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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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裁判要点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

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

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

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

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

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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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梅某2、邱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某2、邱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某2、邱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赫耀文【审理法官】赫耀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梅某2;邱某;曾某;梅某1;青白江区顺捷建材经营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李某1;王某;李某2;李某3【当事人】梅某2邱某曾某梅某1青白江区顺捷建材经营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李某1王某李某2李某3【当事人-个人】梅某2邱某曾某梅某1李某1王某李某2李某3【当事人-公司】青白江区顺捷建材经营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康鹏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李川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谭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程永四川君浙律师事务所;陈吉英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汤泽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鹏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李川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谭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程永四川君浙律师事务所陈吉英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汤泽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鹏程李川谭斌程永陈吉英汤泽钢【代理律所】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君浙律师事务所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白江区顺捷建材经营部【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新都供电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国网新都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及其责任比例大小;二、顺捷经营部等各主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韦星丞与张博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韦星丞与张博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韦星丞与张博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方赵鹃韩朝炜【审理法官】方方赵鹃韩朝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星丞;张博珺【当事人】韦星丞张博珺【当事人-个人】韦星丞张博珺【代理律师/律所】田澄海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澄海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澄海李祥美【代理律所】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批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发布日期】2021.12.08【原告】韦星丞【被告】张博珺【本院观点】上述证人证言虽无法证明韦星丞故意用膝盖顶张博珺进而导致后者摔倒受伤,但证人证言的内容能够与《情况说明》相互吻合。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韦星丞是否应当对张博珺摔倒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韦星丞无需对张博珺摔倒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首先,从其他参赛者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1""002001001""002001001001"]"Gid":"1970325160561478"" Category":["002""00201""0020101""002010101"]"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 .11.30""CaseFlag":"(2020)沪0117民初12479号""Title":"张博珺与韦星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11"]"LastInstanceCourt":["04""0403""040309"]"Do 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生命健康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保障个体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生命健康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2015年广东省一名患白血病的女孩小娜的案例。

小娜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她却因为家庭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无法接受治疗。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体纷纷报道,社会爱心人士纷纷捐款,最终小娜得到了治疗。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也引发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和呼吁。

另外一个案例是2018年湖南一名临终癌症患者的案例。

这名患者因为家庭经济拮据,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导致无法得到有效治疗。

在患者的亲友和社会爱心人士的呼吁下,医院最终为患者提供了免费治疗。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生命健康权的思考和呼吁。

除了个体的生命健康权案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集体利益的案例。

比如,一些工业污染导致周围居民患病的案例,或者是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案例。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和维护,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它不仅关乎个体的生存和健康,也关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和维护,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维护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总之,生命健康权的案例时常出现,这些案例反映了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公正现象。

我们需要重视这些案例,加强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和维护,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实现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和公正。

这不仅是个体的权利,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通过对生命健康权案例的关注和呼吁,能够引发社会对生命健康权的更多思考和行动,让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

⽣命权、⾝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诉杜某、胡某⽣命权、⾝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2020年9⽉6⽇晚9点多,吴某(原告)和同事侯某等⼀起在烧烤店吃饭。

期间,侯某和侯某某因⼯作上的事争吵,在邻桌吃饭的胡某(被告⼀)说了侯某⼀句,侯某就去找邻桌的胡某理论,吴某起⾝想拉住侯某,刚⾛了⼏步,杜某(被告⼆)和胡某先后拿啤酒杯砸侯某头部,啤酒杯的碎⽚崩开划伤了吴某⾯部。

吴某被送⾄济南市第四⼈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部软组织挫伤、头⽪裂伤,住院10天。

吴某因受伤损失医疗费、伙⾷补助费、营养费、误⼯费、护理费等费⽤。

吴某与胡某、杜某协商不成起诉⾄法院。

律师分析:侯某与胡某、杜某因琐事发⽣殴打,胡某和杜某在殴打侯某过程中将吴某弄伤,胡某和杜某应当共同对吴某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打架过程。

李律师指导吴某取证,证实各项损失。

诉讼结果:经过法院调解,双⽅达成调解协议,杜某当庭⽀付吴某赔偿款。

民事生命权健康权成功案例

民事生命权健康权成功案例

民事生命权健康权成功案例民事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追求幸福和享受生活的基本权益。

以下是一些关于民事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成功案例:1. 李某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案李某因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然而,手术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李某的心脏病情恶化,最终导致其生命危险。

李某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李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维护了李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 张某与食品公司的食品安全案张某购买了一家知名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结果食品中含有有害物质,导致张某严重中毒。

张某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健康损害,并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张某的损失,保护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 王某与邻居的环境污染案王某的住所附近有一家化工厂,该厂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导致周围环境污染严重,对王某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威胁。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因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

法院判决厂方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王某的损失,维护了王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4. 张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张某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但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其严重受伤。

然而,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因保险公司拒赔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赔偿张某的损失,维护了张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5. 赵某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案赵某在一家工厂工作时发生工伤,导致其身体残疾。

