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材料,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和树木。
认捐、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

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已经2008年7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下列区域实施绿化责任制:(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绿化责任制规定实施区域的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履行绿化责任制。
责任区域包括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已建成的绿地(含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具体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划定。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绿化责任制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责任单位。
无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划定的责任区域内,按照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制定的质量标准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工作,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制止和劝阻,并向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一)踩踏城市道路绿化带、花坛的;(二)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断枝、断杆、断根、采花、摘果、摘叶、刻划树皮、剥皮的;(三)在树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悬挂广告或指示牌、倚树盖房、搭棚的;(四)在绿地范围内设置营业摊点的;(五)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生火、放养宠物、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的;(六)在非硬地绿化的人工草坪内行驶、停放车辆的;(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的;(八)园林植物出现病虫害的;(九)其他损坏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情形。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草案)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征求《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绿化建设管理技术标准,提高绿化率,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了《昆明市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登报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xx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
第三条园林绿化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绿地。
城乡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为城乡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
城乡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
城乡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它绿地。
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2009年02月05日15时57分 252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城市管线”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规划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探测、信息与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工业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规划、探测、信息和档案管理, 编制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第四条管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建设、地块开发等相关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在新区建设中,40米以上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方式进行管线建设.第五条政府各部门、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线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设活动中造成管线事故。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首先,在申请审批服务方面,昆明市为重大项目提供了“绿色通道”。
对于使用林(草)地的行政许可事项,如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等,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审批”。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或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窗口提交申请。
其次,关于城市绿线管理,昆明市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定明确了城市绿线的定义、规划与管理职责,并强调了对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最后,在绿道建设与维护方面,昆明市应成立专门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绿化养护、设施维修等。
同时,昆明市还应加强对绿道建设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对绿道的认知和使用率,增加市民对绿道的保护意识。
此外,建立绿道监测系统,定期对绿道进行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也是必要的。
请注意,具体的昆明市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规定,并且可能随时间而有所更新。
为了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昆明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制订或者修订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定额或者估算指标;具体负责对主城区内重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桥梁的定期、特殊检测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辖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其它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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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国土、水利、林业、房管、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第十条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的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
(二)主要公路的,路基外侧不少于20米;
(三)快速路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5米;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
(五)道路宽度为30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
(六)道路宽度为25至3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
(八)准轨干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30米;支线、专用线的,边轨外侧不少于20米;米轨的,边轨外侧不少于15米。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述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河流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在主城二环路以内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20米,其中油管桥以北不少于40米;大观河不少于20米;明通河不少于15米;枧槽河、新(老)运粮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10米;其他一般河流,河堤外侧不少于8米;
(二)在主城二环路以外的,河堤外侧绿线最小距离为:盘龙江不少于40米;明通河、枧槽河、采莲河、船房河、乌龙河、大清河、新(老)运粮河不少于30米;大观河、金汁河、玉带河不少于20米;其他一般河流不少于8米。
第十三条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附属绿地建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其建设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