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_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关于快递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市场秩序,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与快递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快递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确保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鼓励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快递服务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快递企业资质第七条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快递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有健全的用户信息保护措施;(七)有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五)快递设施设备清单;(六)安全保障措施;(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八)用户信息保护措施;(九)投诉处理机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快递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快递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二)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标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三)公布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四)提供及时、准确、安全、可靠的快递服务;(五)妥善保管用户快件,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七)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八)对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快递企业末端服务网点备案操作指南

快递企业末端服务网点备案操作指南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推动快递业健康发展,国家局出台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全面推行快递末端服务网点网上备案制度。
一、末端网点与分支机构区别末端网点是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场所,只对本网点的行为负责,一般不具备区域管理职能;分支机构除具备末端网点功能外,一般应带区域管理职能,其实质是区域管理中心。
也就是说,具有区域管理功能的场所(如承包区操作场所、分公司等),不在末端网点备案受理范围之内。
二、末端备案的范围对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三、申请办理末端网点备案的主体许可企业与分支机构均可以申请办理末端网点,分支机构必须具备县(市、区)级以上区域管理职能,且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末端网点必须提交所属许可企业授权办理末端网点的授权书。
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分支机构作为负责管理该县级区域内所属末端网点的日常机构,承担对下属末端网点的日常培训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四、备案网址许可企业端:分支机构端:五、网上办理末端网点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汇总表;(二)开办者的营业执照;(三)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1、网点外观及内部情况(外观须体现整体外观及服务企业标识,内部情况须体现操作台、货架);2、上墙制度牌(应包括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禁寄物品名录、服务种类、时限、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受理途径等内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2014-06-05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办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可以由企业法人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更新备案登记表信息,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年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备案主体)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直接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快件收寄、投递等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四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本辖区快递末端网点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主体应当自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
第六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具备专门的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相应的通讯、货架等设备设施,配备全面覆盖、具有红外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小于30日,公示服务承诺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备案主体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应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主体营业执照;(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快递末端网点场地的图像资料;(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录及所属法人企业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快递末端网点采取上门揽投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提供末端服务。
提供快递末端服务不得超出备案主体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条备案有效期不应超出备案主体许可的有效期限。
分支机构备案

(分支机构备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分支机构版)操作手册一:已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十日内进行备案1、/companyChildLogin.jsp请各总部企业先为各分支机构注册申请账号,设立规则:分支机构登录账号由总部企业分配,分配规则为:用户名为分支机构工商预核准号;初始密码:123456。
(注意事项:1、账号一旦分配,不能修改;初始密码可登录系统后修改。
2、分配成功后,可使用账号和密码随时登录系统,填写分支机构备案表,并可查看申请进度,所以请务必记录好账号密码。
)2、注册申请页面,需注意分支机构对应的法人代表名字、许可证号、公司名称要一致才可以匹配:3、登录成功后,进入分支机构备案系统首页,填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并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
4、网上申请已完成,请打印申请资料,并附提供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材料,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市邮政管理局。
书面材料应在网上提交后15天内寄到。
附:备案企业提交《快递企业分公司(营业部)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除本表外,备案企业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注意事项:(1)填表人应当如实、准确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备案登记表应当在线填写,打印后交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备案表编号和分支机构编号由邮政管理部门填写。
(4)分支机构信息栏中的“营业执照号”应填写营业执照(副本)的15位注册号。
(5)填写备案登记表应当先保存信息,然后在提交,以防信息填写错误,直接提交到管局。
(6)登记表一式两份,完成备案后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1号 2013年01月24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1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适用本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依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办理。
第七条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如实、准确填写,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对备案登记表审核后加盖备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事项变更,可以按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撤销的,由企业法人报许可机关及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的,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