然而,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赵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赔偿因工伤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赔偿赵某的损失,维护了赵某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6. 杨某与邻居的噪音污染案杨某的邻居经常大声放音乐,严重干扰了杨某的休息和睡眠,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影响。

侵犯健康权的案例

侵犯健康权的案例

侵犯健康权的案例通常涉及到因他人的行为或疏忽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简化的示例:
1. 医疗事故案例:
某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或者医院管理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或者病情加重,从而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

例如:2021年某地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小李因阑尾炎入院做手术,但由于医生误诊且手术中操作不规范,造成小李术后严重感染,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侵犯了小李的生命健康权。

2. 环境污染侵权案例:
某化工厂长期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土壤,导致居民群体出现各类健康问题。

示例:某化工厂连续多年违规排污,使得临近村庄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村民们普遍出现皮肤病、呼吸道疾病等症状,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损失并修复环境,认定其侵犯了村民的生命健康权。

3. 食品安全侵权案例: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食用后身体受到伤害。

如:2022年曝光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某品牌食品被检测出含有超标有害物质,大量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该企业因此被监管部门处罚,并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4. 职业病侵权案例:
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单位未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
劳动者患上职业病。

案例:某矿工长期在无有效防护设施的环境下作业,最终确诊为尘肺病,劳动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企业未能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侵犯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以上均为示例性描述,具体案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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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的案例交通活动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质。

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学生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意识,配合“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倡议:交通文明礼让,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市民。

一、遵守交通法规。

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

在上学路上或放学路上,要自觉靠右沿人行道行走,不追逐打闹。

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二、在乘车时,要自觉排队。

在车上不争抢座位,主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病人和比自己年龄小的等乘车有困难的人让座。

下车时,按顺序依次下车,不争、不抢,并帮助有困难的人下车。

三、在行走的路上,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还要以雷锋叔叔为榜样,主动帮助行走有困难的老人、病残人和幼儿等,做到助人为乐。

四、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驾骑电动自行车。

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校园内不骑车、不滑车。

同时,我们要“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一起走”,与我们的家长、亲友、熟人共同摒弃不文明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做文明使者,共同建设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北京。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北京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做出自己的贡献第二个我与交通安全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

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在这经济繁荣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逐渐增多,在你面前疾驰而过,也许就在这时,因为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作为父母,总会在孩子外出时,说一句:“注意安全。

”在过马路时,会说:“看好红绿灯。

”也就在红与绿一会儿的转变中,车祸便悄悄降临了。

这天,我和妈妈在逛街,猛得听见身后一片惊叫。

我急忙向后看去,一辆卡车已经停在一个摔倒在地的小女孩面前。

同时,一群人向那边涌去。

我和妈妈也挤了过去。

那女孩脸色惨白,胸脯急促地起伏着,过了好一会儿,才“哇”地一声哭了起来。

年轻的司机慌了,旁边的一位中年妇女俯下身,撩起小女孩的裤管和衣袖,那血肉模糊的手脚,真让人心疼,那妇女做了紧急处理,便赶快叫司机送到医院。

女孩被抱上车后,疾驰而去。

周围的群众议论纷纷:“哎,这女孩也真是的,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弄成这样,幸亏没什么大碍。

”从这起车祸中,让我感受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这次是没什么事,要真出了什么意外,双方都得承受现实的压力,彼此都得受到良心的谴责。

像这类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记得去年报道的一则新闻,那真是车毁人亡,惨不忍睹啊!同学们,你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家长们,你们要督促孩子认识交通法规。

不要图一时的方便,而让一些不愿看到的事发生。

在您违规前,想想后果,要知道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

俗话说:生命重于泰山。

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为了您的生命,请遵守交通规则吧!寄语:认识交通法,遵守交通法,愿您一路平安,安全到家。

第三个生命,两个再熟悉不过的字眼。

它如夏花般绚丽。

生命之花是刚强的,它让人思索,让人感受,让人倾听,只要有毅力,它能克服任何困难;然而,它又如同一棵弱不禁风的小草,那么脆弱,稍不注意,它便会从你手中悄悄溜走。

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我们的企业才能像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稳步前进。

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

即使这样,还有一些人一失足成千古恨,永远的失去了他们宝贵的生命。

我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

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

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所料。

在一个拐弯的地方,有许多人围在路中央,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

”“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

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2003年6月18日,不幸又发生了,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

安全是伴随你生命始终的一位良师益友,事故是在你思想打盹时向你偷袭的毒蛇;为了家庭的幸福,生命的安全。

让我们牢记,生命有了珍爱才更安全,生命有了珍爱才更灿烂,让我们珍爱生命,为珍爱生命的人齐声喝彩!安全寄语:生命安全是人们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人身安全难以保障,一切社会价值将无从创造。

年轻的生命不仅担负着艰巨的社会责任与重要的历史使命,同时还承载着父母的情感寄托和家庭希望。

同学们,豆蔻年华在大家的手中还是一双写满了理想与信念的有待放飞的翅膀,请热爱与珍惜自己宝贵的生命,别让不法的交通隐患和淡薄的安全意识携手扼杀美丽的青春,引起梦想的折翼,造成终身悔恨的人间悲剧。

