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延迟履行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双得

合集下载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在法律的领域中,迟延履行金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时,就可能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那么,最新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计算基数通常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数额。

例如,判决一方需要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那么这笔款项就成为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

其次,要考虑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履行的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需要精确确定迟延的天数。

接下来,是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利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迟延履行金的利率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金的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假设某一法律文书确定一方应支付另一方 10 万元,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 10 日内,但该方直到 30 日后才实际支付。

那么迟延履行的天数为 20 天,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00×0000175×20 =35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或者利率,那么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进行计算。

例如,有的法律文书可能会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金。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能会有所调整。

比如,如果迟延履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失,且这些损失超过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迟延履行金,那么对方有权要求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在分期履行的情况下,需要分别计算每一期的迟延履行金;如果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是金钱债务,还包括其他行为,如交付特定的物品或者完成某项工作,那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执行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法院强制执⾏从来都是⼀个⽐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那么执⾏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执⾏期间双倍利息法律规定是什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最⾼⼈民法院关于执⾏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程序中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法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万分之⼀点七五×迟延履⾏期间。

第⼆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效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确定分期履⾏的,⾃每次履⾏期间届满之⽇起计算;⽣效法律⽂书未确定履⾏期间的,⾃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被执⾏⼈履⾏完毕之⽇;被执⾏⼈分次履⾏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每次履⾏完毕之⽇。

⼈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的存款、收⼊、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划拨、提取之⽇;⼈民法院对被执⾏⼈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效之⽇;⼈民法院对被执⾏⼈财产通过其他⽅式变价的,计算⾄财产变价完成之⽇。

⾮因被执⾏⼈的申请,对⽣效法律⽂书审查⽽中⽌或者暂缓执⾏的期间及再审中⽌执⾏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延迟履行判决利息如何计算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额×逾期天数×迟延履行利率1.迟延履行金额:指判决书规定的可执行义务的金额。

这一金额通常是根据判决中有关违约方应履行的款项、赔偿金额或其他应履行的具体义务进行确定。

2.逾期天数: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时间差。

逾期天数不包括判决生效前的期间,以及因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原因产生的延期履行。

3.迟延履行利率:迟延履行利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借贷利率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延迟履行利息的利率不能超过逾期债务利率的四倍。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的利率,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

例如,假设A与B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B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

然而,到了约定的支付日期,B没有按时支付款项。

A因此向法院起诉B,并获得判决。

判决中规定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

假设合同的迟延履行利率为6%,逾期天数为30天。

则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延迟履行利息=10万×30×0.06=1.8万元因此,根据以上计算,B需要向A支付10万元的款项,并额外支付1.8万元的延迟履行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书中可能会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应根据判决书中的规定来计算延迟履行利息。

此外,如果一方需要申请执行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计算依据,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书。

被执行人如果对申请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总之,延迟履行判决利息的计算是根据判决书规定的延迟履行金额、逾期天数和迟延履行利率进行的。

当事人在实际操作时需根据法律规定,以正确计算利息金额,并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作者:邱鹏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一般能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不排除一部分债务人以各种原因、各种理由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怎样计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加倍支付的利息。

两者各自计算,互不影响。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下面就以民间借贷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两者的区别及计算方式。

2016年3月10日做出的判决确定,已应偿还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借款利率2%(月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支付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已于2016年3月20日签收判决(此时判决生效),并于2016年6月2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因已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应从2016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共计83天。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100000×月利率/30×83+100000×0.0175%×83)=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15年9月1日-2016年3月30)= (100000×月利率/30×211)=14067元。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精)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09-12-2113:49:3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解读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私法释[2009]6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5月18日起施行,《批复》的出台,对解决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批复》的背景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迟延履行生效裁判的两种惩罚性制度: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

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连越法评浅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第195篇 #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系本所最具品牌力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务之一。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主要以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为核心,以从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为骨干组成。

团队成员拥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专注于诉讼与仲裁法律业务,执业经验异常丰富;他们高度关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重视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的研判,诉讼技巧娴熟,对证据运用独具匠心,能精准地抓住焦点突破案件的错综复杂疑难问题,以高质素的专业素养、认真细致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特别擅长于股权转让、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兼并重组、公司解散与清算、侵权责任等领域的争议解决。

主要的客户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等。

曾代理过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疑难案件,如代理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事件系列侵权赔偿纠纷案,被评为“中国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和央视“2012年度中国十大经济案件”,与代理汕头市海丽花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案并列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改革40年成就展-广东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经典百案》(1978-2018年)、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引言鉴于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在买卖合同中同时具备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情形进行规定,故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对该情形下能否同时主张适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我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主要相关规定如下:1.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计算方法,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以约定为前提。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能不能同时获得违约⾦是⽣活中常常会发⽣借款、租赁、买卖等经济⾏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保障⾃⾝的利益,当事⼈也会采取⼀些办法来规避,⽐如:违约⾦等,这为了保护遵守协议⼀⽅,同时促使另⼀⽅能够完全履⾏协议,那么,在借款合同、⽋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的,是否还能够主张利息呢?为此店铺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能不能同时获得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如何适⽤。

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额违约⾦调整的标准是守约⽅的损失。

借款合同是⼀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来说,如果借款⼈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还可以根据《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款时请求买受⼈依约⽀付逾期付款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明确约定了违约⾦,是不能同时获得的。

