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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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

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8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3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吉府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吉府办发〔2015〕30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战略部署和《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5〕16号),以及市委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城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干干净净、漂漂亮亮、井然有序、和谐宜居”的城市管理目标,以专项治理为抓手,重点解决影响市容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努力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城市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披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基本杜绝,卫生环境、道路环境、生态环境、人居环境明显提升,居民文明指数、安全指数、幸福指数大幅提高,市容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重点内容(一)干干净净1.垃圾清扫干净。

一是整治小区环境卫生。

健全小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实行垃圾日产日清,清除小区杂草、乱堆放的破旧家具、杂物、建筑垃圾等,确保小区内无积存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垃圾死角。

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后应定时、定点投放,保洁员按时收集,严禁乱倒乱扔垃圾、乱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自觉维护小区卫生。

二是整治沿街店面卫生。

全面落实“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做到随脏随扫,全天候保洁,依法对沿街店面乱扔乱倒垃圾现象加大处罚。

三是整治道路路面卫生。

大力推进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市场化、机械化、专业化,根据天气变化按要求每日进行1至2 次洒水降尘,主次干道路面、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实行夜间一日一冲洗,力争做到路面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人行道、绿化带无垃圾、纸屑等杂物。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17日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2年8月31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绿色生态宜居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地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相应调整。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吉府办字[2015]179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10【实施日期】2015.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两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5〕179号)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2015年6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两个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0日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4]295号)精神,做好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2015年推出市中心城区后河公园部分绿化养护项目和庐陵文化生态园区内卫生清洁服务项目(包括硬质铺装、园路、办公室、厕所等公共区域)向社会购买服务;2016年逐步扩大范围;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园林绿化养护的服务制度。

二、购买主体吉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为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三、承接主体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4]295号)文件要求,由购买主体通过公共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关专业购买服务经验的企业作为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1.2015年绿化养护的购买服务内容:购买主体拟推出吉安市中心城区后河公园的部分绿地,即北至吉安大桥匝道,南至军民桥,东至后河东路,西至后河西路的绿地,面积为14.94公顷,向社会购买服务。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文号:( 吉府发[2004]14号 ) 颁布日期:2004-04-15 实施日期:2004-04-1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十五日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等。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
1. 城市道路的修建、拓宽和维护应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2. 道路上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合理,包括道路标志、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二节城市绿化管理
1. 城市绿化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绿地。

2. 城市绿化的植物种类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增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垃圾分类与处理
1. 城市居民应按照指定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提倡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有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桶等,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2. 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述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以上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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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包含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吉府办字〔2017〕313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313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2日全市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和建设优美城乡环境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整治美丽的交通环境,现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公路路域环境及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通过深入开展公路路域环境和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优化全市公路基础设施,使公路通行更加顺畅;深入实施公路绿色生态提升工程,使公路环境更加优美;集中清理违法搭建、违法占道经营,依法打击损毁公路违法行为,消除“脏、乱、差、堵”等现象,使公路路域环境更加舒适;加大对违法超限超速超员客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客货运车辆的治理力度,使公路通行更加安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路域环境和通行秩序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两大战略任务”提供良好的公路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保畅通、保安全、保秀美”为目标,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为重点,集中整治全市所有公路路域环境和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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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文号:( 吉府发[2004]14号 ) 颁布日期:2004-04-15 实施日期:2004-04-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十五日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包括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等。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机构会同城市园林机构根据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所确定的城市绿线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机构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与城市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机构审查,未经城市园林机构审查的,城市规划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机构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未按绿线标准和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以及施工单位无资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机构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机构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用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树木、植被、建筑、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城市园林机构会同城市规划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

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如有违反,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机构、城市园林机构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销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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