春鹰郭道晖郝铁川吕世伦石泰峰王晨光朱景文李林李龙刘瀚谢晖法律史曾宪义张晋藩武树臣何勤华陈盛清范忠信邱远猷吴建璠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韩延龙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恒蒲坚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诉讼法学江伟陈光中徐静村樊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卞建林陈桂明顾培东景汉朝刘家兴沈达明宋英辉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谭兵李浩常怡严端崔敏经济法学杨紫烜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张守文种明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国际法学韩德培曾令良梁西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黄进李双元刘楠来饶戈平芮沐张乃根周忠海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