违约⾦的适⽤我国合同法中违约⾦的性质。

所谓违约⾦,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违约时应⽀付给对⽅⼀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定价值的财物。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作了规定, 该条第2款允许债务⼈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对约定的违约⾦进⾏增减, 显然是将违约⾦同损害赔偿联系了起来, 符合我国⽬前学界对于违约⾦性质区分标准的通说—损害预设标准,该观点以违约⾦是否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为标准, 认为若违约⾦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则属赔偿性违约⾦。

既如此,可以判断第114条第2款所⾔违约⾦乃对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故其性质上属赔偿性违约⾦。

需要明确⼀点, 赔偿性违约⾦虽然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但交易市场变化⽆常, 违约实际发⽣时违约⾦⾼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在所难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
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民法院5⽉17⽇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予以明确。

该司法解释⾃5⽉18⽇起施⾏。

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看看批复中的重点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在执⾏⼯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据了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的,应当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

被执⾏⼈逾期履⾏应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个法院不同的执⾏法官对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款不⾜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原则按⽐例清偿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与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在执⾏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步明确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法:
(1)执⾏款=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书确定的⾦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期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判决的延迟履行金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可以双得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四个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杨**与陈*之间的两笔债权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故杨**有权随时主张。

杨**于2012年2月21日提起8024号案件的诉讼,此时两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2013年7月 22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6286号终审民事判决之后,杨**就两笔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以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另外一种理解如,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024号案件中虽然杨**将利息主张至2012年2月21日,但是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向陈*主张过,只有在杨**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

其次,是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当指向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诉讼请求。

而本案8024号案件中,杨**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截止到2012年2月21日止,就2012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在8024号案件中向陈*及张**主张,故本案与 8024号案件虽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但并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已经支付了延迟履行金,现在又要支付四倍的利息是否形成暴利?延迟履行金是否能够代替原来约定的利息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倍支付延迟
履行金,相当于二倍的贷款利息。

再加上原来约定的四倍贷款利息共计六倍利息。

明显构成暴利。

延迟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相结合的性质,在本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明显低于当事人约定利息,该方案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

既然是惩罚和补偿相结合的机制,那么延迟履行金和正常的约定利息之和,应当要大于约定利息。

否则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无法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别是原来约定的利息较少的时候,更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
2012年2月21日,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陈*、张**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其诉称:2010年9月1日和9月3日,陈* 以欠外高利贷78万元到期,债主逼债为由三日内先后向杨**借款300200元,24万元,两笔合计540200元,并在借条上承诺还款截止日期等相关条件及利息。

2010年12月1日即一张欠条的还款期限届满前两天,陈*还款12万元,并重新打了一张欠款12万元的续借借条,不再让张**担保,但是陈* 至起诉时仍未还款,故杨**要求判令陈*、张**:1、偿还2010年9月1日借款300200元并支付该部分借款的利息94022.64元(算至 2012年2月2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2、偿还2010年12月1日借款12万元并支付该部分借款的利息32256元(算至 2012年2月2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

经该院审理认定:杨**要求陈*、张**共同偿还借款3002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并对该借款项下自2011年4月1日起算至2012年2月21日止,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所得利息予以支持。

对于金额为24万元的借款,认定杨**依据该借款
要求陈*偿还借款本金102864元及相应利息(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止2012年2月21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

在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02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陈*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偿还借款本金403064元及利息 93111.17元,张**对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300200及相应利息64885.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履行完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追偿。

判决作出后,陈*、张**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了(2013)一中民终字第62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将终审判决于2013年7月25日、7月26日分别向杨**、陈*予以邮寄送达,二人在2013年7月29日予以签收。

张**于2013年7月23日领取了终审判决书。

2014年1月15日,杨**收到了陈*支付的8024号案件的执行案款531181元,其中包括执行费7635元,诉讼费4371元,本金403064元,利息93111.1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3000元。

现杨**要求陈*、张**支付自8024号案件起诉次日即2012年2月22日至实际收到款项日即2014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及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陈*、张**支付前述利息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另经核算,借款403064元,自2012年2月22日起算至2014 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所得利息为193855.88元。

借款300200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为 144382.84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与杨**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经生效文书予以确认。

陈*作为借款人,其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杨**有权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在8024号案件中,杨**仅将利息主张至2012
年2月21日,现其要求陈*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即2014年1月15日的利息,并无不当,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该期间的利息应为193855.88元,对于杨**主张的多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四个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本案中,杨**与陈*之间的两笔债权并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故杨**有权随时主张。

杨**于2012年2月21日提起8024号案件的诉讼,此时两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2013年7月 22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6286号终审民事判决之后,杨**就两笔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以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另外一种理解如,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8024号案件中虽然杨**将利息主张至2012年2月21日,但是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向陈*主张过,只有在杨**主张还款被拒后,才可以起算诉讼时效。

其次,是该案已经判决生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当指向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及同一诉讼请求。

而本案8024号案件中,杨**的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截止到2012年2月21日止,就2012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杨**并未在8024号案件中向陈*及张**主张,故本案与 8024号案件虽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但并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已经支付了延迟履行金,现在又要支付四倍的利息是否形成暴利?延迟履行金是否能够代替原来约定的利息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倍支付延迟履行金,相当于二倍的贷款利息。

再加上原来约定的四倍贷款利息共计六倍利息。

明显构成暴利。

延迟履行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相结合的性质,在本案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明显低于当事人约定利息,该方案不仅没有起到惩罚、威慑作用,反而减轻了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立法本意相悖。

既然是惩罚和补偿相结合的机制,那么延迟履行金和正常的约定利息之和,应当要大于约定利息。

否则不能起到惩罚的作用,无法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别是原来约定的利息较少的时候,更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债务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才是解决所谓“暴利”的根本之道。

作者:叶春红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