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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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2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2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政府性资金及自筹资金。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

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并按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要求筹集和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三)绩效优先原则。

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14•【字号】嘉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45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4日嘉兴市本级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类交易活动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序推进原则,统筹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具体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本级公共资源集中进场交易的有形市场,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统一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项目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费用收退、统一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9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9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受理并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与《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依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依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

验收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召集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6•【字号】嘉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六日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招标投标中心的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中心,是指经县以上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的,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及其他各类公共资源配置等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招标投标中心应按照相关业务及其法定程序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交易活动,做到“资源共享、程序规范、运作统一、服务到位”。

第四条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中心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原则第五条招标投标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监督的体制。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各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属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投标中心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管办分离原则。

招标投标中心实行行政监督职能与市场操作职能相分离;行政管理部门(招管办)、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标投标中心机构分设。

(二)统一管理原则。

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运作实行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嘉财建[2007]5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估算)、预算(标底)、竣工决(结)算和财政项目预算中涉及工程造价的预算评审和财政监管事项的评审。

第三条财政审核机构或受托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报告负责。

第四条本规程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基本操作规范,评审机构从事项目审核工作时应当遵照执行,不得简化本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断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的材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核结论;7、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在审核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审核机构应在对项目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嘉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九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工程随意变更行为,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规范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单个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

具体包括:(一)设计变更;(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三)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五)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第四条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投资变更控制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控制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计划限额(目标)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投资和社会效益。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嘉兴市建设⼯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建设⼯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程建设项⽬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实⾏歧视待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式⾮法⼲涉⼯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市、县(市)⼈民政府设⽴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进⾏公开交易。

外商独资、国内私⼈投资建设的可以不进⾏招标的项⽬,经招标⼈申请,可以进⼊市、县(市)⼈民政府设⽴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交易,其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发展改⾰⾏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政区域的招标投标⼯作。

市、县(市、区)建设、交通、⽔利等⾏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分⼯对所属⾏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重点建设⼯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政主管部门按项⽬⾏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利等⾏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程建设项⽬的预算执⾏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为。

招标投标活动⼀般应请公证机构参加,为招标投标⼈提供公证服务。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的决定
正文: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
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
(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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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现将《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2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嘉兴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港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

其他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和技术复杂或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五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4、接受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资格后审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发售招标文件;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关于资格预审条件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将相关资料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

第十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基本条件应为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质的最低标准。

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标准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述,不得存在歧义。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提出与招标项目规模过高的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必须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函应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确定一家单位参加投标;(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及等级范围内的工程。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聘用异地(特殊专家的,由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提出建议方案,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批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详细审查;(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详细审查的因素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工程业绩、财务能力、施工能力和履约信誉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详细审查的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的;(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的;(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如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有限数量制审查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多于9家的,应选择不少于9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且没有超过招标人预先规定的数量的,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二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名单;(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管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涉及到资格预审条件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备案。

以证明其仍能满足其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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