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8)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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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岳阳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变更使用性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大类进行分类。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变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满足环境容量要求,符合建设、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变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_2030)文本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部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3)第二章城乡发展战略和目标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4)第一节空间管制与协调规划…………………………………………第二节城镇体系结构规划……………………………………………第三节城镇功能定位…………………………………………………第四节产业发展规划…………………………………………………第五节综合交通规划…………………………………………………第六节重大基础设施与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第七节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旅游规划………………………………第八节城镇生态与环保规划…………………………………………第九节综合防灾规划…………………………………………………第十节“两型社会综改区”建设规划………………………………第十一节新农村建设规划……………………………………………第十二节近期建设规划………………………………………………第二部分中心城区规划 (15)第四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15)第五章城市规划区空间管制 (15)第六章城市总体布局................................................16 第七章城市用地布局规划 (18)第八章产业布局规划 (20)第九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20)第十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3)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第三节电力工程规划……………………………………………………第四节电信工程规划……………………………………………………第五节燃气工程规划……………………………………………………第六节环境卫生规划……………………………………………………第七节殡葬设施规划……………………………………………………第十一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26)第一节防洪治涝规划……………………………………………………第二节消防规划…………………………………………………………第三节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第四节抗震规划…………………………………………………………第十二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8)第十三章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 (31)第十四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2)第十五章城市风貌规划 (33)第十六章旧城更新改造规划 (33).下载可编辑.第十七章开发区规划 (34)第十八章分区控制与空间发展时序 (34)第十九章实施措施与建议 (36)第二十章附则 (36).下载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岳阳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是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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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秀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园林、环卫、环保、交通、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许可权:(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三)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五)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六)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八)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十一)环境卫生设施拆除审批;(十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岳政办函[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日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下同)控违拆违工作,建立控违拆违长效机制,根据岳发〔2008〕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市中心城区集中执法力量,采取普查与抽查、全面整顿与重点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2009年3月25日至9月25日,为期半年。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指挥部(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次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
政委:康代四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指挥长:韩建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组长副政委:李开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振彬市政协副主席副指挥长:李为市政协副主席、市监察局副局长范安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副组长曹学军市规划局局长、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罗光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许伟奇、市政法委副书记漆林生、市人大城环委主任郭明奇、市政府办副主任张翎、市政协法制群团人资环委主任方建中、市建设局局长谈正红、市城管局局长李耀厚、市房地产局局长李大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克、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建国、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建平、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小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何季如、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劲松、市财政局副局长谢建华、市建设局副局长李永忠、市建设局副调研员周洪兵、市房地产局副局长罗林桂、市城管局副局长陈定乾、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黄琪、市信访局副局长何四军、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长刘均、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彭方建、市新闻中心主任李红、市政府办副处级督查员兼城乡建设科科长陈汉文、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支队长张政协、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水清、岳阳楼区政府区长李可波、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雨田、南湖风景区管委会主任罗纯、岳阳楼区区委常委黄岳山、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小年、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克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岳政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岳政发[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现将《岳阳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和问责制。
岳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岳阳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为有效推进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确保2008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治理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减排工作格局,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责任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30万吨,在2005年9.76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46万吨,削减率4.71%;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6.88万吨,在2005年7.01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13万吨,削减率1.85%。
为落实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控制分区 (3)第三章村民区(点)布局规划 (8)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0)第五章规划控制要求 (11)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顺利实施《岳阳市区集体土地村民区(点)布局规划》,落实规划控制要求,提出本规划的管理及相关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本文本是岳阳市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村民区(点)的法定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编制各项规划及进行建设活动,应遵照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南省及岳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岳阳市区所辖行政范围,其用地面积为1463.2km²(其中建成区面积86.32 km²)。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施工、统一配套建设”的要求集中建设,使村民区(点)规划合理、管理规范、建设有序、惠及民生。
第六条规划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改善村民区(点)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城中村地区与城市其它地区的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岳阳。
第七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方法》(2006)3)《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4)《岳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集中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6)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集中统一建设管理办法》7)岳阳市中心城区已批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0-2030年,其中:近期2010-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第九条本文本条文中的黑体字部分为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指导性内容。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4日岳阳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促进环境卫生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57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三类。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包括垃圾转运站,生活、餐厨、建筑、医疗等垃圾的处理设施,垃圾码头等水域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等。
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岳阳市规划局二00七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本规定用词说明本规定在执行条文时,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涉及以上用词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在执行过程中,超出“宜”、“可”或“不宜”规定的必须经局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
临时建设、不在居民点建设的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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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发[2008]2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YYCR—2008—00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岳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岳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率指标,划定绿地界线,落实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详细规划方案应实行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会审制度。
第七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临时占用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到期后应按绿地原有状况恢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绿地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其绿化指标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其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或者变更绿化设计方案。
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园林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对批准实施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绿化企业进行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
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和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