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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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01-2009年 国土部历年土地调控政策
2010/0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11/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
2009/08/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根据国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应。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71号令)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开发商需在两年内实施开发,否则土地将被无偿收回。“8·31”土地大限由此得来。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资料一、土地制度的历史背景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个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打破封建土地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方向。

2.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国有化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农民以集体经营为主体,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进行农村生产活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1.土地国有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可侵犯,也不能买卖、抵押。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授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依法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并享有承包地红利。

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三十年,可以延长,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民的承包利益。

4.农村土地流转: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推行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村土地能够在农民之间、农户之间流转。

5.城市土地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利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但仍属于国家所有。

6.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我国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收益共享机制,实现了城市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回归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三、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和问题1.农村土地流转不平衡:土地流转存在着大地小农、利益不均等问题,一些农户在土地流转中面临流转额度有限和土地价值较低的困境,制约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村经济发展。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

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

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

主要内容包括:1、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

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3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和规范操作的有关情况。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过去几千年中,土地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关键资源。

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变迁的特点。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总结土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

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可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起源。

在这个时期,土地是封建贵族和王室的所有物,各级官员和士大夫享有土地收益的使用权。

土地租金和奴隶的劳动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来源。

而普通农民只能被分配一小块田地作为生活的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制度逐渐走向多样化。

在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有了一定的转变,土地期限制度开始出现。

土地可以传承给儿子,但也可以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

这种制度对农民而言是一种进步,但也导致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贫富差距。

随着中世纪各国农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制度逐渐从封建制转向了农奴制。

农奴制度下,农民成为地主的附庸,完全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给地主提供劳动来换取生活所需。

这一制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持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农奴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和社会地位,也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世纪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土地改革。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土地私有化和地契制度的建立。

通过土地私有化,大量的农民成为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并自己经营。

地契制度确保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能够将土地用作抵押或转让,为他们获取更多的资本提供了途径。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到了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城市化的加剧,土地制度再度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农业生产逐渐成为现代化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形式,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剥夺。

土地成为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手中,大规模农业和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长。

20世纪,特别是近现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更加复杂多样。

土地改革成为许多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核心议题。

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政府取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分配土地给农民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杨 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

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

”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

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土地出让金历史

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土地出让金历史

-我国向城镇国有⼟地使⽤者征费的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

当时的⼟地使⽤费作为地⽅税的⼀个变种,主要⽤于地⽅城镇建设和维护,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1989年5⽉,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地使⽤权有偿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国有⼟地使⽤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必须上缴财政,其中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地⽅财政。

两者都主要⽤于城市建设和⼟地开发,专款专⽤。

两个⽉后,中央提取的⽐例降⾄32%。

财政部公布《国有⼟地使⽤权有偿出让收⼊管理暂⾏实施办法》规定,⼟地使⽤权出让收⼊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先由取得收⼊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地开发建设费⽤,其余部分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城市财政部门,“实⾏收⽀两条线⽅式管理”。

1992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地使⽤权有偿使⽤收⼊征收管理的暂⾏办法》,第⼀次将出让⼟地使⽤权所得称为“⼟地出让⾦”,并将上缴中央财政部分的⽐例,下调为5%。

1994年实⾏分税制后,⼟地出让⾦作为地⽅财政的固定收⼊全部划归地⽅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政府的“第⼆财政”。

1995年1⽉1⽇起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预算,⽤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开发。

” 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使⽤权出让⾦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地出让⾦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预算,专款专⽤,专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开发。

” 财政部1996年1⽉21⽇发布执⾏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办法》第三条第⼀款规定:“⼟地出让⾦包括: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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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历史
1982年深圳特区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区试点土地出让
1988年在福州市、海口市、广州市、厦门市、上海市、天津市扩大试点
1987年上海市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地方性土地出让形式
1988年4月12日,七届一次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9日,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调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但行政划拨范围未确定,且出让方式以协议出让为主。

1992年《关于当前经济状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市场,规定划拨用地范围,其余以出让方式获取。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房地产管理法》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细节未披露。

1995年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方式》堵塞协议出让价格漏洞。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为经营性土地从非市场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的分水岭。

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实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对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

2002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

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国有土地,方可协议出让。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提出: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经依法批准划拨用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时补交出让金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2004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终确认,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

但是该通知并未明确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了审批但未进行登记时的效力,这有待于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2006年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2006年0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第031号针对2005、2006年存在的工业用地低价协议出让及由此带来的非理性竞争、零地价、粗放低效利用等问题,明确提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自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扩展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强制性的政策规范,在全国范围迅速确立。

要求建立工业用地最低价统一标准,不得低于最低价出让。

2007年3月,《物权法》
2007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范围、操作程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

2009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边界,区别对待中小企业发展、工业项目分期建设等。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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