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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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7]41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7【实施日期】2017.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7日宿迁市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围绕省委提出的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定位,通过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

对照《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立市”战略,立足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定位,以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为抓手,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生态资源转化为富民资源,实现“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的良性循环。

二、总体目标中心城市及三县县城积极争创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全市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全覆盖,中心城市及泗阳县县城力争率先创成。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构建城市绿地生态系统。

修订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强化绿地生态系统保护,制定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积极开展城市废弃地、污染水体生态修复,大力推进城乡一体的绿地生态系统构建,形成山水林田湖有机衔接的生态空间。

(二)有效保护自然文化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依法编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完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有关法规,强化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杜绝违规占用生态资源开发、擅自占绿毁绿等行为,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32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32号2009年3月3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浩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宿政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3]130号)宿豫县、泗阳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与保护工作,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各类绿地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绿地,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共建”的绿地建设保护方针。

(四)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南至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与宿邳一级公路;北至骆马湖与新沂河;东至洋河与宿沭一级公路间的快速通道,包括洋河镇区及宿豫县化学工业园区;西至皂王公路(皂河-王官集)及通湖大道以西1.0公里,总面积约530平方公里。

二、保护的规划绿地类别(五)现有的林场、果园的保护规划规划区530km2范围内一切现有的经济林、用材林、森林公园和果园。

(六)生产绿地保护规划生产绿地是指生产供城市绿化所用的苗木、草坪和花卉的圃地。

生产绿地建设应立足于现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生产高品质园林绿化苗木。

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文件)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宿迁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2016年8月31日宿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绿地,巩固绿化成果,创造良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三)道路绿地:指道路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四)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五)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六)生产绿地:指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七)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第三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源头控制、全面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地保护所需经费的投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宿政办发〔2007〕160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宿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结合宿迁实际,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围绕“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建设目标,明确重点,全员发动,齐抓共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

二、重点工程一是冬绿工程。

在市区公共绿地内增植女贞、雪松、龙柏、蜀桧、桂花、夹竹桃、石楠、湿地松等常绿乔灌木及竹子。

二是夏荫工程。

在未能对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林荫覆盖的道路,增植高大落叶阔叶乔木,迅速提高遮荫效果;完善和提高主要道路防护林带,提高景观效益和防护水平。

三是地绿工程。

加大地被覆盖力度、抑制扬尘,对各单位围墙四周至道路路牙石范围内进行查漏补缺,平整场地,清除杂物,栽植植被,见缝插绿,绿化到位。

四是绿院工程。

各居住区和单位庭院,按照绿化率和绿地率指标要求提高绿化标准,争创绿化先进庭院。

教育、卫生、经贸、交通、水务、民政、中石油、中石化等八大系统,继续按照“条块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在全市校园、医卫单位、厂矿企业、公路、河道、墓地、加油站开展“绿化达标庭院”活动,确保各单位绿化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宿政办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全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美丽中国在宿迁实践的重要载体,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从重景观的单一功能向景观、生态、休憩等复合功能并重转变,实现园林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打造以人为本、绿色生态、环保低碳、社会和谐的生态园林城市。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使宿迁中心城市与各区域之间园林绿化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市域绿色生态环境和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使宿迁城市面貌更美、生态环境更优、景观文化更厚、人居环境更佳,全面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以打造园林城市群为载体,进一步擦亮生态宿迁“金”字招牌。

2013年,泗洪县创成省级园林城市,沭阳县申创省级园林城市;2014年,泗阳县创成国家园林城市,沭阳县创成省级园林城市;2015年,中心城市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泗洪县、沭阳县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复合型的绿色生态网络。

2015年,全市城镇绿化覆盖率38%以上,中心城市绿化覆盖率42%以上,绿地率39%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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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并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并结合现有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中的永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临时性绿地绿线界定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
(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并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如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或损坏绿化设施、砍伐(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在未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绿地。

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收缴异地补绿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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