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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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标准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标准》〔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面积测算细则

浙江省面积测算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及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 点击量: 1681(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2007.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2007.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和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和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和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和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2.10 净高指房屋下层地坪或楼面到上层楼板底面或构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浙江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85574

#浙江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85574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行细则<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2.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不包括隔热层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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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建在自然层内的技术层,不计层数;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可利用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可计层数;
3、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九、建筑面积计算中几个问题
1、无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挑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屋面空间,四周设置围护结构的晒台、露台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6、底层无柱廊的上盖设在三层以上,二层阳台顶盖设在四层以上,类似情况,均视为无上盖。
7、利用自动扶梯、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下部的空间建造的房屋不论层高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层内的夹层,当夹层层高和下部剩余层高均在2.20米以上(含2.20米),夹层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上下其中一部分层高不足2.20米,则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挑廊顶盖投影面积与阳台、挑廊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一致的,按少的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阳台的上口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按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的底层平台,视作底层有阳台,按上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与房屋相连的无柱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或等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为多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2、功能区复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B3.2、3.3规定分摊;
3、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作为一个整体,分摊到商场各层;
4、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在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
6、技术层原设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批准后又擅自改变层高设计的,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技术层,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产权面积的确认:
1、因施工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的部位,未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仍按原设计面积计算和确认房产权;
对于规划设计规定阳台必须封闭外,每户必须拥有一个开敞式的阳台,其余阳台封闭如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和规划部门批准,可计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产别、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八位数房产要素代码注记,在2000年8月1日后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和尚未进行总登记的(包括房改房),以及已取得房产权证后又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等按《规范》执行,但房产权证进行验换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分摊方法,原则上都要按《规范》第1单元附录B中B2、B3条款执行,并要结合《规范》发布前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房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但原计算规定与《规范》相抵触的,以《规范》为准),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做到公正、合理。但有以下情况的,按本规定办理:
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若干规定
【实施时间】2001/07/25【发布单位】浙建房[2001]130号
为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三位小数,最终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保留六位小数。
八、关于自然层和房屋层数计算
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1、对新建商品房(含此前未测的)精度采用第二等级中误差,计算公式为0.02√S+0.001S。
2、对其它房产精度第三等级中误差,计算公式为0.04√S+0.003S。
七、房屋面积测算要求
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采用实地量距法测算,量距应使用经检定的、能够达到相应精度等级的仪器和工具进行。距离以米为单位。量距结果进位按四舍五入(下同),取到0.01米。
2、在旧城改建中作为拆迁户拆迁安置补偿的面积、房改房销售面积及计算租金的建筑面积,未经规定的单位测定的,均不能作为确认产权面积的依据。
3、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不能作为确认产权面积的依据。
六、房产建筑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规范》对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分为二个等级中误差执行。
一、凡是在2000年8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按《规范》执行;在2000年8月1日以前竣工的,并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又进行了预测的新建房屋,可执行原测绘时的测量标准。
二、对《规范》实施前已测绘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是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或总登记),还是因房屋析产、买卖、交换、继承、划拨、合并、裁决等导致其权属发生转移、变更,以及对房屋产权面积有异议要求复核的,按原则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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