让我们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携手杜绝安全隐患,用健康美丽的年华书写青春灿烂的人生篇章!第四个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不知大家是否听说过这样一个笑话,一个年轻人在英国交了一个女朋友,结果没过多长时间他们分手了,原因是:年轻人过马路时闯了红灯,英国姑娘吃惊得说,“连红灯都敢闯?还有什么违法的事你不敢做?”.回国后小伙子又结交了一位中国姑娘,结果小伙子却因为过马路没有闯红灯分手了,中国姑娘评价小伙子说: 一个连红灯都不敢闯的人,能有什么大出息?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笑话,但是下面我想先请朋友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人健康的身躯和聪明的大脑和汽车相比哪个贵重?大家一定会毫不犹豫的回答说:“当然聪明的大脑和健康的身躯珍贵,这个3岁的都知道。

”但是我想再问的就是,为什么总有人无视交通法规的存在,依然我行我素的在马路上和交通事故捉迷藏呢?试想:如果粗糙沉重的黑橡胶车轮,从你的皮肤上碾过,从你健康的身躯上碾过,再聪明的大脑又有什么用处呢?大家一定会说:生命是宝贵的,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和车祸开玩笑呢?可是,你是否亲睹过一场车祸,你是否亲睹过一个鲜活的生命活生生的从你眼前消失?你是否经历过一个美满的家庭在一天之内就在你的生活中永远消失?你如果看过,经历过,你就会意识到,生命远比想象中的还要宝贵,还要脆弱~。

就在前年某个周末阳光明媚的上午,蓝蓝的天空中飘着朵朵的白云,就连空气中都浸满了融融春日的惬意,人们悠闲的享受着双休日的休息时光,一个人带着自己年轻的妻子和年幼、乖巧的孩子踏上了外出游玩的开心之旅,一路上一家人说说笑笑是何等的开心快乐啊~~然而,随着一声震耳的巨响,这个家庭所有的快乐以及对这个世界亲人的眷恋瞬间被统统带到了另一个世界。

这辆小巧的家庭轿车变成了如同飘落在路边的一团揉皱的废纸,是什么造成了这种不幸的发生?没有避免的可能么?这一切本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不是那位载重车的司机因为疲劳驾驶竟然趴在方向盘上睡着了,如果他在劳累时肯将车停在路边休息一下,如果他意识到自己的疲劳驾驶会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如果┅┅所有的“如果” 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只有从车中抱出的还没有来得及看清这个多彩世界的小孩子的尸体和他微张的小嘴仿佛在向观望的人们无言的诉说着:这个世界——我来过。

这个家庭永远的消失了,两个人的音容笑貌仿佛依然在眼前,可爱的孩子高兴的和爷爷奶奶告别的稚嫩的童音依然响在耳边,一家人温馨合美离去的场景还历历在目,可是一切的一切却都在一声刺耳的撞击声中,灰飞烟灭……留下的是悲痛欲绝的亲朋好友,这样惨烈的车祸,每时每刻不知发生了多少,背后又不知有演绎着多少惨烈的人间悲剧。

朋友们!当你因为路口没有车辆而在红灯下穿越马路,你是否想过你已经走到了危险的边缘?当你驾车在路上抱怨行驶太慢,想超过前面的车辆,你是否想起每年有多少司机因为违章超车而命丧黄泉,当你抱怨规定太多,交警太严,你又是否想过,如果不是这样,这份车轮底下的死亡报告还将带给人们多少的震惊和血腥?朋友们,伊拉克战争历时两年,死亡4万余人,而你们是否发现每年10.9万的车祸死亡人数,是一个比战争还要冷冰冰的无情的数字。

不知大家是否知道:按照规定路线方向行驶,不闯红灯,不超速,不醉酒驾车,不横穿马路,等等这些非常简单的一切,既是遵守交通规则表现,也是一种文明的行为。

因为您不仅保障了自己的出行安全,也是他人生命尊重的表现。

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让我们每一个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惜和尊重我们彼此的生命,家庭里,让我们的孩子快乐的玩耍,让我们的亲人安全的驾车,让我们的朋友安心的行走,那就让我们用自己的文明和爱心共同撑起一片生命的晴空。

参考资料:珍爱生命,安全出行第五个交通安全征文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交通运输日益发达,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日趋多元化。

然而,这一现象的背后,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一个重大问题——交通安全问题。

也许会有同学说:“交通安全有什么,只要在过马路和骑车时注意车辆、行人和红绿灯不就行了吗?”这样的说法过于片面。

也许就是因为疏忽了某一个细微的缝隙,就会带来终生的遗憾。

我们常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许多有关报道,正是因为忽视交通安全,才酿成了这一个个悲剧。

前不久,在我县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这一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据了解,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比上年下降15.9%。

自2000年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回落到9万人以下,共造成89455人死亡,比上年下降9.4%。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38起,是1991年以来的历史最低点,造成558人死亡,比2005年下降30.9%。

2006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违规导致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共造成76350人死亡,下降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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